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标准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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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标准与认证
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井工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实行安全生产认证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劣产品进入井下。安全生产标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近年来,为提高煤矿安全程度,人们日益重视安全技术开发。国家改革了技术开发的资助办法。目前的问题是安全投入不足,国家应建立安全生产研究开发的资金保障机制。
在中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带来的好处。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确定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迄今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近年来,由于煤矿事故频发以及对国外良好的安全状况的研究,使领导机关和煤矿企业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安全带来的好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次产品混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发布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文件,即“关于公布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
类的通知”。该文件称,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决定继续对煤矿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使用者的责任。该文件规定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11大类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
为强化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确定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颁发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件。该文件称,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防止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该文件确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负责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及监察工作。确定了12大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该文件指出,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依法使用安全标志。煤矿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该文件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将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
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工作来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对煤矿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该文件确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具体认证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于2001年3月22日发出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文件,即“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必须在2001年4月底之前申办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监测检验工作。该文件规定,2001年7月1日起各类煤矿不得使用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3月22日发布煤安监装字[2001]22号文件。在该文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工作,并规定了各检验机构授权范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11月26日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该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是迄今对安全标志管理较全的一个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