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八条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九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

第十条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

第十二条中国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