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大学高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XX大学集体户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博士后、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第三条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统考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二)非XX生源毕业新来我校工作且拿到《XX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XX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的教职工;(三)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的外省市户口人员及进校工作的博士后,且经XX市人事局同意准予迁入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且其中女方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所生子女。

个别特殊情况需随父申报户口的,需经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XX籍学生、定向、委培研究生、教职工的户口不迁入学校。

第四条新生的户口申报:(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一张一寸证照,到校保卫部(处、派出所)户政办(以下简称校户政办)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二)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考入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如户口需迁入学校,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凭《录取通知书》、《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新来我校工作在本市没有自住房的教职工、博士后的户口申报:(一)属非XX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XX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XX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报到证》、《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二)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及博士后进校工作的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XX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三)属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作为本市社会招聘人员、博士后出站进校工作的凭《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现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和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三)集体户口教职工(配偶户口不在广州市或者配偶户口虽在广州市,但是夫妻双方没有购买住房的)生育的子女,要求入学校集体户的,可持入户书面申请、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报入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校集体户口手续。

(四)调离本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擅自离职或出国逾期不归的集体户口教职工,从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冻结户口使用,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六)凡已购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教职工, 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有家属在学校集体户的应同时办理家属的户口迁出。

(七)集体户口教职工或户口挂在集体户口的家属死亡的,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八)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出,他人代办不予受理,借用的户口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方法(一)新生入户手续办理凡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自愿的原那么,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1.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保卫处递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信息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相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审批、入户手续。

2.需要将户口转入学校的新生,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在入学当年内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学校入户规章制度

学校入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学校入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校安全、和谐、有序。

第二章入户规定第四条入户对象1. 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2. 学校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3.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入户程序1. 凡需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2. 入户人员需接受门卫的询问,如实告知来访目的;3. 学校教职工凭工作证可直接进入校园;4. 学生凭学生证进入校园,家属需出示身份证及与学生的关系证明;5. 外来人员需填写《访客登记表》,并接受门卫的审核。

第六条入户时间1. 学校正常上课期间,仅允许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进入校园;2. 学校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需提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入户要求1. 入户人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生员工;2. 入户人员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大声喧哗;3. 入户人员不得随意触摸校园内的设施设备;4. 入户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5. 入户人员应保持校园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三章出户规定第八条出户对象1. 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2. 学校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3.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出户程序1. 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凭有效证件出门;2. 外来人员需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学校保卫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是我校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户口管理工作职责是:出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审核意见,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我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校户口管理工作中,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籍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录取和就业分配情况。

第四条户口迁入事项。

(一)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统一代办。

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时须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入户所需资料给保卫处。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期限可延至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

(二)教职工户口迁入。

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身份证等,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证明,再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证完结后三天内将户口卡交保卫处;(三)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家属(子女、配偶)符合市人民政府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办理入户时须先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审批后,再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教职工婚姻关系解除时,家属户口必须迁出我校集体户。

(四)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

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户口迁出和注销事项。

(一)每年度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后由各学院负责交学生签收。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2篇)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2篇)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____户口登记管理,按____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____户籍迁入(1)迁入原则。

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

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

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

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

表册一式两份。

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

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____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

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

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____户籍迁出手续(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____、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____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青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育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精神,现就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在青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户范围和条件(一)在青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二)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三)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就读高校参考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名单)。

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户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二、落户程序(一)学籍确认。

符合条件拟落户的大学生登录“青岛人才网”(/)或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青岛人社·学历汇”,进入学历学籍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其中,国内高校大学生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国(境)外大学生上传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证明(附中文翻译件)、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和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地方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集体户口管理。

三、户口迁移(一)教职工户口迁移1.教职工自愿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户口卡(户口在外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户口卡(户口在外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我校营业执照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教职工户口迁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户口卡,按户口迁入地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

(二)学生户口迁移1.考取我校的新生,入学期间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湖南省内迁入只需本人户口本里面的居民户口卡;(2)省外迁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在当地派出所办理)。

2.学生户口迁出,分省内迁移和省外迁移:(1)省内迁移只需带本人毕业证办理;(2)省外迁移:①回原籍:毕业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首页复印件;②其他情况: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办理。

四、户口管理(一)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注销等。

(二)教职工和学生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变更等手续。

(三)学校集体户口的户口簿、户口卡等证件由学校保卫部门统一保管。

(四)教职工和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户口证件,不得转借、转让、伪造、变造。

五、处罚(一)教职工和学生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变更等手续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伪造、变造户口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集体户口登记管理,规范集体户口办理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学院集体户,是指由学校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设立的单位集体户。

第三条单位集体户包括教职工集体户、学生集体户。

教职工集体户仅限本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落户;学生集体户仅限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落户(不含百万扩招、工委党校、继续教育录取的学生)。

第四条单位集体户设立户名:**学院;户籍性质:集体户;所属派出所为:**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第五条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为保卫处,经向公安分局报备指定专人管理,所有集体户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章学生户口迁入第六条学生户口迁入原则。

本着自愿原则,由本校正式录取学生提出迁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本校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为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八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提交。

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将户口迁入材料《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各学院户籍管理员,并如实填写《**市普通高校学生户籍迁转申报表》。

第九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审批。

各学院户籍管理员,需将以上材料汇总打印盖章后报送保卫处。

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户口迁入汇总、核对,并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及盖公章。

第十条网上比对学籍及户籍信息。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材料,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公安局户籍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核比对。

