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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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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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方案;(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视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信息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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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一个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如何管理单位人员呢?下面是带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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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行为,加强人员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纪律,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完善当前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益。
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是对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奖励福利等方面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中,招聘考试制度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选拔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出适合岗位的人才。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分类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公务员工资与职务相匹配,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二、选拔任用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任用是保证事业单位能够招揽到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选拔任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实践等多种方式来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注重人才的潜力和发展前景,注重选拔具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员。
三、考核奖惩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是对人员工作绩效和行为表现的评估和激励机制。
考核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来制定评价指标和标准,既注重对工作业绩的评估,也要关注员工的工作态度、能力提升和发展潜力。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于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人员,应依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四、培训发展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发展是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保持工作活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岗位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源和平台。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培训、领导力培养、思想政治教育等多方面,旨在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终身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完善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保障。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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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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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录用与招聘1、计划制定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2、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报纸、招聘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3)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内容。
(4)体检与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同时,对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5)公示与录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3、录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入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单位情况和工作要求。
2、岗位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员工的发展需求,定期组织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单位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支持员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职业目标。
三、人员考核与评价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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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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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第三章设立登记和公告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工作,并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当登记行为。
第六条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一)省级事业单位;(二)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单位举办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四)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前款所列事业单位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七条州(地、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完整的财务制度和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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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管理、业务处理、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时间安排2.1 正常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总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
2.2 工作时间记录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系统,实时记录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并保存至少两年。
2.3 加班制度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加班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班时间可由工作人员选择薪酬报酬或休假予以补偿。
2.4 弹性工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灵活采用弹性工作制度,如弹性上班时间、弹性休息等。
三、监督管理要求3.1 工作时间监督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对工作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3.2 加班管理单位应建立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保证加班工作合理安排,并对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3 工作量分配单位应合理分配工作量,确保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合理,避免个别人员过度加班。
3.4 假期管理单位应健全假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带薪假期、调休、病假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四、责任与处罚4.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罚。
4.2 单位责任单位应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监督,对于指导、纠正工作人员违规加班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3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时管理规定、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作时间记录表格附件2:加班申请表格附件3: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时制度:指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工人和员工每日、每周或其他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时间或总工作时间的制度。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1fec17eff9aef8941e063c.png)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配第四条公务员考录按公务员考录法规执行。
第五条公务员调任、遴选执行《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根据岗位设置需求,实行公开招聘。
编制内无空缺岗位和未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进行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调配工作必须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需要。
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编制和相应的空缺职位(岗位)或职数。
第三章请假第九条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第十条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请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公示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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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促进企业、单位发展,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二、级别管理(一)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合理的级别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级别管理。
(二)企业及单位应当定期评定其级别管理体制和完善其级别管理规定,并及时披露级别规定。
三、劳动关系管理(一)企业及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充分尊重企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企业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做好工资管理工作。
四、任职管理(一)企业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招聘人员,按其职责任务推荐及任用人员,按其资历职务岗位给予相应职级,确立定期考核机制。
(二)企业及单位应当配备有条件的工作环境,为人员有效从事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企业及单位要定期对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水平,提升其绩效。
五、绩效考核(一)企业及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适当给予绩效考核奖励和惩罚措施,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二)企业及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应当在范围、评价标准、考核办法上符合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离退休人员管理(一)企业及单位应当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离退休年龄。
(二)企业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和给予工作。
七、义务职工管理(一)企业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落实义务职工管理制度,为义务职工提供有益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二)企业及单位应当对义务职工有效施行廉洁风险防控,以及维护义务职工维权等管理机制。
八、行政管理和惩处措施(一)企业及单位应当建立行政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维护工作秩序。
(二)企业及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蚕食公款、盗用公款、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工作。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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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公务员和职工两类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决策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确保人员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充分尊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注重人员的培养、激励和发展,促进人员的能力提升和整体素质提高。
第二章公务员管理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公务员招聘、考核、晋升、薪酬和奖惩等方面。
第六条公务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程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务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公务员的晋升应按照等级制度和竞争上岗原则进行,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晋升幅度和晋升机会。
第九条公务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和退休金等。
第十条公务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依法进行,包括奖励和处分两个方面。
