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合集下载

第二章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历史

第二章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历史

1804年:汉密尔顿VS艾伦· 伯尔 1837年:普希金VS丹特士
9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 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的、超验的司法证明制度。 2. 神示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3. 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神示证据制度之下,司法人员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而更像一个人工 主持人的角色。
人类社会的诉讼模式由控告式分化为纠问式与抗辩式, 这促成了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分道扬镳。
12
二、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英国早期的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知情陪审团
• 英国的陪审制度源于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大公国。 • 知情陪审团审判方式下,法律不必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因为陪审员是根 据自己的“知识”而非证据来判案,因为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 证明”模式,不需要证据规则。 • 后来由于陪审团的“知识来源”可能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因此产生了所 谓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6
日本的“盟神探汤”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7
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以及后来的“蛮族法典”中,神 判更是大行其事,其最显著者当推“捞沸判”和“铁火判”以及 “浮水神判”。
如《萨利克法典》第53条有“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在日耳 曼社会里,当人们出现纠纷时往往乞灵于水神和火神,“由火裁判的那 些人,蒙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烧的铁,如果他 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罪”、“水的神明裁判是用冷 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埋在水面,而不符合水 的自然过程,即就说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有罪。” 甚至在基督教传入之后,神明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 运用吃食神明裁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求被吃掉, ‘主啊!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的胃,使他无法咽下这块 面包、奶酷吧’。”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者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采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普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 11 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 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再也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不少法官都是在乎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采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 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pt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pt

2、社会的流动性增大。神誓 法失去了作用。
根据1201年至1219年之间记录 的判例,神明考验方法最终都 导致了对被告的无罪判决。
3、司法成为国家统治者控制民 众行为和镇压反社会活动的工 具,统治阶层开始对那些难以 预料的神示方法感到不满,要 求司法者在审判中享有更大的 发言权。这导致了新的证明方 式的产生。
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各种 誓词的内容
(三)神明裁判
有火审、水审,接受考验的 一般都是被指控者;有决斗 法,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 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 资格选用。
法庭决定让某一方当事人宣誓 或接受考验,实际就在一定程 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古代西方国家司法证明方式 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 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
发展:“野蛮酷刑法”
不知情陪审团:“知识不足” 的难题
1303年休果强奸案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犯罪被认为是侵犯了国家的 利益;
2、罗马法的影响,抽象性思维。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 力和机械的证据规则;
2、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刑 讯逼供泛滥。
四、自由心证的兴起:
但我们仍然无法摆脱“口供” 情结。
2)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唐律:必须三人以上明证其罪, 始告定罪。
清邓廷桢审郑魁谋杀案
3)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 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式。
4)重视勘验检查。 宋慈《洗怨集录》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 制度仿效德国,成为一种封建 的、资本主义的、法西斯的混 合型的诉讼制度。
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1)严禁刑讯逼供;2)无罪推 定;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4)证明标准是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证据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

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我们将介绍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证据法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在商代和周代,已有一些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

但是,古代的证据法主要以经验和宗教迷信为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被滥用。

直到唐宋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证据法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宋代刑事诉讼,就有了要求证据真实、充分和合法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很多证据的种类和运用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证据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开始更新。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清洁法式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法律。

此后,台湾、香港等地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了一些现代的证据法规则。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的证据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证据法与证据制度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证据法以经验和迷信为依据,发展较为缓慢。

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证据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沿革

五听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变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瞻视,不进则乱
罪疑 从赦
《礼记 王制》曰:疑狱, 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尚书 吕刑》曰:五刑之 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 克审之
《尚书 大禹漠》曰:与其 杀不辜,宁失不经。

来判断
产 三、诉讼制度的形式是“弹

劾式诉讼”




、 在奴隶社会,低下的生产力

发展水平和无比崇高的神权
示 证 据 制
是一对孪生姐妹。人类面临 残酷的自然灾害和社会难以 解释的问题时,不可能用科
度 学之光来牵引,神便被奉为
产 万物之主宰。






