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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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外商投资公司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子公司与母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 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特别规范: 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 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 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 经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
主讲:吕惠平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章程 公司的决议 公司的担保
公司股权的转让
一、概述
(一)公司与法人
法人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二)营业执照
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 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一、概述
(6)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 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 出资,最低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 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
一、概述
❖ 责任承担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外商投资公司 三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后,公开发行股份的,应依相应的法定条件办理;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
可以是无限责任形式。 ❖ 外商投资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公司法。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第196条 ❖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概述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Leabharlann Baidu立中介绍) (5)母公司、子公司
依照公司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 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 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一、概述 ❖职能与法律形式
工厂 商店 宾馆 (经营职能)
独资(无限责任) 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有限责任) 法律形式
❖责任形式
一、概述
企业
企业债权人
企业
企业债权人
股东 (无限责任)
股东 (有限责任)
一、概述
(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概念及分类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特征如下: ❖ 法人人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 团体性 ❖ 营利性 ❖ 公司的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一人公司
首次出资不低于20%, 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出资不
不低于3万元,其余两年 低于最低注册资本20%;募集
内缴完,投资公司5年内 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股份
缴完
总数35%且不能分期缴纳,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公司形式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转化,须符合设立条件,规则: ❖ 变更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且须经2/3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 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
一、概述
❖ 高管兼职限制 董监高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而非选举。 (2)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规定: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
❖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 政权力控制公司。
(5)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 ❖ 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的设立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设立方式 最低资本金 出资
1-50人,发起人;自然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全部认购份 发起、募集(发起人认购一定
额)
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
最低3万元,一人公司, 500万元; 10万元(一次缴足);
❖ 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 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概述
❖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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