第三章职工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职工比例应合理设定,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置。
第十四条招聘职工应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工作需要,经过面试和体检等程序,录用合格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职工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职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和退休金等。
第十七条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单位和人民的利益。
第十八条职工的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依法进行,包括奖励和处分两个方面。
事业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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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办法一、主要内容(一)规范仪表举止1、着装得体。
着装应整洁、端庄、大方。
参加接待、会谈和重要会议时应着正装。
2、举止文明。
上班及参加公务活动时,行为姿势要端正。
上班时间不吃零食,不闲扯聊天,严禁上网进行炒股、聊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3、仪态大方。
注意个人卫生,仪表整洁。
仪容应稳重大方,不过分修饰。
待人接物文明、礼貌。
(二)规范日常用语1、言谈得体。
与人交谈要尊重对方、谦虚礼让。
语气恰当,谈吐文雅,禁止讲粗话、脏话。
公务场合讲普通话。
2、用语礼貌。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常用文明用语》、《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忌语》等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办公用语。
3、应答规范。
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时,应使用礼貌用语,对话中要态度谦和、认真听讲、仔细解答。
实行首问负责制。
(三)规范用餐行为1、按时用餐。
严格遵守餐厅开放时间,在规定的开放时间用餐。
Word文档 12、文明用餐。
取餐、用餐时讲究文明、依次排队,保持正常秩序。
不随意打包外带,不私自带无关人员就餐。
保持清洁卫生、餐具整齐,不乱扔杂物。
3、节约用餐。
不浪费食物,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工作日午间不饮酒。
(四)规范会议秩序1、遵守时间。
准时到会、准点开会,不得无故迟到、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请假,事后主动及时了解会议精神。
会议交流发言时,应简明扼要,严控发言时间。
2、维持秩序。
出席会议时,应主动靠前、中间或在指定之处就座,提高会议整体效果。
遵守有关禁止录音、录像、拍照、吸烟等具体规定。
会议期间将移动电话关闭或调置振动档,不接听电话。
无特殊情况不中途退场。
3、专心听讲。
参加会议时,应专心听讲,并认真作好记录。
不随便讲话,不随意走动,不打瞌睡,不看报刊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规范办公环境1、整齐统一。
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乱放和乱贴、乱挂。
指示标识醒目,在显要位置标明内设机构名称,在适当位置设立外出留言牌,在办公桌上摆放标明姓名、部门、职务等内容的台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2de0b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3b.png)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如网站、报纸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四)考试或考核。
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综合评价其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以下,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至 5 年,长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5 年以上。
第八条初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eebcd409b6648d7c1c7465a.png)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的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日常生产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cfe52416fc700aba68fc19.png)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5c9d3d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7.png)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强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监督,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级事业单位,包括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原则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按照岗位需求、能力胜任原则。
(三)激励干部职工增强工作积极性原则。
(四)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人事机构第四条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人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事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流程。
(二)组织开展招聘、选拔、任免、调整、考核等人事活动。
(三)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培训、评定等计划。
(四)维护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信息系统。
(五)解决和处理人事争议和纠纷。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录用。
具体步骤如下:(一)编制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
(二)组织面试、笔试等选拔环节,评选合格人员。
(三)组织体检、考察等环节,确保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事业单位对录用人员进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人员职责。
(二)定期进行工作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表现。
(三)激励优秀人员,提供晋升和培训机会。
(四)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工作不称职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人事任免与调整第七条事业单位在任免人员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公正。
(一)人事调动: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素质,进行岗位调动。
(二)晋升晋级:优秀人员应根据工作表现和能力发展,逐步提升职务。
(三)处分和解聘:对违法、违纪、职务失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和解聘。
第五章人事考核与奖惩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事考核制度,评估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9bf010c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ae.png)
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人员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手职事业单位内部任何人员,包括公务员、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遵循法制化的原则,合法地、有序地进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单位领导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司法单位领导负责领导人事管理工作,由司法单位领导负责人全权负责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人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该职能部门工作。
第八条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制度制定配套细则,供管单位人事管理参考。
第二章权力清点和运用第九条凡属司法单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公务员一经录用,必须依法签署公务员聘用合同并遵守公务员管理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公务员有权在办理公务时享有公务活动中规定的权利,包括各级领导、同事组织办理工作中的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公务员在任期内,不得采取以任何形式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认真负责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并依法对自己的公民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四条司法单位领导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务员、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五条司法单位人事管理应当以培训为主要手段,加强对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和聘用劳动人员的劳动管理需要的条款与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勤政廉洁第十七条公务员应当勤政廉洁,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公务员应当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不得用影响公正的方式,对待本职工作或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守国家、司法机关事务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d15c19551810a6f42486d7.png)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9eea4a1011ca300a7c390a3.png)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一、病假期间的工资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guo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因私事出guo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 ___、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
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
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按 ___发[1981]36号及 ___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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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1- 南岸人社发〔2011〕124号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区级各部门、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2- 渝人社发〔2011〕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3-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
规定程序、权
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转岗条件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4-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转换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管理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取得所转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转岗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准入资格。
四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5- 第八条转岗流动到工勤技能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
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转换流动到技术工岗位的应取得相应岗位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转岗聘用第九条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转岗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向工勤技能岗位转岗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工勤技能人员向职员、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其程序如下一在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择优等额推荐人员报名。
二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四培训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岗-6- 手续。
五经核准转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岗位转换流动后新的岗位聘用等级应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情况确定。
其中管理岗位聘用等级确定还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四级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二五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
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六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四七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五八级职员现聘在
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六九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7- 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七十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市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六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七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八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
第四章待遇及管理第十三条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十四条除因
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五条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我市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8-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转岗办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6月16日印发-9- 主题词事业单位转岗通知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8月1日印
篇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