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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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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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护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本体及两岸建设项目的管控、规范涉及大运河遗产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行为、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两岸建设项目审批做好配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浙江段保护规划》)和《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范围大运河(杭州段)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富义仓、桥西历史街区等11个点段)的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环境控制区范围内的修缮维护、建设项目。

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环境控制区范围遵从《保护规划》相关规定。

第二条职责和监督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运河综保委”)负责大运河(杭州段)遗产修缮、涉建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运河综保中心”)受运河综保委委托,依据《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在立项前开展遗产影响评价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遗产影响评价”,是指运河综保委依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职责,分析建设项目对大运河遗产可能产生的影响,明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要求及须采取的遗产保护措施等评价意见。

本办法所称“遗产影响评估报告”,是指对于遗产影响关系复杂或重大的项目,委托具备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在基于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和运河遗产的保护规划,独立、客观、专业地对建设项目与大运河遗产的影响做出分析评估,得出结论并提出遗产保护建议的报告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杭政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4〕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历史地段,参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两区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覆盖广、专业强的原则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A真题及答案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A真题及答案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A卷)一、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材料1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中国大运河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

作为一个大跨度整体联线型文化遗产项目,中国大运河是指我国自春秋时期开凿邗沟以来,先后在隋唐宋时期以洛阳为中心的南北大运河、元明清时期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杭大运河及其延伸段浙东运河的总称,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时间最久的人工运河。

中国大运河北至北京、南抵杭州、东达宁波、西到洛阳,流经6个省、2个直辖市共35座城市,主线总长3200千米,流经市域面积31万多平方千米。

大运河与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五大水系相交汇,串联起中国历史上的七大古都,连接了陆上与海上的丝绸之路。

《中国大运河申遗文本》这样评价大运河的价值:“它实现了在广大国土范围内南北资源和物产的大跨度调配,沟通了国家的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促进了不同地域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国家统一、政权稳定、经济繁荣、文化交流和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运河改变了中国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一个南北东西全方位的大水网。

大运河的原始功能是运输,而货的运输与人的流动,直接带动了运河沿岸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城市的崛起。

如唐代繁华的都城长安,是运河西部的终极,南北均归于此;运河重镇济宁,是全国南北物资交流的集散地;江北扬州,城池之大、货物之多、生活之繁华、交通之发达,当时堪称天下第一;名城苏州,处于江南运河的中心位置,航运繁忙;大运河的起运点杭州,是当时全国最富庶的郡县之一。

京杭大运河遗产类别

京杭大运河遗产类别

京杭大运河遗产类别
京杭大运河是中国古代人工运河的代表,它的遗产类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利工程遗产: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也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

它的开凿和维护需要高超的水利技术和工程管理,因此被视为水利工程遗产。

2. 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不仅是一条交通运输线,也是一条文化交流的纽带。

沿线的城市和村镇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古桥梁、古码头等。

3. 自然遗产:京杭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也是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河穿越了中国的东部平原和江南水乡,沿途有许多美丽的自然景观,如湖泊、湿地、森林等。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的开凿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形成了许多与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运河船工号子、运河民俗、运河文化等。

总之,京杭大运河的遗产类别非常丰富,包括水利工程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

这些遗产不仅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瑰宝。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实用范文】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实用范文】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对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都有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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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XX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管理原则)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保护要求)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作为大运河遗产专门保护管理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港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回复

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回复

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回复题目: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引言:京杭运河,作为中国重要的水运历史遗迹之一,连接北京和杭州,是中国最长的人工运河。

它承载着千百年来的交通运输、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历史沉淀,成为一条特殊的水道。

在保护京杭运河的过程中,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一步一步探讨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情况。

第一部分:京杭运河的管理范围1. 国家级管理范围京杭运河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国家AAAA 级旅游景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京杭运河的管理和保护享有主导权,包括确定管理政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

