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五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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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权益保障机制1.加强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林权的定义、范围、性质和归属等,并规定相关的执法机构和处罚措施,加强对集体林权的保护。

2.建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林权产权确权登记制度和林权交易市场,确保集体林权的流转和交易有序进行,并加强集体林权的资产评估、审计和监管工作,保障农民权益。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管理和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集体林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集体林权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优化林权流转机制1.建立多元化林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和交易,建立多元化的林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和市场参与者参与集体林权的流转,提高林地利用效率。

2.加强流转环节的规范:加强集体林权的流转环节监管,确保林权交易的真实合法,杜绝虚假交易和买卖林地的行为,防止资源流失和乱象发生。

3.加强流转价格的监管:制定流转价格的政策,明确流转价格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加强对流转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保障农民利益。

三、促进农民增收1.提高林地利用效益:通过引导和推动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上经济,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林下种养结合项目、林果经济等。

2.推动农民参与林权经营管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林权经营管理,提高对集体林权的了解和管理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来源。

3.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防止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通过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1.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向农民普及集体林权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对集体林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加强对地方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干部对集体林权政策的了解和意识,增强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对策作者:杨丽琼来源:《现代园艺·下半月园林版》 2014年第12期杨丽琼(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国有林管理局,云南宁洱 665100)摘要:在我国,林业一直是发展前景较大的行业,但是由于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使我国的林业发展一直处在低迷状态。

近年来,在不断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举措下,林权流转过程逐步浮现出很多问题。

鉴于此,本文阐述了林权流转相关的规范,分析了现今林权流转过程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规范集体制化的集体林权,对其改革的目的应把盘活经济、提升收益放在首位。

但根据目前改革林权制度的效果,“望林兴叹”这种现象依然常见。

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和实施方式这2方面。

变革林权流转制度是改革集体制林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有关制度的约束下,改革分为2个阶段:承包权阶段和经营权阶段,规范化林权流转制度已成为有关学者长期探究的问题。

本文根据目前林权流转及其规范化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旨在对我国集体制林权制度中的林权流转规范化提供借鉴意义。

1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1.1流转行为方面流转行为方面的不规范主要存在于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林权流转中经常存在很多管理困难的隐性行为。

而这些不规范又主要体现在承包政策和经营政策中,政府仅仅强调流转作用和集体管理方面的优势,利用权力强制推行这些政策以提高本村的经济。

由于这些强制行为,集体林地很容易被侵犯,在没有政府的干预和制止下,集体林地私自进行转包的情况难以根除,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集体林地的经济利益。

1.2不完善的政策法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一套完整关于林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这直接导致一些流转行为没有法律支撑,因此,造成流转的随意性,而无法可循的流转加剧了林地价格、林权所有人的混乱。

林地价格方面仍存在一些地区利用目测的估算方式,使得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道路及发展方向

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道路及发展方向

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道路及发展方向林权制度是我国林业体制和政策的核心,而林权制度改革则是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有效地产权制度是各种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从我国现阶段的林业制度产权的特点来看,林权的特殊约束性和外部性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因此,自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林业产权制度也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

其中在第三次重大改革中,林业产权制度由人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

此后的改革也都是在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此期间我国集体林地建设取得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集体林权制度虽然经过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我国全面推进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集体林权改革的总体目标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1.产权明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林地承包期位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部的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对商品林,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利用自然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

林木的林地权属与土地流转一、林木林地的权属林地的权属是指对林地及其上的林木拥有权利的主体。

在我国,林地的权属既包括国家所有的国有林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集体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的林地所有者,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1. 国有林地的权属国有林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林地。

国有林地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国家对国有林地有所有权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国有林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国家。

2. 集体林地的权属集体林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组织管理的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林地的权属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民在集体林地上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利,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

二、林地流转的概念林地流转是指通过出让、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将林地的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林地流转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限制,旨在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林地流转的原因和目的1. 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林地流转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将那些不适宜自然条件下发展林业的林地流转给有经验和技术的经营主体,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2. 推动林业产业发展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参与林业产业,促进林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3. 增加农民收入林地流转可以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所有者(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同时农民承包林地的收益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4.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的林地流转可以推动合理的林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四、林地流转的方式和步骤1. 流转方式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租赁承包、互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11月8日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国乡合作集体所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天然林)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三)林权首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集体林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争议的,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除转让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第五条集体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三)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林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颁证。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林改[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林改〔2011〕1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为规范林权流转,切实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稳定农村林业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按照建设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林权保护机制,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流转市场,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二)坚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维护农民依法享有林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流转主体地位,不断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任何形式的林权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时,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林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价格也可以共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评估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有效剩余期限。

(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林权流转。

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林地和林木,严禁将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严禁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低价流转,切实防止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垦林地等现象。

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的思考

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的思考

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的思考摘要:林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种天然资源,它既能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又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集体林产权的改革力度,在这一进程中,林地林木的流转问题逐步显现,亟须对林地进行有效的经营。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规范,才能获得较好的结果。

