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制度]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和 财政 部研究有关新的存款保 险 方面的作用及如何防止和消除存款 保险
定 价方 法和实行保险费与风 险挂 制度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并在规定期 限
钩 的存款保 险制度 。 1 9 年底 ,美 国国会通 过了 91 内 向国会提 交研 究报告 。 2 0 年 8月, 邦存款保险公司发 00 联
构 ,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方
向保 险机构 缴纳保 险 费 ,当投保 方
《 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改进法 ( 以 表 了研 究报 告 ,讨 论现存 存 款保 险体 下 简称 F C A) 对存款保险 制 系 的缺 陷 并提 出可 能 的解决 措 施 。此 DI I , 度 进行 了重要改进 。F C A 在 后联 邦存款保险 公司征求无 数银行家 、 DI I 很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了银 行 倒 闭 政 行 业 团体 的意 见 ,作了 大量 的 内部分 策 ,主 要是限制联邦银行业监管 析 ,包括 建 立不 同 改革措 施 下保 险基 机构对 问题银行 的处理权以保护 金的业绩模 型 , 最终 于 2 0 年 4月5日 01
保 险 制度 中得 到以 下 启 示 : 须 制 定存 敦 保 险法 律 法 规 ,严 格 审查 存 款 保 险对 象 的 资 格 ,在 此 薰 础 必
上 还 耍 合 理 确 定 存 款保 险 羹 率 。
文 /郭田勇
陈
佳
— : 款保险制 度 ,是指 由存款 金融机构集 中起来建
门广 立一 个保险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授保
美约有 9 %的 银行存款 人的存款接受 法 ,该法关于存 款保险制度改革 的主 名字命名) 7 。该法案庞 大复杂 , 对美国
F C的保险 ;F C具 有银行监 管职 要内容有 : 立一个专 门的重 组信托公 以及世界其他 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影 DI DI 成 能 ,它 直接 监管 5 1 6 6家非美联储 成 员 司 ,负责处理有问题的储贷机构 ;设立 响 不容 忽视 。该法授权货 币监理署 、联 的』I 、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 构 ;F 储蓄 机 构保 险基 金 ,取 代 原有的 联 邦 邦储备 委员会、联 邦存款 保险公司、证 I ' DI C 具 有处 置倒 闭存 款机 构 的职能 。 在美 储蓄贷款保险公司 ,归 F C领导 ,银 券 与交 易委 员会等机构在符合法律规范 DI 国, 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 、不能支付到 行的 存款 保险 基金 改名为 银行 保险 基 和 原则的前提下 , 通过 条例或命令 , 对 期债 务或 其资本 充足率低于 2 %时 ,该 金 ,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授与 F I D C有 金 融机构 的资本 、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 存款机构的注册 管理机关将做出正式关 权立 即暂 停或取 消某 家投 保存 款式金 间 、金融机构与其子公司和联营者之间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存款保险制度(FDIC)是一个由美国政府设立的机构,旨在保护储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和金融风险的影响。
这项制度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提供一种可靠的方法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安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
在此期间,数百家银行倒闭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
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引发的金融危机,1933年通过了《银行业法案》,其中确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建。
根据该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成立并接管了存款保险工作。
FDIC由五位委员组成,其中三位由美国总统任命,两位由美国银行局局长和美国财政部长分别兼任。
根据FDIC的规定,美国境内的银行都必须参与存款保险计划并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
这确保了所有在FDIC存款范围内的存款都可以获得最高达25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如果一家参保银行破产或面临风险,FDIC将对储户的存款进行偿付,并利用储户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FDIC设立了储户保险基金,该基金通过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资产清算来筹集资金。
如果一家银行面临破产,FDIC将使用该基金支付受影响储户的保险赔偿。
但是,如果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受影响储户的赔偿,那么FDIC将从美国财政部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
除了提供资金保障,FDIC还扮演着监管的角色,确保参保银行遵守法规和安全操作。
它有权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风险。
如果银行发现存在问题,FDIC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要求其增加资本储备或重新组织。
总的来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使得他们不必担心存款损失。
这项制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增加了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并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传播。
此外,FDIC还确保银行按照法规操作,进一步保护了储户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FDIC对个人储户的存款提供了保险,但它并不覆盖其他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或投资基金。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导致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
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1934年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
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了FDIC的保险。
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最初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
根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57年,日本金融当局当时意识到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
