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共45页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汇编(共 5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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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队证及其领取程序 1、领队证:领队是国际导游,负责跨国境旅 游服务的导游工作人员。领队证是导游出 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国家允许导游出境 带团的法律许可。 领队证领取经过三个程序: 领队证的报考者必须是有出境旅游经营 权的旅行社的导游人员。
2、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与区别 (1)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前提 (2)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 证明;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 证明。 (3)导游证的领取是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并有劳动合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的;而领队证的领取,则是领队考试通过 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的。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 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 备的条件、身份等。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 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 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 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 语言表达能力。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由国 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 印制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只 能是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局。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 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导 游人员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又颁布实施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节 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 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 旅行社委派为旅游 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具有如下特征: 导游人员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导 游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 的人员;导游是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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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导游职责,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三)取得导游资格证;(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行社或者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职责与义务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二)遵守旅游合同,按照行程安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五)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导游形象。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按时提交导游证、导游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四)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消费;(五)不得接受旅游者的小费。
第四章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第八条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计分制度。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法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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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导游人员作为旅游业的灵魂,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发展。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导游人员法律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即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通过考核,选拔优秀导游人才,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
三、导游人员考试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考试内容包括政策与法律法规、导游业务、旅游知识、导游技能等。
考试合格者,由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四、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10分者,暂缓年审;一次被扣8分者,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者,警告批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
五、导游人员义务与法律责任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2.导游人员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3.导游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完成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4.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导游人员法律管理制度是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考试制度、计分管理制度等,有助于提高导游人员素质,规范导游人员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23修正版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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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的定义和职责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过程中负责引导、介绍和解说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包括解说景点、介绍历史文化等内容;- 组织和引导游客参观旅游景点;- 给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咨询和建议;- 维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协助旅游行程的安排和组织。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和培训为了保障导游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国通常设立了导游人员的资格和培训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导游人员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例如高中毕业或以上学历。
2. 专业知识培训:导游人员需要参加相关的导游培训课程,学习导游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后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3. 考核和评估:导游人员需要参加国家或地区组织的考核和评估,以验证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 继续教育:导游人员需要不断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
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受法律保护:导游人员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
2. 收取导游费用:导游人员有权向游客收取合理的导游费用,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人员有责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例如保护游客的财物安全,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等。
4. 提供真实和客观的导游服务:导游人员应当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误导游客。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收受回扣、强迫购物等。
四、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为了维护导游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游客的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执法制度。
具体做法如下:1. 监督机构的设立: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旅游监督机构,负责对导游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检查导游资质、投诉处理等。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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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导游人人员的从业制度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导游人员暂行条例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及类别《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按语言类别分为:外语导游和中文导游员。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导游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自动失效。
三、导游证1、导游证得申领程序(简答)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
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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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擅自变更接待计 划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的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 A.1个月至2个月 B.1个月至6个月 C.3个月至6个月 D.6个月至1年 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 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 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或者欺骗、胁迫旅游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的罚款 A.1000以上3000以下 B.1000以上5000以下 C.1000以上10000以下 D.1000以上30000以下
案例二 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出国旅游团,对旅 游团的吃住行等安排以及导游和司机的服务都非 常满意,但对于给当地导游和司机小费这个问题 却有自己的想法和做法。黎先生认为本人交了几 千元的团费给旅行社,导游和司机为客人提供优 质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事,没必要再给小费。但黎 先生考虑自己身在异国,别人给了自己不给,一 方面面子上过不去,另一方面又怕导游刁难,只 好照给。返国后左思右想,觉得给小费吃了亏, 即向旅行社提出退回小费的要求。
案例三 李小姐是某旅游团在西双版纳四日游的 导游,旅游团第二天的路线是中缅边境一日游, 从打洛口岸到勐拉镇。李小姐告诉游客:缅玉质 地好,在国际市场上独占鳌头,且价格便宜,不 能不买,但是不谙行情也往往被宰,有的游客就 上过当。她给大家挑选了一家“正宗”的商店, 店老板说他是安徽人,和游客是老乡,还提到老 家所在的县、乡、村和他的胞叔在 县城经商的街 道名称。这时,游客们的防线瓦解了,半小时内, 9人共买了近两万元的玉器。回到西双版纳的首府 景洪,游客才知上了当。一番回忆思索,谜底解 开了:到景洪的当天,在旅社登记后,李小姐借 口旅行社也要登记,把游客的身份证拿走了,第 二天才归还。她将其内容即游客的籍贯等电传给 老板,于是“双簧”就演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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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第4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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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 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 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 游活动。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 :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 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 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 过年审三种。
4.2.3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 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等级 则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 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 游员。
第4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4.1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4.2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4.3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4.1.1 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
导游是旅行社的灵魂,其职业形象, 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我国 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完善了 法规上的依据,是我国旅游法制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1.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2.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3.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4.特者之间的关系
(一)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1)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 法制及纪律教育;
(2)组织导游业务培训; (3)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 工作;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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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 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 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 和损失的。
• ④有效期限不同 •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 过3个月,即既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1 个月或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 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 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如需继续聘请, 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 请领取。
