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理和不人公开质证的区别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引言:在司法领域,审判程序一直是研究和改革的重点。
审判的方式和模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传统审判模式是指基于法律文本的审判方式,强调法律规定的适用和依据。
而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则以事实为重,注重庭审过程中证据的充分调查和质证。
本文将比较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间的区别和优劣势。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的特点1. 事实为重: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和证据的充分质证,通过庭审过程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倡导庭审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公众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增加司法公信力。
3. 快捷高效: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注重庭审效率的提高,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加快案件的审判进程。
4. 司法为主: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实质运作,减少对外部力量的影响,维护司法公正。
二、传统审判模式的特点1. 法律为重:传统审判模式注重法律的适用和依据,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裁判,采用法条和条文来界定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2. 书面文本:传统审判模式以书面文本为重要依据,将法律规定和证据等资料作为主要审判对象,强调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
3. 严格程序:传统审判模式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规范性和程序的严密性,防止程序上的偏差和违规操作,保证司法公正。
4. 司法独立:传统审判模式注重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独立性,减少外部干预,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1. 理念区别: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以事实为重,公开透明,注重庭审效率,强调司法独立;传统审判模式以法律为重,注重书面文本和程序的严密性,强调司法独立。
2. 庭审模式: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注重辩证和争辩性的庭审模式,强调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质证;传统审判模式注重正式和严肃的法庭氛围,强调程序的规范性和法律的适用。
四、总结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和传统审判模式各有其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答案:自力救济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第2章单元测试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第3章单元测试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答案:形成之诉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
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第4章单元测试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答案:处分原则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新刑民)
• 其二,准确反映案件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 • 如果案件当事人中有未到庭的或者 有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 如实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 的情况。 • 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应写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判。”
• 其一,要使审理程序合法性在裁 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 • 要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写明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 “„„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案件审理中有诉讼保全、管辖异 议或者指定管辖,变更、追加当 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等情况, 应当具体表述。
• 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必须做到: •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 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 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 证据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 • 证据要尽可能列举得明确、具体。案情 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 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 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 或共同犯罪案件,还以分项或者逐人逐 罪叙述证据并分析、认证。 • 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 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 ”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 的重复。 • 叙述证据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 人的安全和名誉。
• 第三,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在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上,人民 法院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判决 书中引用;当事人双方均属于本 行政区域的,可以引用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对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 触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得 在文书中引用。
审判公开浅论
审判公开浅论审判公开,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当前由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法庭审判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屏幕上,现场直播、法庭传真等也成为审判公开的一个侧面。
相对于法官的选任、审判委员会的存废等司法改革中备受瞩目的环节,对审判公开这项原则的讨论并不多见。
但是,应该看到,在目前的审判公开当中,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因素。
一、审判公开的对象审判公开的对象,这似乎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
翻开任何一本关于诉讼法的教科书,上面都会写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很明显,审判公开的对象应当是社会公众。
但是,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是不是审判公开的对象?并且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按照常理,当事人作为诉讼活动的主体,都要到庭陈述、质证、辩护,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该被排斥在公开审判之外。
那么,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不同的观点呢?从历史渊源来看,审判公开原则是针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秘密审判而产生的。
在欧洲中世纪,审问被告人是由纠问官来完成的,纠问官根据取得的口供和有关证据制作案卷,移送给审判官来定罪量刑。
被告只是审问的客体,是获取证据的来源,而不是积极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以审判过程不必也不可能向被告人、被害人公开,更不必谈向社会公开。
在美国1948年的In re Oliver 案的判决中,对秘密审判有这样的论述:“传统的英美法系对秘密审判的不信任可以归因于许多方面,有西班牙的讯问制审判的滥用,有英格兰星座法院(对被告不利的证人是由法官进行私下调查而没有给被告提供与其对质的机会,被告经常被严厉拷问,以获得口供),有法国君主制下的国王可以不经审判或不给被告辩解的机会就将其监禁或放逐的权力。
这些明显地构成了对自由的威胁。
在专制统治者手里,这些都会成为迫害政治上或宗教上的异端的工具,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
”正是由于这种司法专横的泛滥,贝卡利亚才提出了“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新民诉法第120条释义:不公开审理
新民诉法第120条释义: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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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第120条释义:不公开审理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本条规定正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实施。
