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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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纳税与会计32永泰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10份,号码02940478-02940487;(61)武汉和平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6196493;(62)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2214485;(63)武汉市江汉区黄马汽车租赁服务部新版通用定额发票450份,号码02788801-02788950、02788951-02789250;(64)武汉市顺美商社通用机打发票15份,号码00189666-00189680。

四、遗失武汉市其他税务原证:(1)武汉赫思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税盘,设备编号661527528547;发票专用章;账务凭证67份:2013年7月记1-9号、8月记1-6号、9月记1-4号、10月记1-5号、11月记1-5号、12月记1-6号;2014年1月记1-5号、2月记1-4号、3月记-4号、4月记1-7号、5月记1-4号、6月记1-5号、7月记-4号、8月记1-4号、9月记1-6号、10月记1-4号、11月记1-6号、12月记25号;2016年1月记1-42号、2月记1-9号、3月记1-38号、4月记1-39号、5月记1-10号、6月记1-18号、7月记-17号、8月记1-24号、9月记1-30号、10月记-17号、11月记1-32号、12月记-28号;2017年1月记-10号、2月记1-12号、3月记1-11号、4月记1-21号、5月记1-15号、6月记1-19号、7月记1-18号、8月记1-14号、9月记1-48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42号、12月记1-39号;2018年1月记1-16号、2月记1-18号、3月记1-20号、4月记1-19号、5月记1-21号、6月记1-20号、7月记1-23号、8月记1-48号、9月记1-40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68号、12月记1-68号;2019年1月记-41号;(2)樊永锋契税发票1002421600020069467;(3)袁勤凯(171)鄂地证00360090;(4)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江大店金税盘;(5)武汉市江岸区三和电器维修服务部金税盘;(6)武汉致恭商贸有限公司金税盘;(7)加罗美(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税盘;(8)武汉市硚口区矮子烧烤店金税盘;(9)武汉群顺贸易有限公司金税盘;(10)武汉市江岸区先锋五金门窗厂金税盘;(11)武汉市硚口区鸿达劳保服饰经营部金税盘;(12)武汉市江汉区金山印刷厂金税盘、发票专用章;(13)武汉市江岸区东方车行金税盘。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报税的税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报税的税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报税的税种农民合作社在成立过程中与公司有很多相似点但是有更多的不同之处,现在国家大力的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建设,因此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

及时了解政策才能发展好,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一个问题:建账有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软件,包括财务管理、会员管理、进销存管理等功能,可以根据需求选购。

另外:(1)还有农村三资管理软件、农村财务管理软件、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软件等(版本:单机版/网络版)(2)可以搭建县、乡、村三级农经信息网络平台和办公自动化平台(3)提供各种农村信息化解决方案第二个问题:报税基本税种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但对于合作社有部分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农业合作社最开始是⼈民公社的前⾝,经过改⾰开放现在发展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是农民可以进⾏互帮互助互通信息的经济组织。

它是传递各种信息的桥梁,把农民的⼒量集合在⼀起,争取农民利益最⼤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优惠政策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地流转有补贴,⽐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地种植⽔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转农户⼀次性每亩150元的奖励。

税收优惠:⼀般纳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产的农业产品免收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产品也免除增值税等。

⽤电⽤⽔优惠:规模化⽣猪、蔬菜等⽣产的⽤⽔、⽤电与农业同价;电⼒部门对粮⾷烘⼲机械电费按照农业⽣产⽤电价格从低执⾏。

2、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最低收购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扶持资⾦⼒度⼤,覆盖范围相对较⼩需要在项⽬通知后申报争取。

我国专项扶持⽐较多,⽐如:1、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要求单笔贷款不得低于100万或不⾼于60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地治理项⽬,扶持资⾦80-160万。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集中供⽓等沼⽓⼯程项⽬,扶持资⾦在20-80万。

4、“菜篮⼦”产品⽣产扶持项⽬,扶持资⾦10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财政补助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县⼀特”产业发展试点项⽬,龙头企业给与扶持资⾦100-300万,给与合作社50-150万。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概述:农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联合、劳务协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组织形式。

为了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以保障和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文将对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支持进行探讨。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管理等相关内容,对农业合作社提供了严格的法律保障。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国家对农地流转实施了一系列便利措施,例如实施三权分置、鼓励土地流转和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规模,为农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金融支持政策1.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服务,通过为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贷款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合作社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2.农业保险政策国家推行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各类农业保险产品,降低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资料进口税收优惠进口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机械设备、农药、肥料等产品,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税收减免或减半征收。

2.农业生产者个体户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个体户可以免征增值税,减轻农业合作社的税负,提升其发展动力。

四、补贴政策支持1.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国家在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对农业合作社实施奖励政策,通过发放补贴、给予用地优惠等形式,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2.农业科技补贴国家推行农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农业合作社开展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五、政策宣传和培训支持1.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加大对农业合作社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提高农民对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认知度。

2.培训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培训活动,提供管理、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培训支持,帮助农业合作社提升运营水平。

