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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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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吉政办发[2000]114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1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始终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一些市县,尤其是县、乡两级欠发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仍比较严重。
有的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发工资;有的只发基本生活费,影响了干部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工资发放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严格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发放,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得安排拨付工资经费。
资金调度较好的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可以同时发放。
资金调度比较困难的市县,工资发放要按照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先中小学教师、后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顺序进行发放。
二、工资发放标准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对工资发放标准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于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规定应发的工资要优先予以足额发放,一律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或计入档案工资;对于省本级出台的一些津贴、补贴等,要根据本地的财力可能,在确保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发放,不能不顾财力可能盲目比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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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吉政函〔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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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吉政函〔2017〕1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请审批〈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 (2016—2030年)(报批稿)〉的请示》(吉水文〔2017〕7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68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0.20亿吨。
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998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0.60亿吨。
四、要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松嫩湿地草原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统筹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灾后重建水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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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单位)20100913(颁布时间)20100913(实施时间)吉政办发[2010]32号(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灾后重建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灾后重建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灾后重建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今年,我省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造成大量耕地损毁。
为加快受灾地区恢复生产、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尽快开展水毁耕地复垦整理的部署和要求,为迅速开展灾后重建水毁耕地恢复整治,确保明年春耕正常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加快受灾地区水毁耕地复垦和恢复利用,进一步保障灾区恢复生产、农村稳定、农业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积极主动,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部复垦工作任务,确保明年春季可恢复利用的水毁耕地全面复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科学规划。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政府责任主体作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方整合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科学制定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实施计划,对不同水毁耕地实施分类整治,明确以项目形式和农民自行开展复垦的区域、整治标准、资金筹措、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二)群众参与,多方支持。
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灾区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组织灾区农民自救。
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积极组织农民参与灾区土地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受灾地区恢复生产。
同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三)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各地要结合耕地水毁程度,因地制宜确定恢复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要以发挥恢复水毁耕地功能为首要任务,以保证明年春季能够耕种为目标,本着节约资金、节约成本、积极发挥资金效益的原则开展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机构调整后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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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机构调整后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吉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机构调整后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吉政发[2009]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鉴于省政府机构改革对部分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部分机构调整后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省能源局由副省长竺延风协助省长分管;省环境保护厅由副省长马俊清协助省长分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由副省长金振吉协助省长分管;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省政府图们江地区开发办公室)由副省长陈伟根协助省长分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副省长王祖继协助省长分管,并联系吉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政府各位领导同志其他分工和在原有基础上组建的厅局工作分工不变。
附件:政府机构改革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一览表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政府机构改革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一览表┏━━━━┳━━━━━━━━━━━┳━━━━━━┳━━━━━━┳━━━━━━━┳━━━━━━┳━━━━━━━━━━┳━━━━━━┳━━━━━━┓┃韩长赋┃竺延风┃陈晓光┃马俊清┃金振吉┃陈伟根┃王祖继┃王守臣┃王云岫┃┣━━━━╋━━━━━━━━━━━╋━━━━━━╋━━━━━━╋━━━━━━━╋━━━━━━╋━━━━━━━━━━╋━━━━━━╋━━━━━━┫┃┃负责省政府常务┃协助┃协助┃协助省┃协助┃协助省长分管:┃协助┃协助┃┃┃工作,协助省长分管:┃省长分管:┃省长分管:┃长分管:省民┃省长分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长分管:┃省长分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族事务委员┃省商务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省国土资┃政府办公┃┃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科学技┃(受省长委┃会(省宗教事┃省外事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发┃源厅(包括┃厅(省政府┃┃持┃包括省能源局、省物价┃术厅(省知┃托分管)、┃务管理局)、┃公室(省侨┃展局;包括省机械设┃省地质矿┃参事室)、┃┃┃局)、省财政厅、省审计┃识产权┃省环境保┃省公安厅(包┃务办公┃备成套局、省经济管┃产勘查开┃省直机关┃┃省┃厅(受省长委托分管)、┃局)、省文┃护厅、省卫┃括省公安边┃室)、省旅┃理干部学院)、省住┃发局)、省┃事务管理┃┃政┃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化厅(省文┃生厅(包括┃防总队、省公┃游局、省经┃房和城乡建设厅(包┃水利厅、省┃局、省政府┃┃府┃局、省政府应急管理办┃物局)、省┃省食品药┃安厅消防局、┃济技术合┃括省水库移民管理┃农业委员┃政务公开┃┃全┃公室、省金融工作领导┃广播电影┃品监督管┃省公安厅警┃作局(省政┃局)、省交通运输厅┃会(包括省┃协调办公┃┃┃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发┃电视局(包┃理局、省中┃卫局、省公安┃府图们江┃(包括省高速公路管┃畜牧业管┃室、省政府┃┃面┃展研究中心(省政府调┃括吉林人┃医药管理┃厅交通管理┃地区开发┃理局)、省国有资产┃理局)、省┃新闻办公┃┃工┃查研究室)、省行政学┃民广播电┃局)、省人┃局)、省国家┃办公室)、┃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林业厅、省┃室、省政府┃┃┃院、省农村信用社联┃台、吉林电┃口和计划┃安全厅、省民┃省政府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粮食局、省┃各驻外办┃┃作┃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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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31742f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10.png)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调整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标准的通知吉财金〔2021〕17号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相关单位,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即防灾减损费用)管理,按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保本微利”的运行原则,落实国家降低综合费用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我省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灾防损费的支付范围为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森林保险业务,支付标准为不超过当年实收森林保险保费收入的15%。
