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食药局的罚款不交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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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药局的罚款不交有什么结果如果食药局的罚款不交,食药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物等。
强制执行可以执行存款,执行收入,执行财产,搜查财产,强制交付,迁出房屋,执行行为等。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药局的罚款不交有什么结果二、食药局的罚款交不起怎么办食药局罚款交不起的,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食药局的罚款多长时间内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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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催缴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是15日,15日未按规定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就会发催缴通知书。
除了会收到催缴通知书,还要加纳延迟缴纳的加处罚款。
仍未履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一,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治安处罚决定与执行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有例外情况可以当场缴纳。
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将按照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是法治国家,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是工作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
如果我们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或者是违规经营的现象,我们会受到相关的行政部门的处罚。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_崔文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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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3期2014年6月政法学刊Journal of Pol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1No.3Jun.2014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崔文俊(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摘要: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确定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时,应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应当根据罚款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可预期的罚款缴纳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完善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制度,有必要规范和健全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缴纳;分期缴纳;行政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4)03-0027-04收稿日期:2014-03-01作者简介:崔文俊(1975-),男,湖北襄阳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
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执行过于严苛,违反期待可能性原则的问题。
为此,《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五十二条作了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原则,若无具体化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执行。
目前,虽有部分行政机关对前述规定作了一些细化,但总体上仍不够具体、明确。
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时有所遵循,有必要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为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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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一种极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因为某方未能履行合同而带来的困境。
下面就介绍一下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及其执行时间。
一般情况下,要申请强制执行,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根据,即合同本身或其它有关文件能够明确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后要把主张和准备证据告知对方并催促其支付。
若对方仍不愿意付款,就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拒不履行合同的相关方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有三个步骤,首先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实施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能够佐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如合同文书或者账单发票等,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书面材料,具体要求绝对是按照一定的形式提出材料,增加对案件的有效证明。
其次,法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和审查完强制执行请求材料后,会尽快把作出的判决传送给双方当事人,并由其他机构协助实施强制执行。
最后,强制执行机构在收到判决书后,会对案件核实,准备相关的执行材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一旦收到判决,执行机关便会立即开始执行过程,也就是给当事人发出执行文书,收缴和冻结财产,查封房屋或拍卖财产等,以此达到最后朝顶的目的。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完成上述三个方面的步骤,总体来说,执行通常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三个月就可以完成。
如果因各自原因导致强制执行延期,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加快执行的步伐,尽快朝着最终的目的努力。
法院判刑后判了罚金,罚金应该在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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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刑后判了罚⾦,罚⾦应该在什么时候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罚⾦,指的是⼈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向国家缴纳⼀定数额⾦钱的刑罚⽅法。
也就是说,罚⾦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依法缴纳。
那么法院判刑后,判了罚⾦,罚⾦应该在什么时候交?店铺⼩编为您解答!。
法院判刑后判了罚⾦,罚⾦应该在什么时候交
涉及罚⾦和没收财产的判决,⽆论是附加适⽤还是独⽴适⽤都由原审⼈民法院执⾏。
被判处罚⾦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次或分期缴纳。
法院在判处罚⾦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法院判了罚⾦没交的后果是什么
罚⾦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民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法院会移送到执⾏局进⾏强制执⾏。
强制执⾏措施包括:划拨银⾏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罚⾦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故不缴纳的,⼈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完毕后,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政机关对被告⼈就同⼀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民法院判处罚⾦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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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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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由⾏政机关⾃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内提出。
如果⾏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旦遇到当事⼈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觉履⾏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有可能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政机关⾃⾏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或者⼀⽅当事⼈是公民的为⼀年,双⽅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若⾏政机关在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是在制作出法律⽂书后,经当事⼈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实际上是⾏政机关⾃⾏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
举⼀个简单例⼦,假如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的申请执⾏期限最后⼀天是2006年7⽉14⽇,⾏政机关同意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14⽇以后,到期后当事⼈仍没有履⾏缴纳罚款的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的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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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如何计算
为督促权利⼈⾏使权利,权利的⾏使是有期限的。
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如何计算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两年。
从⽣效法律⽂书规定的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未归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算。
申请法院强制执⾏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执⾏书。
