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筑工程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2013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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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P0440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0440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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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很好的保障了项目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财物、第三方人员等意外事故,降低业主、物业、装修公司需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而团体意外险又很好的保障了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的意外险风险,降低了装修公司所面临的用工风险。

室内建装修行业来说,在商场、写字楼、邻街商铺等建筑内进场施工,水电火气都是易发的风险点,一般商场或者5A写字楼的物业都会要求装修单位必须购买:装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企业可能再配置一份建工团意险或者短期工人意外险。

一般物业会要求将其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物业才让施工单位进场装修,所以室内建筑装修一切险是必须要投保的险种,那么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障高同时费率低的产品就非常必要。

一般商场、写字楼、购物中心物业要求: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室内建筑装修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的是材料、装饰物料、设备)(不含施工人员以及工地以外的人和物)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1) 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 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 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等人为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 其他意外事件等。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诉讼费。

保险人按约定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跑水,着火给临近的商户照成的损失)施工过程中对顾客造成的伤亡,施工过程中对商场主体及成品造成的破坏保险施工过程中对商场主体及成品造成的破坏。

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举例子1、某商家进驻商场店铺装修,装修合同价20万,商场物业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100万,那么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20+100)*0.06%=750元2、某企业进驻5A级写字楼装修,装修合同价100万,写字楼物业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100万,那么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0+100)*0.06%=1200元平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样本:。

太保寿(2013)197号附件30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寿(2013)197号附件30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注意..........................................................................................2.3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5.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8.1、9.5、附件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1.4、7.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长期意外13 险种代码:1120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平保寿发[2013]349号,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之欧阳与创编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之欧阳与创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地内原有的财产;(二)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三)现场清理费用。

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二)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三)其它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试车责任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正文中标红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金融保险行业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行业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壹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和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壹)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建工险销售指引

平安建工险销售指引

核保指引—“意外险”费率和费用设计 核保指引— 意外险”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资级为一、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资级为一、二、三级) (楼房、厂房等) 三级) 楼房、厂房等)
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每万元保额) 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每万元保额) 工程大小(建筑面积) 工程大小(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造价小于 3000 元 万平方米, 工程总面积小于 1 万平方米,按 1 万平方米为基数计算保费 万平方米~3 工程总面积在 1 万平方米~3 万平方 米之间 工程总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 0.03 元/平方米 每平方米造价在 30003000-5000 元之间 0.045 元/平方米 每平方米造价大于 5000 元 0.06 元/平方米
保费收入
168387.8 163225.2 139362 114742.68 59942.95 58737.5 57826 38278.8 38217 32308 29233 27125.66 9800 7212 0 0 0 0 17,154,167.46
承保情况 核保指引 操作实务 销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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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下列附加险是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和相关工作过程中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险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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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筑工程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2013版)条款(平保寿发[2013]597号,2013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二)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1年按365日计算)。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活区域】指生活起居的特定区域,即宿舍、食堂及从工地通往上述地点所必须经过的交通道路。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取得行驶证;(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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