二、防灾防损费主要用于省直国有林业局、省直相关单位及基层林业单位预防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购置防灾防损设备(装备)器材,开展防灾防损作业支付的相关劳务费用,以及开展森林灾害应急处理等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和承保机构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规范支付和使用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做到“账实相符”。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灾防损费使用计划、使用方向、使用项目等事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防灾防损费的监管,定期组织对防灾防损费的支出、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承保机构要按照相关合作协议和使用内容规范、及时提取和支付防灾防损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或渠道索要或提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费用。
四、本通知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前已经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可继续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我省原有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费用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https://img.taocdn.com/s3/m/2b4b581b5a8102d276a22f50.png)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厅字[2003]2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2
【实施日期】2003.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厅字[2003]2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调动干部购房补贴原则
(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所需资金以处理原所在地住房为主,同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
(二)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房时方能申请购房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291a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3c.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为目标,以降低灾害损失为中心,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能力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体系管理,突出科学防治,提高社会防范意识,为实现绿色增长和生态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服务保障体系全面建成,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美国白蛾等重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
1.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预警机制,科学布设监测点,建立健全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为重点的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网络。
加强林场(乡镇、街道)森保员和管护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责任,确保调查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b4f73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4.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吉政办函[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0]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后部分省直部门职责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伟根副省长副组长:丛红霞省政府副秘书长李铁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成员:徐晶省编办副主任罗亦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伟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张伟汉省科技厅副厅长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邹继宏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澎渤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孙铁省环保厅副厅长邴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于文波省农委副主任金德友省林业厅副厅长韩英珍省商务厅副厅长王立东省地税局副局长关景富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悦省统计局副局长王时阳省旅游局副局长冷希炎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副局长李大法省法制办副主任孙玉宁长春海关副关长秦伯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王志伟省对外友好协会专职副会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作进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副局长冷希炎兼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f65cf7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f.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吉政办函[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部分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副秘书长吴佩军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监察、卫生、人口、工商、质监、药监、法制、妇女儿童等方面工作,协助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工作。
联系省监察厅、省卫生厅(包括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红十字会、共青团吉林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副秘书长张大松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民族宗教、公安、安全、民政、司法、劳动保障、信访、人防、老龄、残疾人事业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管理局)、省公安厅(包括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警卫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包括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包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就业服务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驻吉部队、省武警总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
副秘书长慕海平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经济运行、建设、交通、信息产业、国有资产、安监、煤炭,有色地勘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经济委员会(包括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省建设厅(包括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交通厅(包括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烟草公司)、中国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东北电监局吉林电力监管办公室、省内各电力公司、省内各通信公司、省内各铁路分局、中国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省邮政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省国华资产管理公司、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省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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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省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
各市州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和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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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抓紧研究落实有关进入大厅的项目业务和工作制度,积极配合组建工作,确保省政务大厅建设顺利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十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根据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经验,提出建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的具体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
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行使政务大厅领导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和检查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
为工作方便,需调整成员单位,并明确具体组成人员。
(二)管理机构。
政务大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管理。
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基础上组建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一方面作为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作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管理工作。
1.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推动省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省直财务集中核算、省直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2)负责进入大厅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836e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ba.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重大意义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事关生态安全,事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事关民生,事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二、明确责任,做好退耕还林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完成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和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后续产业和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补植补造规划4个专项规划,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待国家批准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三、增加投入,落实好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按退耕还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其中省财政安排1元,县(市)财政安排1元。
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本级和县级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补助。
省财政对各地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补助与地方工作经费到位情况挂钩。