申请执⾏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的理由、事项、执⾏标的,以及申请执⾏⼈所了解的被执⾏⼈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书写申请执⾏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提出申请。
⼈民法院接待⼈员对⼝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签字或盖章。
外国⼀⽅当事⼈申请执⾏的,应当提交中⽂申请执⾏书。
当事⼈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效法律⽂书副本。
(3)申请执⾏⼈的⾝份证明。
公民个⼈申请的,应当出⽰居民⾝份证;法⼈申请的,应当提交法⼈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份证明。
(4)继承⼈或权利承受⼈申请执⾏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件或证件。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强制执行申请书流程及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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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流程及时间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流程及时间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强制执行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债务纠纷、执行判决和调解协议等方面。
强制执行申请书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起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导向作用。
本文将针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流程及时间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说明。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流程1. 起诉阶段当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首先需要准备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通常,债权人会请一名律师代为起草,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强制执行的请求和事由- 要求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证据或证明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2. 起诉材料的递交完成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起草后,债权人需要将申请书及相关起诉材料递交给法院。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前往法院的方式进行递交。
同时,债权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并将费用收据一并提交。
3. 法院的审查和受理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相关人员会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对简单的错误或遗漏进行指正。
如无明显问题,法院会受理申请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4. 公告和通知程序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法院会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或申辩。
此外,法院还会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公告,以便其他债权人对此申请进行知情和参与。
5. 法院的裁定和执行在债务人提出答辩意见或申辩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进行裁定。
如确认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侵害且债务人确实存在拖欠行为,法院将根据申请书中的请求,决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比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时间规定1. 递交时间对于债权人来说,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递交给法院的时间并无具体要求,一般是根据债权人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进行安排。
然而,考虑到证据及材料的保存期限以及债务人可能的逃避行为,债权人通常会尽早递交。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521cd220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11.png)
⾏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在案件审理之后法院判决下来后,我们对于那些拒不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那么⾏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是多久?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三个⽉。
《⾏政强制法》第五⼗三条: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履⾏⾏政决定的,没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申请法院执⾏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执⾏的法律⽂书必须已经⽣效;(2)申请执⾏的法律⽂书具有可执⾏的内容;(3)申请执⾏⼈必须是法律⽂书规定的权利⼈或者权利承受⼈;(4)义务⼈没有按期履⾏义务;(5)属于执⾏法院管辖。
⼆、申请强制执⾏应提供的材料申请⼈申请强制执⾏应提供的材料有:1、强制执⾏申请书⼀份。
申请⼈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为⾃然⼈的,应由本⼈在强制执⾏申请书上签名或捺⼿印。
强制执⾏申请书不得使⽤圆珠笔书写,不得使⽤复印件。
2、证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的,⼀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申请执⾏⾮法院法律⽂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
3、具有强制执⾏内容的⽣效法律⽂书原件⼀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效法律⽂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书⽣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审法院的法律⽂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效法律⽂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书已经⽣效的函件或双⽅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份;⾏政机关出具的⽣效⾏政法律⽂书应附上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份。
4、被申请⼈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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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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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是我国法律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作出的明确规定。
因此,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对于行政当事人,若被判处行政处罚承担罚金,但是又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分期支付,从法律角度分析,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呢?对于那些拒不承担处罚规定的民事主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一、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是我国法律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作出的明确规定。
因此,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定情形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因生病或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希望能够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绝接受处罚、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是客观上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将这种情形与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区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程序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行政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理判断当事人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即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借此逃避法律责任。
刑法罚金什么时候执行刑事罚金申请执行期限
![刑法罚金什么时候执行刑事罚金申请执行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642b1330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7a.png)
刑法罚金什么时候执行刑事罚金申请执行期限刑法罚金什么时候执行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00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穿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00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00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罚金刑如何执行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与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
犯罪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民事裁判文书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犯罪人自动缴纳罚金的,该罚金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b30cf7ff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19.png)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院执行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变现,弥补执行债权人的损失,以实现法律裁判的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期限,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以供参考。
一、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时间,通常为二年。
在执行期限内,若执行款项无法全部收回,被执行人需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
否则,执行法院可终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仍然存在。
二、财产查控期限: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的期限,按照不同财产种类而异。
