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PAGE 4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地质保障4第三编井工煤矿6第一章矿井建设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2第二章开采15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7第三节采掘机械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25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5第六节防止坠落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6第一节通风26第二节瓦斯防治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7第一节一般规定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43第一节一般规定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45 第六章防灭火46第一节一般规定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0第七章防治水51第一节一般规定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53第四节井下排水55第五节探放水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60第三节井下爆破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6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66第二节立井提升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77第四节提升装置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86第十章电气87第一节一般规定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95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97第一节一般规定97第二节安全监控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101第四编露天煤矿103第一章一般规定103第二章钻孔爆破104第一节一般规定104第二节钻孔104第三节爆破104第三章采装107第一节一般规定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107第三节破碎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109第四章运输110第一节铁路运输110第二节公路运输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12第五章排土112第六章边坡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15第一节防治水115第二节防灭火115第八章电气115第一节一般规定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19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22第二章粉尘防治122第三章热害防治124第四章噪声防治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25第六编应急救援127第一章一般规定127第二章安全避险128第三章救援队伍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130第五章救援指挥130第六章灾变处理131附则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135PAGE 210PAGE 1TOC \o "1-5" \u 第一编总则19第一条20第二十一条24第二编地质保障25第二十二条25第三十三条27第三编井工煤矿28第一章矿井建设28第三十四条28第八十五条42第二章开采42第八十六条42第一百三十四条5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8第一百三十五条58第一百八十八条7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75 第一百八十九条75第二百二十四条8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83第二百二十五条84第二百四十五条88第六章防灭火88第二百八十一条97第七章防治水97第二百八十二条97第三百二十五条10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07第三百二十六条108第三百七十三条12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120 第三百七十四条120第四百三十四条147第十章电气148第四百三十五条148第四百八十六条161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162第四百八十七条162第五百零九条169第四编露天煤矿170第一章一般规定170第五百一十条170第五百二十条172第二章钻孔爆破172第五百二十一条172第五百三十八条176第三章采装176第五百三十九条176第五百五十八条181第四章运输181第五百七十三条185第五章排土185第五百七十四条185第五百八十二条187第六章边坡187第五百八十三条187第五百八十八条18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89 第五百八十九条189第五百九十六条190第八章电气190第五百九十七条190第六百二十八条197第九章设备检修197第六百二十九条198第六百三十六条19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200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200 第六百三十七条200第六百三十九条200第二章粉尘防治200第六百四十条200第六百五十四条204第三章热害防治204第六百五十五条204第六百五十六条204第四章噪声防治205第六百五十八条205第六百五十九条20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205 第六百六十条205第六百六十一条206第六百六十二条20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206 第六百六十三条206第六百七十一条208第六编应急救援209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209第六百八十二条211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211第六百九十二条213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213第六百九十八条21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214第七百零二条214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215第七百零七条216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216附则220第七百二十条220第七百二十一条220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和管治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监察员职责:明确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检查、调查和处罚等。
2. 监察能力培训: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监察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开展监察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
监察员通过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安全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 处罚和奖励:明确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负责人及时进行问责。
同时,对在监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监察员进行奖励。
5. 信息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库,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为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6. 协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监察机构、工会等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效果评估,形成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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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掘进工作领域中的安全监察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特定责任和职责。
掘进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和促进掘进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他们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掘进工作中所有涉及安全的方面,包括工作场所、设备、操作规程等。
具体职责包括:
1. 监督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各项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2. 定期检查和评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改进和纠正措施。
3. 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核实掘进作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6.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进和提高掘进工作的安全管理水平。
掘进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监督和管理能力直接影响掘进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安全知识和经
验,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达到最高水平。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3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我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我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安全督察检查人员应当遵循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依照相关法规督查,为井下提供服务、“群防”“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我矿加大整治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我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督察检查。
着重检查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我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各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我矿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矿领导必须责令加强整改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交工会。
六、对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2)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督察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督察检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职责分工,确保督察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煤矿督察检查对象的范围:规定要检查的对象,包括煤矿企业、煤矿工人、煤矿设备等。
3. 督察检查的周期和频次:确定督察检查的时间间隔和频次,确保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4. 督察检查的内容: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煤矿环境的安全情况等。
5. 督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督察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先期准备、实地踏查、资料审查、问题整改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煤矿生产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设备和物资。
2、各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等。
3、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定期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对在职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职工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四、安全检查制度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等。
