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f5307c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cb.png)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数字办(经信局):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发挥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省发改委(数字办)研究制定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服务的系统。
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数字福建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从物联网、基础网络、云计算、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构建省市两级、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的公共平台体系。
依托公共平台实现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促进集约化建设和协同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通畅、上下联动、纵横协作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应用格局,有效支撑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实际,科学设计并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应用需要。
集约建设。
坚持统建共享、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复用性和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协同应用。
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基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集成,推动运行协同化、服务一体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2024年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题库及答案
![2024年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593fc0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81.png)
2024年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出,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加快发展,()是关键。
A.人才B.教育C.科技D.经济2.《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为主。
A.用户评价B.第三方评价C.市场绩效D.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年。
A.30.0B.40.0C.50.0D.60.04.以下不属于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发明人B.后申请人C.职务发明人D.专利权人5.《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提出,把()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A.公有制经济组织B.非公有制经济组织C.中外合资经济组织D.外资经济组织6.《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7.《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8.《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基础研究,论文是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坚决摒弃以刊评文,评价重点是论文的()。
A.发表数量和被引次数B.影响因子C.ESI排名D.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9.要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要发挥培养()人才主力军作用。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https://img.taocdn.com/s3/m/5cd03b7fda38376bae1fae61.png)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服务平台类型:□试验检测类□信息服务类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写说明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类型,每类填写一份申报书,并在对应申报类型处打√。
二、申报书中有关统计数据参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填写。
三、申报单位:请填写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全称。
四、推荐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无需填写。
五、投资方经济性质:请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类。
六、专业服务资质情况:其他专业服务资质情况请择要填写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所填写资质都需附资质证明材料。
七、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八、近5年主要服务成果:指为行业或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实例,应包括服务单位名称、服务支撑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服务单位在得到服务支撑工作前后的效益效果对比等内容。
九、仪器设备设施情况(试验检测类):请列举主要的符合试验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名称、数量及原值等。
十、主要数据资源、分析工具、软件或仪器设备建设情况(信息服务类):请列举主要的专业数据资源、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等。
十一、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等。
十二、近5年专业人员发表过重要论文、专著:请列举主要论文、专著的名称、等级等内容。
十三、建设方案要点:建设的必要性:请列举服务平台的建设符合行业或区域发展需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服务功能:请描述服务平台现有的业务范围及主要功能,列举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082f9c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4e.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工信厅科函〔2016〕307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依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开展2016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面向《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2016年将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15个。
每个重点行业或领域择优遴选1个。
其中,试验检测类10-12个,信息服务类3-5个。
二、申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信息服务类平台的单位除提供《管理办法》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供“近5年发布的行业相关研究报告,行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研究报告的封面、前言或概要,行业知识产权研讨会或研究报告发布会的会议信息”等材料。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每个单位限推荐1个候选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四、请于7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光盘1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010-68205242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附件:1.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6年5月9日附件1附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服务平台类型:□试验检测类□信息服务类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写说明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类型,每类填写一份申报书,并在对应申报类型处打√。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解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解](https://img.taocdn.com/s3/m/4a12236de518964bce847c15.png)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1c230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ee.png)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玉政办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玉政办发〔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玉溪市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0日玉溪市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2号),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聚焦全市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技术、消费领域的堵点、难点、痛点,逐行业、逐产品,抓好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推进全市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6%,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推动民生消费质量升级1.推进特色农产品质量建设。
以绿色食品全产业链和开放型农业为引领,深入实施“一二三”行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持续打造一流玉系“绿色食品牌”,建设全省重要农产品集散中心、加工中心、出口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4c26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b.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5.12.14
•【文号】工信部科〔2015〕458号
•【施行日期】2015.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部直属相关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我部制定了《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附件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14日。
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bd07e247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0.png)
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一项目的实施旨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核心地位。
在本文中,我将就该项目的背景、目标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存在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进行全面评估,并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与目标1.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定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指的是为各类行业提供的技术支撑、资源共享和创新服务的共享平台和创新体系。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咨询、研发支持、测试检测、标准认证等。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旨在搭建和完善这样的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2. 项目目标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竞争中的技术优势和核心地位。
这些中心和平台将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帮助其实现技术突破和创新升级。
二、意义与挑战1. 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升我国产业链中的附加值,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它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该项目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和创新资源。
2. 面临的挑战然而,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资源投入不足是一个主要问题。
要构建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要大量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
缺乏协同创新机制和体制机制,导致各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存在困难。
三、发展方向与建议1. 提高资源投入要推动2021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发展,需要各方加大对该项目的投入。
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支持,企业可以增加研发投入,科研机构可以加强技术转移和转化。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0c6d78bd64783e09122bfa.png)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22号(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8aed1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ba.png)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苏科计[2003]141号、苏财教[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3] 141号苏财教[2003] 2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我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实现我省各类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公共性、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平台”)是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省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实现我省各类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公共性、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技术服务基础平台,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提高公共技术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从而建立健全区域性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整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条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设施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试验验证、测试评价、开发设计等开放性技术装备平台和各类科技资源库,开展技术标准、分析方法、评价体系等基础性的研究和公共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培养基础技术服务人才。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cff091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de.png)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提高产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需求和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构建的以信息化手段集成业内外技术资源,推动技术研发、应用、交流和转化的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加强创新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五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特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产业导向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推进产业创新和发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以新建、改建、引进等形式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平台规模和功能需求,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九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提供。