、 那时的人们认为神是察知一

切的,因而是为可欺的。人
示 证
们的犯罪行为能骗过一般人,

但不能骗过神。人的善恶,
制 神是明察的。所以,诉讼中

有了难以明辨的是非和犯罪
产 生 的
情形时,自然就靠神明来判 断。



、 神 示
当时,人们把诉讼看成是纯 属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因此,

除了对于直接反叛的行为由
据 国家运用武力以军事镇压外,

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并不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宫毅
第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命名 一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 节 判或神证。是用一定形式借
助神灵帮助、裁判案情的证
神 据制度。古代奴隶制时期,
示 欧亚各国曾经普遍实行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法学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什么是证据法学
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 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它相关事实的 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 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明方法 2. 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证据规则 3. 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
优点
赋予法官和陪审团以审查判断证据的自由,克 服了法定证据的弊端
规定一系列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指导陪审 团产生内心确信,限制法官的专断。
局限性
证据规则庞杂,诉讼成本提高 规则和例外的混合体
当代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发展变化的一 般趋势
两大法系的证据制度彼此借鉴和吸收 人权保护观念的增强 自由心证由绝对走向相对
证人特权规则 证明责任规则
英美证据规则产生的原因
陪审审判
防止无用或不适当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致使 陪审员对事实的判断出现偏差。
当事人主义
传闻证据规则
保护被告人的权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禁止强迫作不利于已的陈述以及禁止使用违法 收集的证据规则
保护其他重大的社会利益
特权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的历史地位
封建等级观念强烈
证据的形式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 以及证据规则
刑讯逼供成为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自由心证制度
概念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 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 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产生的历史条件
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理念在证据制度中的 反映
适应混合式诉讼形式的要求 符合三权分立的政治需要
历史演进
恪守法律传统,注意保留保留古老的证据规 则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法院应该考虑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已
有的调查证据的结果,经过自由心证,以 判断事实上的主张是否可以认为真实。作 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自由心证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斟酌口头辩论
金与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2001年,编者注)8月底还清, 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落款是: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石、母陆群芳 、妹张小娇。

被告:借条是被逼迫之下写的 4被告人一再辩称借款之事莫须有,并且提出借条是在冯志雄用刀胁迫之 下才抄写并签名的。而冯志雄是这个案件背后的关键人物,张氏一家人 在答辩状里陈述了冯志雄炮制借条的来龙去脉。
自由心证的合理性
一、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法律漏洞的存在


3、法律语言概括、抽象、模糊
4、法律具有滞后性 1、成文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2、事实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二、消减法律的不确定性
三、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
莫兆军案件

2001年9月27日上午9时,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欠款
的全部旨意和调查证据的结果,依据
自由心证判断对于事实的主张是否应
认定为真实。
自由的意涵
这里所谓的自由仅仅指法律不设定具
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
事实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判
断,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并
非指法官裁断案件时不受任何的制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性
1、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原则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22 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P2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神灵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的意志或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方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由于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也各有不同。

(一)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P24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

P24(二)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裁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

P25(三)火审:用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四)决斗: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犯罪人。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其原因有二:一是在知识世界的怀疑论;二是社会环境的变迁。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影响:
( 1 )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 起了诉讼模式的变革。
资产阶级思想家主张尊重人权、民主、平等、自由,强调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给予法官自由 判断证据的权力,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开 始诞生,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这与以前纠问式 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着质的区别。 ( 2 )自由心证制度使被告获得了辩护权,尊重公民的基本 权利,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 ( 3 )自由心证制度的确定,使法官获得了解放,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得以确立。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 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情真相提供了可能性。
(四)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1、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 是指审判员的内心确信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形成。客 观方面因素是指证据是形成内心确信的根据和基础,主观方 面因素是指审判员的社会经验、业务能力、世界观、法律意 识。内心确信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2、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 3、内心确信制度的评价
• • • •
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自于一桩婚姻诉讼案。
1920年代在华池县发生了一起抢亲卖婚案件。封彦贵在 1928年将女儿封捧儿与张柏儿订婚。后来在1942年5月又将 女儿另外许配给他人。张家提出控告,并胜诉,后一次的 订婚被取消。在1943年3月,封彦贵又把女儿许配给朱寿昌, 张家闻讯深夜抢亲,封彦贵告了张家,被判婚姻无效,张 家受罚。但是两家都不服判决,专员马锡五重新审理这一 案件,得出了一个让群众认可的判决:封彦贵受到处罚, 官方说法是“封姓屡卖女儿,捣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 罚”;而群众对最后这次审判的认可是愤慨于封彦贵为了 得到更多的聘礼而赖掉以前已经定下的婚约。1945年上映 的秦腔《刘巧儿告状》的基本情节就来自于这起案件。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三、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




