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城邦统治者是哲学大师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的一种理想型人物。
他认为,城邦统治者应该是追求至善的人,而至善是包含所有善的一切,是一种终极的目标。
对于城邦统治者而言,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追求至善,这是其职责所在。
那么,怎样才能够追求至善呢?柏拉图把重点放置在了法律和自然正义上。
首先,柏拉图认为,至善和法律紧密相连。
城邦统治者需要理解并遵循法律,因为法律是促进个人和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石。
法律可以约束人类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平等。
当社会遵循法律时,就能够确保大家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且不会遭受不公平待遇。
城邦统治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首先遵循法律,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忽视法律。
只有遵循法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柏拉图认为,城邦统治者需要追求自然正义。
柏拉图认为,“自然正义”包含在“至善”中,它是一种客观的道德判断标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人们必须遵循自然正义的规律,才能够追求至善。
自然正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的道德规则,它可以帮助人们发现正确和错误之间的区别,并将其与道德标准进行比较。
柏拉图认为,城邦统治者应该是自然正义的保卫者和执行者。
城邦统治者应该引导人们遵循自然正义的原则,在社会中促进正义和公平的发展。
只有对于此,城邦统治者才能够真正成为职责所在的追求至善的人。
总之,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是紧密相连的。
城邦统治者需要遵循法律和自然正义的规则和原则,从而达到追求至善的目标,力求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城邦统治者的使命和理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规范价值,反思了法律与公正、自然法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法哲学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社会规则,使人们在社会中有序、和谐地生活。
在柏拉图看来,没有法律的社会将会面临混乱和无序。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贫富、地位高低,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2. 法律与公正的关系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没有法律,公正就无从谈起。
柏拉图还指出,尽管法律可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还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寻求最佳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柏拉图在《法义》中还探讨了自然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规律,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和理性,而法律则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柏拉图看来,自然法是更为基础的法律,它应该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然而,柏拉图也认为,自然法并不是完全正确和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他认为,自然法需要依据人类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和制定合适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应该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在柏拉图的哲学中,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人类本质的表现。
在《法义》中,柏拉图探讨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柏拉图强调,道德是更为基础的准则,它超越了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规范,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
西方法学经典著作
勇敢是一种保持,对“什么是应当害怕的”一种保持,在 任何条件下。在护卫者受的教育中,失去生命是不应该害 怕的,而抛弃护卫国家的原则和信念是不应该的。勇敢就 是在任何情况下保持教育确立起来的信念和原则。称职护 卫者的存在是国家勇敢的象征。
儿子:怎么分?我们都想多吃
母亲:要公平分
儿子:那怎么分?
母亲:切蛋糕的最后拿蛋糕,不切蛋糕的先拿蛋糕!!! 启示:程序的作用——追求正义结果,首先得程序正义
更深一步的思考?
程序正义的局限性 “人生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吗?如果我想
给其中之一多分我就故意分不均匀 评论:没有程序是不可接受的,但仅有程序
【简要评述】
第二讲 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 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一、关于国家的理论 (一)国家自然起源论
国家或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展 而来的,由个人、家庭、村坊到城邦国家 的自然演化过程是人类的本性使然。
关于城邦的本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 在本性上先于个人和家庭,但在发生的程 序上,个人和家庭则先于城邦。 因为,人 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
节制是从整个城邦来说的。城邦中还有生产者阶层,没有 受到教育,是欲望的象征。欲望是无限的,而节制是一种 秩序,就是对欲望的控制。在城邦中,节制就是统治者对 生产者的统治,有了节制,城邦才有秩序,达到和谐。
国家是智慧的、勇敢的,又是和谐有序的,只有 当国家中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做各的事情的时候, 城邦才能达到这种最佳状态,这时城邦也是正义 的。所以正义对城邦来说,就是城邦中每个人做 好自己的事情,不去做别人的工作。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在《法义》中探讨了法哲学的思想。
文章首先概述了《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包括理想之国构想、智者统治理论、法治观念和三部分分工理论。
接着分析了柏拉图法哲学对后世法治思想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在当代的启示和价值与意义。
柏拉图提出的思想对于塑造法律和社会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柏拉图,法义,法哲学,理想之国,智者统治,法治观念,三部分分工,影响,价值,意义,启示。
