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校院系二级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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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系二级管理方案校院系的二级管理方案是基于校院系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和措施,旨在提高校院系的管理效果和水平。
二级管理方案包括组织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首先,组织管理是二级管理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组织管理方面,需要明确校院系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职务的权责和内外部沟通渠道。
同时,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提高校院系的文化建设和凝聚力。
其次,教学管理是校院系二级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学管理主要包括课程管理、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
在课程管理方面,需要从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管。
在教师管理方面,需要制定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等,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在学生管理方面,要建立学生激励机制、学生评价机制等,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习。
科研管理是校院系二级管理方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科研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人员管理和科研成果管理等方面。
针对科研项目,需要加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对科研人员,要建立科研绩效评价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等,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和发展。
对科研成果,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财务管理是二级管理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等方面。
在经费管理方面,要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在资产管理方面,要建立资产清查和管理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校院系的资产。
在财务报表管理方面,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和报表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人力资源管理是二级管理方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
在招聘方面,要建立招聘标准和程序,吸引和选拔合适的人才。
在培训方面,要建立培训计划和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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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权限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学校决定按照事权相宜、权责统一的原则,实施重心下移的管理改革,把二级学院办成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特对二级学院管理权限作出规定。
第二条通过下放管理权力,降低管理重心,调整管理跨度,探索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高效的分级管理体系,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与各二级学院均属于学校下设机构,对学校负责。
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四条二级学院实行总支书记和院长分工负责制。
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党务工作,主管组织人事和学生工作;院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主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书记和院长分管相应工作。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为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二级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按照分工归口组织实施。
第六条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上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报告并征求意见,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和干部管理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二级学院党总支可以下设若干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委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程序组织选举并任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做好总支的党建工作,负责做好总支所属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管理,按程序做好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按要求组织好总支及下设支部“三会一课”工作,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条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做好总支的党内统计及党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根据学院自身的规模和任务,对下设办公室、教研室、研究所等科级机构的设置有建议权,由学校党委讨论审批。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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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二○一四年目录一、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1.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 (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技〔2012〕14号 (4)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监〔2012〕6号 (8)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答记者问(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容摘编)2012年12月31日 (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2012年2月6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字〔2012〕86号 (13)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教育部教财〔2011〕12号 (16)7.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科技部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19)8.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办发〔2006〕56号 (23)9.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2013年4月16日华师行字〔2013〕168号 (26)10.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4月20日华师党政字〔2013〕5号 (32)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1.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07年9月12日教育部教技〔2007〕6号 (34)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9日教育部教技〔2012〕2号 (39)1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171号 (41)14.华中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2007年5月15日华师行科〔2007〕9号 (42)15.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4)16.华中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9)17.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7日华师行字〔2013〕447号 (52)18.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19日华师行字〔2013〕543号 (55)19.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57)20.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61)21.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64)22.华中师范大学校内自建和校企共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65)23.华中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67)24.华中师范大学挂靠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70)25.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71)26.华大人文学术沙龙管理办法 (72)三、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7.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11〕434号 (73)2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59号 (76)2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3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60号 (82)30.