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培训计划
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培训计划一、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现状分析1. 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的危害非法行医者通常没有接受系统的医学教育和培训,在没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活动。
这些人可能没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和技能,甚至缺乏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轻则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重则直接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
2. 非法行医对医疗行业的负面影响非法行医不仅损害患者的利益,也给医疗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会削弱正规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
其次,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危机,导致就医环境的紧张和不稳定。
再次,非法行医会损害医生和医护人员的职业形象,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3. 非法行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非法行医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导致非法行医者不受到有效的打击和惩罚;二是患者就医观念不够成熟,对非法行医缺乏警惕和辨别能力;三是非法行医者利用法律漏洞和非法获利渠道,存在较大的经济诱惑。
二、采供血非法行为的危害及现状分析1. 采供血非法行为对供血安全的影响采供血非法行为可能导致血液质量不合格或者带有传染病病毒,给受血者带来感染风险,严重危害供血安全。
一旦出现感染事件,将给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带来巨大的责任和舆论压力,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2. 采供血非法行为对医疗秩序的打击采供血非法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害受血者的健康,还可能打乱医疗秩序,削弱正规采供血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医疗行业的正常发展。
一旦出现采供血非法行为,将给正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带来影响和负面评价,降低社会公众对采供血机构的信任和认可度。
3. 采供血非法行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供血非法行为在一些地区和场所仍然存在,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采供血非法行为的空子和漏洞;二是一些个体或团体为了图利,通过非法手段进行采供血活动,忽视受血者的健康安全;三是受血者对采供血活动的认知不足,容易成为非法采供血者的受害者。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强以及卫生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而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生的依赖和信任也在逐渐加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医生身上所承载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因此医疗行业也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非法行医现象就是比较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现象之一。
为了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打击,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接下来将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机制。
一、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定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指的是将非法行医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给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现状在我国,存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他们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却依然在开展医疗服务。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了非法医疗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些采用“魔鬼培训”等方式培训的“医师”在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受患者的就诊,给患者做手术,给患者开药等等,这些行为也是“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发挥作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他有利于形成起来一种法律的威慑机制。
在以往的时间里不少的非法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都是不被打击的,而现在有了司法移交的机制后,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可能会被其他人举报,这样就会被卫生行政和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进行严格的打击和镇压。
另一方面,利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各部门职责。
因为非法行医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因此如果能够统一调查处理,协商各部门职责,那么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够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存在的问题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虽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非法行医相关情况汇报
关于非法行医相关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行医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非法行医的相关情况,特向上级部门进行情况汇报如下:一、非法行医的现状。
近年来,非法行医事件屡有发生,涉及范围广泛,涉及人群众多。
一些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没有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风险。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以低价诱惑患者,进行虚假宣传,进行非法医疗活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
非法行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隐患,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缺乏相关的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医疗水平无法得到保障,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2.医疗质量,非法行医的医疗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患者的病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管理,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出现不良后果。
3.社会治安,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给正规医疗机构和医生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非法行医的情况,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宣传,加大对患者的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引导患者理性就医,提高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警惕意识。