1. 引言1.1 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被认为是自然哲学时代结束和西方哲学的起点。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他的著作广泛影响着哲学、政治、教育等领域。
柏拉图提出了许多深刻的哲学观点,其中包括《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法治观念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义》中,柏拉图试图构建一个理想之国,通过智者统治和法治观念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提出了三部分分工理论,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天赋和才能来履行社会职责,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最佳状态。
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融合了道德、政治和宇宙等多方面的元素,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哲学智慧。
通过对柏拉图法哲学的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治的本质和意义,同时也能够在当代社会中获得一些启示和借鉴。
柏拉图作为古代哲学家之一,其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概述柏拉图在《法义》中探讨了他的法哲学思想,该思想是关于理想之国和个人道德的探讨。
柏拉图认为,理想之国应该由哲学家统治,因为他们拥有智慧和德行,能够确保国家的正义和和谐。
在理想之国中,个人应该服从国家法律和伦理,以实现社会的最高价值。
法律被看作是理性的表现,是智者制定的准则,人们应当遵守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柏拉图思想中“自然”的呈现与“法”的二重张力
柏拉图思想中“自然”的呈现与“法”的二重张力汪雄【摘要】文章先考察古希腊自然的两种观念,认为自然哲人发现自然之后,“自然”就不是指自然之物,而是指自然之理.而在《蒂迈欧》中,自然之理指的是宇宙的理念,在《理想国》中,自然之理指的是正义的理念,哲人依照正义的理念为城邦立法.哲人立法必然反对把法建立在习俗的基础之上,所以,哲人立法与习俗法就有一种张力;另一方面,哲人立法不能完全符合自然,所以哲人立法与以正义的理念为基础的自然法也有一种张力.而第二种张力会因为自然法的淡化或最佳政制的稀释得到缓解.【期刊名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8页(P66-73)【关键词】柏拉图;自然;自然法;自然之理【作者】汪雄【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502.232一、导论:“自然”与“法”的组合“自然法”在现代是一个为人熟知的名称,但是在古希腊,“自然”与“法”的组合被认为是矛盾的,并且柏拉图的著作也极少出现这一组合,柏拉图明确提到“自然法”的地方只有两处:在《高尔吉亚》篇 483e中,柏拉图借卡利克勒斯(kalliklē)① 关于此人,古代记载流传至今者,仅此一处。
因此,许多人猜测他可能是柏拉图笔下少数几位虚构人物之一。
Kalliklē这个名字暗示此人享有美名,或以长相俊美著称。
之口认为某些行为符合自然法(kata nomon ge ton tēs phuseōs);② Plato, Gorgias, tr.by Joe Sachs, Focus Publishing Press,2009, p71.另一处在《蒂迈欧》83e中,谈到血液的补给方式时提及了自然法(para tous tēs phuseōs lambanēnomous)。
③ Plato, Timaeus,tr.by Peter Kalkavage,Focus Publishing Press,2001,p122~123.在这两处我们看到的都是“自然”(phuseōs)作为属格修饰“法”(nomos),④ phuseōs 前面的冠词tēs表示阴性单数属格,界定phuseōs,phuseōs作为属格,修饰并限定后面的nomous,表示自然的法,而非其它的法。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在古代希腊,城邦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单位,而城邦的统治者被认为是至善追求的化身。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提出了一个至善统治者的概念,这个统治者应该是智慧的、公正的、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他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和规章来引导城邦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利益。
在这一背景下,城邦统治者如何追求至善,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又有着怎样的关联呢?本文将从城邦统治者的角度出发,探讨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之间的关系。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首先体现在他对智慧和智能道德的追求。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至善统治者被认为是智慧的化身,他具备对理念和真理的深刻认识,能够带领城邦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
而对于智慧追求,法律的自然正义则完全契合。
法律的自然正义被视为宇宙的法则,是超越人类制定的法律的,它存在于宇宙之中,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是一脉相承的,他们都是以自然法则为根据,追求智慧和道德上的完美。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还体现在他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上。
在古希腊城邦中,城邦统治者被认为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他的任务是维护城邦内部的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而法律的自然正义正是为了维护公正和正义而存在的,它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是绝对公正和客观的。
城邦统治者通过遵循法律的自然正义可以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公正和正义,确保城邦的稳定和和谐。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还表现在他对智慧和理性的追求上。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调至善统治者应该具备高度的历史素养和理性思维,能够正确地判断和决策。
而法律的自然正义也是基于理性和客观的法则,它超越了个人的感情和意志,是合乎逻辑和理性的。
城邦统治者通过遵循法律的自然正义来实现自己对智慧和理性的追求,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城邦的长久发展。