各县(市)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退耕还林规划一并上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a61d4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0.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吉林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吉林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987b53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70.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吉林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吉政办明电〔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吉林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定于2008年1月30日上午召开吉林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
届时,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
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7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分析2008年面临的新形势,部署今年各项任务;表彰奖励2007年全省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优秀服务单位和先进个人;签订2008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
地点:南湖宾馆主楼大剧场。
三、参加人员(一)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市(州)商务局、经协办、招商局(办)、开发办,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商务、经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二)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附后)负责同志。
(三)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同志。
(四)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及部分工业集中区(名单附后)负责同志。
(五)各地区和中省直部门受表彰的先进个人。
(六)邀请新华社吉林分社、人民日报驻吉林记者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吉林记者站、经济日报驻吉林记者站、光明日报驻吉林记者站、中国日报驻吉林记者站、国际商报、中国商报驻吉林记者站、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香港商报、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东亚经贸新闻、城市晚报、新文化报、长春晚报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四、其他事项(一)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务必于1月25日(星期五)16时前报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5b0d3c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c2.png)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吉财社指〔2020〕219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219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切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结合各地实际发放情况及任务量等因素,经研究,现下达你地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
相关要求如下:一、此次下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901社会福利和救助”科目;市县收入列“23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列“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210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等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请根据资金列支渠道,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分别纳入困难群众救助及优抚抚恤有关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四、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01a71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f3.png)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吉财资环〔2019〕638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19〕638号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财政局、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草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林业、草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七)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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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产[2010]596号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
具体为:(一)产权界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与管理范围外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或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直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cdc06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b4.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对所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设立和隶属关系划转的认证审批。
3.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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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产[2010]596号
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
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
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
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
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
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
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
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
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
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
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
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
具体为:(一)产权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
纠纷事项,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与管理范围外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或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直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二)清查登记
鉴于省财政厅已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减轻各相关单位工作负担,实现数据共享公用,避免重复浪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通过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了解掌握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资产信息等基本情况。
(三)资产处置和调剂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管理范围内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按照与省财政厅的职责划分,分别承担审核职能和审批职能。
1、承担的审核事项
(1)房屋、土地、车辆处置(不包括车辆报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房屋、土地、车辆处置事项(不包括车辆报废),由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
销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资产出租、出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规定提出申请,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5)资产评估的审核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2、承担的审批事项
(1)固定资产的调剂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进行资产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调剂手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管理范围内单位与范围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2)除房屋、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的处置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除房屋、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3)车辆报废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发生车辆报废事项,由单位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管理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省财政厅负责。
(二)为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相一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管理范围内拟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下发。
(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范围内单位所属的行政(包括垂直管理单位、驻外机构)、事业单位(除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仍由该单位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审批事项,按照审批权限,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该单位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应由省财政厅审批的,由该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省直机关办公楼大修经费”和“省直部门车辆更新(增配)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资产形成的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形成后应由产权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7]405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的规定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计入单位固定资产账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