第十一条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

大学教职工户籍办理程序

大学教职工户籍办理程序

大学教职工户籍办理程序L落户:(1)毕业生分配来我校参加工作须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核准后盖章交给学校人事处;(2)由学校人事处将所需证件统一交给保卫处入教师集体户口本;2.迁出:(1)教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迁移需到迁入的对方派出所,带上本人的《房产证》、血型化验单、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网上迁移;(2)教职工户口迁出市外,需到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本到所辖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所需迁入对方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及持集体户口本到所要迁出的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3.子女户口:(1)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可随父亲或母亲所在地派出所可直接落户;(2)出生已满三年未落户的小孩,需报分局审批方能落户;(3)婴儿落户时,须出示父母结婚证、居民身分证、户口簿、婴儿、血型化验单、《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计生办签发的生育证方可落户;4、办理“三投靠”户口:(1)夫妻投靠入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可在实际居住的配偶处申请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凭书面申请、结婚证、被申请人户籍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房产证和土地证;由城市社区迁入村组者另须提供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凡年龄满50周岁的父母,在城市与子女实际居住的,可申请办理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凭书面申请、申请人房产证和土地证,被申请人户籍证明、能反映父母与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申请由城市社区迁入村组投靠子女的,另须提供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凡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向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户口迁移;凭书面申请、申请人房产证和土地证、被申请人户籍证明、能反映父母与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者的未婚证明(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未婚人员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应对其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证明上加盖户口专用章予以确认);申请由城市社区迁入村组投靠父母的,另须提供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大学户口管理规定(3篇)

大学户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户籍管理,保障大学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户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户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户口迁移第五条户口迁移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户籍管理政策,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迁移的师生员工应当向户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户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予以办理迁移手续。

(三)迁移过程中,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户口迁移类型包括:(一)入学迁移:新生入学时,由录取通知书指定的户口所在地迁入我校。

(二)就业迁移:毕业生就业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就业单位所在地或本人自愿选择的户口所在地。

(三)家属迁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家属随迁条件,可以申请户口随迁。

(四)其他迁移:根据国家和地方户籍管理政策,其他符合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第七条户口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入学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三)户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户口迁移办理时限:户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迁移手续。

第三章户口登记第九条户口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户口登记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及时性原则:户口登记应当在发生变动时及时进行。

(三)准确性原则:户口登记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

第十条户口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二)籍贯、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等变动情况。

(三)学历、职业、婚姻状况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户口登记变更程序:(一)师生员工发生户口登记信息变动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户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青岛市组织部集体户口的认定流程和注意事项

青岛市组织部集体户口的认定流程和注意事项

青岛市组织部集体户口的认定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青岛市组织部集体户口认定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青岛市作为一座繁华的沿海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前来发展。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及其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院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第三条入户条件。

凡考取我院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新进校工作在本市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院集体户。

入户前须签订《**学院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第四条管理权限。

学院集体户口由后勤保卫处统一代管,后勤管理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第三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院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根据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于当年11月15日前办理申报入户手续。

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

第六条教职工户口迁入。

公开招聘、调入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在编教职工、积分入户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院编教职工,持以下材料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及复印件或人事调动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已婚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同意迁入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

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新生儿入户。

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院集体户。

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3篇)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的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条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户口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学校集体户口设立:(一)学生: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二)教职工:教职工入职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第五条学校集体户口变更:(一)学生:学生因升学、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由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出学校集体户口。

(二)教职工: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由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出学校集体户口。

第六条户口迁移手续办理:(一)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职工:由教职工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章户口登记与核对第七条学校集体户口登记:(一)学校应当建立集体户口登记簿,详细记录户口持有人的基本信息。

(二)户口登记簿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户口核对:(一)学校应当组织户口核对工作,确保户口登记簿与实际户口持有人的信息一致。

(二)户口核对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户口迁移与落户第九条学校集体户口迁移:(一)学生: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由教职工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户口落户:(一)学生:学生完成学业后,如需落户,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职工:教职工退休后,如需落户,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概述部机关集体户口旨在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提供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该户口的管理工作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络,并处理户口迁移、户口卡保管等相关业务。

所有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均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并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详述(一)基本条件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为部机关及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和子女;2. 申请人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成员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和子女;3. 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无亲属可供投靠落户;4. 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满足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适用范围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1.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须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及迁移地址详细信息:____号;2.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3. 单位出具的证明信,需经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____保卫处”公章。

具体材料要求如下:1. 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籍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入户证明;2. 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现居住情况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4. 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5. 博士后进站:入户通知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且不得市内迁移;6. 博士后出站: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表、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7. 军转干部: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和自然情况证明、入户通知单、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8. 集体户口报出生:现居住情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婴儿父母的相关证件及结婚证、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大学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

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校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教工,其户口落入我校教工集体户口,具体办法是: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保卫处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

教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教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

对于教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校教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保卫处出具落户许可证明。

第四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

教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保卫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学生集体户成员的迁入。

属国家统一招收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山东省以外的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将户口迁入青岛大学学生集体户(山东省内统招生一律不迁户口)。

具体办法是:
㈠新生入校前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到原籍驻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㈡新生入校后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对《户口迁移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⒈《户口迁移证》必须是微机打印的,一律不准有手写字迹。

有改动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户籍专用章,个人私自改动的《户口迁移证》作废。

⒉《户口迁移证》应保持整洁,严禁私自涂改、污损、毁坏,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⒊新生所持《户口迁移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三份证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必须一致,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

第七条学生集体户成员的迁出。

㈠学生集体户成员正常毕业时,保卫处为其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各学院辅导员领取后发放至每一位成员。

㈡学生集体成员中途退学,需持退学证明及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到驻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学生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

学生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学生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

学生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学院人员或其亲属持死亡证明、学院介绍信、保卫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十条学生集体户成员的入伍登记。

学生集体户成员在校读书期间参军入伍的,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户口事宜。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的《外国人居留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