要想实现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的完美结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事实上,古希腊城邦中存在着种种的局限性和矛盾性。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他在《法义》一书中对于法律和正义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描绘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模型,探讨了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阐发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本文将就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一些浅谈。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中,法律被视为维护正义的工具。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法律不是简单的权力机构的规定,而是基于正义的哲学原则来确立的。
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是一种从内在生活出来的品质,是一种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感。
而这种正义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得以体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追求真理和正义,塑造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他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观点: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律应当是严格的,让人们明白犯法的后果;法律应当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
这些观点体现了柏拉图对于法律精神的崇高理念。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是建立在智慧之上的。
他主张法律制定者应该是智慧和善良的人,能够超脱个人私利的束缚,站在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还认为,《法义》中的法律应当是超越个人欲望的,它应当是理性的产物,要通过思辨和哲学的方法来确立。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
他强调了建立法律和道德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只有在道德的指引下才能发挥作用。
他提出了一种要求执法者具有高尚品德的理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权威应当建立在社会认可和尊重之上,而不是靠权力和暴力。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起到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作用。
柏拉图认为,法律和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的灵魂得到教化和净化。
他认为,只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满足,而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护并实现这种正义。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灵魂教化的理论,他认为法律应当用来引导人们的灵魂追求真善美,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完善。
自然法理念
自然法理念自然法理念是一种哲学观念,强调人类所认知的法律和道德应当基于自然的规律和原则。
这种理念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并在中世纪欧洲以及现代法律思想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理念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超越人类制定的法律和规则的,是存在于自然界并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普遍法则。
他们认为这些法则是由上帝或自然界赋予的,人类应当遵循这些法则以实现真理和道德的实践。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提出了一个理想社会的构想,其中法律和道德应当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和自然规律。
由此可见,古希腊哲学家关注自然法的重要性,并试图将其纳入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之中。
中世纪欧洲的自然法理念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将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念与基督教教义相结合,形成了基督教的自然法观念。
他认为上帝的真理和道德法则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人类应当遵循这些法则以实现敬畏上帝和尊重人类尊严的目的。
在中世纪欧洲的社会中,自然法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则,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信仰基础和道德准则。
这种理念在西方文化中深深植根,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定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代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理念在现代法律思想中,自然法理念被重新审视和重新定义。
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固有于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还可以是人类基本权利的来源和保障。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念融入其中,将人类的天赋权利作为不可侵犯的道德法则。
在当代社会中,自然法理念被视为法律正义的重要基础之一,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也包含了对自然法的承认和保护。
维护人类尊严和权利、促进公正和平等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宗旨,自然法理念在这一思想框架下得到了更为深入的实践和发展。
总之,自然法理念是一种反映人类本性和天性的道德规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和道德标杆。
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成为人类共同认同的普世法则,引领着人类社会向着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方向迈进。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摘要: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
固然,《理想国》是一本具有永恒研究价值的杰作,柏拉图用纯理论大胆构造的这个理想王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而神采焕然的文笔更使许多读者爱不释手。
书中哲学王的观点、等级分工及公有制的观点等丰富的内容被人们反复论述和研究着。
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理想国》只是柏拉图的前期思想,并非全部。
几十年的时间,柏拉图徒劳地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直到晚年仍看不到丝毫的希望。