–(二)监督管理 –1、管理部门及职责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 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 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 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 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 • 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 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 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 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 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 正面照片。 • 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 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 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 项和卡号;
•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 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 俗。
第四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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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旅游局):制定政 策、标准,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组织、 实施。
• 原则: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
• 期限: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颁发;
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 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由国家旅游局统
•省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
•初级导游员 •中级导游员
•学历: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 •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资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1年。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学历: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 •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享有履行职务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四个条件:
① 在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②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③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④ 必须报告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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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 制度
(3)享有获得救济权 救济权包括:
① 投诉权; ② 申请行政复议权; ③ 诉讼权. (4)导游人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 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 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
导游及讲解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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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及讲解员管理制度第一篇:导游及讲解员管理制度景区导游及讲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景区从事导游及讲解活动,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讲解员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导游及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第四条导游及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讲解员证。
第五条导游及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着装统一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六条讲解时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
第七条导游及讲解员应严格服从景区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景区关于团队运行中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
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第八条导游及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九条导游及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
第十条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有恐吓及强迫游客的言词。
第十一条旅游者对导游及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鱼龙洞景区或游客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鱼龙洞景区或游客服务中心对导游及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由鱼龙洞景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讲解员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5天以上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停团或除名处理。
(二)对导游及讲解员未佩戴讲解证或未按照要求配带话筒的处于50元罚款。
(三)对导游及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处罚50—100元,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
(四)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新导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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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导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管理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定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旅游服务行业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热情周到、服务热情,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导游应严格遵守旅游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导游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并完善导游管理档案,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导游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导游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进行惩罚。
第七条本制度由导游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导游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导游资质申请、导游服务规范、导游奖惩制度、导游管理档案等。
第九条本制度保留对导游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章导游资质申请第十条申请成为导游的人员需经过导游管理部门的审核,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导游资格证书,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二)具有相关导游服务经验,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具备驾驶资格。
(五)具备良好的旅游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
第十一条导游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导游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导游资质证书,包括城市导游、景区导游、专业导游等。
第十三条导游资质审核通过的人员须在导游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导游资质证书丢失或损坏,需向导游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章导游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导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导游应热情周到、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十七条导游应具备良好的导游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导游应当有礼貌,尊重旅游者的意见和习惯,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十九条导游应当遵守旅游者的安排和要求,配合旅游者的旅游行程安排。
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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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按导游语言分: 外语导游 普通话导游 2、按导游服务范围分: 全程陪同导游 地方陪同 导游 定点陪同导游 3、按是否专业从事导游工作划分 : 专职 临时
• 二、导游人员的从业管理制度 • 1、导游资格考试制度 • 参考条件:学历 身体 能力 国籍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 上的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 达能力
• 例题:导游员赵某带团去庐山,未佩带 导游证,应( AD)处罚 A、被扣除4分 B、被扣除6分 C、被扣除10分 D、拒不改正,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 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E、拒不改正,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 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对导游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导游人员 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 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 告。
•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 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直辖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 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 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
• 初级——知识,技能,业绩85%,学 历, 资历1年 • 中级——知识,技能,业绩90%,学历, 资历2年 • 高级——知识,技能,业绩95%,学历, 资历4年 • 特级——知识,技能,业绩98%,学历, 资历5年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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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尊敬的客户,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宣传展示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目的地的全面、准确、及时、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第四条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有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语言、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四)熟练掌握本国语言文字;(五)根据需要,具备熟悉外语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技能;(六)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七)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职业素质培训,了解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并掌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便捷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职业道德,谴责重商主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谐的秩序。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构成和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加强安全防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疑惑解答等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历史、文化事实,不得播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音像制品,不得在导游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过程中,照顾、关心、帮助具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身体状况的旅游者,营造和谐、互助的旅游氛围。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导游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服务企业以外的各类机构合谋欺诈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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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利 •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享有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权利 •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
享有申请复议权利 •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
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一、导游人员概述
• 1、导游人员的概念 •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除临时担任导游之外,
只有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了导游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 1.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表示证书持 有人具有导游工作所要求的能力和水平,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申请“导游证”。 •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导游人员 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此外,在证书的 时间效力上,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该证书自动失效。对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时间效力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持证者长期不 从事导游工作,其能力、水平则可能不再能够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了。
• 导游人员的资格,是指从事导游工作,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只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的,才 能申领导游证,并以导游人员的身份进行导游活动。目前,国家通 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来选拔导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