在陪审团审判制度下,英国的证据裁判呈现出以下特色: 1.事实裁判者:奉行同侪审判,即由普通公众负责事实裁 判,并由此形法官—陪审团的“二分式法庭”。 2.认定事实的过程:通过剔除危险的证据(证据排除), 限制陪审团调查证据的范围。 最佳证据规则 相关性理论 3.从证据规则到法官裁量
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定证据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3.在取证方式上:刑讯盛行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 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如何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 判者根据法庭审理活动,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 明价值做出判断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的本质特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价值,如果具 有证明价值,其证明价值大小以及如何运用该项证据认定纠 纷事实,完全诉诸事实裁判者的理性和良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中国证据制度的近代转型



我国证据近代化转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萌芽时期。为了变法图存,晚清政府开 展了大规模的修律运动。 2.初步形成时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进行了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步尝试。 3.形成时期。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实施过 两部刑事诉讼法典。
高等教育出版社




我国古代的证据裁判制度的特点 : 1.充任事实裁判者的是“熟读经书,对圣 贤教诲了然于胸的儒生”。 2.以司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自主认定事 实,认识方式上不拘一格。 3.以五声听狱讼,片言折狱。
高等教育出版社



4.以口供为中心,强调被告人款服,刑讯 合法化。 5.以查明真相为目的,具有强烈的结果主 义导向。 6.司法技术上的非逻辑主义倾向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

《证据法学》讲稿第一章绪论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并非仅存在于法律事务之中。

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证据都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

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

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

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却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人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就是审证据。

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却是由证据而构成的。

诉讼如此,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亦然。

众所周知,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办案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如果我们把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案抵达认识的彼案。

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侦查员还是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

他们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

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那些涉足诉讼活动的法律人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然而,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由于证据基本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也一直没有收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认为,只要熟悉实体法律的规定以便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就行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2)掌握人类证据制度的沿革(3)了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Ⅱ、教学内容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三、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四、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证据法?它的渊源体系是如何构成的?2、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是如何发展的?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Ⅳ、课外阅读资料1、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一、三章,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一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一)证据法的概念和目的1、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是指在诉讼或其他程序上,用于规范、引导(调整)裁判者及程序参与人确定特定的待证事实(的活动)以及在实体法上以假定某一事实存在为条件进而作出相关推论(的活动)的法律规范或证明规则(及其原则)。

简言之,是指在诉讼或者其他程序上,规范和引导证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广义上的证据法,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来识别证据法的分属问题,即程序法中存在证据法律规范,在实体法中也存在若干用以设定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或推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规则。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主要瑕疵者,推定在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瑕疵已存在”。

我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狭义的证据法主要是指程序法当中,特别是诉讼法当中的证据法律规范,尤其是能够独立于诉讼法而具有其个性特征和价值属性的单一的证据法规范,例如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制定的单独的证据法典(《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及我国一些学者的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等。

2、证据法的目的。

证据法主要是为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

诉讼有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根据现代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进行。

因此,具体而言,证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1)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

(2)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争议点模糊和诉讼拖延。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特别是不受警察权力的侵犯(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4)保护某些比个案查明更加重要的社会利益(如亲属证人的免证特权、特定职业者不得被强迫作证等)。

(二)证据法的立法与体系1、立法模式的选择。

英美法系基于其历来注重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所使然,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在百余年来相继颁布实施了证据法典,开创了判例法与成文法并存的先河。

大陆法系各国的证据法与诉讼法自近代以来的立法模式,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制定实体法典时因顾及到当时适用法律的便捷以及实体法先于程序法而颁行的历史背景,将一些涉及证据法的内容在实体法典中作出专项规定。

