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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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泉塘小区(大型棚改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实现新跨越”要求,为了加快新城区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泉塘小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安置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村易家垅、下屋阳、上屋阳及沙河街镇东方红村的部分,拟征收土地面积221.19亩,补偿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构认定及面积测绘,由县房产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
或者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以住宅房屋认定。属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明。
四、征收房屋补偿款付款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额支付被征收的集体或个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装饰装修等因素,由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1)证件(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证)齐全的住户以及证件不齐的世住户,按评估价补偿。
(2)对于因多种原因已经多年,但没有办证的住户,必须先完善手续,再评估补偿。
(3)营业用房、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泉塘小区安置)
(1)产权调换:计算结构差(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
元/m2)和成新差价,面积确定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商业门点(房产证、工商证、税务证齐全),按相对应住宅房屋价格的2.5倍计算,或按比例等价购买公寓楼、门点,计算结构差和成新差。
(2)安置方式:按照征收面积向上就近套户型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在计算成新差、结构差后按1:1比例方式安置。安置房具体户型面积以设计和最终实际确权为准。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10m2以内(含10m2)按同期成本价格购买,10m2以外按市场价下浮15%-25%优惠购买。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下浮15%-25%市场价优惠购买。
六、有关补偿
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800元,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偿费,属于期房
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偿,不足500元补足500元。临时安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m2的货币补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附属物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后,并完成搬迁,经查验后,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
八、征地补偿业务经费
1、测绘费按建筑面积1.36元/平方米计算。
2、评估费按评估总额的5‰计算。
3、征地补偿费按征地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
4、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3%安置,由被拆迁户所在镇、区安排使用。
九、本方案自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