因此,他不得不忍痛放弃最好的理想,动手设计第二套方案,即他所谓第二好的理想,这就是《法律篇》。
晚年的柏垃图已不再在幻想中漫游,一生的挫折、坎坷使他比较注重实际了。
《法律篇》改变了许多《理想国》的重要原则,在这里,他重新承认了法律的作用,恢复了家庭和财产,对民主制已不再那样仇视,并且提出了意义深远的混合制政体。
柏拉图的《法律篇》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较《理想国》更大的影响。
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
对这部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特点的著作,目前研究还很少。
而英国人斯达力(R.F.Stalley)的《柏拉图的法律概说》(AnIntroduct iontoPlato’sLaws)一书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比较全面地概述和分析了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观点,从《法律篇》的年代、风格、对话体结构及其重要性一直谈到立法的目的、法律主权以及惩罚、责任等等。
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希腊哲学,几乎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
柏拉图理想正义观念中自然法思想探究
柏拉图理想正义观念中自然法思想探究论文摘要柏拉图理想正义观念是一种理想秩序,谨守个体天赋的社会等级规则。
支撑此种正义观念的是善的理念,善是世界的终极追求。
自然法是对宇宙客观性规律的描述,描述的对象还包括非由神或人确立的人类在长久历史中基于社会共同体生活而形成的行为规则。
善的理念以及实现该理念所表现的正义观念,本质上体现了一种自然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理想正义正当性理念自然法一、柏拉图的理想正义观柏拉图所著《理想国》的宏旨在于构建一个理想城邦,这一城邦的根本特质在于其是正义的。
该理想城邦所体现的理想正义实质是以社会统一性为目的的等级有序。
这种等级秩序体现在于拥有不同天赋的城邦成员的不同等级角色。
在柏拉图看来,城邦统治者应当由掌握智慧和真理的哲学家担当,而另外两种城邦成员处在城邦这一严格统一有序的三级体系的基层。
(一)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柏拉图提出城邦内有四种美德——勇敢、节制、智慧与正义。
城邦的正义就在于城邦中三个阶层,统治者、卫士及劳动者,对四种美德的对应性坚持,其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从事自己本职性工作,三者之间互不干涉。
城邦成员服从自己的天赋,各司其职,最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并在根本上保障城邦的稳定有序。
在柏拉图看来,这种依托于等级制度的和谐稳定秩序就是城邦正义。
柏拉图之个体具有三种灵魂属性,理性、欲望和激情,其三者基于自身特定的功能和特点,共同支配着个体。
柏拉图指出,个体有时是矛盾的,因为三种灵魂成分之间的不和谐,因此这需要确立一种明确的顺序,方能维持一个统一性的自我。
由于理性掌握关于善的知识,并能根据这种善的知识控制欲望的类型和内容,指引欲望的方向,使之在本能之下从事合理并且必要的活动,满足个体理性的需要。
另外,激情作为介于理性与欲望之间的中间性因素,可能会被前二者中的任一因素所左右,因此,当理性处于主导地位,将引导激情逃离不合理的欲望引导,从而能够进行自我的克制,维持灵魂以至个体情绪的稳定,实现灵魂整体的和谐。
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读书笔记在绪论部分,作者介绍了自然法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强调法的价值去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与自然法(应然法)的关系,即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1接着作者简要回顾了自然法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理论,经过古希腊哲学家的阐释,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一个高峰,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和理性主义哲学思潮的衰落,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也曾一度减弱,代之而起的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强调探讨“实然”的法律(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放弃对应然法的研究。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到20世纪西方社会又孕育了新的矛盾和冲突,集中体现在两次世界大战中。
政治、法律乃至经济的发展是否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问题,重新被人们提起,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重新被人们所关注。
最后作者评价了自然法对西方世界的深远影响。
第一,自然法观念维系、发展了古罗马以来民主和法治的成果。
西方从古希腊至今,一直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民主与法治成为普通公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准则,这与自然法的观念是分不开的。
“古罗马私法的发达,根源于自然法思想。
近代《拿破仑民法典》的问世,正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实证化。
至今,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准则仍作为确立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
”2第二,自然法观念有力地培养了人们的理想追求和主体意识。
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直至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无不以正义、理性、自由、契约、民主等作为信念追求,这些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三,自然法有很强的社会历史适应性,不断促进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学的进步。
“由于自然法拥有独特的抽象性和巨大的弹性,它总能够随着时代的步伐得到创新,并解决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1、理想国:(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着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
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
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
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4、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
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
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5、社会法学:(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6、基本规范(凯尔森)(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
