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锦余)审计学(第四版)章后习题参考答案:第2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职业规范体系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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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审计组织与审计职业规范体系
习题参考答案
1.世界上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征。

【答】国家(政府)审计机关是代表国有资源所有者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
(1)立法型模式
立法型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一般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并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属于立法型审计机关。

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审计范围广、独立性强、权威性大,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国家审计机关设置模式。

(2)司法型模式
司法型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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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很强的司法权,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

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3)行政型模式
行政型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

行政型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其独立性相对较低。

(4)独立型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

这样可以确保国家审计不带政治偏向地、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权职能。

一般说来,这类审计机关只受法律约束,而不受政府机关的直接干预。

2.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答】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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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审计监督职责。

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银行和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等。

这些被审计单位或事项的共同特点是:占有、管理和运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

②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③专项审计调查职责。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
①要求报送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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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计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③审计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④违规行为制止权。

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⑤审计结果公布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⑥请求其他政府机关协助权。

即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⑦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等处罚。

⑧行政处罚建议权。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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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建议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⑨移送司法处理权。

审计机关可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触犯刑律的个人,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简述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模式。

【答】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工作的机构。

一般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常见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其隶属领导关系与工作报告关系,其组织形式有三种主要模式:(1)受主计长(相当于我国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2)受总经理或总裁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3)受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越强,审计范围越广,权威性越高,越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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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上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主要组织形式有四种: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即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

优点:由于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因而容易设立,执业灵活,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企业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需求。

缺点: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它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即由两名及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优点: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缺点:任何一个合伙分在执业中的错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带来灭顶之灾。

(3)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即由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并以其认购股分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

优点:可通过股份制形式集聚一大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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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业务。

缺点: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约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即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

其最大特点是:既融入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缺点。

5.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类型?其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在我国,事务所是国家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

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1)有限责任事务所
有限责任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责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有5名以上的股东;②有一定数
量的专职从业人员;③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④有股东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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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章程;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合伙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事务所的名称;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是由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

各合伙人根据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

目前,在我国,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③有书面合伙协议;④有事务所的名称;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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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主要模式及其优缺点。

【答】(1)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认定与注册管理、事务所的审批与管理、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与审批及督促执行、执业质量的检查监督、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奖惩等。

在当前,根据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业监管中所发挥的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可分成三种:自律监管模式、政府(行政)监管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

(2)优缺点:
自律监管模式,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事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来实施与管理,政府较少干预。

主要优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较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专业知识优势,对经济环境变化的反应及时和有效。

缺点:难以保护公众利益、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约束力不足。

政府(行政)监管模式,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事务主要由政府指定一些具体行政部门来实施与管理,职业组织的设立也需政府的批准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主要优点:具有较强独立性、较大权威性和足够强制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

缺点:缺乏灵活性与适应性,对经济环境变化的反应滞后,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应有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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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监管模式,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事务主要由既独立于自身,又独立于政府的独立监管机构来实施与管理。

如果有来自政府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权威支持,这一模式就能够保留自律监管模式和政府监管模式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两种模式的缺点;如果独立监管机构与政府、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关系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不具有的优点,却尽保留了两者的缺点。

7.简述我国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关系。

【答】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和审计准则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共性,可以相互借鉴;彼此在对同一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进行沟通,并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相互利用审计工作结果,以提高各自的审计效率和发挥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合力作用。

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当对各部门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民间审计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8.什么是审计准则?它有什么主要作用?
【答】(1)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尺度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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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用:建立和实施审计审计准则,可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赖;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可以促进审计经验的广泛交流。

9. 简述美国公认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公认审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GAAS)是世界上影响最大且最广泛的审计准则。

GAAS 其主内容包括一般准则、外勤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三部分:
1.一般准则
(1)充分的训练和胜任能力——审计应由一位或多位经过充分技术培训,并精通业务的审计师执行。

(2)精神状态的独立性——对所有与审计相关的事项,审计师均应保持精神状态上的独立性。

(3)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执行审计工作和编写报告时,审计师必须运用应有的职业谨慎。

2.外勤工作准则
(1)适当的计划和督导——审计师应充分计划审计工作,若有助理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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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必须予以适当督导。

(2)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师必须获得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充分了解,包括内部控制,以便评估财务报表因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及范围。

(3)充分、适当的证据——审计师必须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对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3.报告准则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审计师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规定编制。

(2)公认会计原则(GAAP)未被一贯遵循的情况——审计师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公认会计原则在本期和上期未被一贯遵循的各种情况。

(3)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当审计师确定信息披露不是合理充分的,审计师就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做出充分陈述。

(4)对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审计师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就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者声明不能发表意见。

当审计师不能发表整体意见时,审计师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审计师的姓名一旦与财务报表相关联,审计师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其工作的特性(如果已实施工作)及其所负责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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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当前的执业准则由财政部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共5部分。

其基本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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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审计准则 审阅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
代编财务信息 …… 对财
务信
息执
行商
定程
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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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图
11. 什么是审计质量控制?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审计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是为了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适用于非历史财务信审计准则指南 审阅准则指南 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指
12.简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控制的准则有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1》。

前者适用于事务所执行的所有业务,为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考虑的要素建立了规范和提供了指南,这些要素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等。

后者是根据前者制定的,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12题补充知识:审计质量控制通常包括六大要素:
1.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通常,项目合伙人应当对审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并应当通过行动示范和向项目组其他成员传达信息,来强调质量至上的事实以及下列理念:(1)按照审计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2)遵守适用的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3)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4)项目组能够提出自己的疑虑而不怕遭到报复。

项目合伙人是指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事务所在出具1本书简称“审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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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则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对审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2.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如果通过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

3.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项目合伙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2)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3)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要求;(4)在本期或以前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同时,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当的。

如果项目合伙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事务所,以使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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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项目组和项目组以外的专家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类似审计业务,获取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2)掌握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3)具有技术专长,包括信息技术以及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的专长;(4)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5)具有职业判断能力;(6)了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5. 业务执行
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执行和复核审计业务,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1)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以及各项目合伙人的责任;(2)拟执行工作的目标;(3)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3)与风险相关的事项;(4)可能出现的问题;(5)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方案等。

项目合伙人在对审计业务监督时,应当包括:(1)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3)解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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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4)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应当是项目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并应当考虑:(1)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6)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7)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项目合伙人应当进行复核:(1)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及时得到满意解决。

重点关注: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2)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1)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2)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3)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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