这一现象在民事法律上呈现得尤为明显。

对于中国如何制定证据法,一部分学者主张继承大陆法系传统,在三大诉讼法框架内来考察证据法的内容设置。

另有学者主张采英美法系模式,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

在独立法典论中又有民刑合一论和民刑分立论。

2、证据法的体系安排。

(1)1995年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分:第1章序言;第2章提出证据;第3章证据的可采性;第4章证明;第5章其他规定。

(2)美国《加州证据法典》分:第1编预备条款和解释;第2编词和短语的定义;第3编通则;第4编司法认知;第5编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推定和推理;第6编证人;第7编意见证言和科学证据;第8编特免权;第9编被外部政策影响或排除的证据;第10编传闻证据;第11编文书。

(3)毕玉谦、郑旭、刘善春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分:第1章总则;第2章证据的可采性;第3章证据与证据方式;第4章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5章证据保全;第6章证明;第7章附则。

(4)陈光中为组长的《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分:第1编通则;第2编证据种类;第3编刑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分:一当事人举证;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等。

(三)我国证据法的渊源、内容和特征1、我国证据法的渊源。

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证据法,有关证据法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总体而言,我国证据法的渊源有:(1)宪法。

有关司法制度和公民诉讼权利的规定。

(2)法律。

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等。

(3)行政法规。

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

(4)部门规章。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

(5)司法解释。

如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2、我国证据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证据的概念。

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

(2)关于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法。

如《民事诉讼法》第63条。

(3)关于证据规则。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一定程度的传闻证据规则、补强规则等。

(4)关于证据调查程序。

包括庭前调查收集和庭审中调查质证。

(5)证明制度。

集中在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方面。

3、我国证据法的基本特征。

总体而言是过于重视发现案件事实,忽视程序正义。

或者说,过于重视认识论方面的问题,而忽视价值论方面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1)关于证据条件(要素)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明力方面,对于证据能力的要求较弱。

(2)证据规则主要也是从证明力方面进行规定。

(3)证据调查的程序不完善,当庭采证难以实现。

(4)证明制度过于重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而不重视它本身的作用,如证明标准未能区分民、刑案件。

(四)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1、证据法与诉讼法的不同。

(1)概念不同。

证据法是规定诉讼中证据和证明制度的法律。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制度的法律。

证据和证明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调整范围不同。

证据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主体进行的诉讼活动及其产生的法律关系。

证据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法的调整对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作用不同。

证据法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以诉讼证据和证明为对象而进行的诉讼行为,将其纳入正确的诉讼活动中。

诉讼法的作用,主要是规范诉讼主体的所有诉讼行为,规定了各种诉讼制度和程序,对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的规范。

2、证据法与诉讼法的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是诉讼法性质的法律规定。

或者都属于程序法。

证据法既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有人认为证据法是实体法;还有人认为证据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特征。

如何评价?)(2)价值相同。

证据法和诉讼法都具有独立价值、工具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他们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他们在直接言词、自由心证等原则上是共同的。

(3)表现形式相同。

证据法的表现形式往往就是有关的诉讼法。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这种形式,也就是一部诉讼法典既是诉讼法的渊源,也是证据法的渊源。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会有单独的证据法,但这种证据法同样也是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目前采取的也是诉讼法和证据法合一的形式,三大诉讼法都专门对证据和证明作了规定。

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官只能根据经法庭辩论而获得确切心证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法官不得以没有适格的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6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53体现之。

2、证据辩论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47“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35“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及时公开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庭审辩论活动开展之前,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向对方公开展示由其持有的证据,以便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准备。

4、直接言词原则。

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大陆法系)与证据法上的排除传闻规则(英美法系)是相辅相成的,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开展的证据调查活动,是一种直接感受各种类型证据的一种职能活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中所开展的证据调查活动,应当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

5、自由心证原则。

法官在裁判上所形成的心证是司法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这是自由心证主义的精髓与灵魂。

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由判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在适用各项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庭审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6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54体现之。

三、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

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一般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11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不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很多法官都是在意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