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政策文件解读及联网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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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行文件法律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行监测技术指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区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要求——《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细则),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
“环境管理要求”第四项“信息公开” 。
形式——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国排证企业),东莞市企业事业环境
信息公开平台(重点排污单位)。
职责——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区分——自行监测数据联网率与在线数据传输率;年度报告与执行报告
发自灵魂深处的一问:为什么要做?
1、社会进步,人权发展,以人为本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时代。
2、法治社会的进步,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3、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从“猫抓老鼠”→“自证清白”→“公众监督” 从“达标排污”→“总量达标”→“质量达标”
4、发达国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之路的经验借鉴 欧美、日本从八十年代开始建立排污许可及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排污单位均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发布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关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2032 号)
企业自行监测政策文件
解读
主要内容
Contents
1、“自行监测”是什么? 2、“信息公开”是什么? 3、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4、 三大基础操作
一 “自行监测”是什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第二条:“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 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 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 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向社会公布;(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三)暂 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七)暂停发放排 污许可证。”
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职责——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区分——自主监测;自动监测(即在线监测)。
二 “信息公开”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 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 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的。
二 “信息公开”是什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第4.5项: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 开监测结果。 第7.4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执 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各行业废气、废水、无组织、周边环境、厂界噪声等外排污染物项目以及监测频次应当严格按照《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进行,其中已出行业技术指南的按所属行业指南要求执行,行业技术 指南未发布或行业技术指南未规定的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一 小结:“自行监测”是什么?
定义——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
一 “自行监测”是什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 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目的——源于企业自身管理需要,便于掌握工序工艺、产排污环节、清洁生产等效果,
自证守法、自证清白。
要求——《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细则),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
“环境管理要求”第一项“自行监测”以及“锅炉许可信息” 。
形式——有条件的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
二 小结:“信息公开”是什么?
定义——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
时、如实地将其环境信息向公众发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要求。
内容——(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
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 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 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区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要求——《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细则),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
“环境管理要求”第四项“信息公开” 。
形式——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国排证企业),东莞市企业事业环境
信息公开平台(重点排污单位)。
职责——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区分——自行监测数据联网率与在线数据传输率;年度报告与执行报告
发自灵魂深处的一问:为什么要做?
1、社会进步,人权发展,以人为本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时代。
2、法治社会的进步,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3、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从“猫抓老鼠”→“自证清白”→“公众监督” 从“达标排污”→“总量达标”→“质量达标”
4、发达国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之路的经验借鉴 欧美、日本从八十年代开始建立排污许可及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排污单位均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发布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关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2032 号)
企业自行监测政策文件
解读
主要内容
Contents
1、“自行监测”是什么? 2、“信息公开”是什么? 3、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4、 三大基础操作
一 “自行监测”是什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第二条:“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 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 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 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向社会公布;(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三)暂 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七)暂停发放排 污许可证。”
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职责——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区分——自主监测;自动监测(即在线监测)。
二 “信息公开”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 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 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的。
二 “信息公开”是什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第4.5项: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 开监测结果。 第7.4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执 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各行业废气、废水、无组织、周边环境、厂界噪声等外排污染物项目以及监测频次应当严格按照《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进行,其中已出行业技术指南的按所属行业指南要求执行,行业技术 指南未发布或行业技术指南未规定的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一 小结:“自行监测”是什么?
定义——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
一 “自行监测”是什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 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目的——源于企业自身管理需要,便于掌握工序工艺、产排污环节、清洁生产等效果,
自证守法、自证清白。
要求——《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细则),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
“环境管理要求”第一项“自行监测”以及“锅炉许可信息” 。
形式——有条件的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
二 小结:“信息公开”是什么?
定义——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
时、如实地将其环境信息向公众发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要求。
内容——(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
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 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 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