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 19 3 年 美 国 国会 批 准 了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计 划 先 后 成立 了 联 邦存 款 保险公 司
( F D IC ) 联
、
信 心 法 律规 定 所有 的 国 民银 行 都
必须 参 加 存 款 保 险 而 非 联 储 成 员 州银行 及 储 蓄银 行 则 须先 提 出 申
, 。 、
储 备体 系共 同提 供 创 办 资 金
其主
由此 引 发
要任 务 是 通 过 对 银 行 ( 包 括 商 业 银 行和 储 蓄 银 行 ) 存 款 进 行 保 险 并 加 强 监督 建 立 一个 稳 健 安 全 的 银 行
, 、 ,
的疯狂 挤兑 使得 那些 本来可 以 正 常 经营 的 银 行 和 储 蓄 存 款 机 构 大 批 破 产 使 整 个 金 融 体 系 陷入 信 用 危 机 存款 人 也 因此 承 受 了 巨 大损 失
、
、
、
五 围 绕 改革 开 展 金 融 科 研 成 绩 显著
,
,
选 用 为 金 融 理 论 和 实 践 结 合提 供 了有 价值 的参 考
, 。
这
近 几 年 围绕 邓 小 平 建 设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
几年来 我地 区 保 险公司张杰 声 同 志 在 省级 以上 报 刊 杂 志上 发 表 有 1 7 篇 文 章 其 中有 两 篇 在国 家 级 刊物 上 发 表 并有 一 些 文 章获 了奖
. 、 、
,
,
之病吧岁 认 半常 吧痴 M 岁宁 吧多 认出 常吧 多奋 台 目父 岁认 出 习吧 岁 争之 月丫 岁 夺 e 月兮写月丫写守 亡扁吧 扁丫 岁令 心声卜 色月 吧 多认当令台 目 M岁 补亡 点入 吕 会七 编人 写令 合岛 嗯 岁卜 念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大萧条对银行业的冲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于1934年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 D I C),并于同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 S L I C)专门向储蓄信贷协会(SL s)提供存款保险,但其在1985年被FDIC接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80 多年来,总体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4 年FDIC成立到1980 年可以称之为黄金期。
在这47 年中,F D I C 保险的银行破产数量总数为480 家,平均每年有10 余家银行破产,远低于1934 年至2014 年间平均每年破产50 家银行的数量。
首先,这主要得益于美国金融业在这一时期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其间银行很少涉及证券、保险业务,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极低。
其次,因为严格的Q 条款和金融管制的实施,银行不能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对银行的跨区经营进行限制,银行利率风险较低。
最后,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速达4.74%,银行业生存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
第二阶段,从1980 年至1995 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储贷危机的考验。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高通胀(平均C P I 高达7.5%)和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超过10%)使通过短期储蓄存款融资发放长期固定利率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利率风险骤升。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储贷机构投资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甚至可以投资垃圾债券。
1986 年美国取消了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 条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激进的高息揽存。
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和存贷利率的倒挂(存款利率20%,贷款利率8%),使美国近30% 依靠吸收短期储蓄存款投放于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
1986 ~ 1995 年,FSLIC 关闭了1043 家储贷机构,超过上世纪80 年代初期储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加强,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
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2004~2005年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的处理中,政府部门都坚持确保居民个人资金的全额兑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特别是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将其转换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
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随后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金融领域长期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随后又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
美国是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少走弯路。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金融体制、制度环境都不完善,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照抄,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应对一场金融危机。
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引起民众普遍恐慌,出现了导致后来大萧条的多米诺效应。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危机促使存款保险制度大规模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法规、中央银行最后借款人制度一起构成了国际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
美国1933年通过立法,成为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得到国际认可,并得到大规模发展。
截至XX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1960年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1961年印度成为第二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而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则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