如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是三个月,扣押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
超过期限未办理解封手续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司法解封。
三、财产变卖期限:财产变卖的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限内,执行法院需按照程序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以变现执行款项。
如因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财产难以变卖,执行法院可申请延长期限。
四、异议期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若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持有异议,需在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若确认异议成立,可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五、申诉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其他裁判程序有误,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一审案件的申诉期为十五日,二审案件为十日。
六、限制高消费期限: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被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该措施最长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执行法院需根据情况制定新的执行方案。
七、申请撤销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认为上述执行措施造成了无法恢复的损失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相关措施。
撤销申请期限为五日内。
八、追加财产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执行法院认为已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无法实现执行效果,可在执行期限内主动寻找其他财产追加执行。
追加财产期限为六个月。
九、债务确认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对其债务关系产生争议,执行法院可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债务确认,期限为一个月。
浅析基层监管中延期_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适用_王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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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ISSUE法治天地25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A FOOD DRUG ADMINISTRATION申请延期、分期缴纳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1. 现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 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的合法权利。
如果当事人申请履行这一权利,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就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权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履行期限内不折不扣地履行决定。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与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不相冲突的。
首先要明确立法原意,即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权利是法定的,当然,这项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过审核程序才能真正实现。
这充分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其次,要将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与客观上不能履行区分开来。
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其自身生活尚且不能保障,更无力缴纳罚款,这种情况下,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法定审核程序,允许其分期或延期缴纳。
第三,如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轻率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而且还会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合法权利的行使应遵循法定程序1. 提出申请。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1)申请书内容。
当事人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明确、具体的延期或分期缴纳要求。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处罚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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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处罚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这是新增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个问题:第一,对于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在批准的这个期限结束之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分期的怎么办?比如分四期,“期限结束”是指每期结束,还是指最后一期结束?有裁判观点认为是最后一期结束。
例如:(2021)黔01行审复3号。
第二,在批准的这个期限结束之后,何时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内。
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处罚机关如果在上述期间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有什么后果?一方面,处罚机关构成履职不作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罚机关既未依法进行催告,也未采取代履行措施或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
例如: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0号)。
另一方面,在上述期间过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例如,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王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本案例为贵州高院发布的2019-2021年度行政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某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
次日,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其诉讼期限为6个月。
2020年9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生态环境局无正当理由两年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准予执行。
第四,处罚机关如果在上述期间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期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案件,接下来怎么办?(2019)最高法行申60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ffaf7ce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b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李光:您好!《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罚款)时效问题的咨询》收悉。
您提出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执行罚款,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涉及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和申请期限等法律规定。
经研究,答复如下:非诉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强制和法院执行等重要法律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未提起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强制执行途径。
一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二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咨询的内容,属于第二种情况。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法院强制执行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61308760804d2b160b4ec052.png)
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法院执行工作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延分期缴纳罚款问题探析_杨文平(1)
![延分期缴纳罚款问题探析_杨文平(1)](https://img.taocdn.com/s3/m/49549c1a6c85ec3a87c2c579.png)
中国医药报/2013年/2月/4日/第003版法治沙龙延分期缴纳罚款问题探析四川省合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文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总队余志明黄薇薇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常常会遇到被处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但当前法律对应当延期或者分期多长时间缴纳罚款并没有规定,因而执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论,笔者就此做一探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长(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纳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据此可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是涉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执法实践中常遇到以下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各异。
延分期的时间如何确定由于法律对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没有规定,延期一个月还是若干年?分期分一期还是若干期?这似乎是给了办案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同时又给了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难度。
如果当事人提出延期十年或更长,分期十期或更多,办案人员依据什么裁量?同意还是不同意?当事人请求延期十年或分期十期似乎不合理,但办案人员不同意的“法理”又在哪里?显然缺失一个客观的量化指标。
有人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生产、经济这个动态的可变数据来确定。
