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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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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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其内容和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其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和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二)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就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就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就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根据其内容与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就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其实质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与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与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与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二)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诉讼就是指法院、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与。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就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她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概念题陪审制(武汉大学2013年研)答: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它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

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实行过或者仍然在实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①陪审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接近司法,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②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③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⑤有利于普法教育。

二、简答题1.简述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中财2014年研)答: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所设立的一项制度。

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可以避免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其偏私性而造成裁判不公。

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自行回避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避规定》中对自行回避的情形作了如下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简述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中财2012年研)答:(1)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制度。

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理对象不同
审判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上诉审的特点: 1.上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
在于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
2.上诉的对象是未生效(或曰未确定)的 民事裁判; 3.上诉的内容是请求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 院的裁判,并撤销或变更该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性质的三种不同学说: 1.复审制说。上诉审法院对第一审案件完全重新审
理,一切从头开始,一审中的一切诉讼资料于第二
审无效,第二审法院应重新收集、调查诉讼资料。
2.续审制说。上诉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以第一审的
诉讼资料为基础,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比利时、西班牙、希腊、荷兰)。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部分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 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 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 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章 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章 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一、概念题1.诉讼和解(人大2006年研)答: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

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任意的。

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2.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1)两者的含义①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2)二者的联系二者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都是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补充。

(3)二者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②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③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简答题简述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武汉理工2010年研)相关试题:论法院调解原则。

(论述题,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

后者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任何勉强的成分。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ADR2.诉与诉讼请求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4.普通共同诉讼5.管辖恒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4.根据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评述我国现行的民事起诉制度。

2.论述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在程序上的不同。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2万元,并在《A市日报》上登报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周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但未按期赔礼道歉。

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促周某履行判决,但周某始终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多长时间?为什么?(2)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为什么?(3)在周某拒绝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4)假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周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周某可以不赔礼道歉,但须另付王某1万元赔偿款,执行法院得知后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ADR答: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

ADR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

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因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即诉讼当事人虽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

(2)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①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

②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

③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诉讼行为,可能需要在外国完成,需要外国法院的配合与协助。

④涉外民事诉讼涉及法律冲突与适用。

各国对同一法律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产生法律冲突。

涉外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准据法的问题,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与实体法的适用。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在适用特别规定时,仍应遵循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为涉外民事案件。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在我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自应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3)民事纠纷的分类①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②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见表1-1)(1)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的特征有:①无中立的第三者介入;②纠纷解决过程表现为非程序性;③解决途径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

私力救济根据法律性质又可分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济,法定的私力救济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包括法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国家一般赋予这些纠纷解决结果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该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存在。

(3)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这就是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具体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在民事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民事诉讼制度。

诉讼有两个特点: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表1-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3.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1)ADR的主要形态和特点①和解,是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其主要特性是:a.高度自治性;b.非规范性。

②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总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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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两审终审制度1.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两审终审制实际上是指适用于民事纠纷(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诉讼”制度。

(2)两审终审制是指审判民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制度。

(3)诉讼案件经过两级审判且已告终结的,如果确实存在导致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事由,可以提起再审。

2.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确立及其历史演变(1)两审终审制的确立。

1951年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1954年确立了我国统一的两审终审制的司法体系。

(2)两审终审制的演变。

1979年在审级制度等基本制度上大致恢复了1954年的原状。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以基本相同的措辞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1991年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主体。

2007年大大增加了由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分量。

2012年修正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受理审查再审进行了一些规范,同时增加和强化了检察监督的分量和力度。

3.关于建立有限三审制的理论探索有限三审制,是指案件在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仍可将法律问题提交作为第三审的最高法院解决。

有关三审制的几个基本问题:(1)三审程序的功能,是统一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与渐进发展,而不是用于纠正错误判决或为当事人的私权保障提供救济。

(2)三审程序解决的事项,只能是法律问题,而不审查或决定事实问题。

(3)三审程序的启动,原则上是由二审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的概念与功能(1)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单数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度的功能①运用集体智慧,保证审判质量。

②形成内部监督,防止个人恣意。

③平衡多元价值,分担制度风险。

2.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程序(1)合议庭的组成一般是三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一、概念题1.再审程序(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重审与再审(西北政法2006年研)相关试题:重审——再审(武大2004年研)答:(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①针对的判决不同。

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

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3.民事抗诉(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视频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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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视频精讲!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讲师:田海鑫课程学时:31视频数量:30目录说明:本课程共包括30个高清视频(共41课时)。

