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教案资料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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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处理环境事故和纠纷而建立的制度。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事故和纠纷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在发生环境事故或环境纠纷时,责任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这是确保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
2. 报告流程和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报告流程和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提交时间和途径等。
这有助于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这有助于保护受影响的公众和环境的权益,并惩罚违法行为。
4. 信息公开与监督: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报告信息,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这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预防环境事故和纠纷、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加强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的建设,对于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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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adf5b1c6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4c.png)
民事法律责任篇一: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标者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民事法律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良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良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违宪、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推荐人的无效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①投标人合谋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求委员会中标的;②投标人以他人弄虚作假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名义骗取中标的;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极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国外品牌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投资项目的部分主体、开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③法律法规规定明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部分中标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部分中标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欺瞒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法律手段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71aee0d476eeaeaad1f3305f.png)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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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
![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b75c522a5e9856a5612604a.png)
6、受害人因环境侵权损害而丧失的正常收益;
7、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
8、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因环境侵权造成公民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
1、疗费;
2、理费;
a)营养费;
b)误工费;
c)死亡赔偿金;
d)丧葬费;
e)被抚养人生活费;
1、证明被告(致害人)并不排放能够造成原告(受害人)损害的侵权物,包括企业生产记录、排污申报、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生产事故排放记录,以及证明被告(致害人)排放的侵权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证明原告(受害人)损害是环境侵权以外的原因所致;
6、因调查环境侵权损害事实而实际发生的各种鉴定、检测及检验、经济损失评估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因环境侵权事故造成水产生物渔业资源损失的,确
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
1、围捕统计法。适用于以鱼、虾、蟹、贝等养殖品种为主的湖泊、水库、外荡及内陆水域,其环境侵权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
水产生物单位面积平均死亡量×环境侵权事故水域总面积+群众捕捞的死亡量==事故水域总死亡量。
第十一条环境侵权诉讼主要有下列几种:
1、停止环境侵害之诉。即要求己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活动的诉讼;
2、排除环境妨害之诉。即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损害者,要求行为人消除已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
3、消除环境侵权危险之诉。即环境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已存在发生环境侵害行为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14.2《了解民事责任》教学设计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14.2《了解民事责任》教学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a5b76e4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60.png)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14.2《了解民事责任》教学设计一. 教材分析《了解民事责任》是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的一课,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承担方式,以及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民事责任承担的能力。
二. 学情分析九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民事责任这一概念,他们可能从日常生活中有所了解,但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特点可能还不够明确。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引导学生从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出发,深入理解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
三.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承担方式。
2.培养学生依法维护自己权益,自觉履行民事责任的意识。
3.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教学重难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五. 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生活中的案例,使学生深入理解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
2.讨论法: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景模拟法:设置情景,让学生模拟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六. 教学准备1.准备相关的案例资料。
2.制作多媒体课件。
3.准备情景模拟的场景和道具。
七. 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通过播放一个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案例视频,引发学生对民事责任的思考。
提问:你们对这个案例有什么看法?民事责任是如何体现的?2.呈现(10分钟)呈现教材中的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承担方式的相关内容。
引导学生分组讨论,理解这些知识点的含义。
3.操练(10分钟)分组进行情景模拟,让学生模拟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4.巩固(5分钟)通过多媒体课件,总结本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让学生复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以及承担方式。
5.拓展(5分钟)引导学生讨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如何学会用法、守法?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6.小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强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环境资源法(14)
![环境资源法(14)](https://img.taocdn.com/s3/m/9aa04f866529647d272852bd.png)
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 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
第二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四、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概述 2 .案例 3.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王某承包了一片洼地,这片洼地处于县城排 污区,与县医院排污口之间是一片储存污水的坑, 王某向渔政部门申请后,将洼地改造成4个鱼塘。 后来建设局告诉王某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就建设了鱼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罚款。王某 仍然购进鱼苗放入鱼塘,同年底,鱼开始死亡, 此后越来越多。王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附近医院 的排污口进行化验,结论是严重超标。王某以医 院超标排污引起鱼群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 偿。 问题: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
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
县环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 案件的性质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应 予纠正。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并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2年1月31日针对国家环 境保护局有关请示给予的答复:“因环境污染 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 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 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https://img.taocdn.com/s3/m/0b369522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f5.png)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第1----6章)导引:向学生讲授本学期的学期构成安排及学习的重点章节,明确本学期的教学目标,强调教学规则和课堂纪律以及成绩分布情况安排等。
需要学生准备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解释:主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39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83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2004年8月)《关于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解释》(31条)(2006年9月8日实施)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管辖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概述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存在不一致,因此往往表现为行为的冲突,从而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
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之间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如调解、仲裁等。
3.公力救济,即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与下,对特定的社会纠纷进行最终的处理。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fbf4787b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e2.png)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并探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争议。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1.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
1.2 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律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生态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1.3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如环境污染、非法排放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污染损害赔偿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2.1 制度层面的争议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层面的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这可能引发监督和申诉的争议。
此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破坏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2.2 资源配置争议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资源的有限性会引发资源配置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环境,而有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2.3 企业责任争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存在差别,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公开课优秀教案 部编版2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公开课优秀教案 部编版2](https://img.taocdn.com/s3/m/0a6ef632a8956bec0875e30d.png)