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教〔2006〕163号 (88)31.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7〕428号 (94)32.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18日财政部财教〔2009〕218号 (97)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教〔2002〕65号 (104)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教〔2007〕30号 (107)35.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6号 (111)3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教〔2002〕64号 (114)37.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123号 (117)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73号 (121)39.华中师范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23)四、科技经费相关制度奖励40.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财预〔2006〕489号 (126)4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 (130)4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财行〔2001〕73号 (133)43.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13年9月5日华师行字〔2013〕300号 (136)44.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2013年7月4日华师行字〔2013〕131号 (138)45.华中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摘要)2005年3月26日华师行字〔2005〕121号 (139)五、招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46.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141)47.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49)4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13日财政部财教〔2010〕200号 (155)49.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28日财政部财教〔2009〕192号 (158)5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教〔2009〕495号 (163)5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政部财教〔2008〕13号 (164)52.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13日华师行字〔2008〕71号 (170)53.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2日华师行字〔2008〕600号 (176)54.华中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华师行字〔2010〕106号 (180)55.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1月13日华师行字〔2011〕639号 (186)56.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2日华师行字〔2008〕72号 (189)六、票据管理办法57.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19日财政部财综〔2010〕1号 (192)58.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 (196)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华中师范大学院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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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院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切实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财经关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独立研究单位(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学院设立财经办公室,作为学院的内设机构,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规模较小的可与学院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可以兼任。
第四条学院财经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各类收入;(三)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控制各类成本和费用的开支;(四)负责学院各类学生学费的催收管理工作;(五)加强学院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六)加强学院的财务监督,防止和杜绝各类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七)加强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宣讲解释工作;(八)做好学院请款、报账等其他财务工作。
第五条财经办公室人员归口学院人事管理。
第六条学院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参加财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院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人员。
第三章院级预算管理第八条学校财务预算包括校级预算和院级预算,院级预算是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院级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院级财力分配比例、学院的费用承担范围和过渡期相关政策编制。
院级预算的格式、项目和内容由学校统一制订。
院级预算的收入包括:本专科生拨款、计划内研究生培养费拨款、公费留学生拨款、自费研究生学费收入、普通本科生学费收入、其他研究生班学费收入、继续教育学费收入、网络生学费收入、留学生学费收入、培训班学费收入、其他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捐赠收入、专项经费拨款和其他收入等。
高校校院二级管理改革现状调研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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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院二级管理改革现状调研与对策分析一、校院二级管理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校、院二级建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前,于1929 年颁布了《大学规程》和《大学组织法》, 规定大学可以设置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8类学院, 称之为“大学”, 必须设立3个以上学院, 形成了大学—学院的二级建制, 学院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二阶段是校、系二级建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高等教育学习苏联的模式, 从1951年底到1953年进行了全面院系调整, 把原来的综合大学调整为文理大学、单科性大学和单科性学院, 取消了学院建制, 建立工、农、医、师范、政法、财经等系。
系是按照相近专业设置的高等学校基层教学行政组织, 系内设专业教研室, 教研室成为承担教学活动的最基本单位。
在这一阶段, 同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高等教育实行校级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 系一级权力非常有限。
第三阶段是校、院、系三级建制, 系一般不设行政级别,高等学校内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 1992年高校进行了合并调整, 学科门类迅速增多。
特别是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以后, 由于专业数量显著增多, 导致系的数量显著增多, 给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大学管理幅度的扩大与原有的高校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日趋明显。
学校规模和学科门类的扩大要求高等学校进行分层管理, 学校是一级办学管理实体, 学院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办学管理实体, 管理权力在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实体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阶段是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并将其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确立的425个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中48个属于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
许多试点院校均将推进校院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旨在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通过校院两级分权,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以充分发挥学院作为办学主体的积极性,复归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特性,使其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办学。
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利弊及应对策略
![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利弊及应对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672964c8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32.png)
由于管理层次增多,决策过程变得更加繁琐,需 要经过多个层次的审批和讨论,导致决策效率降 低。
学科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学科发展不平衡
学科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后,学科建设主要由各学院自主进 行,缺乏全校性的统筹规划,导致学科发展不平衡。