本文首先对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林权流转的含义、内涵进行了阐述,然后对目前我国森林资源开发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我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中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问题;规范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免除农业税改革以后的“农村第三次改革”,是继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山林,林业“三定”和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后的又一次林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破解“三农问题”和林业难题的重大机遇和途径,也是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举措和保障。

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的目标主要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

2、集体林权流转的重要意义集体林权流转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内容和有效途径;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积极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社会资本等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做大做强林业产业,提升林业经营发展水平,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及内容3.1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集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集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集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减少,我国农村集体林地流转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集体林地流转是指集体林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加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集体林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集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的。

1. 促进林地集约经营。

通过流转,将零散的集体林地整合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林地利用效率。

2. 保护生态环境。

规范集体林地流转,可以有效避免林地过度开发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增加农民收入。

流转后的集体林地可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林地经济效益,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实施方式。

1. 制定流转规定。

明确集体林地流转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方式,规定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具体规定。

2. 加强监管管理。

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制度,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

3. 完善激励机制。

为鼓励集体林地流转,可以采取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提高流转的吸引力。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对集体林地流转的理解和认同,促进流转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法律保障。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林地流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完善服务保障。

建立流转服务平台,提供流转咨询、评估、合同撰写等服务,为流转提供全方位保障。

3. 加强资金支持。

加大对集体林地流转的资金支持力度,为流转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

五、实施效果。

1. 林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2. 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林地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提升。

3. 农民收入得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得到促进。

六、总结。

集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农村集体林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切实加强对集体林地流转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中国林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促进集体林权的流转和资源的配置,推动林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本文将从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和存在问题、推进林业现代化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1. 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可以促进林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将零散分散的林地整合成规模化经营的林业基地,从而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增加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和供给。

2. 促进农民增收通过集体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业资源优势地区农民的增收。

将林地流转给专业的合作社或企业经营管理,不仅可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技术水平的提升,还可以通过分红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到林地经营的收益。

3. 促进生态保护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可以推动林业现代化,提高林地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意识,减少滥伐和环境破坏现象,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 流转障碍多当前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依然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如林地流转手续复杂、流转成本高、政策不明朗等,这些问题使得许多林地无法流转出去,影响了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我国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的法规政策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流转标准和规范,导致流转交易缺乏保障,使得林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林地流转收益不明朗在集体林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对于流转后能够获得怎样的收益并不是很清楚,这造成了一定的观望心态,限制了林地流转的发展。

三、推进林业现代化的建议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政府应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立法和监管,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法规制度,明确流转程序和标准,引导和规范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的公平和合法性。

2. 降低流转成本为了促进集体林权流转,政府可以适当减少相关手续的办理成本、优化流转手续流程,为流转双方提供支持和帮助,降低流转成本,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篇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

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定和林地利用制度知识的宣传,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林地、林木的市场价格水平等信息。

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全国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五条林权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到流转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林权流转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流转合同登记备案。

第六条办理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林权流转合同;(三)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四) 流转林权的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实施方案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实施方案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林地的承包流转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是指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流转的行为。

这一举措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方案。

1.政策支持。

为了促进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政府应出台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鼓励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林地的承包流转。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流转程序。

在实施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由集体所有者或授权代表召开民主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并通过决议书确定承包流转意向。

然后,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承包流转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最后,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登记备案。

3.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包流转协议的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对承包流转经营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顺利实施。

4.技术支持。

为了提高集体林地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课程,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林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5.宣传推广。

为了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应当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相关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集体林地承包流转。

三、总结。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出台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术支持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的顺利实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集体林权的私有化和流转问题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1.林权流转的背景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林业资源私有化的趋势和需要,而林权流转作为该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意义。

林权流转能够实现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林权流转能够促进林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减少林地的碎片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林权流转的实施也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激发其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林权流转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林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存在权属纠纷和矛盾,导致林地流转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于林权流转的政策和利益分配不够清晰,导致流转难度大,流转价格不合理。

一些农民对林地流转认识不足,存在信任缺乏,抵触情绪重等问题,也制约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林权的规范也成为了极为重要的问题。

林权规范是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对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林权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林权规范的实施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林权规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林权乱象严重。

林权规范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对林权规范的认识不足,也制约了其规范实施。

三、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的解析和对策针对上述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解析和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

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

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

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对中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进行的改革和完善。

在过去,中国农村地区的林木资源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控制,个体户或村民通常只能享有使用权。

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保护林木资源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更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激发林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林权确权登记:对集体林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每个集体经
济组织或个体农户的林权范围和权利。

2.林权分置和流转:将集体林权与农户个体财产权相分离,可
以让农户自主决定林地的使用、出租、转让等经营管理方式。

3.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林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林地分配给
个体农户,使农户能够长期租用或承包林地,从而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

4.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农民将集体林地作为经济活动的发展
领域,促进林业产业化和农民的市场化经营。

5.保护生态环境: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强调保护
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加强对集体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可以更加自主地管理和经营集体林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同时,合理的林地经营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推动可持续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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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五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旨在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从五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一是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

为保护农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

国有单位或乡(镇)
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是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变更林权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流转。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四是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五是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

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农民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

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需要流转的,
其流转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提出,各地要全面核查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

《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做好集体林权流转服务、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等工作,通过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登记、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管理和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六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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