附资料:民法呵护人的一生这部共206条的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我们假设一个名叫“小明”、寿命75岁的中国人,在从摇篮走向坟墓的约27375天里,看看总则将如何保护好他(她)的一生。
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法学、商法学专家,一起讲述“小明”一生与总则的故事。
①出生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拥有假设在今年10月1日,小明在他(她)妈妈的肚子里开始孕育。
从这天起,小明就受到总则保护了。
这时的小明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可见,如果有人指明由小明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予的财物,小明是有这个权利的。
“这条规定的亮点是确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各国和地区的共同做法。
这条规定不仅承认了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还在其他方面明确了保护胎儿利益。
“比如,如果胎儿在母体受到侵害,导致具有先天缺陷,出生后依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过了快一年,小明呱呱落地了。
从出生那一刻起,根据总则,小明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虽然他(她)这时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已进入总则保护的网络。
②儿童8岁开始为自己行为负责在信息时代,孩子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来越早。
一天天长大的小明也不例外,他(她)可能在很小时就会玩网络游戏、买游戏装备、发网络红包,变成让父母头疼的“熊孩子”。
不过,到了8岁,小明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谢鸿飞表示,随着现代科技、经济和教育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发展得更快,其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但考虑到中国不同地区、城乡之间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可能还存在差异,因此,总则最后采取了较为折衷的8周岁为标准。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31dee8471fe910ef12df879.png)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案情】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分析】1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2 、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 因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 40 条明确规定: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采取措施 , 防止污染环境。
【案情】南湖小区属大型居民住宅区,住宅区内建有一座 800 千伏以上变电站。
过去该变电站附近没有任何建筑,后房产开发商为充分利用土地,便在离变电站不到 2 米的地方开始修建两座居楼。
后买楼房的居民从报纸上了解到电磁辐射本身是一种污染要素,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受到一些有害影响,于是纷纷向小区开发商反映,要求停止建设居民楼开发商告知 , 居民楼的建设规划已经过规划局批准,不存在违法问题,对居民的要求置之不理。
民事诉讼法律教案
![民事诉讼法律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882fd109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7.png)
民事诉讼法律教案一、概述本教案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和救济措施等内容,旨在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民事诉讼法律的要点和实施方式。
二、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2. 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庭等。
3. 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结合,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
三、适用范围1. 民事权益争议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争议,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 争议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
本教案重点介绍了诉讼的程序和救济措施。
四、程序1. 起诉原告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 庭审庭审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包括开庭、质证、辩论等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代理辩护。
3. 判决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救济措施1. 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判决的执行。
2. 上诉当事人对不满意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3. 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六、总结本教案概述了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对于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要点和实施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学生还应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王春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王春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9108c664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1a.png)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王春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1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海永方月伦刘连义【审理法官】赵海永方月伦刘连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王春雨;范洪博;蓬莱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代家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王春雨范洪博蓬莱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代家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春雨范洪博【当事人-公司】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蓬莱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代家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孙国再山东卫蓝律师事务所;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盖元刚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国再山东卫蓝律师事务所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盖元刚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国再张云岩盖元刚于广清慕秀超【代理律所】山东卫蓝律师事务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代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春雨;范洪博;蓬莱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院观点】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环境污染消除危险管辖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星火化工辩称:1.烟台星火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19年3月18日变更为杨积政,职务为总经理。
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
![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d9d7146e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1c.png)
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
2. 掌握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责任。
3. 熟悉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4.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教学内容1. 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1 环境法的定义1.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1.3 环境法的特点2. 环境法律关系2.1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2 环境权利与义务2.3 环境法律关系的变动3. 环境法律规范3.1 环境法律规范的种类3.2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3.3 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4. 环境法律责任4.1 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4.2 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4.3 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5.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5.1 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5.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5.3 环境标准制度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特点、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环境法律案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环境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
4. 考察调研法:组织学生考察环境法治建设情况,了解环境法律实践。
四、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教学计划:第1-4课时: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第5-8课时:环境法律关系第9-12课时:环境法律规范第13-16课时:环境法律责任第17-20课时: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和课堂讨论参与度。
2. 考试成绩:闭卷考试,测试学生对环境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内容6.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6.1 大气污染防治法6.2 水污染防治法6.3 噪声污染防治法6.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5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7.1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7.2 森林法7.3 草原法7.4 野生动物保护法7.5 矿产资源法8.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8.1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8.2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与任务8.3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9.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法律制度9.1 环境监测法律制度9.2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9.3 环境数据管理与应用10. 环境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0.1 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环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0.3 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10.4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七、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讲解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dcf4286bb68a98271fefac5.png)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24版新《环境保护法》课件
![2024版新《环境保护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d992a0e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71.png)
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环境犯罪中具有重 要意义,不仅可以加强各国之间的信任 和合作,还可以提高打击效率和成功率, 维护全球环境和生态安全。展望未来, 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相 关机制和法律制度,共同应对跨国环境 犯罪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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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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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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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4/1/29
• 环境保护法概述 •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 企业环保责任与义务 • 政府监管职责与权力保障 • 社会各界参与环保事业 • 法律责任追究及纠纷解决途径
2
01
环境保护法概述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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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与性质
环境管理制度。
03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投入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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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
识别环境风险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源和风险点。
制定环境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应急预案、风险 防范计划等。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因保护和 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性质
环境保护法具有公法性质,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同时,它也具有综合性,涉 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 行调整。