学科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投入和重视程度不同,导致 一些学科发展迅速,而另一些学科则发展缓慢,甚至停滞 不前。
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校院两级管理模式能够明确学校和院 系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推动学校整体 发展。
02
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 优势
提高管理效率
减少管理层级
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校院两级管理模式通过减少管理层级 ,使管理更为扁平化,提高了信息传 递的速度和决策效率。
学院内各学科的汇聚有利于跨学科的 合作与交流,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培 养复合型人才。
,及时解决各种管理问题。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学院办学活力
制定全面的考核指标
学校应制定全面的考核指标,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成 果等方面,对学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加强过程管理
学校应加强过程管理,对学院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确保 学院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建立奖惩机制
学校应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院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 的学院进行惩罚,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
XX大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的实践案例
背景介绍
XX大学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 激励和约束学院办学行为,开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01
实施过程
学校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 系,对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 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我国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_刘亚荣
![我国高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_刘亚荣](https://img.taocdn.com/s3/m/ae75df1d5f0e7cd18425366b.png)
业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东北 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西南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 进行了访谈, 他们都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各自学校 的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现状及问题。
通过调研, 大家普遍认为, 从实践者角度 看, 高校的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是指对学校教育资 源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 形成学校— ——学院两级 管理层次; 转变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 管理 重心下移, 建立以学院为中心的管理体制, 明确 校院职责和权限, 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 水平。这种定义比较符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 而从管理学角度, 管理的分权不是 “全是或者全无 的概念”①, 集权与分权是与决策权力的集 中 程 度相关联的概念, 很难判断某种管理是明确的分 权或者明确的集权。所以, 理论上要研究的, “不是应该不应该集权还是分权, 而是哪些权力 易于集中,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集权的成分多一
3
3
100
注: 缺 2 所高校相关数据
表- 2 所调研高校层次分布表
高校 层次
A
B
C
D
E
F
合计
数 量 (所 )
9
11
6
7
0
2
35
比例(%) 25.7 31.4 17.1
20
0
5.7 100
注: A 为 “985 工程”高校; B、没有进入 “985 工程”、但进入 “211 工 程”的 高 校 ; C 、 没 有 进 入 “985 工 程 ” 或 “211 工 程 ”, 但 有 博 士 点 的 院 校 ; D、 没 有 博 士 点 , 但 有 硕 士 点 的 院 校 ; E、 没 有 硕 士 点 的 本 科 院 校; F、高职或者专科院校
学校院系两级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院系两级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f481256bd97f192379e939.png)
学校院系两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院发展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治校,推进学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学院决定建立“统一领导、院系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经研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一) 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 完善管理机制,理顺院系的责、权、利关系,重心下移,实现分级负责。
(三) 为实施目标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 实现学院管理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原则。
(二) 坚持实现责、权、利相均衡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权力结构,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四条总体思路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主要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内部政策以及经费筹措与分配、监督检查与评估、强化服务等对学院工作实施宏观调控管理。
各系部在学院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下承担本部门的发展建设和管理,有一定的经济自主权。
根据学院人力、财力的实际情况,院系两级管理将逐步推开。
第二章管理职责范围第五条学院的主要职责范围(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院的整体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和分解学院阶段性事业计划和发展目标并监督实施;保证依法办学。
(二)制定和颁布学院的各项宏观政策与管理规定。
(三)决定学院系部的机构设置、人员总量、各类岗位职数比例;负责学院所有中层干部的考核和聘免;拟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计划并对其实施负责。
(四)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为系部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建设和管理全院性公用教育资源及超越系部层次的综合性核心课程和跨专业的研究机构。
(六)统筹规划全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师德师风、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公共关系、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实施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177c8ace2f0066f5332262.png)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实施办法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及研究生培养机制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1.优秀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博士研究生3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元;二等奖:博士研究生2000元,硕士研究生1500元;三等奖:博士研究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1000元;2.三个等级总计按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20%比例评定。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4.学习勤奋刻苫,成绩优秀。
各奖学金等次一学年各科成绩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5.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有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创新实践成果。
硕士生、博士生各奖学金等次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要求自行制定。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要突出科研成果,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实践成果。
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华中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可以认定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刊物级别以学校科研部门认定的标准为准。
二、研究生单项奖(一)单项奖评定对象单项奖评定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评定比例按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20%计算。