(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7、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8、客观法(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9、整体性法律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1. 引言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伦理和法律的哲学理论,它主张法律应该基于自然的原则和普遍适用的价值观。
在古希腊社会中,自然法理论的演变对于后来欧洲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任务名称为主题,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2. 古希腊自然法的起源2.1 早期自然法思想家2.1.1 泰勒斯泰勒斯是古希腊第一位被记录的自然哲学家,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是水,并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他主张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秩序,通过自然法来判断和规范行为。
2.1.2 伊壁鸠鲁伊壁鸠鲁是古希腊伦理学家,他认为快乐是人类最高的追求。
他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他看来,人应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但不应该破坏自然秩序和生态平衡。
2.1.3 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伦理学家和思想家,他强调人应该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决定行为。
他认为真正的知识和真理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人们应该通过对内在道德价值观的思考来判断和行动。
3. 古希腊自然法的演变3.1 柏拉图的自然法柏拉图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柏拉图认为自然法来源于普遍不变的理念,它是一种超越个人意愿和社会习俗的普遍原则。
3.1.1 理念中的正义根据柏拉图的理论,正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理念,它超越了个人和社会的意愿。
柏拉图认为人类的天性追求正义,而正义是通过人类合理生活的方式和行为来实现的。
3.1.2 国家的自然法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型,他认为国家应该基于自然法来管理和组织。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人们应该按照理念中的正义和公正来生活,而不是个人利益的追求。
3.2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根据人类的本性和目的来确定的。
3.2.1 人类的本性和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是理性动物,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生物不同,是因为他们具备理性思维和自我决定的能力。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一部重要著作,它探讨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和法律的问题。
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涉及法律的哲学思想,展示了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哲学思考。
本文将就《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浅谈,探讨其对我们现代法律理论的启示。
柏拉图在《法义》中提出了“理想国”的概念,认为一个完美的国家应该是由哲学家统治的。
他认为真正能够理性统治国家的是那些具有哲学智慧的人。
这种理想国家的构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现代法治国家也追求着以法律为基础,由理性统治的目标,试图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应当是由哲学智慧的人所制定,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超越个人私欲,从全局出发,制定出符合公正和道德的法律。
这一观点也对现代法律制定者提出了警醒,即法律的制定应当是基于对公正和道德的深刻理解,而不应当受到个人私欲和权力的干扰。
柏拉图在《法义》中提出了关于教育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教育是塑造人的品德和使其合乎法律的基础,因此教育和法律应当密切相关。
他提出了一种“三阶段教育”的理念,即通过音乐、体育和数学来培养人的灵魂和品德。
这一观点也对我们现代社会的教育制度提出了一定的启示,即教育应当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应当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
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也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他认为法律只有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得到了哲学道德教育的塑造,才能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执行。
这也提醒我们,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下功夫,更要在公民教育和道德建设方面下功夫,让法律得到更好的遵守和执行。
柏拉图在《法义》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法律是理性的产物。
他认为,法律不应当是来自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自于理性的思考和智慧。
只有理性的法律才是合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和道德。
这一观点也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对法律的理解和评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反思。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到了各种不同的影响,例如政治、经济、权力等。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着名著作《理想国》中提到了一种至善追求的理念,即爱好智慧者应该追求的一种美好生活。
他认为这种至善追求需要通过城邦的统治者来实现。
城邦统治者需要具备智慧、正义、勇气和谨慎四种美德,并通过实践这些美德来确保城邦的和谐与繁荣。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源于其对于自然正义的理解和追求。
城邦统治者认为,自然正义是指生命力和平衡的存在,而这种存在需要建立在公正和道德的基础上。
城邦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同时将个人利益置于整个城邦的利益之下。
这种自然正义是城邦繁荣和安定的关键。
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城邦统治者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公正和权利。