新法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 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 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https://img.taocdn.com/s3/m/7b011a62b84ae45c3b358c21.png)
1,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3,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4,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5,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
0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0我国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环境保护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权包括: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环境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4,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5,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8,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09环境管理体制发展与演变的一般规律:
(一)分散管理体制。(是指没有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的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的部门之中。)(二)单一管理体制。(政府为了集中消除环境污染和公害,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将所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权集中到一个机关。)(三)综合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赋予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较大权限的同时又保留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一定环境管理权,一般采取的措施如提高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并增加其职能、设置强有力的跨区机构、建立高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等。)
08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环境管理体制通过管理机构的设置使得环境管理职权得到落实并成为进行管理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组织保障,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的效率和结果,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进行卓有成效的环境管理所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制度保证。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在环境保护中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策不合理、法制不健全、技术经济不发达所带来的不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a5b748e3aef8941ea76e05ce.png)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5.3《善用法律》教案-2024-2025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5.3《善用法律》教案-2024-2025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https://img.taocdn.com/s3/m/b700fb1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a.png)
《善用法律》教案一、核心素养目标政治认同:1.学生能够理解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认同我国法律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
2.通过学习诉讼的相关知识,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坚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
健全人格:1.培养学生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保持冷静、理智的心态,避免因冲动而采取不当行为,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
2.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塑造勇敢、坚强的人格品质。
责任意识:1.让学生明确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责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引导学生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做到既保护自己又维护社会正义。
二、教学重点难点重点:1.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包括通过法律服务机构维权以及寻求国家法律救济的具体方式。
2.诉讼的含义、地位和类型:使学生深刻理解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并能准确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3.青少年如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既要让学生明白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责任,又要掌握有勇有谋的斗争方法。
难点:1.正确引导青少年在面对违法犯罪时的行为选择:如何在鼓励学生勇敢斗争的同时,让他们明白自身的局限性,做到善于斗争,避免受到伤害。
2.对不同诉讼类型的准确判断:一些案例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学生准确分析并判断属于哪种诉讼类型。
三、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讲述一个案例:小明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他的父母非常生气,想要直接去找欺负小明的同学算账。
提问学生:小明的父母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该怎么做?引导学生思考在遇到侵害时,正确的处理方式不是以暴制暴,而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2.展示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遇到欺诈行为,应该如何维权等问题,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从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善用法律。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3daa83ae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ce.png)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阐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1.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与特征讲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与能力探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解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种类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作用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第二章:民法总则2.1 民法总则的概念与作用解释民法总则的定义与意义阐述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析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与作用2.2 民事权益的保护讲解民事权益的概念与种类阐述民事权益的保护方式与途径探讨民事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2.3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后果第三章:物权法3.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3.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物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物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物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3.3 物权的变动解释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物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四章:债权法4.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债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4.2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债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债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债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4.3 债权的变动与实现解释债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债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五章:继承法5.1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继承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继承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5.2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讲解继承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继承的顺序与规则探讨继承的适用范围与限制5.3 遗嘱与继承权的行使解释遗嘱的定义与要求阐述遗嘱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遗嘱的效力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第六章:侵权责任法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与联系6.2 侵权行为的种类与责任讲解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承担方式探讨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与限制6.3 特殊侵权责任解释特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点阐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处理方式分析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第七章:人格权法7.1 人格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人格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7.2 人格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人格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人格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人格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7.3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解释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阐述人格权的限制与例外情况分析人格权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8.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婚姻家庭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婚姻家庭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8.2 婚姻登记与家庭关系讲解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阐述家庭关系的种类与内容探讨婚姻家庭关系的适用范围与限制8.3 离婚与离婚后的法律后果解释离婚的定义与条件阐述离婚的法律程序与后果分析离婚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与处理方式第九章:担保法9.1 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担保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担保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9.2 担保的种类与效力讲解担保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担保的效力与作用探讨担保的适用范围与限制9.3 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解释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阐述担保的实现与解除分析担保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法律适用第十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0.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10.2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讲解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与规则阐述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与流程探讨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限制10.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裁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与作用阐述证据的收集、固定与提交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及其效力与执行方式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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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财产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费用●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括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产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 1.概念●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三)恢复原状●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四)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 1.定义●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 2.法律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常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 1. 定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 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产生纠纷行政调解● 5.●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