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例(2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例____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____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____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____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
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围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建设情况
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建设情况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任。
建立健全的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对于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问责体系机制的必要性、建设的原则和要素、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内部问责体系机制的必要性内部问责体系机制是银行内部构建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它对于银行的管理和治理非常重要,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监管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要求建立内部问责体系机制,以及明确问责制度的要求。
2.稳定经营:银行业务的稳定运营需要一套完整的问责体系机制,对于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绩效进行评价和监控,以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运作。
3.防范风险:银行面临众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建立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可以通过问责措施减少员工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的原则和要素1.正当性和公平性:内部问责体系机制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遵循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受到保护。
2.明确权责边界和责任链:明确各个职务岗位的权责边界和责任分工,并建立清晰的责任链条,明确各级员工的责任和程序。
3.清晰的指标和标准:建立量化和可衡量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员工的表现进行量化和综合评价,确保评价公正透明。
4.稽核和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给予员工反馈,及时纠正和完善。
三、内部问责体系机制的实施情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中,大部分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问责体系机制。
具体包括: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评估和控制银行的各类风险,对风险事件进行报告和追责,确保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的内部控制工作,对业务操作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和落实问责。
3.各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制定明确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对部门和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
四、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存在的问题虽然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内部问责体系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问责层次不齐:部分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尚不完善,问责层次不齐,缺乏明确的问责链条和责任分工。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不断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以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这个过程中,各家商业银行都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问责工作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下面,我将对商业银行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商业银行问责工作的建立和完善是银行管理的必然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社会信用中介的职责,其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对于规范银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各家商业银行通过建立问责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商业银行问责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部分银行对问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问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管理漏洞和服务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在问责工作中存在着“一刀切”和“一票否决”的情况,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了银行整体业务水平。
最后,针对商业银行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各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重视,提高问责机制的完善程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其次,商业银行应合理制定问责标准,避免“一刀切”和“一票否决”的情况,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问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问责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商业银行问责工作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二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商业银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内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农商银行加强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必须遵守。
第四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应当与农商银行的其他问责制度相衔接,形成科学、完整的问责体系。
第二章内审工作责任第五条农商银行董事会是农商银行内审工作的最高负责单位,对内审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农商银行董事会依据内审工作需要,设立内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监督及评价。
第七条农商银行内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农商银行董事长、总行长、内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等核心领导组成。
第八条农商银行总行内审部门负责农商银行的总体内审工作,将内审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和内审委员会。
第九条农商银行分行应当设立内审部门,负责本分行的内审工作,具体工作由总行内审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农商银行内审工作计划的制定、内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审工作的报告和评价等。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积极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审工作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的评价。
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内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内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内审工作分为年度审计、特别审计和重大事项审计三个层次。
第十五条年度审计是农商银行对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性审计,主要督促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年度审计由总行内审部门指定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阶段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董事会、内审委员会和各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 〔 〕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司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监管部门的问责要求,深化银行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我司的问责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问责机制建设1.完善相关制度:我司针对问责工作,制发了《银行问责管理办法》和《银行问责实施细则》,明确了问责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人。
2.落实问责责任:我司建立了问责机构,明确了各级主管责任,明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确保了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问责宣传:我司组织了多次问责纪实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内部报刊、新闻稿等渠道,宣传问责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引导全行员工共同参与问责工作。
二、问责工作实施情况1.建立问责档案:我司根据问责机构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全行员工的问责档案,包括问责事由、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等信息。
2.严肃处理责任人:我司根据问责制度,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降职、罚款、调离等。
3.问责效果评估:我司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问责进行了调整和改进,提高了问责工作的效果。
三、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1.问责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司的问责标准较为宽泛,造成了问责工作的主观性,建议进一步细化问责标准,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理措施。
2.问责程序不够严格:在问责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程序上的随意性,建议对问责程序进行规范,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问责结果不够公开:目前问责结果只是在内部通报,建议将问责结果公开,以此作为警示和教育他人的手段,增强问责的震慑力。
综上所述,我司在问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我司将继续加强问责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制,提高效果,确保问责工作能够更好地为银行改革和内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特此报告。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银监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1. 引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内部审计是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机构运营合规、风险可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岗位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2. 目的和原则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问责效能。
本问责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问责决策应当以上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公开透明,确保审核过程的公正性。