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
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XX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
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XX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
目前美国的存款保险由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统一运作和管理,1950年《银行法》赋予其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
美国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用以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
由于参保银行相比未参保银行有更好的竞争优势,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按账户确定保险限额,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按同一类型账户合并计算的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并可随着经济形势及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自1934年建立fdic后,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发展的时期。
1981年以后,随着美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与银行业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不断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应对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采用风险差异费率以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确立存款保险基金储备比例的浮动区间以缓解周期性危机压力、扩大存款保险限额、返还保费减少银行负担以及进一步扩大fdic监管与处理银行的权力。
美国银行存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存款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银行存钱法律规定具有代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银行存钱法律规定,包括存款类型、存款人权益、银行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二、存款类型1. 非利息存款(1)活期存款(Checking Account):活期存款是指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存入或取出款项的账户。
活期存款通常不支付利息,但具有灵活的存取款功能。
(2)定期存款(Savings Account):定期存款是指客户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取款的存款。
定期存款通常支付固定利率的利息,但存取款相对不灵活。
2. 利息存款(1)高收益储蓄账户(High-Yield Savings Account):高收益储蓄账户是银行推出的一种定期存款产品,具有较高的利率,但存取款期限较长。
(2)货币市场账户(Money Market Account):货币市场账户是一种结合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特点的账户,具有较低的存款门槛和较高的利率,但存取款有一定的限制。
三、存款人权益1. 存款保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为250,000美元。
这意味着,如果银行破产,存款人可以在FDIC的保障下,获得最高250,000美元的赔偿。
2. 存款保密银行必须遵守《格拉姆-利奇-布莱利法案》(GLBA)的规定,保护存款人的隐私。
银行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存款人的个人信息,除非得到存款人的明确同意。
3. 存款利率保护银行在存款利率调整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例如,在利率上升时,银行不得降低存款人的存款利率。
四、银行责任1. 保障存款安全银行有责任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包括防范存款被盗窃、抢劫等风险。
2. 保障存款人权益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如存款保险、存款保密等。
3. 合理收费银行在提供存款服务时,应合理收费,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哪个国家最优?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哪个国家最优?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银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存款保险制度也因此逐渐成为了各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多个国家中,存款保险制度层出不穷,那么哪个国家最优呢?本文将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联邦政府为防止银行破产带来波及性风险而设立的,FDIC主要保护个人和小型企业的存款,每个账户受保额上限约为25万美元。
同时,美国获得FDIC保险的银行必须定期向FDIC缴纳保险金,以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从这个制度来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大,但也存在着保险额度不足的问题,对大型企业的存款保障力相对较弱。
接下来是加拿大的存款保险制度。
加拿大监管系统针对银行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采取了一个“三大机构”的制度。
即加拿大央行,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OSFI以及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 (Canadian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CDIC的保险范围覆盖了多数加拿大银行,每个账户的保额上限为10万加元。
CDIC的保险金来源于银行向其缴纳的保险金,同时CDIC有权利向政府融资以保障其稳定运作。
加拿大这个制度的特点是:拆分监管,加强内部监管,以及保障力度明确。
再来看一下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金融服务补偿方案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来承担,每个账户的保险额度为8万英镑。
FSCS提供的保险覆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投资商以及P2P借贷平台等。
FSCS在保障存款的同时,也覆盖了金融投资领域的保障。
但FSCS的保障力度相对较低,各个领域的保障金额互相独立,相对较分散。
最后是澳大利亚的存款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采取了一种叫做《金融稳定法》的法律来规范存款保险规定,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公司ADIC (Australian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为其承担保险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
