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门供货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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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供货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人防门供货安装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供货地址:
三、供货规格、数量:
乙方供货的具体明细应由乙方以表格形式向甲方提交并加盖乙方公章,该供货明细表应载明乙方承诺提供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使用地点等内容。经甲方核定并盖章确认的供货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防门供货规格和数量详见6.1。
结算时凭甲方成本中心、工程部、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供货单按实结算。如实际供应量超合同供货金额2万元以上,需凭甲方工程部、成本中心核定的采购计划单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并有权拒绝付款。实际供货量超合同量20%以上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招标。
四、供货时间:
乙方的具体供货时间由甲方指定。每天的供货量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供货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足量供货。本项目要求在年月日前完成全部供货。
五、质量要求、验收规范:
按RFJ01-2005要求及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人防办验收标准规定,达到优良标准。如因乙方原因本工程未能一次通过人防部门竣工验收,乙方应双倍退还已收货款,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六、合同价款及结算
6.1本合同总价为元。合同价款明细见下表:
6.2结算方式:
该价格已包含了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产品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油漆费、税金、运输及原材料的价格体现、招标文件所含所有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等。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双方凭甲方签单结算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再行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结算总价=固定综合单价×按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量。乙方待供货完毕后,凭甲方工程部、成本中心共同签署的供货单与甲方进行结算。
,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七、付款方式:
7.1.人防门门框预埋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10%;
7.2.乙方供货至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40%;
7.3.安装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70%;
7.4.乙方负责通过人防及各政府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后,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付至审计结算总价的90%;
7.5.结算总价的1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
清;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须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如人防及各政府部门验收不合格,余款作为违约金不再支付。
7.6.各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交由中国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付至90%时需
开具至结算审定总价的100%(含10%质保金)。
7.7.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进度款时按实扣回。
八、交货、施工地点:乙方应在甲方的工地向甲方交付货品,交货地点即为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九、货物包装、运输条款
乙方提供的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货品在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不致遭受损害。乙方不应回收包装物。
乙方应自行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自行承担相关运输、保险等费用。货到工地由乙方自行负责卸货。
十、甲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三条及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