法律应该是公正和普遍适用的,不应该偏袒任何一个特殊阶层或个人。
法律是城邦统治者推行的工具,通过法律的力量,城邦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待遇。
城邦统治者需要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如果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惩罚。
这是为了防止城邦中的任何人误以为自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打击。
城邦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城邦统治者的正义也需要包含道德层面。
城邦统治者需具备道德主义思想,并通过自身表率引导成员遵行。
他们需要知道什么是道德。
有些人觉得谎言是可以接受的,但若开了头,以后的谎言将越来越多,渐渐地就与正义背道而驰了。
城邦统治者需要凭借道德层面的正义来保证公正,同样也能够带领成员去思考、去探索。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他们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实践。
城邦统治者需要培养智慧、正义、勇气和谨慎四种美德,将这四种美德落到实处。
他们需要做出一些关键决策,这些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城邦的命运和繁荣。
由于城邦统治者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城邦的未来和命运,因此他们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承担起责任,避免片面追求自我利益。
综上所述,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密不可分。
城邦统治者需要通过自身表率和行为方式来引导同僚拥有同样的美德。
《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局限性-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局限性-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
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
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主义色彩。
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
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地。
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较为宽松。
以西方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
由此,城邦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
由此可见,畅所言的城邦削弱了个人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一)正义论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
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
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
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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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作者:明凯刘涵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9期摘要:柏拉图《理想国》诞生于民主政治气息浓厚的古希腊,充满着对乌托邦民主国度的美妙遐想。
其中的正义论与“哲王”政治,体现了当时自然法学派思想最前沿的理论成果。
但是囿于历史以及个人思想的限制,其理论难免存在局限性,例如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以及“哲王”政治中过于浓重的人治色彩等。
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论;“哲王”政治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01-02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欲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
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
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乌托邦主义色彩。
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政治、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
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殖民地。
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政治较为宽松。
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
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
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一)正义论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
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
”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
”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否定: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
因此,正义应该是普遍、广义的,不应该以对象的强弱等级来划分其归属。
第三种情况,正义被概括为“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最好的情况便是做了坏事不受惩罚,最坏的则是被处罚受罪之后无法报复,对此种情形的正义,柏拉图虽没有进行有力回击,但是却明确表示反对。
以上的三种正义观点,都是感性认识所得出的物的表象,并不能归纳出正义的内核,因此柏拉图试图从正义所属不同对象的角度出发,揭示正义的内涵。
他认为正义可以划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两者都是理念正义,是个人与国家一切美德与操守的至上概括。
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三类人所组成的:具有立法、管理职能的统治者;秉承统治者意志,对内镇压,对外征战的辅助者以及第三类从事生产与商贸的生产者。
只有当这三类人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之时,国家才能达到所谓的安定有序即正义。
一言以蔽之,正义就是每个阶层的人根据其天赋,从事其最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工作,而不能在野心的驱使之下,觊觎其他阶层的工作。
对于“个人正义”的论述,柏拉图也采用了与前述相似的分类法则。