序号名称1 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2 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 第3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4 第4章诉权与诉5 第5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6 第5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2)7 第6章多数当事人(1)8 第6章多数当事人(2)9 第7章主管与管辖10 第8章民事诉讼证据(1)11 第8章民事诉讼证据(2)12 第9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13 第9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14 第10章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15 第11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16 第12章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17 第13章第一审普通程序(1)18 第13章第一审普通程序(2)19 第14章简易程序00:42:5020 第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21 第16章第二审程序22 第17章再审程序23 第18章特别程序(1)24 第18章特别程序(2)25 第19章民事执行总论(1)26 第19章民事执行总论(2)27 第19章民事执行总论(3)28 第20章民事执行分论29 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0 第22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内容简介本课程是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网授精讲班,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讲解教材章节内容。

【辅导内容】(1)精讲教材核心考点。

按照教材篇章结构,讲解教材的重难知识点。

(2)串讲名校考研真题。

通过分析历年考研真题,梳理命题规律和特点,分析名校考研真题出题思路。

考虑到课时的需要以及相关知识点的难易程度,对于一些简单的、考试不易涉及的知识点,本课程不予以讲述或一带而过,故建议在学习本课程之前提前复习一遍教材。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又是终审程序。

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主要区别(见表16-1)表16-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3)上诉的特点①上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

②上诉的对象是未生效(或未确定)的民事裁判。

③上诉的内容是请求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判,并撤销或变更该裁判。

④对于起诉和初审而言,法律对上诉行为和上诉审程序有一些特别的限制。

⑤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上诉可分为第一次上诉(又称第二审上诉或控诉)和第二次上诉(又称第三审上诉或上告),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4)第二审程序的性质①复审制说。

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它与第一审无关,第一审中的一切诉讼资料于第二审无效。

当事人可不受限制地提出新事实、新证据;第二审法院应重新收集、调查诉讼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②续审制说。

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于第二审仍然有效;当事人在第一审没有提出,或虽然提出但未经审理的诉讼资料,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

③事后审制说。

该学说认为,第二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到的诉讼资料为依据,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只能就笫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进行审查,而不审查第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

(5)二审新证据提出的限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并没有任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①新证据内容的限制。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概念题1.涉外财产保全(人大2004年研)答: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并不完全一致,它具有如下特点:①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②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

③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则不存在此问题。

2.司法协助(华东政法2003年研)答: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

司法协助实质上是一种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提供的司法便利或者帮助,因此,互惠互利原则是落实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

从国际社会通行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范来看,各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关于向国外转递诉讼文件或委托书的途径;②关于受托国家履行司法协助的条件;③受托国家履行委托的程序;④被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委托书的文字;⑤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

3.特殊司法协助(中南财大2007年研;华东政法2004年研)答: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

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

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二、简答题1.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涉外财产保全2.代位申请执行3.重审与再审4.自认5.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答辩。

2.简述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要件。

3.哪些人不得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4.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2.论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对策。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甲将乙和丙诉至法院,称:乙于2005年8月1日向甲借款1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10%;丙于2005年10月1日向甲借款4万元,期限4个月,年利率8%。

期限届满后,乙和丙均未向甲归还借款和利息。

甲向法院提交了乙、丙所写的借条,请求法院判令乙、丙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后,乙答辩称:从未向甲借过钱,借条是甲胁迫他写的。

起因是乙与甲妻的婚外情被甲发现后,甲以名誉受损为由要求乙赔偿10万元,否则就向乙的单位告发。

因乙当时没有钱,甲就逼迫乙书写了这张借条。

丙答辩称:在2005年12月3日,因甲的儿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已经向甲归还了全部借款并支付了利息。

问:(1)甲向法院提交的乙、丙书写的借条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哪种证据?这些借条要具有证据效力,需具备什么条件?(2)乙和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还是必要共同诉讼人?请简要说明理由。

(3)乙答辩称借条是因受甲的胁迫所写。

对于这一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简要说明理由。

(4)如果甲只承认丙已经还款1万元。

甲的承认具有什么效力?(5)如法院查明甲胁迫乙书写借条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涉外财产保全答: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章 民事诉讼功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章 民事诉讼功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民事诉讼功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武大2007年研)答: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的对象不同。

平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公民;而同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外国人、外国组织。

②含义不同。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诉讼权利相同;而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武大2005年研)答: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

