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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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6.2.2条
25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6.1.2条
26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6条
23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8.2条
24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4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6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0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6.5条
17
对毒物泄露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应有应急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2条
18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3条
19
对封闭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护,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与照射源的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1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3条
20
对内照射的防护,应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生产过程密封化、自动化或远距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4条
21
对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5条
22
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6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检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灯安全装置。
序号
Fra Baidu bibliotek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2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3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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