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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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
10 执行,计算公式为: 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或
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的规定;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上述信息发
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生变动时立即告知乙方;
第五条 (十三)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
4
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
第三方;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
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
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
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 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 2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
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
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
股份,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是
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
3
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模板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模板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模板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__乙方(融券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融资、乙方为甲方融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条款1.1 业务品种: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方式。

1.2 融资融券额度:甲方在乙方处的融资融券额度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融券额度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实际可用额度以乙方系统为准。

1.3 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结束。

1.4 利率(费率):甲方向乙方融资的年利率为____%,融券的年费率为____%。

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费率),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1.5 保证金:甲方在乙方处的融资融券业务所需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融资融券操作流程2.1 甲方申请融资融券时,应向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银行卡等资料,并填写融资融券申请表。

2.2 乙方在验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无误后,为甲方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额度。

2.3 甲方在乙方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2.4 甲方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融资资金或融券证券。

第三条还款及费用结算3.1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融资资金。

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有权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利息。

3.2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融券证券。

甲方提前归还融券证券的,乙方有权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融券费用。

3.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融资资金或融券证券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F版》修订对照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F版》修订对照表
第四十七条通过沪深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的,流程如下:乙方向甲方发送违约通知。乙方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并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承诺书及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形式完备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终止约定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终止购回后,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乙方有权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将相应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进行处置。乙方有权在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的下一交易日起卖出甲方违约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原交易,如有)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以先归还违约金额及利息后归还本金的顺序抵偿甲方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卖出标的证券的价格、时机、顺序、数量及平仓天数。
(一)
(二)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已被或可能被终止上市、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等;
(三)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被交易所或监管机关公开谴责、问询或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按实际购回期限和原购回价格计算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计算公式: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尚未归还的本金+ 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购回价格/100/360-深市标的证券待购回期间到账的税后现金红利及利息
购回价格:指每百元资金年收益(360天),单位为元。
n:为当期计息自然天数。
(八)甲方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如有)等情形,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九)甲方发生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企业性质变更、联营、产权有偿转让、合资(合作)、减资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变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修订对照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修订对照表
(九)债券及基金作为补充担保物的特殊风险。以沪市债券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深市债券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以封闭式基金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基金的日期。以分级基金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
修订相关描述。
3、擅自承诺限售的风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的,本公司有权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
3、擅自承诺限售的风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的,本公司及资产管理子公司有权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
修订相关描述。
修订相关描述。
6、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6、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等相关担保物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修订相关描述。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相关风险:您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本公司有权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
您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在待购回期间不得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若您未经融出方同意,擅自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的,本公司有权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
(一)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2.提前购回: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委托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对照表原合同修订后合同修订依据乙方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5、“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甲方缴存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6、“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8、“担保物”: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5、“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甲方缴存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6、“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此账户为乙方“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8、“担保物”: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

......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1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1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上市、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乙方有权视情况按照本合同第六十七条约定公允价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对其市值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6.1 条、第 6.2 条的通知》(深证会〔2020〕799 号)同时废止。
指数。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发布的《关 8.6 本细则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 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若干条款的通知》(深证会〔2019〕28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下含义: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
(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 A 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 (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 A 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关于修订《融资融券合同》条款的公告

关于修订《融资融券合同》条款的公告

原条款: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系担 保乙方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债权的信托财产。 修订: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系担 保乙方因融资融券所产生对甲方债权的信托财产。 3、第三十三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供甲方选择使 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开发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具体以乙方公告为 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修订: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委托方式供 甲方选择使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开发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具体以乙 方公告为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4、第三十四条: 原条款: 第三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自助渠道进行交易委托时,必须输入正确 的密码。凡使用甲方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 甲方承担。 修订: 第三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自助渠道进行交易委托时,必 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使用甲方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第三十八条: 原条款: 第三十八条 甲方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委托进行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这些委 托方式存在的数据传输迟延错误、网络中断、信息泄露、黑客攻击、设备及软件系统故障或 不兼容、病毒感染等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修订:
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折算率调整为 0%。 (二)暂停交易期间计算“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
暂停交易时间未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按该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证券市;暂停 交易时间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根据暂停交易证券所属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证券市值。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甲方信用资金台账】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产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该账户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统称“甲方信用账户”, 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授信账户”。
十、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我公司将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我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我公司手机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以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因此您应及时关注邮箱、手机及本公司的公告等。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均有可能面临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பைடு நூலக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若您未提出特别申请,本公司默认先进先出法。
前述所称价款在归还上述欠款前不得用于配股、配债、行权等权益的行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协议书》修订对照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协议书》修订对照表
4.1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具备出借人资格,并向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且签署本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书后,由其向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报备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第六条通知与送达
第六条通知与送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3通知的送达时间:
(3)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甲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6.3通知的送达时间:
(3)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第十条 附则
第十条 附则

