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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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试 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赵文尧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

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

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

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一)我国的侦查主体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侦察制度与其所属的法系和历史传承有很重要的联系。

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两者的侦查制度一定意义上是同根同源的。

而在侦查制度上的发展上,两者基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种族,逐渐地会发生一些不同的变化。

因此,造成了今天英美两国在侦查制度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综合各种所能获得的资料,从侦查主体这个方面入手简略分析两者的差异。

在英国历史上,犯罪侦查制度是由多条渠道汇聚演变而成的。

换言之,今日英国以警察为主体的侦查制度实际上有着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历史渊源。

大体上可以看出,英国侦查制度的主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的演变:警务官、大陪审团、验尸官、治安法官、检察官、私人侦探、正规警察机构等。

纵观英国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到三条发展演变的规律。

其一是从民众侦查发展到官方侦查,例如大陪审团是民众侦查,治安法官、检察官才属于官方侦查;其二是从业余侦查发展到专业侦查。

例如警务官具有业余侦查的性质,而正规警察机构就属于专业侦查;其三是从职能分散的侦查发展到职能集中的侦查。

例如警务官和大陪审团的消失等。

而英国的警察系统也即现在正规的侦查主体主要由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地方警察机构和专门警察机构组成。

首先,内政部是英国的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内政部中具体负责管理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是警政司。

其次,英国共有52个地方警察机构,除大伦敦警察厅直属内政部领导外,其他警察局都接受双重领导——内政部和当地警政当局的领导。

最后,除上述警察机构外,英国还有一些附属于行政或军事部门的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邮政总局稽查查处、港口警察局等,这些机构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

美国的侦查主体则即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同时也将个人、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纳入侦查主体的范围。

一、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

1、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2、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资料一: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一.美国(一)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及其制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指定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令”。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相关联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的侵犯。

1.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基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美国《爱国者法案》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侵犯,一定意义上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爱国者法案》第215 条规定:“为调查外国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而获取某些商业记录,联邦调查局长或其指派官员可以向指定的法院的法官申请批准,调查任何有形的物品,包括公民在图书馆、书店借阅、购买书籍,公民的教育、医疗、投资、信用等各种信息和档案记录,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联邦调查局已经追踪和获取的本条规定的有形物品。

)2.对信息调查权的制约在第215 条这一法案中并没有对警察的调查活动做过多的限制,仅仅规定经过法官的批准就可任意的调查,在司法审查和监督方面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势必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造成侵害,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

(二)搜查与扣押1.电子证据搜查令、地区搜查令全国适用第220 条对电子证据搜查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样将只能在某一地区当地使用的电子证据搜查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适用,也避免了其他地区司法机构的介入。

搜查令适用范围的扩展固然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但是也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利、警察权力滥用的风险,因为每一个地区对公民权利保护程度不同,如不经过他地法官签发搜查令即对他地公民进行搜查,则势必造成他地公民权利不受其地区的保护性,搜查缺少了他地的审查和监督。

2.搜查令有效期延长《爱国者法案》将搜查令的有效期限由原先的45 天延长至90 天,对于外国间谍不得超过 1 年。

中外秘密侦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秘密侦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自己 的所有 信 息 的控 制 ” 隐私 就 是保 护 一个 人 在 “
其不 愿 意 的情况 下 不被 其 他人 接 近 或者 接 触 .无 论 是 实际 的身体 接 近或 者接 触 .还 是对 个 人 信 息 的接 触 ”1 l 1 权作 为被 美 国 民众 视 为与 人类 尊 严不 可 隐私 分 割 的一种 法 律权 利 .在 结 构上 是 由有 表 面证 据 的 诉讼 请 求 (f e li s 、 少 免 责 条件 和抗 辩 p maf i c m )缺 i ae a 等要 素 组成 。当政 府 直接 或 间接地 损 害他人 、 涉他 干 人事 务 、 限制他 人 自治或 者精 神世 界 的利益 时 , 人 他 就 可 以主 张 隐私权 受 到 了侵 犯 , 只要 主 张 得 当 , 至 便 少 可 以构 成有 表 面证 据 的诉讼 请 求 如果 被诉 方 不
犯行 为予 以约束 和制裁 的规则
会 治安 形 势 的发 展 变化 .秘 密 侦 查手 段 的 种类 也 逐
渐 丰 富起 来 。如今 , 传统 的 侦查 手 段如 监 视 守候 、 除 跟 踪 盯梢 、 密 逮捕 、 搜 密取 、 遣 刑事 耳 目之外 , 秘 密 派
还 出现 了诸 如控 制 下交 付 、 惑侦 查 、 讯 信 息追 踪 诱 通
法 或判 例 形 式对 秘 密 侦查 措施 的运 用 给予Leabharlann 了较 为严 格 的规 范
( ) 美法 系 国家相关 法 律规 定 一 英
19 年 , 7 1 为弥 补 联邦 宪 法 权利 保 障 的不 足 , 国 美 国会 先后 通 过 了第 一 至第 十联 邦 宪 法修 正 案 .其 中
收稿 日期 :0 6 0 — 3 20 — 2 2