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语。
非法行医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亟需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非法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打击非法行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疗机构 出租承包科室现象 比较多见 J , 经过几年的 专项整治 , 这一现象明显减少 , 非法行 医以村卫生室 、 个体诊所、 乡镇卫生 院、 民营 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卫 生 机构 最 多见 。 1 . 3 非法 行 医现 象 屡 禁 不止 多 年 来 , 金 坛 市 投 入 大量的人力物力打击非法行 医, 规 范医疗服务市场, 但非法行医现象在金坛屡禁不止 。有些黑诊所被取 缔, 风头一过或者换个地点再 次行 医; 医疗机构 出租 承包科室现象得到了遏制 , 但并未 杜绝 , 而是 以新的 更为隐蔽的形式出现 ; 部分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聘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范围执业的现象。 ,
摘要 : 通过 对金 坛 市 2 0 0 5 -2 0 1 2年 非 法行 医现 状 的调 查 , 综合 分 析 非 法行 医长期 存 在 的根 本
原 因, 对长效治理的对策进行 了探讨 , 期望为打击非法行 医提供决策参考和思路。
关键 词 : 卫 生监督 ; 非 法行 医; 原 因分 析 ;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 R 1 9 7 文献 标识 码 : B 文章编 号 : 1 0 0 8- 7 3 3 8 ( 2 0 1 3 ) 0 4-0 0 3 1- 0 3
江苏卫 生保健 2 0 l 3年 8月第 1 5卷第 4期
・3l・
【 卫 生 监 督监 测 】
打 击非 法行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许卫 东 , 李 军
1 .江苏省金坛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常州 2 1 3 2 0 0 ; 2 . 江苏省金坛市卫生监督所, 常州 2 1 3 2 0 0
2 非法行 医存在的原 因
2 . 1 非法 行 医成 本低 。 利 润空 间大 。 查 处成本 高 随
非法行医现状及长效治理策略探讨
利益驱使 ,对违法行 医事实置若 罔闻 ,甚 至暗 中提供 帮助 ,
对抗政府部 门的打击。
5 医 疗 广 告 缺 少 有效 监 管 .群 众 正 确 医 疗 保 健 意 识 不 够
医疗广告是许多媒 体重要 的经济来 源 ,长期 以来 由于利益 驱使并且缺少 相关监 管 ,医疗广告 市场 比较混乱 。另 一方
社会快速发 展 ,现行 的 《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 已不适应 目 前医疗卫生 领域发 展的新 情况 ,应尽 快修订 。又如 , 《 刑 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 中 “ 情节严重 ”的司法解释迟迟 不下 ,
给司法部门对 “ 非法行医罪 ”的定性带来困难 。
面 ,非法 医疗广告 利用 了群众 医疗保 健 知识缺乏 ,有 病乱
毕业 生 ,农 村 地 区 撤 村 改 不 能 再 执 业 。这 些 人 员 在 《 业 医 师 法》 颁 布 执
的廉价药品 ,对非法行 医者造成 的经济损失很小。
3 法 律 法 规不 健 全 。操 作 不 顺 畅 ,造 成 打 击 依 据 不 足 。力
投 医 的心 理 。
长 效治理 策 略的探 讨
根据 以上 非 法 行 医 现 状 及 原 因 的 分 析 ,要 杜 绝 非 法 行
非 法行 医屡禁不 止的原 因
1 打 击无证非法行 医执法成本高 除 了群众投诉 以外 ,取 作者单位 :1 .浙江大 学公 共卫 生学 院,浙 江 杭 州
的 损 失有 限 。
的外来务工人员 ,通过 电话联系上 门服务 的情况也不少 见 ,
从 无 证 行 医者 人 员 导 致 取 缔 和 打 击 行 动 中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只 能 收 缴 极 少 量
2 法律 颁 布 变 更 造成 的历 史 遗 留 问题
无证非法行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医疗行业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十分严格。
然而,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及其社会影响。
一、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无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4. 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证非法行医的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无证非法行医的社会影响1. 危害患者健康无证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容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误诊、漏诊等严重后果。
2. 扰乱医疗市场秩序无证非法行医者通过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医疗机构的利益。
3.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无证非法行医者往往存在行医不规范、医疗事故频发等问题,容易引发患者投诉、医疗纠纷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影响医疗行业形象无证非法行医者损害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使公众对医疗行业产生质疑,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防范无证非法行医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无证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研究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催生了一些非法行医的行为。
这些非法行医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尽可能遏制非法行医的存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一、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合法医疗执照或者医疗机构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医疗行为的行为。
据调查显示,我国非法医疗依然存在,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1.非法医疗活动盛行非法医疗活动普遍存在于一些医疗资源匮乏的区域和地方,例如,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医院和诊所难以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导致一些非法医师和医院成了这些地区的唯一选择。
2.非法医疗服务水平低下非法医疗服务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其医疗设备和技术设施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许多非法医生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未经过充分培训和考核,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更多的伤害。
3.治疗方法专业不足,误诊率高由于非法医生缺乏相关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其治疗技术和方法不专业,治疗效果难以保证,很容易导致误诊和治疗失败。
然而,有些患者往往不会识别非法医生的治疗难度,盲目追求资费的降低,导致治疗效果不佳。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非法行医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没有获得合法的医疗执照和医疗机构许可证从事医疗行为的非法医师和医院,其医疗水平和安全保障无法得到保障,使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遭受了严重危害。