10.3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正式生效。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如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六、您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您不属于前述股东而您以您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义务。若您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注:本对照表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下表左列下划线标注内容为删除的内容,右列中黑体字部分为新增内容。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说明表 - 招商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说明表 - 招商证券

18
原条款 2.17 修改后如下: 提取线 是指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值: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该值时,甲方可以提取保证 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提取线。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取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由乙方确定、公布和更改。
19
原条款 2.18 修改后如下: 集中度 本合同的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某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集中度标 准由乙方确定、公布和更改。
20
原条款 2.19 修改后如下:证券交易所及其定义
21 22
原条款 2.20 修改后如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定义 原条款 2.21 修改后如下:交易日及其定义
第三章 双方声明与保证
23
原条款 3.1 中(四) 、 (六)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修改后如下: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 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及时、主动、真实申报以下情况: 1、甲方是否为乙方的股东、关联人。本条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 股份的股东。 2、本人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或解禁限售存量股份及相关持股情况。 3、本人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 相关情况。 (六)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人民 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等单位报送甲方的 融资融券以及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 甲方承诺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同意乙方限制其信用账户 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十一)甲方如果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甲方承诺不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股票充抵 保证金,也不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该股票,并同意乙方对其信用账户采取相应控制措 施。 (十二)甲方如为个人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承诺不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 该股票充抵保证金。 (十三)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申报其所有、 控制的证券账户及其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十四)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 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十五)甲方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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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股票停牌怎么办
融券到期或者投资者需要提前结束融券时,如果所融证券正好停牌, 投资者只能“被融券”而继续支付融券费用 利用ETF套现股票还券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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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套现股票还券-举例
50ETF申赎 清单中包含 1500股上汽 集团
100万份50ETF包含1500
股上汽集团(原:上海汽
车),即投资者每赎回 100万份50ETF,就可以套
3
与普通证券交易的比较
区别 融资融券业务 当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 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 足额保证金。买入证券时, 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 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 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 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 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 卖出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 ①委托买卖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 ②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在委托买卖的关系 ③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的担保关系 风险是由投资者与券商共同承担 的。如客户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 来风险 普通证券业务
买入
15
内容要点
基础应用 ETF应用
交易技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6
ETF融券券源数量
标的证券代码 510050 510180 510880 510010 标的证券简称 50ETF 180ETF 红利ETF 治理ETF 总份额(万份) 5700 43900 1793.3876 5281.0035
159901 159903 159902 合计
融券卖出
13
T+0交易(先卖后买-保盈)
深发展日内分时价格走势
案例分析
• 2012年1月4日,投资者预计深发展全天 单边下跌,可以通过融券卖空来获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20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139号
•【施行日期】2007.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
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139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的请示》(海证字[2006]第45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的股权变更方案。

批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16,150万股股权(占股份总数1.849%)。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取得你公司股份之日起2年内将该股份予以处分。

三、你公司应当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学创编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学创编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出现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的,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摘要:I.引言- 介绍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性II.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一:合同首部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修改二:合同制定依据的变更- 修改三:平仓线、追保解除线的修改- 新增:紧急平仓线的设定III.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客户的影响- 分析平仓线、追保解除线修改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的监控影响- 分析紧急平仓线的设定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的监控影响IV.结论- 总结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影响正文:融资融券合同修订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融券业务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稳定性,我国对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详细介绍融资融券合同的修订内容及其对客户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融资融券合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一:合同首部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根据修订后的合同,乙方法定代表人由“曹宏”变更为“张巍”。

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修改二:合同制定依据的变更原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现更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修改是为了与我国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提高合同的合法性。

3.修改三:平仓线、追保解除线的修改修订后的合同中,平仓线、追保解除线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 与140%。

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的监控,确保市场稳定。

4.新增:紧急平仓线的设定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本次修订新增了紧急平仓线。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 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二、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客户的影响1.平仓线、追保解除线修改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的监控影响修订后的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将更加严格,有利于客户及时调整信用账户的担保物,降低信用交易风险。

同时,这也将促使投资者更加谨慎地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从而提高整体市场的稳定性。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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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合同修订摘要:I.引言II.融资融券合同的修订内容A.合同首部乙方法定代表人的修改B.合同制定依据的修改C.第一条第二十四款的修改D.第一条新增第二十五款的添加E.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的修改III.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对客户的影响IV.结论正文:近日,某公司对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版融资融券合同。