日常检查由班组长负责,每班进行;定期检查由矿领导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的安全问题进行;综合检查对全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监处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监处的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工作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监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煤矿安监处设机构设置规范,人员结构合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第六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排查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合格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督导。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处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严格处罚相关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处对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煤矿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处对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煤矿安监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煤矿安监处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检查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煤矿安全检查员的职责是指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宣传等工作。
(二)煤矿安全检查员的权限是指煤矿安全检查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所具备的权限,包括对煤矿生产现场的查看、隐患整改的要求、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等。
二、煤矿安全检查员的选拔任用
(一)煤矿安全检查员的选拔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并进行公正、透明的考核。
(二)煤矿安全检查员的任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煤矿安全检查员的管理
(一)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二)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接受煤炭行业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三)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
(四)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煤矿安全检查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煤矿安全检查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煤矿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其绩效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对安全工作出色的煤矿安全检查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总之,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
但是,仅仅建立制度还不够,还需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全面履行职责,为煤矿安全保驾护航。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高中以上文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安全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矿井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并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漠视职守,不得私自放水放煤等行为。
第五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对矿井生产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二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有权进入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对矿井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有权要求矿主、矿长等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便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有义务保守矿井生产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不能因私情影响工作。
第三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安全检查员的任命应经过相关程序,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按照矿主或矿长的安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在安全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造假。
第十四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五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仪器和工具,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奖罚机制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其为矿井安全工作做出的贡献。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放任安全隐患的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当积极参与矿井安全工作的讨论和决策,为矿井生产安全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矿主或矿长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五)高中以上文化;(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安全监察员制度

安全监察员制度1. 背景安全监察员制度是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通过引入安全监察员,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 目的安全监察员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响应和处理安全隐患。
3. 职责和权限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定期巡视和检查工作场所,及时发现并通报安全隐患;- 对员工的安全操作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通报和记录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参与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4. 配备和培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的特点,合理配置安全监察员人员。
安全监察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5. 绩效考核安全监察员的绩效考核将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安全管理成效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的发现和解决情况、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情况、安全事故的减少情况等。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全监察员的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6. 改进与完善公司将定期对安全监察员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与完善。
同时,公司鼓励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向公司提出关于安全监察员制度的改进建议,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高。
以上是关于安全监察员制度的基本内容,请各部门积极配合和落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专业机构,通过对煤矿进行监察、指导和监督,理顺煤矿管理体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导、督促和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原则是法定原则、科学原则、公开原则和安全生产优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设领导班子,由队长、副队长组成,并设有办公室、督查组、调查组、技术组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领导班子负责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并承担与上级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收发、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督查组负责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安全隐患。
第十条调查组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技术组负责研究、制定和推广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在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前准备、督查监察、调查处理等程序。
第十三条事前准备包括收集、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煤矿的基本情况,确定监察的重点和方向。
第十四条督查监察是指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包括对煤矿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一系列活动,最终确定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安全监察员岗位责任制范本

安全监察员岗位责任制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安全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监察员岗位责任制。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监察员岗位人员。
安全监察员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合规性。
第二章: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制度,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三、监督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做到安全操作。
四、指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确定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警示教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对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
七、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
八、参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设和维护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工作流程一、每天早晨上岗前,对当天要检查的区域或岗位进行事先准备,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依据公司领导的统一安排和自己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三、确保每天都有固定的检查区域,定期对重点区域进行检查。
四、发现隐患或问题时,第一时间向相关负责人通报,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并跟踪整改情况。
五、每周对所负责的区域或岗位进行整理汇总,做好安全工作的统计和分析。
六、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章:安全监察员的素质要求一、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岗位纪律。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判断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工作态度认真,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抗压能力。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一、煤炭资源开采管理规定1. 煤炭资源勘探评价:煤炭资源的开采需要进行勘探评价,确定煤炭储量和质量等相关指标,编制开采方案和规划。