2.侵犯患者合法权益非法行医的医疗设备的不符合标准,其医疗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非法行医成了利益的工具,以患者为牟利的唯一目的,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非情欺骗和诈骗,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秩序医疗服务业是一个服务性较强的行业,是为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社会公共产品。
非法行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短期内为患者降低了门槛和费用,给医疗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扰乱了医疗的市场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和对策
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和对策[摘要]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本文我国目前非法行医的现状以及医疗卫生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并最后对我国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政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打击;非法行医;监督现状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行医活动,国家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容易影响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由于密集的劳务工廉价的医疗需求,使得非法诊所“生命力”非常旺盛,虽然监督执法部门加强了打击力度,但利益的驱使,使得非法行医无法得到根治。
1 非法行医的现状(1)非法行医内容:①无证行医行为;②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③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④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不及时;⑥助理医师单独执业;⑦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不及时;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法行医的危害:①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无证行医,将会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
由于非法行医人员大都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人员和专项技术设备,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格局:医疗机构违法人员作为第三者,以赢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扰乱了医疗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③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延误救治;未认真履行告之义务;病历书写存在问题等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售药检察建议回复
非法行医售药检察建议回复摘要:一、非法行医售药的现状1.非法行医售药的定义2.非法行医售药的现象日益严重3.非法行医售药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职责1.我国关于非法行医售药的法律规定2.监管部门及其职责3.法律法规在打击非法行医售药中的作用三、非法行医售药的原因分析1.高额利润的诱惑2.违法成本相对较低3.患者对正规医疗资源的渴求四、如何打击非法行医售药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2.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售药的防范意识3.鼓励举报,建立有效的举报渠道4.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五、结论1.非法行医售药对我国医疗体系的破坏2.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售药的重要性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问题。
然而,非法行医售药的现象日益严重,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非法行医售药的现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职责、非法行医售药的原因分析,以及如何打击非法行医售药。
一、非法行医售药的现状非法行医售药是指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诊断、治疗、开处方、销售药品等行为。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非法行医售药的现象更加猖獗。
这些非法行为往往打着“祖传秘方”、“特效药”等旗号,利用患者急于求医的心理,骗取高额费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职责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售药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卫生、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都有责任打击非法行医售药行为。
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非法行医售药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三、非法行医售药的原因分析非法行医售药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有很多。
首先,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一些人甘愿冒险。
其次,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一些非法行医售药者即使被查处,也往往只是受到轻微的处罚。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相关文献】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跨类保护问题探析——由"千百度"案引发的思考
2.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3.从一起医疗美容门诊部聘请外国"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探讨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4.走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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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思考摘要】非法行医危害着群众的生命安全、破坏社会和谐,但黑诊所在法律意识淡薄、看病贵的地区仍受到很大的欢迎。
对于非法行医的打击一直在进行,可是黑诊所的蔓延仍然在延续。
要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行医行为,不仅要靠执法人员的严厉打击,更要从法律修订、完善制度等方面疏堵结合。
【关键词】非法行医;黑诊所;打击【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8)27-0347-021.非法行医现状1.1 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通常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对外服务或者未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非法行医存在形式(1)存在形式最多的,就是黑诊所。
这些黑诊所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内的“医生”通常也没有取得医生资格。
场所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设施简陋、环境恶劣,甚至在一些黑诊所内执法人员往往看到的是医、食、住均在一起的场景。
这类场所主要分布在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附近。
(2)药店内的非法行医。
这类药店往往在没有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招聘医生坐堂行医,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营销药店内的药品以获取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类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给了很多药店以可乘之机。
