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共享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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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共享与利用
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资源,其开发利用对提高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和维护治安有重要作用。

文章在讨论了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概念及分类基础上,对隐性知识共享与利用的意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开发利用的机制。

标签: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共享;利用
自20世纪60年代起,众多国内外学者对知识问题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为知识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研究奠定了基础,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知识的分类问题。

目前管理学界通常将知识分为隐性知识(Tacit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Knowledge)两类知识。

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存在形态、作用原理、价值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对公安机关的影响不一样。

据预测,隐性知识占知识总量的90%,而经过编码的隐性知识所占的比例不足l0%。

隐性知识因为难以被他人观察了解,更无法奢谈共享和交流。

因此,积极地开发利用公安机关中隐性知识,充分发挥隐性知识在公安机关中的作用,是公安队伍建设的关键,对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有重要意义。

一、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界定
(一)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概念
对于隐性知识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波兰伊(MichaelPolanyi)首先提出隐性知识的概念并指出:在一个人所知道的、所意识到的东西与他所表达的东西之间存在着隐含的未编码的知识。

他认为隐性知识来源于个体对外部世界的判断和感知,是源于经验的。

德鲁克(P·F·Durcker)认为:隐性知识,如某种技能,是不可用语言来解释的,它只能被演示证明它是存在的,学习这种技能的唯一方法是领悟和练习。

德鲁克也是认为隐性知识是源于经验和技能的。

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IkujiroNonaka)认为:隐性知识是高度个人化的知识,有其自身的特殊含义,因此很难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

国内有学者认为,隐性知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特定的时间里具有特定能力的人,尚未通过文字、公式、图形、语言、行为等表述或虽然通过语言或行为表述但未体现于纸、光盘、磁带、磁盘等客观存在的载体介质上的,完全依赖人作为载体存在的知识。

它与个人的感觉、经验、逻辑思维能力、情感、洞察力、信念等紧密结合在一起,深深打上了个人的烙印,它是显性知识的来源。

经过分析、归纳和探索,本文对公安机关内部的隐性知识主要内涵等的理解和界定是指存在于公安民警个体和机关内各级组织中难以规范化、难以言明和模仿、不易交流与共享、也不易被复制或窃取、尚未编码和显性化的各种内隐性知
识,同时还包括通过流动与共享等方式从机关外部有效获取的隐性知识。

(二)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分类
将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进行分类,有助于对其识别、流动、转化与创新等采取不同的策略。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我们将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知识性质来划分,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正式的,主要是技能、技巧、经验和诀窍,较难以表达,主要深植于公安民警个人的行动与经验中,是个人长期在工作中积累和创造的结果。

另一类是个人的灵感、直觉、价值观、洞察力和心智模式等,深藏于公安民警个人价值观念与心智模式之中。

2.根据知识主体来划分,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包括:第一,公安民警的知识、经验、技能,它们是极具开发价值的隐性资源。

第二,公安机关内部在长期工作中以来积累、探索出的一些方法、技巧、规律等,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集体隐性知识。

第三,公安机关内部的各警种及专业隐性知识。

3.根据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可编码程度划可分为:可编码的隐性知识,不易编码的隐性知识和(在一定时期不具备条件)不能编码的隐性知识。

二、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共享与利用的意义
(一)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共享能够提高公安民警素质
具体来讲,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人才培养机制,用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将老民警尤其是各领域专家的经验、技能传授给新民警,尽可能地利用隐性知识;二是选拔出优秀民警,或组织外部的知识专家来对公安民警进行技能培训,促进公安民警隐性知识的增长、增值;三是举办讲坛,召开专题的讨论或经验交流会,促进隐性知识的开发与显性化。

(二)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共享为公安队伍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
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在传统的机构设置下几乎没有超越命令以外的直接的接触和交流,在管理者的指挥棒下工作,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有丝毫地质疑,隐性知识得不到交流,更无法增值。

因此,只有加强进行隐性知识的共享才可以使隐性知识在公安机关中得到充分地利用。

时代的发展和斗争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一支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的警察队伍,使队伍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新世纪复杂的工作。