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者的区别在于: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内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给予其同样的待遇;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当外国法院对内国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内国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3.法院调解(中山大学2014年研)答: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4.辩论原则(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程序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程序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诉讼程序的保障机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全1.保全的概念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争议的标的物以及某种特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针对财产采取的保全主要表现为对标的物或争议财产的限制处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时间为限,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大类。

2.诉前保全(1)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可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行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2)诉前保全的条件①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通常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要转移、处分财产,或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有关财产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者侵权行为正不断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②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

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纠纷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起诉前保全的申请,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④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认为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认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3.诉讼保全(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其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一、概念题1.证据(复旦大学1996年研)答: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

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总是以这八种形式中的某一种作为载体而进入诉讼的。

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地把握:①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②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③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证据能力——证明力(武大2004年研)(2)证据能力(武大2009年研)答:(1)两者的含义①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先决条件,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材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法院才能够将它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才具备证据能力。

②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虽然各类证据对待证的案件事实都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证明作用的大小却不尽相同。

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由于诉讼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判断事实真伪、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和法官的认识活动。

(2)两者的区别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①所属的范畴不同。

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采纳。

而证明力涉及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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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3.1 起诉和答辩
3.1.1 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起诉和口头方式起
诉。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 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1.2 答辩 简易程序的答辩方式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以口头或者书面的 方式进行答辩。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 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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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4.3 小额争议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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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4.4 小额诉讼程序的规范适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程 序的特殊规定,因此,没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程序问题,首先应当适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因为小额诉讼属于简易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 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部 分也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应《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中的相关 规定。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也是如此,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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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一、概念题1.代位申请执行(人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代位申请执行(北师2002年研)答:代位申请执行,也称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收取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强制执行三个阶段。

它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及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省略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实体审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未经实体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融合在一起进行处理。

2.轮候查封答:轮候查封是一种特殊的查封制度。

当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预查封后,其他法院就该财产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或预查封的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自动失效,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或者轮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并且依次轮定。

3.可替代行为答:可替代行为,是指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属于可由他人替代实施的行为。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

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二、简答题1.简述执行措施的分类。

答: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

(1)根据执行措施能否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来分,可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措施是以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隐藏、变卖、毁损为目的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变价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执行措施;(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来分,可分为间接执行措施和待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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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一、概念题民事上诉(西北政法2004年研)答: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

诉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1)第二审程序的含义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故又称之为终审程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司法体制下,第二审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意见,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第一审裁判的审查,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③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

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持正确的第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第一审裁判,有助于严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的发展。

2.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财2011年研)相关试题:(1)依据民诉法,提起上诉应具备哪些条件?(武大2007年研)(2)民事案件提起上诉应具备哪些条件?(北京化工大学2007年研)答: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案件提起上诉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①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对诉讼标的具有实体上的权利或义务而享有上诉权,可以作为上诉人。

②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对诉讼标的负有义务而享有上诉权。

③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⑤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①允许上诉的裁判必须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包括: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驳回起诉的裁定;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②对于下列民事裁判,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b.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c.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的判决和裁定;d.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③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4)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此外,当事人还应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

3.怎样理解民事上诉审的审理方式?(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论上诉案件的审理形式。

(武大2009年研)(2)如何确定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两种方式。

(1)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这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把开庭审理作为原则予以规定。

(2)径行判决第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径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①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径行判决不等于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

径行判决和书面审理的区别在于径行判决是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之上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需开庭而直接作出的裁判。

4.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华东政法2006年研)答: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论述题论上诉案件审理之特点。

(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以及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应当开庭审理。

②对下列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判:a.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b.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c.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诉案件的调解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四、案例分析题1.一日,刘某在某村村民王某家的院子里被一条狼狗咬成重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一万元。

刘某事后了解到,狼狗系王某同村村民谢某所有,谢某因外出探亲委托王某代为看管。

刘某出院后要求王某和谢某赔偿均遭拒绝,遂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浙大2008年研)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刘某将王某和谢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元。

问:王某和谢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2)王某和谢某辩称:当时狼狗被拴在院子里的柿子树树干上的。

损害发生的起因是刘某擅自闯入院子偷摘柿子树上的柿子,见有狼狗就用棍棒驱赶,狼狗受到惊吓,挣脱绳索并将王某咬伤,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则称:当时因为口渴,敲门进入王某家讨杯水喝,一进院门即见一条狼狗飞扑上来将他咬伤。

事发之前,狼狗正躺在墙角,并没有被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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