公开审理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群众公开,指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的过程都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审理案件的日期予以公告,以便群众旁听;二是对社会公开,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并允许其对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通过公开审理案件,便于群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审判质量,也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同时,可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但根据本条规定,公开审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在特殊情形下,公开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主要有两类案件:一类是法定不公开审理,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主人是我们人民,对于任何部门颁布的任何措施基本上都是服务于我们人民的,我们国家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政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这样做是为了让政府更加透明化,更好的让公民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主人是我们人民,对于任何部门颁布的任何措施基本上都是服务于我们人民的,我们国家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政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这样做是为了让政府更加透明化,更好的让公民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区别是什么?▲一、两者的涵义。
政务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使国家机关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政务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二、两者关系。
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是一种制度化的政府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定性,是政务公开中一个较为具体的内容,包含于政务公开中。
之前有人说政务公开包含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之中,本人不赞同。
比如在写政务公开总结中,政府信息公开只作为政务公开中的一项具体内容来写。
政务公开主要的要求是使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
政务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透明化,但政府信息还包括其他方面,范围较广。
政务公开主要是明确职权、明确政府职能及其运作,而办事公开主要是要求在处理事务中公开化,透明化,他们之间有一定的促进关系。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庭审不对外公开,一般只有当事人、辩护人、法官、证人等直接参与人员可以进入法庭。
2. 不公开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中的记录、笔录等文件不对外公开,只能由相关当事人申请查阅。
3. 不公开卷宗材料:案件的卷宗材料不对外提供,一般只有审判机关、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查阅。
4. 不公开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不对外公开,只有相关当事人可以获取判决书。
5. 不公开执行过程:案件执行的过程不对外公开,只有执行参与人员可以进入执行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审理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在法定范围内,一些特定的案件,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可能会采取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听证 未成年人
不公开听证未成年人
《不公开听证未成年人》
在司法程序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而不公开听证就是其中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方式。
不公开听证是指在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采取关闭法庭审理程序,禁止记者和其他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报道的一种方式。
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得到保护,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未成年人可能因为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司法的介入来解决问题。
然而,未成年人通常是比较脆弱的群体,他们可能无法理解法律程序,也可能无法处理承受公开审理的压力。
因此,不公开听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重要方式。
不公开听证也有助于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审理。
公开审理可能会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而不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
保持听证不公开,可以让法庭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扰。
当然,不公开听证并不是仅限于未成年人案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成年人案件也可能采取不公开听证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不公开听证是一种司法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
总的来说,不公开听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减少其承受的压力,还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应当更加重视不公开听证的应用,确保未成年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庭不公开开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法庭不公开开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这法庭不公开开庭那点事儿!你说这法庭可不简单啊,一般咱知道的都是公开开庭,但这还有不公开的呢,这里头门道可多了。
先说说这流程哈,就跟咱平常办事差不多,只是更严肃、更严谨。
首先呢,那也是得按规矩来,该有的程序一个不能少。
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等等都得各就各位。
不过不公开开庭呢,就少了些旁观者,相当于一个“小范围聚会”。
那进了法庭,就得注意啦!别觉得没那么多人看着就可以马虎。
该严肃就得严肃起来,要不惹怒了法官大人,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不能像在外面一样嘻嘻哈哈的,这里可是讲规矩的地儿。
想象一下啊,如果有人在法庭上还嘻嘻哈哈,那不就跟在严肃会议上讲笑话一样不合适嘛!再说了,咱可得尊重法庭!虽然不公开,但咱心里得明白,这是个神圣的地方。
说话也得注意分寸,别一股脑儿啥都说,得寻思寻思该不该说。
有时候啊,那话一秃噜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可别干这种蠢事儿。
还有啊,不公开开庭也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
虽然没有那么多眼睛盯着,但法官的眼睛可尖着呢!别想着偷偷摸摸干点啥小动作。
有时候我就想啊,这法庭不公开开庭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小盒子,里面装着各种法律的秘密。
咱进去了就得小心翼翼地揭开这个盒子,看看里面到底是啥乾坤。
总之呢,法庭不公开开庭可不是随便玩玩的事儿。
咱得重视起来,当成一件正事儿来办。
遵循规则,注意言行,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整个流程。
可别小瞧了这一点哦,没准儿就因为你不小心犯的一个小错,就惹出大麻烦啦!哈哈,所以啊,大家都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好好对待这法庭不公开开庭的事儿,可别马虎喽!让咱都能在法庭这个神秘又严肃的地方,顺利地把事儿办完,平平安安地出来。
中国的庭审制度
中国的庭审制度中国的庭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程序。
它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本方式,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
中国的庭审制度在近年来不断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中国的庭审制度实行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是确保司法活动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庭审过程都应当对公众开放。
这样一来,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众都可以通过亲眼目睹庭审过程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中国的庭审制度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均等地对待当事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例如,法院会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请求,质证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等。