(二)单项奖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5.学生工作奖(三)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为100—500元/人(四)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1.社会公益奖(1)积极参加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性、文艺体育等类型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贡献;(2)在“三助”工作中,吃苦耐劳,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贡献;(3)在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做出了显著贡献。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主、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管理条例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主、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3680789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2b.png)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主、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篇: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主、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管理条例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主、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管理条例一、主、辅修及双学位学生进校时被录取的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符合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发展的需要,可择定其他学院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亦可确定以该专业为目标修读第二学士学位。
二、课程、学分、学制1.课程、学分各专业在教学计划中规定40学分左右的课程为辅修、双学位课程,学生辅修阶段需修满18学分的课程。
双学位阶段必须修满30学分的课程。
2.学习年限某专业供其它专业学生学习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均安排在前三年,学生从二年级开始辅修,一般在正常毕业前应能完成辅修。
双学位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年限一致。
三、申请辅修学习年限的条件1.学生学习满两个学期,主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在70分以上,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可申请辅修。
2.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学科性质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四、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1.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学生必须按教务处的要求办理注册、缴费、选课手续。
2.某专业辅修、双学位课程教学应与该专业主修专业低一年级的相同课程教学同步进行。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各类课程上课时间允许有三分之一的冲突。
3.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修满辅修专业的总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4.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修满辅修专业所需双学位课程的学分,完成并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可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5.学生在辅修专业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6.学生若想终止辅修、双学位学习,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终止辅修申请表》交教务处办理终止辅修手续,其已学辅修专业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4fbfef0d5bbfd0a79567375.png)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
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工作,以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园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高校推行校院两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高校推行校院两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9c5e9230722192e4536f6d2.png)
民办高校推行校院两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实现我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本文对实施校院两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育分权科学发展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带来的规模急速膨胀,校级集中统一管理的跨度和难度加大,分级管理是普遍采取的做法,而我校在实施异地办学、完成学科布局调整后,也日渐需要实施校院两级管理。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是一种管理的新模式,是指通过改革,明确校院职责和权限,转变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下放管理权力,调整管理跨度,规范管理行为,使管理重心下移,对学校教育资源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层次,建立起学校宏观调控、以学院为中心的高校管理运行机制,以促进学科的整合和发展,激发各级组织的活力。
本文对推行校院两级管理过程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作一分析。
1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 学校法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因分权而降低高校的分权属于教育分权,而教育分权是指“现实背景中的规划者决定教育体系中的哪些要素(如资金、聘任、课程开发)可以分权,以及把权力分配到哪个层级(是地区、学区,还是地方、学校)"〔1〕。
高校推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就是要把权力(人权、事权和财权)下放给二级学院,使二级学院拥有完整的人事权和财权。
但在目前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权力下放主要还仅限于对事权的下放〔2〕。
由于二级学院不具有法人身份,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或风险,因此,学校法人所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风险并没有随分权的分散而减少,如学院无劳动关系的聘用权,且学院在经济上也远未达到足以承担诸如住房福利、医疗保障、家属安置等责任的地步。
学校作为法人单位则在拥有教师聘用权的同时还要承担教职工的许多社会福利和责任。
而如果学校缺乏对二级学院的决策把握,将会出现责任事故发生后才交由学校解决的局面。
因此,即便是分权,学校的责任依然重大。
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a1389e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8d.png)
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促进学校各部门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教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学校和学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坚持内涵式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部是学校负责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侧重发挥引领指导与协调服务的作用;学院是学校具体教学、育人的基层组织单位,发挥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根据学校组织机构职能划分,本规范中教学工作涵盖教学管理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工作。
第二章学校职责第四条发挥教学引领职能,重点发挥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精神,结合社会需求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教学改和发展的方针、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专业、中长期规划等,研究解决全性教学问题。
(二)组织全校开展上级和校级专业、课程、基地等教学项目的申报、建设、检查和验收工作;积极拓展科研项目申报渠道,引导全校开展科研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
(三)组织开展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成果评选。
第五条发挥教学服务职能:(一)为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各学院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为全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协调和整合资源。
第六条发挥教学管理职能,围绕日常教学运行和学生管理,制定宏观管理规范,实现管理科学、规范、有序。
(一)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具体要求;组织学院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变动。
(二)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实践实习基地及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三)教学运行的监控和抽查,负责全校公共选修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教材订购计划审核。
(四)全面负责省级、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校内考试的协调,试卷的印刷;试卷检查和考试工作检查;课程重修和补考的总体协调、备案、检查。
(五)建立学生成绩数据库,开展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系统管理;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的终审认定及毕业生成绩的终审。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6e5ed2f844769eae009ed5f.png)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
