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行政拘留,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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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大代表,行政拘留,不许可

篇一: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人大代表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林新法

引言

案例简介:20xx年6月25日,浙江省某县公安局以涉

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报请该省某市人大许可对身为该市人大

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请逮逋,该市人大收到有关资料后,以暂时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为由“不予受理”。其后,

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21条的规定,提出“不予受理”理由缺乏依据,并要求人大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以许可对张某提请逮捕。经连续3日的交涉,该市人大最终召开了主任会议,但主任会议在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资料后,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许可”的决定,县公安局尽管不服,却也只得中断对张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侦查工作。

这是一个典型的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案

例(本文所称人大代表仅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这一简单的操作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引人深思的程序问题:如主任会议能否作为审查许可的主体,人大是否有权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公安司法机关不服人大决定时应如何救济等等。由于法律在设定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同时,对如何报请许可和如何审查许可等操作性问题均作了回避,相关的程序特别是人大否决及救济机制的缺如,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和混乱,导致了储如前述案例中的许多程序尴尬和困惑,所以若能从理论上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加以科学剖析和合

理阐述,无疑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

当前,内容涉及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

下简称《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各省级人大制定的《代表法》实施办法等,由于制定时间上的差距和制定主体上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代表法》

第3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逋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范围上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刑事措施、行政措施等,就刑事诉讼法而言,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而“现行犯”一般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被发现的人犯,[1]它不同于刑事诉讼

法第61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由此

来看,《代表法》的这项规定包含着二层含义:(1)公安司

法机关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均应报请人大主席团或常委

会许可,这是一般规定;(2)公安司法机关因‘现行犯’而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只要求立即报告,不要求报请许可,这是例外规定。

《规则》第79条、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批准、决定逮捕或决定拘留(现行犯拘留除外)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先报请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大许可。它对于拘传等其他限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

刑事强制措施是否也应报请人大许可则未作规定。

《规定》第140条、第141条则规定:除因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决定拘留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时均应报请人大的许可。

分析以上三项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至少存在着两个冲突:(1)《规则》只规定检察机关拘留(现行犯拘留除外)和逮捕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时需要报请许可,对其他未作要求,它的潜意与《代表法》的规定相冲突,极易导致人们理解为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适用其他强制措施不需要

经过许可,从而间接地限制了报请许可的范围;(2)《规定》则将不必报请许可的范围扩大到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的拘留,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只能是针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换句话说《规定》将所有形式的拘留排除在报请许可的范围之外,这明显与《代表法》只有拘留现行犯不必报请许可的规定相左,它直接地限制了报请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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