二、发展历程
1、世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 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 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 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 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历史最 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 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 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发展历程
存款保险制度
目录
概念 发展历程 理论分析
利弊分析
个人观点
一、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 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 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 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 度。
2、中国
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在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 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 也有提出。 2015年3月12日,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 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棋,已经经过了一段时 间紧锣密鼓的准备,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 险条例公开征求了意见。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最高偿付限 额50万。
(二)消极影响
1.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2.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 行为。 3.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ຫໍສະໝຸດ 本,例如缴纳保险 费用以及它的转移。
五、个人观点
五、个人观点
存款保险制度中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势必 会造成存款分流。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存款保 险制度的推出,或将再度造就一波互联网金融 的繁荣。 总的来说,尽管银行有了倒闭的可能,但对整 个金融圈产生的影响却是积极而深远的,互联 网金融也将因此受益。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保险范围 、 险限额及 保险 费率 。存款保 险 的保险 范围 保
社提供存款保险的全美信 用合作基金 ( C F , N U] ) 它们分剐 是 是指可以获得存款保险的各种 类型 的存 款 , 包括 本币存 款和
D C负责对 所有活 期存款 账户 、 定期存 款账 户、 依据 13 9 4年《 国民住房法》 17 和 96年《 国民信 用社管理法》 建 外币存款 。F 1
在此背景下为了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监督并保证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of1933并根据这一法案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由此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
维普资讯
F C的特征与职能 。F C是一个联邦政府 独立的金融 度 . D1 DI 将保险费率 与银行 风 险挂 钩 . 费率 从 0 2 %到 0 3 %不 3 1 管理机 构 , 最 高 机 构 是 理 事 会 下 设 六 个 地 区丹 公 司。 等 … 其
F C最初 的资本总 额为 2 8 D[ 9亿美 元 中财政 部 出资 1 5 其 . 对问题 银 行 的处 理 当投 保银 行 倒 闫 或 濒 临倒 闭 时 , j
度曲制度安排, 同时对 2 O世纪幂美国存 款保 险制度 出现的危机及 睦革进行 了分析和 价 , 从 中碍 出 了一些启 并 美键 词 : 美国存款保险常 度 ; l 道德风硷 启示 中图分类号 :8 t F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O 8 8 12 0 11 0 2 3 t0 —8 8 (0 2 0 —0 6 —0
挥 了积极的 、 重要的作用 。
一
费 。美国联邦存款保 险制度 长期 以来实行 的是 同一费率制 各投保银行按 同一费率计缴保 嘧费 。最初 的费率为 0 O %. 8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
美 国 的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法 》最 终通 过之 前 ,美国 国会 讨论 了 大约
10多 个议 案 , 都未 获准 。根据 实行 过存 5 但 款 保 险制度 各州 的经 验 .反对 者认 为存 款 保 险 削弱 了市场 的纪 律 .促 使 银行 冒 更大 的风险 , 并且 危害 了经 营 良好 的银行 . 因为 这 种制 度使 其不得 不 承担 经营 不善 的银行
年 1月 1日 成 立 了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 D C) F I 。其主 要功 能是 为商 业银行 、储 蓄 银 行提 供存款 保 险 . 管经 营 失败 的银 行 , 接 以 及管 理 、 督 、 查 投保 银行 。应 该说 美 监 检 国 是存款 保 险制度 比 较完 善 的国家 。 美 国建 立存款 保 险制度 也 并非 一帆 风
o o . 顺 l o ,开始 富 约束 制度 .这是 o 业. 我 国金融 亟待解 决 的 问 o 》 美 国人 的存款保 险和 担 保计 划 是
题 。美 国 的存款 保险 制度 是值 得 我们 借鉴
的。
一
以 各州为 基础 进行 过 多次尝 试 .均 由于损 失过 重而 失败 。在 《 格拉 斯—— 斯蒂 格尔
维普资讯
、
、
,
■■■■■
三
志 新
美
I 的 J
随 着 中 国 金 融 业 的改 革 与 发 展 , 我 国
银行 ” 还是 “ 银行 ” 会在挤 兑 的冲 击下 . 坏 都 因 流动 性枯 竭 或 高 昂 的贴 现 成 本而 破 产 。 美 国人深 刻 总 结 这个 经验 教 训 .9 3年通 13
险 的支持 者认 为 ,该 制度 可 安全 保管 小 储
浅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詈 ■ ■ I蠢
浅 析 美 国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及 对 栽 国钓 启 示
王 永泰
款 保 险 制 度 是 指 由存 款 金 融 机 构 设 置 、 建 立 的 一 个 保 险 机 构 。存 款 机 构 要 向保 险机 构 缴 纳保 险 费. 当成 员 机 构 面 临危 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或 处 在 破 产 的边 缘 时. 由保 险 机 构 提 供 流 动性 支 持 或 取 代 失 败 的 机
最 后 都 以 失 败告 终 从 1 9 3 3到 1 9 8 7年 期 间 . 这段时 间是 F D I C ( 联 邦 存 款 保