此外,中国的庭审制度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以确保他们得到公平的辩护和正当的辩护程序。
第三,中国的庭审制度倡导证据的公正审查。
庭审是争议解决的过程,而证据是裁判的依据。
中国的庭审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质证的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和足够。
法官在庭审中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保障了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四,中国的庭审制度积极倡导和采用现代科技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庭审方式也逐渐向现代化发展。
中国的法院积极引入视频庭审、网络庭审等现代科技手段,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和便利性。
通过视频庭审,当事人可以不必亲临法庭即可参加庭审,在节省时间和成本的同时也保障了庭审的公开性。
最后,中国的庭审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庭审是一个符合法定程序的过程,中国的法律规定了庭审的各个步骤和环节,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例如,法院会确保案件的调解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保障庭审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诉程序继续维权,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
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无论是新闻、文化还是法律方面的信息,都能够通过网络轻松地获得。
而在法律方面,裁判文书上网以及公开审理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不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上网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来谈谈不公开审理。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法院可能会选择不公开审理。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容易引起社会的猜测或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比如涉及到一些敏感和知名案件,不公开审理容易引起舆论的猜测和抨击,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法院在对敏感案件执行不公开审理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给予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其次,我们来谈谈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可以方便公众了解司法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监督司法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裁判文书上网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因公众不同的需求和能力,他们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判断都不尽相同。
有些人会将一份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和理念进行抽离单独分析,而有些人则会将判决书当做是最终结论,对司法评价和人格攻击都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应该建立在公众对司法的基本理解上,并且还应该为公众提供全面的背景资料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司法所表达的内涵和含义,并以此作为判断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其次,由于裁判文书的数量较大,对信息的整理、分类、分析、筛选等的要求也很高。
这对司法机关的信息化能力和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如果不做好细节的把控和管理,就有可能影响到信息的传播效果,甚至引发社会舆论误解。
综上所述,不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说是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两个方面都具有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司法机构应该通过完善制度和提高技术水平以及加强公众沟通与解释,来努力解决这些现有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张树森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
要充分发扬其功能,要害要有效地通过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重点要使每位刑事法官熟练把握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方法,完全摒弃那种走过场、无目的、无章法的庭审方式,使刑事案件的庭审更加标准化、标准化,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有关方式方法和技巧策略进行初浅的探求,力求对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刑事案件庭审效果,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关心。
一、庭审质证的一般要求所谓质证,在审判实践中是指由诉讼一方首先提出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另一方对所举证据的形成合法性和客瞧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举证者作出排除疑义的解释,最后由法官通过讯咨询、询咨询进行审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信的过程。
(一)庭审质证应突出重点。
质证既是举证的接着,又是认证的前提和依据。
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当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备中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
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要紧表现为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过度冗长、拖沓,而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
因此,庭前预备就成为要害和必要的环节,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双方应当对证据充分加以分析,法官应当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差不多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局部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就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刻。
质证的重点应放在通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上,如此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刻证实、讲明证据的来源、所证实的咨询题,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也有所预备。
审判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忽然突击的情况,庭前交换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庭审时搞忽然突击,出示新的证据。
碰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以制止。
证据排除与质证
证据排除与质证证据排除与质证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通过这两个环节的进行,旨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围绕证据排除和质证展开阐述,以及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证据排除证据排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合法、不正当或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证据进行排除。
证据排除的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排除那些无效或不适用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证据排除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排除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证据在特定情况下的不可使用性,例如非法获取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等。
2. 不合理收集原则:当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正当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排除。
比如,对被告的非法拘禁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3. 不可靠性原则: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可信度存在较大质疑,应当对其进行排除。
例如,证人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或者证据的来源不可查证等情况。
证据排除的目的是,通过排除不合法或不适用的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样做可以杜绝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维护司法公正。
