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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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处理办法(2020)

一、保证人保证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对保证人的罚款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保证人与被

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供,因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

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认定,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执行机关作出。出现以上情形,如果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二、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

证方式。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

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

原则,综合考虑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

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

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

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

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

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

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

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

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

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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