构. 并 在一 定 限度 内支 付 储 户 存 款 。 目前 有 显 性 和 隐性 的 两
种存款保险制度. 前 者 指 以法 律 的形 式 或 正 式 建 立 存 款 保 险 机 构 的存 款保 险制度 :后 者主要 是在 发展 中 国家或 者 国有银 行 占主体 的银 行金 融体 系 中.没有法 律 的规 定或 正 式 的保 险机 构 提供 保 险- f 旦 往往 在破产 后 由政府 或者 中央银 行 出面担 保兜底
律》 中。 F D I C作 为 全 国银 行 管 理 机 构 , 其 职能进一 步增强, 法
案 首次 以 独 立 法 案 的 形 式 肯 定 了 F D I C的地 位 。删 除 了 联 邦 储 备 法 对其 的 相 关 制 约 条 款 。更 在 1 9 8 7年 《 银 行 平 等 竞 争
一
险 公 司) 和F S L I C ( I  ̄邦 储 蓄和 贷 款 保 险 公 司 1 独立运作 时期 。
1 9 3 3年 , 在《 格拉斯一 斯蒂格尔法 案》 中 正 式 建 立 了 存 款 保 险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当今世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熏以下简称FDIC)成立迄今72年来,历经金融危机与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成功地维护了美国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持了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也使美国金融霸主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立于1933年的FDIC,总部设在华盛顿,目前在全美设有6个大区办事处和80个分区办事机构。
其中,大区办事处向总部负责,分区办事机构向大区办事处负责。
它们按照国会法案,在全美境内为银行和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成立后的72年中,不断改进并日臻完善。
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和储贷协会爆发了大规模危机,这场危机不仅暴露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和美国金融监管的不足,而且事后分析发现由存款保险机构制约权力的缺乏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也是导致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美国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体制及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缺陷,随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以更大的权力。
其主要的改进措施包括:扩大FDIC的援助方式、限制实行大银行不能倒闭政策、引入立即纠正机制和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FDIC成立之时具有重组和经营破产银行的权利与代替破产银行理赔的责任,但处理内容与方式都较为单一,后逐渐尝试新的处理方式,如1968年首次采用收购与承担方式处理破产银行。
1982年以前存款保险机构应付银行倒闭的权力受到限制,面对20世纪80年代存款机构尤其是储贷协会倒闭率增长问题,存款保险机构几乎束手无策。
1982年通过的《加恩-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加强了存款保险机构应付银行倒闭的权力。
1987年《平等竞争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大的权力,允许对有倒闭危险的银行进行收购。
由于大银行倒闭时对整个金融业的打击甚于中小银行倒闭,所以美国一直实行“大而不倒”的政策,如1984年对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的救助即为典型一例。
浅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Ab t a t Aril n t e U. e o i i s r n e s se i a a y c ,a d t e u u h s h r c e t s d rv d s r c t e i h S c .d p st n u a c y t m s n l z d n h n s m p t e e c a a tnsi e e c i
第 38 卷 第 7 期 ・ :t 学 S
V oI38 N o 7
湖
南
农
机
2 年 7 月 011
Jul . 0 11 y 2
HUNAN AGRI CUL TUR MACHI RY AL NE
浅 析 美 国存 款保 险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7) 30 2
致 银 行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极 大 的 变 化 ,致 使 银 行 业 危 机 的 出
现。 9 7年 , 18 国会通过 《 银行公平竞争 法》 扩大 了 F I 州收 D C跨 购的权利 , 并对 F LC注 资。18 SI 99年 ,金融机构改革 、 《 复兴 和
加强法》 签署生效,SI 被撤销 , F LC 其监管职责由 F I 接管, DC
摘 要: 文章以美 国存款保险制度为分析 对象, 进而总结 由这些特征衍 生 出的美 国联邦存款保 险公 司在金 融体 系 中的 特 殊 地位 和功 能 。根 据 其 特 征 和 功 能 浅析 了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对 宏 观 经 济 的积 极 影 响 。 关键 词 : 国 ; 款 保 险制 度 ; 融监 管 美 存 金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利弊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抑制金融恐慌、维持银行系统稳定方面获得了较大成功。
从1930年代至1980年代的将近50年间,美国银行平均每年倒闭不超过15家,大大低于1929年- 1933年同的2000家。
如此突出的成就,主要归功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具体表现在:(1)复合制的职能设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一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事先介人银行风险管理,三是为银行业也提供一种市场退出机制。
这些职能同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和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美国金融安全网:一方面将银行风险尽量控制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即使有少量银行不得不破产,由于退出机制良好,也不致再现30年代的大恐慌。
(2)独特的保险基金运作,美国FDIC的保险基金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公众融资来拯救银行或银行体系,然后再通过收取保费分摊损失,从而大大减轻了财政和央行进行援助的负担和风险,也不影响财政预算的当期平衡,确保财政对经济增长的刺激,避免产生银行与经济的双重危机。