国家级管理范围主要涵盖京杭运河的整体河道和边坡等。

2. 省级管理范围京杭运河经过的各省份也具有管理权。

各省级政府负责对所在本省范围内的运河段进行具体管理,包括河道维护、水质保护等。

同时,各省份也需与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管理工作,确保管理措施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部分:京杭运河的保护范围1. 文物保护范围京杭运河的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历史遗产、古城、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等。

这些文物保护范围在确保保护河道的基础上,注重保护、修复和利用历史建筑、石桥、码头、碑碣等文化遗产,以保持运河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

2. 生态保护范围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京杭运河的生态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这包括运河两岸的湿地保护、河道水质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同时,通过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促进京杭运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

第三部分:京杭运河的保护措施1. 制定管理政策和法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京杭运河,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法规。

这些政策和法规包括流域管理规划、水资源保护条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确保运河的长期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 加强河道维护和修复为了保持京杭运河的连续畅通,需要定期对河道进行维护和修复工作。

这包括疏通河道、清理淤泥、维护河岸边坡等。

2017年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2017年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2017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2017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1、文化遗产包括()。

A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B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c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D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2、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

A不可移动文物B可移动文物c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D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3、世界遗产包括()。

A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B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景观c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景观D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文物古迹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不包括保护其()。

A真实性B时代性c完整性D延续性5、文物根据其形态,可以分为()。

A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B古建筑和古遗址c有历史价值文物和其他类型文物D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6文物工作的方针是()。

A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B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7、以下()不是不可移动文物。

A古墓葬出土的陶罐B古建筑c石窟寺及石刻D壁画8、自2017年起,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A自然和文化遗产日B文化和自然遗产日c历史文化遗产日D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遗产日9、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

AA级文物、B级文物、c级文物B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c甲级文物、乙级文物、丙级文物D国宝级文物、普通文物10、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A保护、利用、开发相结合B不改变文物原状c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保护为主,抢救第一11、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时,应如何处理,()A可以继续施工,自行处理B可以继续施工,隐瞒不报c可以采取边施工边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形式处理D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12、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取得文物的方式不包括()。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书

大运河遗产保护书

大运河遗产保护书
大运河遗产保护书是指为了保护大运河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政策的文书。

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长的人工运河,以其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独特的水利工程特点而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大运河的原貌和历史价值,大运河管理部门通常会制定一份遗产保护书,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大运河遗产的价值和重要性:介绍大运河的历史、文化和水利工程价值,强调其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意义。

2. 遗产保护的原则和目标:明确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如保护原貌、保护环境、保护文化传统等。

3. 遗产保护的措施和政策:列举具体的保护措施,如修复古建筑、整治水质、保护历史文物等,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4. 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机构,制定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 志愿者和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运河的保护工作,设立志愿者组织,加强宣传教育和资源整合。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遗产保护机构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大运河的保护和发展。

大运河遗产保护书是为了阐述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为相关工作提供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方法。

通过制定
和执行大运河遗产保护书,可以保护大运河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促进其持续发展和利用。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京杭运河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古老、最长的人工运河,是中国古代的一项伟大水利工程和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经济、军事和文化价值。

下面将介绍京杭运河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京杭运河的管理范围包括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和文化遗产保护。

河道管理主要涉及维护运河河道的畅通,包括河底的疏浚、河道的固定堤防,以及河道上的航道标志、航道修整等工作。

京杭运河的河床宽度和深度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船只的顺利通行。

此外,还需要对河道的水源进行管理,确保河水的供应和供应质量。

京杭运河的水资源对沿岸城市的供水和农业灌溉至关重要。

文化遗产保护则涵盖了对运河沿线的文物、古迹、建筑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京杭运河流经的城市和乡村都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和文化风貌,需要加以保护和传承。

京杭运河的保护范围涉及行政区域的划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行政区域的划定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和协调各方面的管理。