新版合同于2022 年1 月17 日起正式生效,原合同中与新版合同不一致的条款将以新版合同为准。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首部乙方法定代表人由原曹宏修改为张巍。

其次,合同制定依据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次,第一条第二十四款关于平仓线、追保解除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版合同规定,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小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 与140%,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上述两项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公司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此外,新版合同还新增了第一条第二十五款关于紧急平仓线的规定。

按当日(T 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 日)下午收市后小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当日(T 日)16:00 前补充担保物,使其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紧急平仓线及以上,否则公司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 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公司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最后,第一条第二十六款关于《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 时,公司有权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要求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

融资融券合同修订摘要:I.引言A.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背景B.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重要性II.修订的主要内容A.合同首部的修改B.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的修改C.紧急平仓线的新增III.修订对客户的影响A.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的监控B.客户补充担保物的时限C.强制平仓措施的实施IV.结论A.融资融券合同修订的必要性B.客户对修订内容的关注正文:融资融券合同修订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融券业务已经成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手段。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合同首部的修改本次修订对合同首部进行了调整。

其中,乙方法定代表人由“曹宏”修改为“张巍”;合同制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修订主要内容1.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的修改按照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线的,客户应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

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与140%。

2.紧急平仓线的新增新增紧急平仓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

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下午收市后小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当日16:00前补充担保物,使其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紧急平仓线及以上。

否则,证券公司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三、修订对客户的影响1.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的监控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加强了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的监控,对于低于平仓线和紧急平仓线的客户,证券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风险。

2.客户补充担保物的时限客户在补充担保物时,需要注意时间限制。

对于低于平仓线的客户,需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对于低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需在当日16:00前补充担保物。

否则,证券公司将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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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当性管理相关风险。您在本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本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采取禁止您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您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发生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我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取消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一)您发出担保品转入指令后,应该核查该指令是否“已报”并关注担保证券日终是否交收成功,如担保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能会导致您无法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或补仓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二)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或因未申报“卖券还款”指令导致融资负债到期未归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当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的最大占比、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发生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合约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果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实时调整的,您的融资(券)交易可能受到限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业务规则修改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规则的修改等均有可能影响您的融资融券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您发出担保品转入指令后,应该核查该指令是否“已报”并关注担保证券日终是否交收成功,如担保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能会导致您无法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八、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当您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提前了结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发生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当您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本合同约定的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取消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七、您申请融资融券负债展期时,若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年龄、已结未付利息的归还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可能无法展期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九、无法展期的风险。您申请融资融券负债展期时,若您的信用状况、适当性匹配、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年龄、已结未付利息的归还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可能无法展期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投资损失可能放大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行情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外,还具有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七、您的相关业务参数被本公司调整的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发生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约足额补仓或减仓及其它严重影响您信用状况的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影响您偿债能力的事件、或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安排或监管要求等,本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或者限制您信用账户的交易权限,这将影响您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或可能导致您的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我公司将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我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我公司手机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以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因此您应及时关注邮箱、手机及本公司的公告等。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均有可能面临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我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或因未申报“卖券还款”指令导致融资负债到期未归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四、操作失误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操作相对普通交易更为复杂。由于您操作不当,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二十一、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尊敬的客户:
……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蒙受巨额损失,甚至资不抵债。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一、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当您发生亏损时,因需向本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除损失自有资金外,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偿债务。
六、融资融券期间,我公司调高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率时,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
八、成本增加的风险。融资融券期间,本公司调高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率时,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被强制平仓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您的担保物将会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及平仓天数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平仓天数可能超过一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一)您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包括提前了结);
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发生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约足额补仓或减仓及其它严重影响您信用状况的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影响您偿债能力的事件、或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安排或监管要求等,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或者限制您信用账户的交易权限,这将影响您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或可能导致您的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一、资不抵债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当您发生亏损时,因需向本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除损失自有资产外,还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偿债务。
二、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十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征信记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不良信用记录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期间若发生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八、受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基本面等影响,如上市证券连续下跌,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有可能发生巨额亏损。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也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您造成交易亏损。
(二)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本公司重估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您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您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虽提交了担保物,但因担保物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增加关于平仓天数的风险揭示。

四、融券的特有风险。证券上涨越多,融券负债余额越大。理论上证券可无限上涨,因而融券负债可无限扩大。并且,若融券卖出的证券长期停牌,因无法买入证券,您将无法及时归还融券负债,此时,若停牌证券的估值大幅上涨,您可能蒙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注:本对照表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下表左列下划线标注内容为删除的内容,右列中黑体字部分为新增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比例超过本公司公告的比例时,本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您提交、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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