其将个人的灵魂分为理智、激情与欲望:理智指的是灵魂中理性的部分,用于思考与推理;激情与欲望都是非理性的部分,前者是愤怒的发泄口,后者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生理欲望时所产生的。
相比于“国家正义”之中三者各司其职达到动态平衡的模式,“个人正义”也产生于三者有机统一,即当理智节制了激情与欲望。
(二)“哲王”政治柏拉图将城邦政体划分为四种模式:寡头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
在《理想国》的论述当中,柏拉图认为专制政体有超越其余三种的趋势,其优越性显而易见。
首先,其余几种政体都是多人的联合执政,执政官的素养良莠不齐,尤其是民主政体,倘若代表主流意见的多数群体的思想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苏格拉底被处死的情形就会经常出现,这将会极大地破坏城邦民主,导致公民趋向非理性。
其次,相比于专制政体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法律的地位在余下三类政体当中居于顶层。
执政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个城邦的公民阶层都必须服从法的无上权威。
若将法律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在正义论战之中已经反驳过,强者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对强者有利的未必就是正义的,那么此时的法很有可能就是偏离理性与正义的恶法,服从恶法便是助纣为虐。
再者,法在执行过程当中会受到多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那些无法节制欲望与激情的底层生产者而言,出于对于利益的考量,为“善”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权利的丧失,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更有甚者,会打着正义的旗号,践踏他人的权利。
当法丧失稳定性,沦为朝令夕改的工具,那么社会就无法围绕理性秩序所运转。
正是对上述政体缺陷洞若观火,柏拉图才提出了“哲王”政治。
其实,所谓的“哲王”政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治,若与古代中国儒家的人治理念做比较,两者又存在极大的反差。
孔子认为,君子要出世,首先需要修身,然后齐家,最终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境界,这反映出了儒家人治的核心在于提升统治者内在的修养。
然而,柏拉图认为的“哲王”政治,不但要求“哲王”具有道德情感与理性情怀,还有求其掌握宇宙永恒不变的真理与正义,在笔者看来,这就是自然法。
因为只有经过良好哲学教育的思想家,才能使内心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由此挥舞手中的正义之剑,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国家”与“个人”正义的法律,使各个阶层的利益得到最佳分配,维持城邦政体的有效运转。
三、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一)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思想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柏拉图将雅典公民草率的分类为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等级,并且认为只有当各个等级的公民各司其职,心无僭越之意,才能达到国家正义。
之所以要进行阶层分类,是因为柏拉图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有些人的灵魂是用黄金铸造,次等者则是用白银,最劣等的是用青铜,因此只能让道德品质高尚如黄金般的智者作为国家的统治者。
这种等级的划分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有违自然法的平等理性,该理论背后掩藏的是古希腊城邦政治奴隶主贵族专政,一系列的公民权利只能由城邦公民来享有,人定法自然也是制定用来维护所谓公民的既定特权,其余无产者以及绝大部分奴隶是无法享有公民权的。
柏拉图作为财产丰厚的城邦公民,提出一系列带有歧视与偏见色彩的阶层思想也不足为奇了。
(二)“哲王”政治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构筑美好城邦的未来寄托在“哲学”王身上,认为只有在接受哲学教育、掌握自然理性法则的公民才能成为城邦统治者的候选人,因此专制政体是最佳的选择。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拉图发现,要找到一个道德高尚、理性正义、品性优良的统治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次等的统治方案,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
由此可见,人治不可能完全取代法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即便是掌握玄妙自然法则的统治者,也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导致其决策与立法倾向的复杂化;加之人的内心有七情六欲的干扰,不可能时时刻刻都能使灵魂中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因此必须要使统治者服从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正义。
四、结语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文明史上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本划时代巨著。
虽然其中很多理论在用当代的价值观来评判之时,略显粗糙与陈腐,但是他对于政体运作模式的描述,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类似于“何为正义?”“人治是否优于法治”等问题,成为了历代自然法学家热议的论题。
这些理论就如古典自然法一样,是永恒、普遍、超验的。
参考文献:[1] 杨芳.柏拉图《法律篇》的法学思想[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 王晓广.柏拉图理念论的法治思想评析[J].学术交流,2007,(1).[3] 汪太贤.从神谕到自然的启示:古希腊自然法的源起与生成[J].现代法学,2004,(12).[4] 陈金全,陈鹏飞.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重新解读[J].理论前沿,2008,(12).[5] 陈金全,梁聪.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进[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6] 温晓莉.人治向法治敞亮的辩证法[J].法学,2007,(10).[7] 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1).[8] 严存生.西方法律全球化观念的历史渊源探寻[J].现代法学,2003,(6).[9] 申林.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思想最大的变与不变[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7).[10] 王长春.柏拉图治国理念中的立法观[J].理论观察,2011,(5).[11] 张鹏,武建敏.解析“理想国”的法理学思想[J].红河学院学报,2009,(8).[12] 陈建男.从《理想国》看柏拉图的法律思想[J].法制与社会,2011,(7).[13]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责任编辑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