京杭运河流经的省市县都需要共同努力,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确保运河的正常运行和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是保护运河生态系统的重要任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运河河岸的建设和开发也日益增加,导致湿地退化、水质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为了保护运河生态环境,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减少对河道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同时,还需要加强水质监测、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

历史文化保护是保护运河沿线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历史建筑、文物和古迹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其得到妥善保护和利用。

为了实现京杭运河的管理和保护,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首先,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同时,还需要加强技术支持和研究,提高运河的管理能力和保护水平。

其次,需要加强联防联治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加强河道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23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23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

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

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

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

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

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杭政函〔2017〕164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杭政函〔2017〕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丰富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论证,现将第1—3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4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文物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依照划定的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1—3批(共4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4批(共4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详细说明和保护措施,由市园文局、市规划局另行印发。

附件:1.第1—3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
2.第4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附件1
附件2。

京杭大运河:保护第一生态优先

京杭大运河:保护第一生态优先

别策划TEBIECEHUA浙江林业特大运河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长河中展现巨大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和文化力的一项重大标志性工程,是杭州的宝贵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也是杭州城市发展的主要空间轴线和城市文脉。

杭州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运河的保护、利用,始终坚持贯彻“保护第一、生态优先、扩展旅游、以民为本、综合整治”原则,深化大运河保护管理,推动大运河有机活化利用。

2002年,为加快京杭大运河(杭州段)的综合整理与保护开发,杭州市第九次党代会把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列为杭州城市建设“十大工程”之一。

自杭州运河综合保护工程启动以来,杭州紧紧围绕“还河于民、申报世遗、打造世界级旅游产品”三大战略目标,通过创新运河综保体制机制,保护文化遗产、改善运河水质、提升生态环境、丰富运河旅游,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大运河(杭州段)基本实现了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把运河真正打造成具有时代特征、杭州特色的景观河、生态河、人文河,真正成为‘人民的运河’‘游客的运河’”的目标。

2014年6月22日,中国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

大运河申遗成功后,对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要在推进运河综保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杭州大运河综保经验,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形成可在全国推广复制的中国大运河保护与利用的杭州模式。

理顺保护管理体系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出台全国首个运河保护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大运河沿线27个遗产城市中首个地方性运河遗产保护法规。

保护条例秉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了运河保护管理体系,明确了各方工作职责,为更有效开展运河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全国率先编制更具操作性的保护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大运河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编制《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真题】2019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A卷)

【真题】2019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A卷)

【真题】2019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A卷)注意:此试题来源于网友回忆及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材料一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中国大运河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

作为一个大跨度整体联线型文化遗产项目,中国大运河是指我国自春秋时期开凿邗沟以来,先后在隋唐宋时期以洛阳为中心的南北大运河、元明清时期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杭大运河及其延伸段浙东运河的总称,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时间最久的人工运河。

中国大运河北至北京、南抵杭州、东达宁波、西到洛阳,流经6个省、2个直辖市共35座城市,主线总长3200千米,流经市域面积31万多平方千米。

大运河与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五大水系相交汇,串联起中国历史上的七大古都,连接了陆上与海上的丝绸之路。

《中国大运河申遗文本》这样评价大运河的价值:“它实现了在广大国土范围内南北资源和物产的大跨度调配,沟通了国家的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促进了不同地域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国家统一、政权稳定、经济繁荣、文化交流和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运河改变了中国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一个南北东西全方位的大水网。

大运河的原始功能是运输,而货的运输与人的流动,直接带动了运河沿岸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城市的崛起。

如唐代繁华的都城长安,是运河西部的终极,南北均归于此;运河重镇济宁,是全国南北物资交流的集散地;江北扬州,城池之大、货物之多、生活之繁华、交通之发达,当时堪称天下第一;名城苏州,处于江南运河的中心位置,航运繁忙;大运河的起运点杭州,是当时全国最富庶的郡县之一。

材料2随着申遗的成功,中国大运河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通州视察时强调,要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大运河是沿线所有地区的共同责任;同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作出了“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