(3)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一些乡村医生及已经过期的、通过“老人老办法”形式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些医生及诊所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望,而且在历史年代也默认这种形式的存在。
(4)合法医疗机构内的非法行医。
主要在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内存在,包括聘任的医师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聘任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行医等形式。
这类非法行医因披着正规医疗机构的外衣,违法行为比较隐蔽。
(5)生活美容机构无证进行医疗美容。
女性对于“美”的追求越来越高,一些生活美容机构铤而走险进行医疗美容,为顾客开展各类美容手术、进行针剂注射等项目。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 无资质从事医疗行为:非法行医指的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获得相关法定医学教育背景、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没有经过
合法注册等情况下从事医疗行为。
2. 超越职权从事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应当在法定的医疗范围内
进行,超越个人医疗范围从事医疗行为被认为是非法行医,如没有合
理的手术资质但进行手术手段,没有合法的处方权但进行处方开具等。
3. 违反专业道德从事医疗行为:医生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要求,
例如隐瞒病情、错误宣传、虚假治疗效果等,这些都属于非法行医的
范畴。
4. 没有合法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和个人在进行医疗活动时,
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涉及的执业许可证且未经合法
程序审批的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情况中,可能涉及更多细
节和法律规定。
非法行医属于违法行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相
关法律和法规来明确和处罚非法行医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为了保证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给民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我区这几年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虽然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非法行医仍然普遍存在,城乡结合部还十分嚣张。
今年,我区取缔非法行医35余家次,现通过这几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实践,分析其难点及其可能的原因,探讨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空间。
关键词:非法行医,告知书目录一非法行医简要 (1)(一)非法行医的定义 (1)(二)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哪些 (1)(三)非法行医惯用伎俩 (1)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一)打击难 (2)(二)取证难 (2)(三)法律滞后,处罚难 (2)(四)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难 (3)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3)(一)政府对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就医需求无法兼顾 (3)(二)非法行医的高额利润 (3)(三)卫生行政处罚难 (3)(四)缺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经费 (4)(五)制度不够完善 (4)四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措施 (4)(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4)(二)加强沟通、多方联合 (4)(三)全面摸底、精心部署 (4)(四)认真执行、打宣结合 (4)(五)认真回访、巩固成果 (5)(六)加强行政指导,自创告知书 (5)1 羞其心——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户籍地政府部门) (5)2 明其害——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房屋出租户) (5)3 晓其责——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行医地政府部门) (5)4 断其源——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就医者) (5)5 便其医——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行医地正规医疗机构) (6)五今后打击非法行医建议 (6)六参考文献 (6)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非法行医简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通常也称为违法行医,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无锡市持续保持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仅2009年就实施行政处罚217起(其中一般程序121起,当场处罚96起),罚款100万余元(到账近60万元);取缔非法行医窝点450家次,收缴药品400余箱,B超机、吸引器等大型医疗器械22件(台),价值约300万元。
然而,尽管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成效,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根本性的问题在特定区域内依然存在,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任重道远。
为此,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笔者就无锡市打击非法行医面临的问题提一些建议,供同道参考。
1我市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医主要种类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非医师行医案、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超范围行医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等。
2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2.1低收入群众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市场非法行医的服务对象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薄弱。
这些“黑”诊所大多设在外来人员聚集区,由于在极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医疗机构设置不足或空白,给“黑”诊所设立创造了条件;由于其距离近、应诊时间长、就诊方便,加上收费比较低,遇到老乡或老客户还可以赊账等一系列优惠条件,大多数群众除突发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欢选择到这些“黑”诊所就诊。
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1]。
许多地下“黑”门诊都是以出租屋为窝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2非法行医有较大的利润可图非法行医者靠租赁闲置的房子开设“黑”诊所,其设施简陋、投入小、成本低。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建议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建议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事故时有发生,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医疗市场服务秩序。
