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操作指南(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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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用人单位裁员操作指南(内部使用)
当经济形式呈现不景气的状况时,不论大企业或者小企业很多都会不得已地做出裁员这个选择,然而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公司经营的层面,裁员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为大家分享一篇企业裁员的全面操作指南。
文 | 古城
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已经授权劳动派发表,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当前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下滑,各大企业纷纷祭出“裁员”利器,以期缩减人工成本,应对经济“寒冬”。但裁员是一把双刃剑,企业裁员工作顺利,可以起到优化人力结构、缩减开支的作用,但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年初沃尔玛“撤店事件”所引发的员工强烈对抗,警示企业慎用裁员,做好裁员操作。有鉴于此,笔者针对企业裁员操作,制定如下操作指南,以资对企业裁员作一指导。
一、裁员风险分析
对裁员的风险分析需要结合裁员类型具体分析,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裁员分为四种形态: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劳动合同终止(44条)。就这四种形态而言,其结果都是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因提出的事由不同所引发的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
就法律后果而言,规定很简单,裁员具有法定性,裁员补偿同样也具有法定性,除员工过错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终止的部分情形均需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未能合法裁员,则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裁员的补偿后果容易识别,但笔者在处理众多的裁员案件中,因企业操作不当造成的裁员赔偿金是企业应当关注的一个重点。如企业常用的经济性裁员方式,其本身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流程: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公布裁员方案,如企业本身裁员流程存在疏漏,也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裁员,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裁员风险分析“四原则”即审慎原则、合理事由原则、程序合法原则、证据保留原则。
《劳动合同法》采用倾斜性立法方式,对员工和单位解除合同采用不同的立法口径,员工可以无理由解除,而单位解除方式、解除事由、解除流程均设定了刚性要求,这就导致单位裁员“请神容易送神难”。
因此实务中单位对裁员应该持审慎的态度,多用柔性裁员或者裁员替代方式,降低单位裁员风险;合理事由原则要求单位注意裁员的事由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不同的事由规定了不同的裁员方式,对不同类型的职工应按照不同的事由设定裁员。如员工违规、犯罪、兼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员工不胜任工作、员工患病不能工作、重大情势变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程序合法原则将解除程序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如39条、40条的工会告知程序,如单位未依法通知工会,则构成违法解除;证据保留原则是基于单位诉讼举证责任提出的要求,一般来说,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单位对其解除行为进行举证。因此要求单位对解除证据予以保留,如员工违规解除的违规证据、解除通知书、送达证明均需要单位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二、如何制定合理裁员方案
裁员方案的制定,笔者提出了“五步走”原则,即员工分类、事由区别、替代方案、补偿规定、风险监控。
1、员工分类
裁员是企业处理员工最激烈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会引发员工的对抗情绪,导致双方之间矛盾的激化,因此裁员方案的拟定需要以职工分类为前提,从员工类型、员工岗位、裁员预算多个角度对员工做出分类。笔者据此提出“三批次”裁员的方针:
第一批次,短期工(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外包工优先裁员。这部分员工的特点是裁员成
本低、裁员难度小,短期工因其工作年限短,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较少;劳务派遣工可根据派遣协议做退回处理;非全日制工解除操作简单,也不涉及经济补偿;对外包员工,根据外包协议由外包企业召回员工。
第二批次,一般员工(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合同到期员工。第二批次是裁员的主体,涉及范围也最广。对此类员工优先考虑转岗、柔性裁员和裁员替代方案,如确实需要裁员,则应先处理合同到期员工,对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但需要注意终止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对一般员工,因其工作年限较短,可以根据其态度、岗位、影响采用不同的经济补偿方案,如对管理层员工,其影响力大、薪酬高,可采用高于法定标准的薪酬方案。对一般的办事员,其影响力有限,但对岗位需求高,可采用推荐岗位、推荐函等方式鼓励员工协议离职,降低企业裁员风险。
第三批次,长期工(工作年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工、家庭困难职工。这部分员工需要作为裁员的重点防控对象,因其工作年限较长,对企业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再者这类员工一般年龄偏大,应对变化的能力差,不会轻易接受被裁员的结果。对此类员工考虑到其对抗情绪,可采用高于法定补偿的标准,以降低员工对抗情绪。
2、事由区别
一般来说,解除分为员工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不同事由解除单位需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其操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在对员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解除事由也加以区别。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证据的保留,解除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单位负担,单位必须就解除事由证明、解除通知、解除送达三方面的证据予以保留,以便在诉讼中对解除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
3、替代方案
具体来说,裁员的替代方案包括休假计划、劳动关系中止和待岗安排三种方式。当然这三种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保留,在此基础上作出“人岗分离”的操作。
休假计划是指,因岗位撤销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员工工作,但又想保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安排员工休假,并约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和员工兼职安排。
劳动关系中止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状态,目前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在执行劳动关系中止的地区,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一方面保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便适当时机予以恢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解除或终止,可以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劳资关系恶化。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对待岗待遇做出的规定,待岗安排间接认可了待岗的效力,但对待岗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在采用待岗安排时可以结合当地地方性规定作出待岗条件、待岗薪资的安排。
根据以上对替代方案的利弊分析,其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劳资矛盾,降低解除或终止带来的风险。但替代方案的实行有一定的成本,需要单位从效益原则考虑,作出合适安排。
4、补偿规定
补偿方案一般来说分为经济(金钱)补偿和非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容易理解,非经济补偿如员工就业帮助服务、员工推荐函,2009年联想裁员为离职员工提供职业咨询、职业转换辅导、再就业支持等服务即属于非经济补偿。采用经济补偿+非经济补偿的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员工的不同需求,同时非经济补偿方案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裁员成本,增强离职员工回归的可能性。
5、风险监控
裁员风险监控按其阶段可以分为前期保密防范、中期执行风险、后期风险防控。裁员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前期如果没有做好保密措施,一方面将导致员工提前做好应对之策,如网络报道的员工突击怀孕、虚假病假导致单位裁员的被动,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员工情绪的动荡,对单位正常运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裁员前期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做好保密方案,防止裁员方案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