京杭大运河保护措施

京杭大运河保护措施

京杭大运河保护措施近年来,为了保护京杭大运河这一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运河的自然景观、历史建筑和文化传统,提高人们对运河的认识和重视。

下面将从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三个方面介绍京杭大运河的保护措施。

一、环境保护京杭大运河作为中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道,沿线的自然生态系统非常丰富多样。

为了保护这一生态系统,政府加强了对运河水质的监测和治理。

通过建立监测站、加强河道清淤和污水处理等措施,有效提高了运河水质。

此外,还加强了对河岸带的保护,禁止乱堆乱放和违法建设,保持了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

二、文化遗产保护京杭大运河沿线分布着大量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址,这些遗产对于研究中国古代交通、经济和文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政府加强了对建筑物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修缮工作包括对建筑的结构加固、砖瓦的修复和木构件的更换等,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文化遗址的保护,禁止盗掘和破坏行为,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三、旅游开发京杭大运河作为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象征,具有很高的旅游价值。

为了充分发挥运河的旅游潜力,政府加大了对运河旅游的开发力度。

通过修建游览码头和船舶停靠点,方便游客乘船游览运河。

同时,政府还建设了一系列的旅游设施,如景观步道、观景台和休闲广场,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旅游企业的管理,鼓励开展具有特色的旅游活动,提升运河旅游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京杭大运河的保护工作涉及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等方面。

通过加强水质治理、建筑修缮和旅游开发,政府为保护运河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水污染、文化破坏和旅游管理不到位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京杭大运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京杭大运河成为人们共同的瑰宝,传承下去。

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

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

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经过多次修建和扩建,最终形成了从北京到杭州的总长约1800公里的运河。

大运河的建设和运营对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今,大运河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但同时也面临着保护和管理的挑战。

为了保护大运河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之一是设立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

这个保护范围包括了大运河的主要河段、文化遗址、历史建筑和周边景观。

通过划定保护范围,政府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大运河的文化遗产,同时也可以促进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的繁荣。

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的划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政府需要对大运河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研究。

这包括对大运河的历史、文化、艺术和工程技术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其次,政府需要考虑到大运河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

这包括对周边地区的地形、气候、生态和人文资源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研究。

最后,政府需要考虑到大运河的保护和管理需要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协调。

这需要政府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的划定对于大运河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保护大运河的文化遗产和历史价值,防止其被破坏和损失。

其次,它可以促进大运河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的繁荣,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

最后,它可以提高公众对大运河的认识和了解,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

然而,大运河遗址保护范围的划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到大运河周边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避免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其次,政府需要加强对大运河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执法,防止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最后,政府需要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其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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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对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都有了具体规定。

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吧。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7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所属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段分级制定保护措施;确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需要,分级划定缓冲区范围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

第十一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等部门以及实施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的有关单位编制,经征求市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水利、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两岸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四条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

其中,在大运河遗产区、一级缓冲区内的,占地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四)居民住宅修缮;(五)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影响遗产安全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价。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

水工、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采用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并按照规定对大运河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六条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方案和工艺。

遗产影响评价认为应当编制施工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在开工十日前报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备案。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认为施工保护方案不足以保障遗产安全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的整改意见修改施工保护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闸、坝、堤岸、码头、桥梁等水工、航运设施遗存,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除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外,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保护,禁止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遗存,可以依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

第十九条大运河遗产航道内的码头、桥梁等水工设施遗存,已列入大运河遗产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警示设施。

设置的防护、警示设施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做好文物或者建筑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可以对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履行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经费补助。

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无力维护、修缮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及其支流的全流域管理,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实施生态治理,改善大运河水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在大运河河道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防污染设施,沿线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

船舶污水、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收集、运输、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运河航道内船舶燃料加注点布局规划与建设,鼓励、推广清洁能源动力供船舶应用。

第二十三条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和大运河水质保护需要,可以在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划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大运河遗产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减少水底泥污染物释放。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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