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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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规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住所证明;(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当申请续期。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计算和缴纳税费,不得偷税、逃税、骗税。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广告宣传中,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公平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收入、支出、成本和利润。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使用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章雇工管理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招用雇工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与雇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雇工的休息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

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修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四)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金。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经营资金证明等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个体工商户应当将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二)经营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五)注册资金;(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等;(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二、申请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有效居留国家的外国公民;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备独立民商事法律行为能力;4.具备独立承担债权债务能力;5.具备从事所选择的经营活动的能力;6.具备资金、场地、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7.具备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三、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表:个体工商户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提供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3.现场核查:税务部门会对个体工商户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后,税务部门将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需要注意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和材料,同时配合税务部门的现场核查,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义务和权利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1. 义务1.定期申报税款:个体工商户需要按时完成各项税务申报,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2.准确记账:个体工商户需要做好财务记账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真实。

3.配合税务部门核查: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配合进行税务核查工作。

2. 权利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参与税收政策制定: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相关组织或机构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讨论。

3.遵守税务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后,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在其税务征管工作中遵循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办理机关:在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所自愿办理。

二、办理时间:即时办结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四、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目录:(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办理机关:在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所。

二、办理时间:三个工作日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四、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原则上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也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办理机关:在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所。

二、办理时间:三个工作日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3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6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9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5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9 6.证照补/换发审批表23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样本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6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28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0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34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36 6.证照补/换发审批表38 三、登记申请一次告知单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告知单42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告知单43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告知单44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告知单46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告知单48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告知单49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权限:(请选择下面一项在□内打√,未选择的在□内打×)1、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同意2、可以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的文字。

□同意3、若申请的名称(字号)不能核准,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名称(字号)字词表述。

□同意4、可以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同意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注:1、“委托权限”若选择第1项或者第4项,就不要再选择第2项和第3项;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不得涂改,若需要更正或者修改,应当重新填写。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是指发生法定变更事项后,依法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并保存相关变更信息,同时更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保证法人、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权益和经济利益。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登记的原因、内容和材料清单等。

三、变更证明材料:根据个体工商户变更事项的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变更事项及相应的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经营者变更:需提供变更登记机关认可的相关变更文件,如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修改证明、资本注入证明等。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变更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产权情况。

3.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有关的经营范围调整证明文件,如经营许可证、行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等。

4.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包括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变更的原因、材料等。

5.其他变更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调整证明等。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证明副本: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初始登记时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及章程或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根据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公示材料:根据地方性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公示材料,如公示告示、公示登记证明等。

1.提交材料需全部真实有效,不得填报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对应。

3.资料排序需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进行,以方便工作人员核对和办理。

4.提交时应交齐所有材料,如有缺失,应说明缺失的原因并承诺尽快补齐缺失材料。

5.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个体工商户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目录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1.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5 委托代理人证明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2 受理通知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准予登记通知书3.5 不予登记通知书四、其他类文书格式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体,是指个人或者家庭独资经营的且未取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登记注册。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以确保个体名称的合法、规范和有序。

第四条个体名称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第五条个体经营者享有申请个体名称登记、变更和注销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个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指导和教育,提高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促进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

第二章个体名称的登记第七条个体经营者在申请个体名称登记前,应当先进行核名。

核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名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二)名称不得与其他已经注册的个体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名称不得包含虚假、欺诈等不良词语;(四)名称应当体现个体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业务。

第八条个体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对核名的结果进行审核。

对符合核名原则的个体名称,应当依法予以登记,颁发个体名称登记证。

第九条申请个体名称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二)核名结果;(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个体经营者补正或者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个体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予以通知。

第三章个体名称的变更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在变更个体名称时,应当向个体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名称变更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二)变更个体名称的原因和证明材料;(三)个体名称登记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或成立的合伙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未依法设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业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有效,与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姓名或汉字姓名、字号、名称自设名称等。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名称登记,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名称登记程序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登记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证或者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件;(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三)核准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如对名称登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核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登记,并办理注销原名称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变更名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办理的程序和材料与名称登记时的程序和材料相同。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以个人身份独资经营、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商业机构。

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身的经营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以便获得法律保护和享受相应的权益。

提交登记材料是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第一步,材料的规范准备对于顺利登记非常重要。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需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因此需要提供与经营场所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

如果经营场所是自有房屋,还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这些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都需要提交。

4.经营者的照片:需要提交经营者的近期免冠彩照,可以用于登记时的身份确认和证件制作。

除了以上主要材料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可能有一些特殊要求,具体还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准备。

此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为了提高材料的规范性,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2.注意材料的有效期:一些材料如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都有一定的有效期,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内提交材料。

如果材料已过期,可能会影响登记的顺利进行。

3.注意材料的复印件质量:经办部门需要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复印件的质量至关重要。

申请人应该确保复印件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以免影响材料的审核。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规范准备是确保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要求,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和解释说明。

只有做到材料的规范准备,才能顺利完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 (1)【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2)【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说明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注: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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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LI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5】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提交材料规范1. 经营者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 国家丄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个体匸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经营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6】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2.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个体丄商户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圉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LI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7】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台湾农民个体丄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LI,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LI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5.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注: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字样。

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8】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 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4. 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包括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6.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LI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丄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訂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用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8.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69】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70】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2.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山个体丄商户经营者或者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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