近年来,各地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在改善医疗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农村集贸市场、边远山区等地,非法行医仍屡禁不止,甚至跟监管部门打起了“游击战”,选择了出租屋、小旅馆等更隐蔽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加上其它种种原因,非法行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的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非法行医现状当前的非法行医主要是以下几种类型:(一)出租房内“黑诊所”。
这类主要存在于看病难、看病的远边农村人口密集区的出租屋内,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流动性,开展的诊疗科目多以口腔科、妇科、内科为主,行医人员多是学过一些医学知识,但未取得相关国家医师资格的人员和打着“祖传秘方”只学过一些基本医学知识的人员。
同时也存在以前从事村卫生室村医工作,但现在脱离村卫生室后,仍然自行开展诊疗活动的人。
(二)“游医”。
这类基本都是未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他们没有固定的看病场所,游走于各个乡镇集市或者走村串户给患者治病,此类人员多是开展口腔科、针灸科治疗活动。
(三)药店“坐堂医”。
主要是部分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类坐堂行医的人员种类繁杂,开处方的要么是药师,要么是未注册备案的医师,他们为患者开处方,目的是为了提高药店盈利,所以经常夸大病情,诱导患者多买药,甚至误诊错诊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最佳时机,而且治疗方式多样,包括打针输液、中药调理等,这种药店往往数量多、分布广,难以管理。
(四)生活美容机构。
由于利益诱人,当前一些生活美容机构在给爱美女性朋友进行皮肤护理、按摩美容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她们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概念认识不足的弱点,悄悄地向医疗美容渗透,非法开展文眉、注射等医疗美容活动。
非法行医现状情况汇报
非法行医现状情况汇报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仅给患者带来了健康风险,也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信誉。
目前,我国非法行医现状依然严峻,以下是一些相关情况的汇报。
首先,非法行医者数量呈上升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一些没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也加入到医疗行业中,他们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威胁。
其次,非法行医的手段日益隐蔽。
一些非法行医者通过设立“黑诊所”、“地下医院”等非法机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吸引患者就诊。
他们往往利用患者对医疗知识的不足和对疾病的恐惧,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再次,非法行医活动涉及的范围日益扩大。
除了一般的诊疗活动外,一些非法行医者还进行手术、注射等高风险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了更大的健康风险。
同时,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存在用假药、劣质药品等违法行为,给患者的治疗带来了不确定性。
最后,非法行医现状对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非法行医活动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影响了正规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
同时,非法行医活动也给医疗管理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监管压力,加大了医疗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现状依然严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应对。
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行医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增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督和举报意识,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现状,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非法行医依法处理研究论文
非法行医依法处理研究论文由于监管不力,一些地区社会医疗机构遍地开花且鱼龙混杂,非法行医者乘虚而入。
这些非法行医者绝大多数不具备或没有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甚至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但他们却在城乡结合部租间民房,挂块白布,摆点药品,就对外“开诊大吉”。
这些“医师”以搞接生、人流、取环的居多,并大量使用假药、劣药,且有乱收费行为,常常造成医疗事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市民身体健康。
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虽然多次对非法行医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打击,取缔了一大批非法行医的诊所和游医,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大量存在,非法行医需要长效管理。
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践和体会,谈谈行政执法中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问题。
⑴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
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
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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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摘要:非法行医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社会现状反映出的问题作出分析,阐述该问题在社会中的影响及在法学界的重要性,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医疗行为非法行医医疗现象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就医”打交道,但是何为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法学界也是对该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理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自然实务中出现的情况也无法判断,进而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2012年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近日,在《非诚勿扰》征婚被灭灯的四川阆中市天宫乡38岁副乡长戴彬因公布治疗荨麻疹的偏方,被阆中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
执法部门认为戴彬没有行医资格,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
其实,戴彬在公布偏方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行为。
戴彬认为自己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琢磨出的偏方彻底治好顽症,公布偏方只是为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参考。
戴彬反复试验,最终确定了剂量,经多次核对偏方后,向本报提供了偏方内容。
同时戴
彬表示,中药材是一种特殊产品,配送和邮寄环节多,容易出现问题。
更重要自己不是医生,也没权利开处方。
最终决定只公布偏方不邮寄中药。
一、据案分析及其他情形分析
1、戴彬公布偏方
(1)该案例中,虽然戴彬没有行医资格,且没有医疗行为,但公布偏方,在社会中必然产生影响应该如何界定?作为当地的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戴彬的行为不是无证行医,只是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这种说法显然是模糊的、无界定的!同时,这也证明了行政执法者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非法行医时,无法可依!