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共享利用,能够开发智力资源,促进全体警察隐性知识的增长、增值,为公安机关进行决策、制定政策以及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三)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的开发利用有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加强公安民警之间的交流、互动,加强警察对本职工作的热爱,有助于全面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队伍形象,增强公安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隐性知识的开发利用不仅仅能提高警察文化素质,更重要的是,它能在公安队伍中营造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尊重人的浓厚氛围,调动公安民警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激发公安民警对公安事业的热情和建功立业的事业心。

这样,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将大大提高。

三、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共享与利用的障碍与机制(一)共享与利用的障碍
隐性知识在公安机关中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说,有如下三点:
1.隐性知识占有方的独占性
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隐性知识被认为是个人存在价值的集中体现,与其在公安机关中的地位和待遇紧密相连。

通常情况下,公安民警通过其来体现自身价值。

如果把自己所知知识传授给他人,可能会对其工作的稳定性和个人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所以,一般公安民警不会主动将自己所知信息、知识授予他人。

2.隐性知识接受方的抵触性
公安机关中促进知识增值、提高民警素质的最有效方法是培训,但是,许多民警却误认为接受培训说明单位认为其工作能力不足。

往往是那些经验丰富的民警才明白培训的意义,乐于参加培训。

这样,公安机关的知识共享活动便无法有效展开。

3.隐性知识传递的限制性
原因有二:一是由于隐性知识高度个人化,规范表达很难,传播困难。

所以隐性知识在共享过程中遇到需要表达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双方沟通表达能力的限制,而使共享遭遇瓶颈。

二是组织体制可能会制约知识的传递。

往往上位者的知识拥有量大于下属,而隐性知识多数只有在直接接触中才能传递。

(二)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共享与利用的机制
隐性知识对于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资源。

虽然显性知识较隐性知识更加规范、有形,更易于采用,但是,大多显性知识来源于隐性知识,公安机关的独特文化也常常表现在不易模仿、不易转移的隐性知识上。

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公安机关内部隐性知识共享与利用的机制的建设。

1.激励机制
第一,可以建立民警知识成果申报制度,不仅鼓励他们申报创新成果,还要鼓励对其知识共享成果和知识应用成果进行申报;第二,知识薪酬支付制度,将比较容易确定的知识成果与民警的即期收益联系起来;第三,知识晋升制度,让那些乐于共享隐性知识民警得到更好的升迁机会;第四,知识合同、知识署名制度,发挥民警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并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交流平台的建立
思想库是知识的集合,是存储、传播知识的系统。

知识交流平台可构建思想库,这样,公安机关隐性知识就能够将集中起来,将每个民警、每个部门创造的显性与隐性知识都存储到公安机关的思想库中,而需要这些知识的民警则能从思想库中找到这些知识。

思想库的构建在知识交流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3.多元的传播沟通渠道的建立
公安机关可以创建各种适合的条件,通过依靠民警言传身教的方式来传播与共享隐性知识。

如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或对一些特定案件,有关民警和专家进行信息沟通、经验和技巧的交流等;将拥有特殊知识与能力的一些人组成各种项目小组、任务小组等,让这些小组的成员在互动场所中,彼此充分交换想法、经验和相互启发,实现交流与共享,并创造各种新知识。

4.公安共享文化建设
从根本上讲,共享文化是一种学习型文化,是一种创新型文化。

一方面,学习与创新是共享文化的主旨和精髓。

在交流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广大公安干警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为组织提供有价值有的隐性知识,提升警务效能。

另一方面,隐性知识的交流和共享有助于推动广大公安干警主动学习,积极创新,反之,善于学习与勇于创新也有助于隐性知识的交流与共享,这样交流←→共享←→学习←→创新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互动的良性循环,该循环构成了共享文化的一部分。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建立学习型组织(警队),创建共同愿景,强化团队学习,改变固执己见本位主义的心智模式,激发创造性张力和潜能,进行系统思考,共享隐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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