二、质证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呈递证据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质证的目的是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验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人需通过询问、呈递物证等方式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和反驳也要进行回应。
质证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原则:质证过程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辩护人、法官和其他参与人员的观察和审查。
2. 听证原则:质证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进行质询和反驳。
3. 证据原则:质证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只有经过合法收集和保管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审查和辨别证据的真实性,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准确无误。
只有通过质证环节的严格审查,才能排除虚假证据的干扰,充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证据是否都要公开质证
证据是否都要公开质证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是要讲证据的,有证据就需要质证,质证的价值,在于提⾼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确信。
那么证据是否都要公开质证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据是否都要公开质证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要公开质证的。
涉密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然⽽,就如公开审判⼀样,公开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是向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是向社会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代表其中的某些证据,尤其是不涉密证据不能向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
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为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就是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以外的公众所知悉。
因此,应当在诉讼活动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如果涉密证据让对⽅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知晓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这些证据只是不能向社会公开,⽆须向对⽅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保密,只要采⽤不公开的⽅式进⾏质证即可,应当在⽆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况下质证。
⽽对于那些不宜让对⽅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知晓具体内容的涉密证据,笔者认为,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宜向当事⼈公开,应当由法官依职权审查核实后直接予以认定。
这属于全⾯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予质证。
关于这⼀点,最⾼⼈民法院曾指出:“有的证据不但在公开开庭时不能出⽰,⽽且在不公开开庭时也不能出⽰,⽐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有时就只能让承办本案的审判⼈员知道,⽽不能让对⽅当事⼈或者其他⼈知道。
不公开听证制度
不公开听证制度引言不公开听证制度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正和保护各方利益而采取的听证方式。
与传统的公开听证制度不同,不公开听证制度将听证过程限制在有关当事人和相关机构之间,不对外公开。
这种制度通常被用于处理敏感的案件或涉及商业机密的争议,旨在保护涉及方的隐私和商业利益。
一、不公开听证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不公开听证制度是一种法律程序,即在某些情况下,听证过程仅开放给有关当事人和相关机构,对外不公开。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利益,以及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这种制度的兴起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紧密相关。
在过去,公开审判一直被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基本原则。
然而,随着商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公开审判制度不再适用于所有案件。
有些案件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审判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因此,不公开听证制度出现了。
二、不公开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公开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商业机密:当某些案件涉及商业机密时,公开宣布听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财务和商业上的损失。
不公开听证制度可以确保商业机密的保密性,同时维护听证的公正性。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可能会被公开审判曝露。
不公开听证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其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3.国家安全: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公开审判可能会泄露国家机密。
不公开听证制度可以确保国家安全信息的保密性,并促使案件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4.民事纠纷中的敏感问题:在涉及敏感问题的民事纠纷中,公开审判可能会加剧社会舆论压力和争议。
通过不公开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处理敏感问题,避免影响其他相关利益方。
三、不公开听证制度的优缺点不公开听证制度具有一些优点和缺点,需要综合考虑:优点:1.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听证制度可以确保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性,防止其被泄露或滥用。
2.减少社会压力和争议:敏感案件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社会压力和争议。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司法卷二-31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3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______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2. 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______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3.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
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______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下列属于审查内容之一的选项是:______A.审查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B.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C.审查证据是否确实 D.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5. 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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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和不人公开质证的区别
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 、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回避区别
1,发生的情形不同: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的也应回避,审判人员则无此明确规定
2,提出时间有不同之处:前者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后者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由谁决定回避不同:前者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后者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对审判人员则无此处分
5,回避后,仲裁呢由仲裁庭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是否继续有效,仲裁庭可视情况具体决定是否重新仲裁,民诉上的回避申请一旦成立,应回避人员回避后,进行的诉讼继续有效,而。
仲裁法的回避: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民诉法的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
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