第十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对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对于出现故障或者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服务和使用第十一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以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养、项目合作等方式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等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和监督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和意见反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2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aaeb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d.png)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7日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暂行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全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丹东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从根本上带动丹东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丹政发〔2017〕40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智慧城市建设、云计算及大数据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智慧城市建设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抓手,着重解决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化项目“烟囱林立、信息孤岛”的问题,以提升资源整合共享率为目标,打造统一规划管理的闭环体系;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重点,提高机关政务效率与优化审批流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导向,形成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相结合的多元投融资模式;以办民惠民为主线,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产业升级步伐。
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49c3f75f0e7cd18525363d.png)
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产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开发区以外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产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经信、商务、发改、科技、农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产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产业园区设立和认定第四条产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产业园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第六条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一类产业园区:(一)已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 亿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 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 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达到“九通一平” (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场地平整);(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二类产业园区:(一)已开发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较高,有鲜明的主导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明显;(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5亿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500万元/ 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800万元/ 公顷以上,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 (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供气、宽带网络、场地平整)。
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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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动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章引导与激励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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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们对《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章责任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南通市“3+3”重点产业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暨“通通检”平台系统构建探索
![南通市“3+3”重点产业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暨“通通检”平台系统构建探索](https://img.taocdn.com/s3/m/568a2a83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84.png)
南通市“3+3”重点产业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暨“通通检”平台系统构建探索■ 肖 蓓 苏永刚 秦 强 朱伟军(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摘 要:本文描述了南通市“3+3”重点产业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构建过程,结合南通市实情从理论上分析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系统构成,揭示平台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阐释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对通通检平台系统构建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转型升级,动态更新,安全性,模块化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0.12.038Explor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3 + 3" Key Industry QualityInfrastructur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and "General Inspection" PlatformSystem in NantongXIAO Bei SU Yong-gang QIN Qiang ZHU Wei-jun (Nantong Quality Technology and Standardization Center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3 + 3" key industry quality infrastructure public serviceplatform system in Nantong.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Nantong city, it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system composition of the quality infrastructur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reveals 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arious elements of the platform, explain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explor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eneral inspection platform system.Keywords: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dynamic update, security, modularization质量技术基础基金项目:本文系南通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南通市“3+3”重点产业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构成及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CZ18025)的研究成果,获南通市财政资助。
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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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目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完善质量治理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质量支撑。
到2025年,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安徽品牌影响力更加彰显,新兴产业质量竞争力更加强劲,区域质量发展更加均衡,质量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质量治理效能更加显著,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显著增强,质量强省建设稳定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显著下降。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建成若干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质量合格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稳居全国前列,推出一批品质工程、百年工程,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居全国先进水平。
培育一批附加值高、市场信誉好的“皖”字号品牌,争创中国质量奖实现突破。
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建成一批高水平检验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更加有效。
到2035年,质量强省建设位居全国前列,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创建取得明显进展,质量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达到更高水平。
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一)突出质量发展创新赋能。
构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发挥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平台优势,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质量技术研究。
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攻关项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激活质量创新活力。
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等平台,建立质量专业化服务体系,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应用,加速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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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任务要求,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经所在企业集团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审核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建专家评审组,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工业强基工程规划布局,听取行业意见,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公告。
第四章运行
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七条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
上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
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渠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服务平台名录。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监督,支持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否则移出名录,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其申报,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该单位,允许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