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发后,当地警方进行了排查并抽取血样,与被害 人身体上取到的精液残迹一起送到黄冈市公安局作 DNA鉴定。一个名叫李端庆的村民因不规范的 DNA鉴定检验出其血液与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液残 迹一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刑讯取 得了李端庆的认罪口供。但是,李端庆的律师发现 本案疑点多多,关键一点是,采血程序不严谨,存 在搞混甚至是故意调包的可能。2003年11月,案 件开庭,李端庆否认犯罪,要求重新鉴定DNA, 又一次的鉴定结果表明犯罪现场的可疑残迹并非李 端庆所留,最终,权威机构的鉴定彻底排除了李端 庆的作案嫌疑。于是一年前强奸案的侦破又回到起 点,重新查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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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性原则。是指达到目的的诸手段中, 选 择其一予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手段,亦有称最温 和的手段。它是适当性原则的后序行动,亦即在 相同的目的下,手段和手段间的比较选择。德国 学者F· 弗莱纳曾用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来表述这 一要求: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因为用鸟枪就 足够了,而用大炮打小鸟,无论击中与否,炮声 都会惊扰四邻,因而违反了比例原则。(收容审 查的例子、黄山风景区禁卖方便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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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4月22日上午8时37分,穿着黄色 囚衣的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原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大队 长潘竞英被押上法庭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该队警察 孙增新。检察院认定潘竞英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受贿、贪污等4项罪名,认定孙增新涉嫌犯有徇私枉 法罪,该案由民勤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预计审理3天时 间。 潘竞英,男,生于1953年12月1日,甘肃 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二级警督。潘竞英因涉 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2002年10月15日被刑事 拘留,同月28日被武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孙增新,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河北 省石家庄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凉州区公安局经 侦大队一级警司,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 2002年10月15日被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14 审。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

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中德刑事侦查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之比较

中德刑事侦查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之比较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Germany 作者: 邓立军 [1] 吴良培 [2]
作者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1]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部,四川,泸州,646000[2]
出版物刊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24-31页
主题词: 中国 德国 刑事侦查制度 比较研究
摘要:中德两国在刑事侦查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等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两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加强中德两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异同,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不符合技术侦查行为的法律要求。

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且不公开,其规范的内容有涉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要求,另外用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准则来审视我国当前的技术侦查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秘密录像、电子侦控、秘密监听等一系列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技术侦查行为显然是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冲突的。

2.对技术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内部规定虽然给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该规定的不公开性,造成公民对技术侦查行为监督的法律缺失。

除了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监督乏力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侦查权的运行无从监督,可能导致滥用。

二是技术侦查行为对象权利被侵害而无从救济。

3.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效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技术侦查纳入,造成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取得的证据效力也陷入困境,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材料的运用难以有统一的做法。

技术侦查行为的域外立法考察一.关于技术侦查行为的专门立法;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监控型秘密侦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专门的立法, 为执法机关适用监听及其他通讯监控手段提供了法律授权依据。

(二)技术侦查行为实施的法律要求1.令状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侦查主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获得相应的司法令状。

超越许可期间的技术侦查行为同没有获得司法令状的技术侦查行为一样都是违法的。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申请司法令状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补充申请相应司法令状.2.案件性质要求。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手段,必须要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而采取严厉的刑事侦查手段,这是侦查比例原则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引言:侦查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就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程序规定和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侦查活动。

古代中国强调“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侦查活动在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代的侦查制度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形成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制度逐渐建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律基础我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组织架构我国侦查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等。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监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关分工协作,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侦查体系。

四、程序规定我国侦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侦查许可的原则、侦查取证的方式、侦查活动的时限等。

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改革发展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终与社会现实和司法改革紧密相连。

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侦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进步。

例如,依法采取人证物证相结合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结论:我国侦查制度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侦查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制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