2. 煤炭矿井设计审批:对于新建的煤炭矿井,需要进行设计审批,确保其安全、高效的开采。
3. 煤炭矿山行业准入管理:对于新的煤炭开采项目,需要进行行业准入管理,保证经营者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4. 煤炭资源开采权管理:对于煤炭资源的开采权进行管理,规范煤炭开采行为,保护矿业权益。
二、煤炭生产运输管理规定1. 煤炭生产管理:对于煤炭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设施和工艺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 煤炭运输管理:对于煤炭的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包括运输工具、线路选址、运输数量和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
3.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煤炭利用管理规定1. 煤炭利用规划:确定煤炭的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制定煤炭利用规划和政策。
2. 煤炭利用技术监管:对煤炭利用技术进行监督,鼓励采用清洁高效的煤炭利用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煤炭利用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煤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排放。
四、监督管理机制1. 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设立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生产、运输和利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煤炭监管责任:明确煤炭监管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3. 煤炭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煤炭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结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减少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煤炭监管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煤炭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的一套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其核心目标是确保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核心目标是预防事故,保障安全,并确立监督检查的原则,如全面、公正、高效、迅速等。
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明确监督检查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详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如煤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等。
4. 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数据分析等,以及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要求和跟踪检查。
5. 监督检查的责任与追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追究责任的程序。
通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煤矿行业良好发展态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工作,提供监察服务,处理安全事故,并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原则是: 坚决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服务于企业和职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切实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
办公室主任由队长任命,并有特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按照职能划分设立各个工作岗位,包括监察员、技术员、培训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员配备。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应定期进行组织机构的人员培训与专业技能提升,确保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符合工作要求。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职责,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对煤矿企业实施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及时、准确地处理煤矿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流程包括: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定期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3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管理和治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一、人员选拔和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选拔应符合相应条件和标准,考察其职业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
对入职的监察员还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权责清晰: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检查、调查、处罚等方面的权限,同时要求监察员公正、公平、严谨地履行职责,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察工作计划和报告:制定监察工作计划,按照一定的周期和计划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察;监察员需要及时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监察员应做好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做到有据可查;同时要建立监察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监察员的绩效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五、监察员权益保障:保障监察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同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监察员要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监察员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监察员的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提高监察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提高监察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2)一、背景介绍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矿业务的重中之重。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制度得到了广泛重视。
二、角色和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1. 安全巡查和监测:监察员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巡查和监测,发现和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一、矿井安全检查员的职责:1.组织并参与矿井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矿井设备、工艺、场所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矿井安全隐患。
2.监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工作记录和报告,配合整改工作,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
二、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矿井安全检查员的组成与任职要求2.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培训与考核3.工作计划和报告4.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5.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对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同样,对于发现隐患但未及时报告或未能有效整改的检查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6.安全培训与经验交流建立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检查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7.安全监督与投诉举报建立矿井安全监督与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矿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并回复相关问题。
三、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并报批实施。
2.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应对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
3.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对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反馈,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总之,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加强对矿井安全检查员的管理,可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水平,减少矿井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属于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岗位,主要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监科综采安监员要负责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合理、有效的实施,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安监科综采安监员要监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监督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上级报告。
3. 事故防范责任:安监科综采安监员要负责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并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理。
4. 安全培训和教育责任:安监科综采安监员要组织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计划、选派培训人员、组织培训活动等,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信息报告责任:安监科综采安监员要及时上报煤矿生产中的安全信息,包括事故隐患、违规操作、安全状况等,确保上级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采取措施。
总的来说,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要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监督、事故防范、安全培训和安全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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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五)高中以上文化;(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
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
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
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
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
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出勤情况。
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
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
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有冲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