但实际中客观可控难度大,且易造成执法工作量大,行政成本高,当事人不易接受。
在延期时间上,有人认为,延期不能超过180天,要不然超过法定起诉期,法院就不受理了。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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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
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
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笔者认为:首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不宜用法律来规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来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属于正当理由。
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可以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中国工商报提供)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为:3个月诉讼期满后的180天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大网日期:2002-04-18浏览字号:小中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对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但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如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等,强制其履行。
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在正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有时可能出现受处罚的当事人因有特殊困难,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的当事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不缴纳罚款,而是客观上没有缴纳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应当允许有特殊困难的受处罚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为此,本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执行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如果当事人没有经济困难,完全具有缴纳能力,则必须按期缴纳罚款。
第二,必须经当事人申请。
即使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也应视为当事人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当事人的申请应重点阐述不能近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延期的具体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的次数及每次的具体金额。
第三,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
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允许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
暂缓的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分期缴纳的次数及每次的金额也应当明确。
对此,行政处罚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暂缓的最长期限应当有所限制,可以考虑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分期缴纳的次数最多的也应有所限制,可以考虑最多不超过三至四次,且每次都必须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
行政机关作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后,应当通知指定的银行,并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决定的附本送达指定的银行,银行据此收缴罚没款。
原文地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宜作者:宇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如果行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一旦遇到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面。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自行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若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行,而是在制作出法律文书后,经当事人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自行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
举一个简单例子,假如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申请执行期限最后一天是2006年7月14日,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月14日以后,到期后当事人仍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审查、批准当事人要求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把握两点:1.对当事人的申请一定要严格审查。
对当事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履行能力一定要调查清楚,否则,放纵违法行为将会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没有什么经济困难,有履行罚款决定的能力,却想利用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逃避交纳罚款的义务而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罚款的申请,此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严格审查就批准其申请的话,就势必会损害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客观上也放纵了违法行为,使当事人觉得有空子可钻,从而逃避交纳罚款的义务。
反之,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罚款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的申请,而行政机关不作仔细调查,就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这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觉得行政机关不讲情理,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
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严格审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2.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并不等于不履行。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的义务。
一旦当事人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罚款义务。
行政机关也应当督促当事人在有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否则就会影响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具有的确定性,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
辨析减免罚款与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在长期的案件核审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办案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将减免罚款与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相混淆。
其实,对这两种行为,如果认真加以推敲,可以很好地把握。
减免罚款是依法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减少罚款或免除罚款的行为。
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是依当事人申请,经局长批准同意违法行为当事人延长缴纳罚款期限的行为,两者存在以下区别:一、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减免罚款属于减免行政处罚的一种,作出这种决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条件或违法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25条、26条、27条、29条的有关规定,而且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不能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辞或由办案人员主观推测。
这一点上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罚款的理由,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范围之内。
对于当事人提出确有经济困难的,我们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由局长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二、两者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于不同阶段。
减免罚款的情形一经证实,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就应当减轻或免除,这种执法行为报局长批准之后,经告知程序,最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发生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缴纳罚款之前的阶段。
当事人在得知行政机关决定的罚款数额之前,是无从知道自己是否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的。
从时间上来讲,二者一个在前,一个在后。
但是综上分析,不难看出,有一种情况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也是允许的:当事人因具有法定情节已被减免罚款之后,仍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在法定的15日内予以缴纳,还可以申请延期或缓期缴纳罚款。
申请一经批准,我们就不应当以当事人在15日内没有足额缴纳罚款为由对其加处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三、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减免罚款使当事人实际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较一般情形下减少了。
延缓缴纳罚款只是使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延长,并不等于准予其少缴或不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批准的延长期限之内仍未缴清罚款,行政机关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减免罚款有从轻或减轻罚款两种情况。
从轻罚款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偏近下限的处罚;减轻罚款是指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下限所作的处罚。
我们在做出这种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定情形,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客观把握好减免的尺度,切忌主观随意影响执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