最新关于中国的侦查制度

最新关于中国的侦查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第五讲 侦查制度

第五讲 侦查制度

• 讨论:两种侦查制度的利弊?
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135条。 • 基本上属于审问式 • 特点
– 侦查手段多样、广泛 – 对侦查手段的使用基本没有限制 – 犯罪嫌疑人权利受限
• 没有沉默权 • 羁押期限较长
–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 审查批准逮捕 • 审查起诉 • 日常性监督
• 侦查模式
– 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较大权力
• 广泛的一般性侦查手段: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鉴定、侦查实验、对质和辨认等。 • 强行侦查手段: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查封、扣押和通缉 等。 • 强行手段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幅度较大。
– 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
• 侦查手段的决定权 • 侦查人员对侦查措施适用条件的掌握比较自由 • 侦查机关对诉讼手段有选择权
第五讲 侦查制度
本讲内容
• • • • 什么是侦查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中国的刑事侦查制度
侦查机关
刑事被告人
法官
什么是侦查制度
• 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 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我国是国家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Βιβλιοθήκη – 律师介入侦查,第96条。
•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侦查手段不节制 – 某些侦查手段不妥甚至违法 – 侦查监督的局限性和形式化
• 讨论:如何完善中国侦查制度?
案例
•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 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 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 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 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 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 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 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侦查守则.doc

侦查守则.doc

侦查制度()侦查制度侦查羁押期限经济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终结侦查阶段立案侦查刑事侦查论文(一)侦查制度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制度则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1、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制度则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1、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它在公安行政管理和司法侦查任务等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可见,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刑事警察制度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警种,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刑事警察资格要求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担任刑事警察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周岁的公民;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④身体健康;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2)刑事警察晋升制度刑事警察按警衔制度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①总警监、副总警监;②警监:一级、二级、三级;③警督:一级、二级、三级;④警司:一级、二级、三级;⑤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侦查工作制度(1)受案、立案制度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侦查工作制度的内容

侦查工作制度的内容

侦查工作制度是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维护社会治安。

侦查工作制度的内容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受案、立案制度1. 受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 立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侦查程序制度1. 侦查: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进行全面、客观的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 侦查手段和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三、拘留、逮捕制度1. 拘留: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2. 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四、移送起诉制度1.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五、证据制度1. 证据收集: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 严禁刑讯逼供:侦查过程中,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六、侦查协作制度1. 跨区域协作:针对跨区域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2. 国际协作:针对跨国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国际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七、技术侦查制度1. 技术侦查手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如监听、录像、拍照等。

2. 技术侦查审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并保密。

侦查制度

侦查制度

侦查程序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强制措施制度
侦查终结制度
证据制度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 括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 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 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遵守重证据不轻信 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受案、立案制度
受案、立案制度
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 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 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 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 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
侦查程序制度
侦查程序制度
侦查程序制度
侦查程序制度
对比
根据侦查权在刑事程序中控辨双方之间分配格局的 不同,侦查体制可以分为单轨式侦查体制和双轨式 侦查体制。所谓单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 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公民个人无权进行 侦查活动的一种侦查体制。所谓双轨式侦查体制, 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 人的辨护方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体制。 依此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单轨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双轨制。根据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 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

对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反思——以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比较为视角

对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反思——以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比较为视角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纠问式侦查模式 。这 种模式一般将侦查作 为审判程序 的奠基性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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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年第 4 06 期
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 大程度上取决于侦 在很 查活动的成效。因而 , 侦查程 序主要是侦查机关 为调查犯罪嫌疑人 而设置 的程序 , 其重心在于确 保侦查机关高效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 , 惩罚犯罪 。 为了实现这一 目标 , 侦查被设计为 国家侦查机关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活动 , 无论是 司法警察 、 检 察官 , 还是负有侦查责任 的预审法官 , 都要客观地 收集有利和不利 于犯罪嫌疑人 的证据 , 明犯罪 查 事实, 保证有罪者受到公 正的追 究, 防止无罪者 受 到不适当的牵连 , 并可 以为此依职权 主动实施某 诉讼行为, 注重公正的诉讼结果并将侦查程序 设计成实现这一理想结果 的工具。因此 , 侦查 机
刑事法研 究 ・
对 我 国 刑 事 侦 查 制 度 的 反 思
— —
以两大 法 系侦 查 模 式 的 比较 为 视 角
沈 萍
摘 要 : 侦查 是 实现刑 事 诉讼 的 目的 、 办理 刑 事案件 最基 础 的 工作 和 重要 的诉 讼 手段 。在 各
国的刑 事诉讼 中 , 查都 属 于诉讼 程序 的启 动 阶段 , 随后 的起 诉 、 判 有 实质 性 影 响 , 侦 对 审 因而各 国 都试 图构造 出合 理 的侦 查模 式 。 由于 两大法 系刑 事诉讼 制 度 的差 异 , 成 了大陆 法 系职权 主 义 下 形 的纠 问式侦 查模 式和 英 美 法 系当事人 主 义下 的对抗 式侦 查模 式 。 这 两种 侦 查模 式 各有 利 弊 。 对我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侦查机关工作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规范侦查行为、保障侦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侦查机关工作制度应当遵循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侦查工作。