(2)戴彬是天宫乡的副乡长,公布偏方只为患者提供一个参考,并不是以此为业。
但因此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将如何评价?(3)另一角度分析,戴彬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的多次”以身试药”最终得出偏方,虽然试药成功但毕竟有风险。
试问这种自医的行为算是医疗行为?
2、目前,医疗卫生行业中出现的种种现象,仅就个案还不能说明问题的:
(1)平时人们到医院救治,但穿白大褂的不都是医生。
按照相关规定,医学专业本科生会在毕业当年安排到医院实习,多以临床为主,所以就医时可能受到实习生的接待。
对于实习生的诊疗行为应该怎样定性分析?
(2)人们因感冒、发烧的小病对用药都有一定的经验,亲友生
病时,自然会提供一些用药建议。
但是这种行为从医疗行为的角度是否存在不妥之处?
(3)当遇有意外等,若有热心人为挽救生命争取时间帮助受害人,但并不知救助常识与方式,反而帮了倒忙,导致受害人的伤残甚至死亡。
就其实施救助行为该如何界定?
二、我国目前就”非法行医”相关问题的研究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对非法行医罪作了具体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这是刑法范畴下的。
目前,我国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具体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也作出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看似以上法律法规规范着医疗主体的行为。
但只是处罚性质的规定且法律因其滞后性的一面,已不能完全调整现有社会中出现的”医疗”问题。
以下试就上文提出的问题,探析我国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界定:1、实习医生独立接诊算不算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通知,”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这说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其中,中国医师协会负责人称,实习医生学习问诊不能界定为”非法行医”,但必须有执业医师在场指导。
表面上看似具有可操作性:实习生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活动。
但实务中一旦出现医疗侵权将无法具体判断。
2、”自我医治”如何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该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有学者认为自我医疗作为专业医疗服务的替代品,具有替代性、自主性、风险性和节约性等特性。
从自主性程度、时效性程度、是否经过诊断和合理性等角度可以对自我医疗进行分类。
自我医疗的正向作用包括替代部分专业医疗服务的功能、成为连续性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纠正专业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行为偏移、有利于提高群体健康意识和促进药品产业发展等方面,负向影响主要是认知不足及其
造成的药物使用不当后果。
3、不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怎样界定?
如:行为人爱好专研医学书籍,颇具诊疗素养,经常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生活中常见的行为,目前法学界对该问题没有具体的界定。
4、帮助亲友的”医疗行为”如何界定?
如果说对其他人实施医疗行为无论从法学角度还是医疗规范性
考量都不妥。
那么将帮助亲友认定为非法行为,却有伤情理。
毕竟对亲友的行为是人的本能反应。
是否合理,目前我国法学界没有具体标准。
5、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如何界定?
紧急救助,指在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各种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降低各种灾害损失的行为与方法,它始终伴随着人类和时代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历程,归根到底是抵御危机、防范风险、化解矛盾和不断积累经验的演变过程。
该定义下的紧急救助会涉及到医疗方面的救助,且我国还成立了国际紧急救援队,但他们面对的更多是大型灾害或者事件中的救援任务。
救助人在为了挽救他人生命而实施的”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这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
三、小结
显然,目前我国对很多医疗问题无从下手,引起纠纷后,这不仅影响法官判案的公正和效率,更重要这关系到百姓健康,社会稳定。
追根溯源,医疗行为被具体界定下来,一些繁杂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具体界定医疗行为从而规范实施者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
非法行医被严格界定后,监管体制也亟需得以完善。
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对医疗行为没有严格的界定且不具备相关知识,所以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医疗的场所严格把关,不隐患扼杀在第一道防线里。
这种监管制度的运用于完善不仅是行政监督的问题,更重要的在社会上起到引导作用,使大家远离医疗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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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立民. 医患自我保护法律指南[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4] 李岳峰吴明自我医疗的认知框架《中国卫生经济》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明冉(1990-),女,山东人,上海海事大学12级研究生,民商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