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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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填报时间: 2008-03-04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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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NBSP;STYLE="FONT-SIZE:&NBSP;12PX">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城市基层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强化城市管理,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社区建设发展势头良好,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也还存在着社区建设合力不强、坚持城市基层管理属地化原则不够、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设置规模偏小、社区基础设施薄弱、居委会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完善和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三)今后五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组织和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社区组织
(一)逐步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规模。
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按照管辖3至6万人左右的规模设置。
结合城市发展,按照规划,逐步对街道办事处规模进行调整,特别是对规模偏小、与城市发展建设不适应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调整。
通过调整,增强街道办事处在区域行政管理、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能力,同时解决部分街道办事处之间管理交叉的问题。
(二)合理划分社区。
社区划分要坚持便于服务管理、开发社区资源、社区居民自治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主要依据居民居住的地缘关系,相对独立的区域和适度的管辖人口及大多数社区成员的认同感等要素进行,可以以街巷、道路为界划分,可以以小区划分,也可以以单位划分。
社区户数一般以1000—3000户为宜,原则上少于1000户;居民比较分散的区域,管辖户数可以适当减少,不与中心城区类比。
社区命名要遵循地名命名的原则,尊重社区成员的意愿,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和社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每个社区都要建立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要在街道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的各项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社区内的党员,包括离退休党员、下岗超过6个月的党员、个体业主党员、尚未就业的退伍复员军人党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等,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凡涉及社区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均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表决。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设置5—7人,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罢免和补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
领导下,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务的管理,根据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内单位、单位成员以及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流动人口等实行社会化管理;组织社区内自然人和法人按照共驻共建的原则开展社区建设,对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工作负总责;行使驻社区单位位申报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评比表彰的初评权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权。
原有的家委会要逐步与原单位剥离,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一般设置7—11人,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社区内的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和驻区单位的代表组成。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幕之后,行使协商议事监督的职能,实行义务制。
今年下半年,划分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组织和社区管理体制工作要在各地全面推开,原则上在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完成,实现平稳过渡。
三、制定规划,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步伐
抓紧制定社区建设的规划。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指导和帮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工作条块结合,有序开展。
近期,要抓好社区建设的宣传发动、规划制定、培训和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
社区建设工作重点在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要在社区建设规划、建立新型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建设设施方面下功夫,加快社区建设步伐。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社区成员迫切需要解决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治安、社区设施、社区环境等问题入手,积极推进社区建设。
(一)大力拓展社区服务。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的行业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规范社区服务场所,着力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实现社区服务规范化、阵地化,防止沿街摆摊设点。
要坚持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着力发展社区卫生。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搞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三)努力繁荣社区文化。
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利用各种形式,对社区成员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
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
努力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文明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管理,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创建文明社区。
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把创建的目标、任务落实到驻区单位、院落和每个家庭,努力创建高标准的观代文明社区。
四、加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采取干部下派、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整体素质,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
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
保证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基本的办公经费。
要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机关干部下派,经民主选举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任职的,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
社区居委会干部由生活补贴制改为工资制,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社区居委会干部正职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副职和委员依次递减50元;社区党组织专职干部的工资比照执行,兼职干部的补贴由各区自定。
其余区(市)县根据本地??资新增部分,市和区按2:8比例承担。
市财政承担的20%,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各区的财力分别核定。
各区(市)县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
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注重发挥志愿者在城市管理、扶贫济困、便民服务、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从财政和税收政策上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发展
(一)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
要引导、动员、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二)要按照川委办[2001]30号文件的规定,在税收上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水、电、气、通讯、房管等公用事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兴办的社区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的收费,执行居民生活使用收费标准。
对非盈利福利性、公益性及居民互助性的社区服务项目和经营单位(含个体),经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界定,由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搞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市和区(市)县要建立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一个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务中心。
社区居委会要有4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和4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房(今后新建、开发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立居民文化、娱乐活动室,设置体育锻炼设施;逐步配备微机,建立社区服务和求助信息网络。
市规划部门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基础设施要作出规划。
当地政府要统筹协调,采取新建、公房调剂安排、社区单位设施廉价租用等办法,力争在两年内解决。
家委会与企业、单位剥离后的原办公用房、社区服务设施、文化娱乐场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由原企业、单位长期提供社区居委会使用。
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在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时,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社区文化和娱乐活动室、社区卫生场所、社区居民体育锻炼场地、社区绿化面积等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工程建设的内容进行统一验收,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参与上述设施交付的验收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小区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等公用设施不完备的,建管部门要督促承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完成。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成立成都市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王少雄同志任主任,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社区建设日常工作。
要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
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
各地特别是城区要把社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机构,着力抓好社区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起好牵头作用,抓好社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培训和试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在制定规划、整合资源、财力投入、工作安排上服从服务于社区建设的全局,加强协调配合,做到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街道办事处要把社区建设作为主要工作,广泛动员驻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指导,发挥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
社区居委会要全力以赴抓好社区建设,广泛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共驻共建,具体负责社区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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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