二、侦查机关的组织和职责1. 侦查机关的组织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

各级侦查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侦查部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

2. 侦查机关的职责(1)收集、固定、提取犯罪证据;(2)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4)协助其他国家机关调查取证;(5)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6)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侦查行为规范1.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查封、冻结、通缉等侦查措施。

采取侦查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守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使用科技手段进行侦查,提高侦查效果。

使用侦查手段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限办理刑事案件。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上级侦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

四、侦查质量保障1. 证据制度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提取、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实性。

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 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等便利。

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采纳。

五、侦查效率提高1. 案件办理流程优化侦查机关应当简化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办理速度。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专案办理方式,确保案件高效、公正办理。

刑诉法几项基本制度

刑诉法几项基本制度

刑诉法几项基本制度一、立案制度咱们聊聊刑事案件的立案制度。

大家都知道,法律就像是个大锅,想要让锅里的东西煮得熟,得先有火候,得先点燃火源。

立案,基本上就是点燃这个火源的过程。

说白了,如果你觉得自己遭遇了不公,或者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或者某人做了违法的事,你就得先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立案,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正式进入了法律程序,开始走流程。

你知道的,立案的过程有时候也挺复杂的,光是“立不立案”就能让当事人焦虑好几天。

你有没有发现,警察有时候也会显得挺“拖拉”的?但其实他们背后是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的,必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有足够的证据才行。

要不然随便立案,岂不是乱套了?不过有一点还是很爽的,就是法院一旦决定立案,你就能感觉到正义在慢慢向你靠近了。

每个人的权益都该得到保护,立案这一步,是通往公正的第一步。

二、侦查制度再说说侦查制度。

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查清事实真相。

大家都看过侦探剧吧,看到主人公四处调查,收集证据,最后真相大白。

侦查就跟那种侦探剧差不多。

侦查员得像SherlockHolmes一样,得根据各种线索去推理,找到作案的嫌疑人。

但是,侦查并不是随便抓人就可以,必须得有合理的理由,不能搞“先抓后问”的方式。

咱们可得注意,这个侦查过程中,是有程序规定的,不能乱来。

比如说,审讯嫌疑人时,不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做出不合法的行为,这叫“依法办事”。

更重要的是,要给嫌疑人充分的辩护机会。

别看有人在新闻上被抓了,大家就觉得他肯定有罪,实际上,侦查阶段并不意味着他就一定会被定罪。

所以呢,侦查阶段看似是一场推理的比赛,实际上却是一场法治的较量。

三、审判制度谈到审判制度,咱就得聊聊法院的“游戏规则”了。

要知道,法院的审判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独角戏”,它得有陪审团,有辩护人,甚至有检察官,全员齐上阵才行。