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工作,以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园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华师大管理规章制度
![华师大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30d94a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bd.png)
华师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华师大全体师生员工,凡进入校园者均应遵守。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秩序、学术诚信、安全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五条校园秩序是学校的软环境,是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
第六条校园秩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师生员工应遵守校园秩序,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二节纪律规定第八条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应出示有效证件,确保身份真实。
第九条不得在校园内喧哗、打闹、涂鸦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等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活动。
第三节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师生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临时禁入校园等。
第十三条严重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师生员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劝退、记过、开除等。
第十四条对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事件,将通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学术诚信管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十五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界的基本道德准则,是推动学术进步的根本要求。
第十六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术伦理,严守学术诚信,杜绝抄袭、剽窃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学术诚信管理应遵循尊重学术、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节纪律规定第十八条师生员工在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九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不得篡改他人论文。
第二十条师生员工应尊重学术成果,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造假造假。
第三节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学术诚信管理规定的师生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扣分、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管理规定的师生员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降级、劝退、开除等。
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f4507d561252d380eb6e30.png)
华中师范大学文件华师行字〔2007〕30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0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2007年6月27日印发主题词:公用房管理 办法 通知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录入:黄河 校对:岳奎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房产资源,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公用房,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或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所有房屋。
公用房系指产权属华中师范大学(无论是何种经费来源建成及所处地域),由学校安排给各单位使用的各种用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使用房屋必须符合学校发展总体规划。
公用房管理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现行无偿使用公用房制度,实行定额配置,凭证使用,分级管理,超额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建立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四条学校根据1992年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各类用房“分配使用细则”,各单位用房面积均根据“分配使用细则”核定,按用房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归入有关单位用房总额。
第五条各院(系、所)、部(处)和学校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分配使用细则”将房屋分配到各部门,并明确规定房屋用途和使用属性。
第六条各类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室、教研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按下达的党政、教学、教辅等事业编制数核定用房额度,纳入各单位用房总额度内。
第七条全校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其它教学用房,即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学生活动室等用房,所有权和调配权归学校,由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工部、研究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核定用房额度,委托各使用单位管理,纳入各院(系、所)和直属单位用房总额度内。
关于完善院系两级管理落实系(院)部、校区二级教育教学管理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院系两级管理落实系(院)部、校区二级教育教学管理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e0f0998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f5.png)
关于完善院系两级管理落实系(院)部、校区二级教育教学管理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及省教育厅有关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学院《章程》,科学构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管理体制和治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推进学院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学院各系(院)部、校区等二级教育教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内涵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现就落实学院各二级单位主体地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规范学院管理体制,着力调整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落实各二级单位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赋予二级单位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力,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充分激发和调动各二级单位的工作热情和办学动力,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二级单位主要管理职责和职权各系(院)部、校区作为学院二级教育教学管理实体,执行学院工作部署,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
具体管理职责为:根据学院授权和事业发展需要制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企合作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及提升方案,做好学生管理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管理;负责资产和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履行计划生育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开展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塑造优良的师德师风、教风学风;落实和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依据相关职责和职能,各二级单位拥有如下职权:(一)组织人事管理1、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负责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2、按照学院部署设置工作岗位,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选配人员;协助做好科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主选聘教研室主任;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管理,向学院报备奖惩情况;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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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
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工作,以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园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本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审核学位点申报或调整等相关事项、审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有关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