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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承载着保险责任,并向保险合同相关方履行赔偿责任,因此维持良好的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客户保障至关重要。
为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偿付能力评估保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偿付能力评估是对保险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进行评估,旨在预测和评估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为监管机构、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偿付能力监测保险监管机构应建立偿付能力监测系统,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
监测内容应包括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投资组合质量、风险承担能力、风险管理制度等,以及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其他方面。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反馈,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处于合理、安全的范围内。
三、资本管理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管和指导。
资本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对于保证偿付能力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应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本充足和安全。
监管机构还应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监测和资本调整等进行监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四、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
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监管。
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风险定量评估、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等内容,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
五、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能力之一,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时按额兑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的运行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本文将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适度保险原则、永续经营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
1.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包括资产风险和责任风险。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的稳定回报。
同时,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责任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保持充足的资金储备。
2. 适度保险原则适度保险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责任和收费水平时,要考虑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不能过度承保高风险业务,也不能滥用保险责任限制,保证保险责任与保费之间的合理匹配。
3. 永续经营原则永续经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注重长期盈利能力的保持和提升。
保险公司需要合理确定保费水平,确保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并通过加强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4.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信任。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准备金管理要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1. 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和程度,设计合理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确保资本充足率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能够满足实际风险的承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偿付能力评估(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投资收益率等。
评估结果应通过保险公司自身披露和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二)偿付能力评估应以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基础,注重对核心业务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他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偿付能力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应简明、科学,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解和参考。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应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整三个阶段。
监测阶段应每月开展,评估阶段应每季度开展,调整阶段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本补充或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四、风险测量指标(一)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量指标体系,以评估其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测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
(三)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测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五、投资收益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收益率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匹配,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风险暴露。
(三)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收益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策略和调整投资组合。
六、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结果、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偿付能力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监管和评估(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应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通过合理配置保险资金、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偿付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
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其经营风险特征、产品特点和资本规模,合理确定自身的偿付能力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明确偿付能力管理的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偿付能力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评估结果,制定补充措施,确保偿付能力水平达到或超过监管要求。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外部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便于监管机关、投保人和其他保险公司等各方了解其偿付能力水平。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合监管机关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核查和评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和周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偿付能力评估主要通过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风险监测阶段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暴露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阶段主要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赔款能力、清偿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并执行补充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评估结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补充措施。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机关报送偿付能力评估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七月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特征,制定偿付能力管理政策和制度,确保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偿付能力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的法律人员负责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的内控制度,包括偿付能力测算、风险监测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资本的管理,确保资本充足度以及保险业务风险的稳定承受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偿付能力测算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偿付能力测算规范,对自身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测算,并报送相关机构。
第十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测算应当考虑各类风险的影响,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测算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偿付能力的充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测算结果的有效使用机制,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风险监测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对业务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评估。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业务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偿付能力的准确评估。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业务运营情况及偿付能力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管理规定》总体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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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
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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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
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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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
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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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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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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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
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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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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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
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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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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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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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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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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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19〕1号)同时废止。
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一)重大投资损失; •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
遇重大诉讼; •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
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 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 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 管机构接管;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 •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
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 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 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 可负债的差额
•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 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 资产适用列举法。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 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 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 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 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 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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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
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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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
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
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 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 式。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 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 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 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 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合规。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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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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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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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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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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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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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低资本;
•
(七)实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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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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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
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
移和传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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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
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
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 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19 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 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 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 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 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 他事项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 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 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包括:
• (一)资产管理; • (二)负债管理; •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 (四)资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