审判,是让所有证据都在阳光下接受检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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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警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警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 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 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
(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建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司法抑制主要 来自于预审法官,有些国家还来自于检察官。 (5)审前羁押比较普遍,保释适用率低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 大陆法系审判前羁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 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 者对于证人实施不当影响,甚至是与同案犯串供。
(二)侦查程序中侦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性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相
对弱小。虽然我们不宜盲目照搬别国做法,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现实存在的种种
弊端而对法律改革无动于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诉讼模式正呈融合之势,都努力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目前,我国诉讼中较大幅度地融
侦查制度比较
604寝室
侦查制度分类
中国学术界普遍将侦查制度分为三类: (1)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2)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3)社会主义法系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受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表现出明显的弹劾式 特点。英美国家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作 为平等的当事人有对立有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 约侦查活动的进程,采用双轨制的侦查模式。
入一些对抗制因素的做法是可行的。当前,我国公民整体法治意识明显提高,社会经济、
文化水平已得到极大提升,科学技术实力突飞猛进,这些因素对于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是十分有利的,侦查机关有能力解决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
内在冲突问题。
可采取的办法: 1.适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公民生命、自由权利,对于审前程序的刑事侦查来说更是如此,在 刑事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意义不言而喻。 2.建立侦查机关行使特定权力的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由法官颁布许可令的“令状制度”,除少数 情况外,逮捕、搜查、窃听、羁押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都要事先向法官提出申请,经过专 门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行使这些侦查权。 3.在侦查阶段建立完善的侦查人员证据收集规则。 我国,侦查机关证据收集规则原则而不具体,粗略而不全面,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性地 规定了一些零散的证据收集规则,但要囊括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是远远不够的。 4.建立侦查与羁押分离制度。 我国,侦查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可以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 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果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将会缩短侦查人员控制 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而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
(二)侦查权限 就侦查权限而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侦查构造的美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较多限制。 目前,美国在侦查中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美国警察享有广泛的询问权,但逮捕等 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官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拘传、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享有逮捕决定权和执行逮捕权。
(2)侦查权力具有集中性,使用条件也较为灵活与宽松
大陆法系的侦查权集中在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手中,为保证侦查机关依 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手段,包括任意的侦查手段与 秘密侦查手段。
(3)警检方面关系紧密配合,采取结合型的侦诉结构
将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交叉,结合在一起是大陆法系国家多用的结构方式。 为保证追诉犯罪的效率,侦查与起诉职能之间具有紧密的连接关系,侦查服从于 公诉职能。
(一)侦查启动程序的科学性
比较而言,美国侦查启动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侦查的目的和功能。从根本上讲,刑事侦
查程序的首要功能和任务在于及时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 行为本身具有隐秘性、突发性特征,而侦查程序在启动上却存在相对滞后性,因此,为了
对犯罪行为作出及时、迅速的反应,刑事侦查必须具备迅捷、灵敏的机动性反应机制。
(6)犯罪嫌疑人防御权有限,律师参与权受限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追求令状主义,沉默权,律师 帮助权形式化是大陆法系的鲜明特点。
Hale Waihona Puke 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比较(以中国和美国为例)
(一)侦查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中,检察机关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的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狱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其余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的侦查。 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 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 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2)控辩双方力量相衡性 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建立了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 的司法审查机制,法官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侦查。双方地位平等、相互对抗是以 双方具有相当的抗衡能力为前提的。因此,作为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不能有单轨 制侦查模式侦查机关那么大的权力和自由,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 产、隐私权等权益的强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发布许可令状的形式批准才 得实施。
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大陆法系的侦查模式具有较强的纠问式特点,侦查程序中强调侦查机关职能 作用的发挥,以客观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强调辩护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积极性, 有人称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是典型单轨制侦查模式。
单轨制侦查制度主要特点
(1)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单向职权性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庭审判并不总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适当场所,刑事案 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在审判前进行有效的侦查才能揭示犯罪。无论是司法警 察,检察官,还是负有侦查责任的预审法官,都要客观地收集利于和不利于嫌疑 人的证据。所以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单方面依职权对嫌疑人或嫌疑事实进行的官 方调查程序。
(3)警检关系面具有独立性,实行分离型侦诉结构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侦查和起诉由不同机关进行,互相互不参与。在制 定法或判例法上,侦查权都不隶属于公诉权,侦查程序也不是 起诉程序的副 产品。 (4)严格控制审前羁押,广泛适用保释措施
英美法系关于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目的,传统上仅限于保证被追诉者于审判时 到庭,因而不允许侦查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为获得取证上的优势而对嫌疑人采取 羁押,更不允许 把羁押作为获取口供的手段。 (5)嫌疑人的防御权和辩护律师的参与权能获得有效保障 除了前述的辩方具有平行收集证据权利之外,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否定嫌 疑人接受讯问的义务,并且要求令状主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和辩方的诉讼准 备活动尽可能的实质化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双轨制侦查制度主要特点
(1)控辩双方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的双相性
不承认侦查活动只是国家机关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强调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地 位的平等性、对抗性。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被视为政府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侦查是以公平地作好审判准备为目的,作为政府 代表的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方都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 迫为对方提供进攻或者防御的武器。因此,侦查阶段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被告方的辩护性调查活动同时展开,没有高低先后之 分,并相互制约,共同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
因此,侦查程序的启动不应当附加不必要的程序性限制。从这一角度说,美国随机型启 动模式无疑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制裁犯罪。而我国属于程序型启动模式,虽然设 立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表明,侦查前的立案 程序明显不适应现实生活中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三)侦查启动程序 在我国,立案是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 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刑事 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的 侦查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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