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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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缓解目前部分教职工无房居住的实际情况,根据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学院建设教师公寓的批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学院教师公寓建设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西校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
一、住房政策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我校建设教师公寓的批复,新建教师公寓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即教职工入住后只有居住权。
(二)新建教师公寓住房采取以成本价向教职工出售(成本造价根据建安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核算)。
(三)教职工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含在外研修、学习等逾期未归),公寓住房退回学校,学校向教职工清退原交款。
(四)选到新建教师公寓住房的教职工,原在学校购买的住房(不包括西校区四号住宅搬迁户),由学校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交易价,由学校购回出租给其他教职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校内承租的住房交回学校。
(五)新建教师公寓住房不得转租、转借。
(六)如遇国家、省、市住房政策调整变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新的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七)除拆迁户外,新建教师公寓和职工腾空旧房平方米价格分别进行交纳和退还,相互不做抵交。
二、分配的原则
(一)采用先按职称、职务划分人员住房面积的档次,然后计分排定次序,自选房号进行分配住房的原则。
(二)向高职称、高学历和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学院关于“人才兴校”的战略,实现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本次分房体现向高职称、高学历和教学一线教职工倾斜的原则。
(三)向无房教职工倾斜的原则。
(四)校内允许一处住房的原则。
(五)西校区拆迁户按拆一还一的原则。
(六)腾空房实行出租原则。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可以申请住房。
1、在2000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配偶单位)的教职工。在2012年7月31日前未享受过福利租房(包括配偶单位)的教职工。
2、由学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其他人才并未享受学校政策者。
3、按现有职称、职务与配偶单位分房相加建筑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相应控制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者(现有住房面积以2008年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为准)。
4、西校区4号住宅楼住户。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不能申请住房。
1、学校原有住房私自买卖他人者或由学校根据本人出售意愿以市场价出售给学校其它职工者;
2、辞职、自动离职、在外研修、学习等逾期未归教职工;
3、在配偶单位购买住房的教职工,且达到国家相应的职务、职称控制面积标准上限,或与配偶单位住房加本人校内住房达到国家相应的职务、职称控制面积标准上限者。
四、房源及面积
西校区204套,其中150平方米左右34套,120平方米左右102套,90—100平方米左右68套。腾出的旧房另行办法出租。
五、申请住房标准
1、校级、正高级职称150平方米;
2、正(副)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3、正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技师90—100平方米;
4、副科级干部、初级职称、高级工以下职称90平方米以下。
高一级可申请低一级的住房标准;低一级不可申请高一级的住房标准。
六、计分及选房办法
(一)计分办法
本次腾出旧房分配计分办法参照学校原分房办法中的计分办法计分。即:包括基础分、工龄分、校龄分、职龄分。各类计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工龄、校龄、职龄以人事处核定为准,职务以组织正式任命文件为准;职称以学校任职资格聘任文件为准。双肩挑人员以职务或职称中高的一项计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计分。
1、基础分
(1)校级计50分
(2)正高级职称计45分;
(3)正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计40分;
(4)副处级干部计35分;
(5)正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技师计30分;
(6)副科级干部、高级工计25分;
(7)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中级工以下计20分;
(8)对学校引进的已取得学位证书的博士研究生职称没达到副高者按副高计分(即40分),达到副高者高套半档计分(即42.5分),职称最高计分为正高。
(8)对2003—2004年度学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没有达到中级职称的按中级职称计分。
2、工龄分
工龄每年计1分。离退休人员计算到该同志退休为止。
3、校龄分
以人事处核定调入(分配)来我校报到之日起,每年计1分。
4、职龄分
聘任现职称(职务)每年计1分。离退休教职工计至离退休时止
(二)选房办法
1、本次选房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积分高低为序依次对全部可供住房进行选房。
2、选房者积分如有相同者,按以下条件确定选房次序:
(1)以国家承认的高学历者列前;
(2)以同类职务、职称早者列前;
(3)在我校工作早者列前。
七、其它
1、凡在本次分房中分到住房的教职工,校内原住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由学校购回,原住户按已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对待,住房补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腾空房出租给其它无房职工,房租按学校租房办法中的房租标准执行,即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4元(依据《关于印发xx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甘房改组[2004]2号文件)。学校从住户领取钥匙之后两月起计算租金。
2、凡本次分配新建教师公寓的未婚职工,若结婚后在校内出现一户两套住房者,必须无条件原价退出一套住房。
3、教职工新建教师公寓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须真实有效,后勤处、人事处、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