(2) 谁责任谁追究: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严重违规、失职失责的当事人,按照“谁责任谁追究”的原则进行问责。
(3) 依法依规:问责决策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法律程序,确保问责行为的合法性。
(4) 从严从重: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采取从严从重的问责措施,形成震慑,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3. 问责主体与对象(1) 问责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是主要的问责主体,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
(2) 问责对象:涉及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组、审计负责人等。
4. 问责的情形和方式(1) 问责的情形:a.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b. 严重失职失责,导致审计工作结果严重失实或对机构产生严重损失的;c. 故意篡改、隐匿、销毁审计工作相关证据的;d. 泄露机密、违背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利益的;e. 其他严重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情形。
(2) 问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 谈话函询;b. 记过、警告处分;c. 单位内部通报批评;d. 降职、辞退;e. 刑事责任追究。
5. 问责程序(1) 提请问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发现问责情形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问责建议。
(2) 审议决策:上级主管部门收到问责报告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议,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
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近年来,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金融系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商业银行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金融机构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策略。
一、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的必要性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
首先,高管问责制度是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需要。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高管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发展和稳定。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能够明确高管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高管行为,提高高管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其次,高管问责制度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需要。
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对于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高管的失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加,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可以对高管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高管失职行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高管问责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商业银行作为公众资金的主要托管者,高管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能够加强对高管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高管的职责和权力。
商业银行高管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保证高管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建立高管绩效考核机制。
通过对高管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可以客观地评判高管的履职情况,并对表现优秀的高管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高管进行问责。
再次,建立高管行为准则。
商业银行高管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法律法规,在履职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完善高管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高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高管失职行为。
商业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省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合规问责的原则、范围以及问责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在岗人员合规问责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行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合规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 1 -/ 7。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汇报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行一直致力于加强问责制度建设,通过不断优化问责机制,加强问责意识,提高问责执行力,推动了我行各项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就我行问责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如下:
一、问责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行建立了完善的问责制度,明确了问责的对象、程序、内容和标准,形成了科学的问责机制。
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问责制度,确保了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问责意识,形成了良好的问责氛围。
我行通过开展问责专题培训、举办问责宣传活动等方式,加强了全员的问责意识,形成了良好的问责氛围。
员工们深刻认识到问责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问责,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三、问责执行力不断加强。
我行在问责工作中注重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问责的实效性。
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坚决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形成了强有力的问责执行力。
四、问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问责工作的不断推进,我行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项业务指标稳步增长,风险管控得到有效加强,员工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提升,为实现我行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展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进一步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强化问责意识,不断提高问责执行力,确保问责工作的深入推进。
同时,我行将继续加强风险防控,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业务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我行问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清醒地认识到问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问责工作,为实现我行的发展目标不懈努力!。
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实行全面系统的问责制度,明确本行员工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高全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行全员风险管理问责制的总体要求是以主要责任人(包括集体,下同)为中心,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挂两级,问责到位”,做到“管理人员要办的不合规的事,各岗位员工坚决不办;员工违规办理的,管理人员坚决制止;对已经违规办理的要认真检查严肃处理”。
一、纵向到底。
以主要责任人为顶端,以首问责任人为底线的所有责任人.二、横向到边。
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横向所有关联人员,包括调查、审查、审核和检查监督人员。
三、上挂两级。
以主要责任人为底线的上两级管理人员或机构,两级是指管理分级,不是机构级别。
主要承担相关责任或管理责任。
四、问责到位。
即对所有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要全面问责,不留空档。
第三条管理人员是指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各支行行长、副行长,各分理处主任、副主任,总行及支行直属经营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行及支行机关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
第五条注重实际,看重效果,留有余地,治病救人。
(一)视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二)视违规行为、程序的恶劣程度;(三)视责任人的认识或改正态度;(四)视自查、他查情况;(五)视出发点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影响。
第三章责任体系第六条处罚种类(一)刑事处罚。
移交司法机关,接受犯罪调查,依法处理。
但不排除其他处分。
(二)党纪处分。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违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停职反省(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下岗清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名)。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
多的挑战和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和监督。
因此,对商业银行问责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对于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需要对银行的问责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问责制度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对于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通过对问责制度的总结和评估,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提供依据。
其次,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需要对银行的问责流程和方法进行详细分析。
问责工作的开展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方法,确保问责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总结和分析问责流程和方法,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为提高问责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提供参考。
最后,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需要对问责结果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
问责
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银行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因此对问责结果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总结和评价问责结果和效果,才能不断改进问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是对银行问责工作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估,
对于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商业银行能够认真总结问责工作,不断完善问责机制,为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