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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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1.总则
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
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
1.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
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6)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7)设备监理人员:与设备监理单位发生正式聘用合同关系,且其工作内容与设备监理有关的人员,包括:管理者、设备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8)注册设备监理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9)项目业主:工程设备的所有者即接受设备监理服务的委托方。
10) 被监理单位:设备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进行设备监理服务过程中所监理的组织。
11) 相关单位:与设备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组织。
12) 设备监理服务规划(即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阐述将开展的设备监理服务的服务特性和验收标准、描述其所用方法和手段以及所需的资源、规定其评价和控制过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