六、违法违规处罚为保障农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行,我国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6.24
•【文号】财税[2008]81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崇。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经济支持。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并适应相关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税收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税务登记,申领纳税人识别号,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会根据登记信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归类,并为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咨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政策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对其实行了一些税收免除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这也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减轻了其经营成本。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税,进一步刺激了其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税政策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土地使用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占用土地时可以享受减免或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了其土地成本压力。

其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使用的非农业建筑面积税收优惠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税款。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保留并及时更新相关的财务会计文件和税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023修正版农业企业免税规定[1]

2023修正版农业企业免税规定[1]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1. 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包括免税对象、免税条件以及申请流程等内容。

2. 免税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农业企业可享受免税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农民自愿依法组织的以经营为目的,农民依法经营、劳动、管理的法人或者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具有一定规模、较高农产品附加值,能够整合农业资源、引导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企业。

- 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指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咨询等服务,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为目标的机构。

- 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个体户、农业合作社等。

3. 免税条件农业企业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登记及证照齐全:农业企业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并持有相关证照。

- 合规经营:农业企业要合法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税种纳税额度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农业企业在免税期内,应当达到一定的税种纳税额度要求。

4. 免税期限农业企业免税的期限根据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免税期限为3至5年,具体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在免税期限内,农业企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种。

5. 免税申请流程农业企业若符合免税条件,可按以下步骤申请享受免税政策: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登记证件、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要求,填写免税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提交给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办理免税申请。

4. 审核和审批: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5. 领取免税证书:若申请获批,农业企业可凭证书在免税期间内享受免税政策。

6. 履行免税义务和承诺:农业企业在免税期间应履行相关免税义务和承诺,如按规定纳税、如实报税等。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为农民合作社减轻了经营负担,提供了更多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收入增加。

本文将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多种挑战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1. 入股资金免税:农民合作社的入股资金不纳税,这为合作社的正常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这一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共同分享发展红利。

2. 产品销售免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降低了农产品价格,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力。

同时,也促使更多农民将农田投入到农产品生产中,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 投资项目税收减免:农民合作社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根据投资额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这项政策激励了农民积极投资兴办农业产业,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和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得到农民合作社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使政策更好地为合作社发挥作用,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使农民了解并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简化合作社的纳税流程,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税收遵从度。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和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它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

然而,也要看到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

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改进政策,加强监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增加宣传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了解政策,激发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三)园艺作物的收入;(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

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

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产方式也在逐渐转变。

种植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促进种植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种植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一、政策背景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传统的家庭农场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而种植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等优势,逐渐成为农民选择的首选。

为了促进种植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种植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二、补贴政策内容1、土地使用补贴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补贴,每亩土地将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加入种植合作社。

2、生产资料补贴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购买的生产资料进行补贴,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

补贴金额将根据实际购买量进行核算。

3、技术服务补贴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补贴,包括培训、技术指导等。

补贴金额将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次数进行核算。

4、销售补贴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产品销售,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税收优惠政府将对种植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免税等,以降低种植合作社的税负,提高其盈利能力。

三、补贴政策实施效果通过对种植合作社补贴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补贴政策鼓励了更多的农民积极加入种植合作社,提高了种植合作社的规模和效益;另一方面,补贴政策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的竞争力。

同时,补贴政策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农资生产、农产品销售等,形成了良性的循环。

四、补贴政策的存在问题及建议1、补贴政策过于分散,缺乏整体性目前,补贴政策存在着过于分散、缺乏整体性的问题,导致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合作社补贴标准

农业合作社补贴标准

农业合作社补贴标准农业合作社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为了鼓励更多农民参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常常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下面将就农业合作社补贴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阐述。

1. 资金补贴很多地方政府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用于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补贴资金的数额通常会根据合作社的规模、业务范围、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测算。

同时,政府还可能根据当地的农业发展需要,对农业合作社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从而降低合作社的借贷成本,提升其经营效益。

2. 土地使用补贴农业合作社在发展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给予土地使用补贴的方式,为合作社减轻土地租赁成本。

这种补贴可以通过降低土地租金、减免或者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形式进行。

同时,政府也会鼓励和支持农民集体出资入股成立农业合作社,并为其提供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3. 技术培训补贴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需要有一支专业技术的队伍来支持,政府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的农业技术培训班,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提供相关的培训。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减轻农业合作社成员参加培训的费用负担。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也能够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经营水平。

4. 市场拓展补贴为了鼓励农业合作社发展多元化、差异化的农产品,政府可以设立市场拓展补贴,对合作社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进行资金支持。

例如,政府可以给予合作社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或是补贴合作社进行品牌推广、市场调研、宣传活动等费用。

这样可以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其产品的附加值。

5.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政府在税收方面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减免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发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热情。

以上是农业合作社补贴的相关参考内容,这些补贴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从而更好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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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要交哪些税?合作社税收规定2013-07-28 21:06:50来自中国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3、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7、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

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

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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