(3)贯彻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原则。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并非保护大额存款人利益,因为大额存款人拥有信息优势,会自己监测银行风险,而小额存款人投有这种优势且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FDIC通过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设定保险限额、对有问题的小银行实行破产救助等措施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然而,19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现已并人FlDIc)的危机导致近2000亿美元损失,也暴露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1)诱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同任何保险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激励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改革前的固定费率制又使风险大的银行首先加人保险;另一方面,FDIC的限额内全部赔付制度又使存款人放松对银行的监督。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制度所追求的金融稳定。
(2)对大银行过度保护,导致银行问的不公平。
存款保险制度解析
存款保险制度解析一、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者中央银行设立,对储户存放在银行内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零存整取、业务账户等不同类型的存款,在法定限额范围内给予保障和赔偿的制度。
其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安全网,使公众在存款时更加安全,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
20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业遭遇严重危机,在这个时期,人们频繁地挤兑银行,导致银行大量倒闭。
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美国政府在1934年设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储户资金的保险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
为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纷纷设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大陆的存款保险制度则于1995年开始筹备,1998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改善,目前已有较为严密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1. 保障范围中国大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活期存款;•人民币、外币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零存整取、整存整取、通知存款等定期储蓄;•人民币、外币结算户;•代理上下行外汇存款及其红利;•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2. 赔付标准在中国大陆,存款保险基金协会负责存款保险的管理和赔付。
在保障范围内,个人储户和企业可以得到相同的保障。
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每个账户的赔偿金额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对于单位和个人名下各类存款合并计算:“一户一额一年度”。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和不确定性,保障公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防控银行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对防止银行经营风险和资产风险,以及对银行风险责任的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在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和金融市场,其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不少差异。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的法律依据、责任主体及范围、保险金赔偿和运营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更加全面地了解中美存款保险制度。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为基础,该法规规定了存款保险的范围、管理机构、保险费率等内容。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主要以《美国存款保险法》为依据,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管理和运营。
两国的存款保险法律依据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通过国家法律对存款保险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中美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责任主体及范围上也有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由中国存款保险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对存款进行保险赔付的责任。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则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该机构是一家独立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管和保护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两国存款保险的责任主体都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负责,但具体的责任范围和实施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美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险金赔偿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存款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人每家银行50万元人民币。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则对符合条件的存款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人每家银行25万美元。
两国的存款保险赔偿金额虽然都有一定的限制,但具体的金额上存在差异。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涵盖了退休金、债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等更多的保险类型,使得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
中美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运营机制上也有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商业银行征收保险费来筹集资金,以便在发生存款机构破产时进行赔付。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则通过存款机构交纳的保险基金来筹集资金,以此为存款人提供保险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933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大萧条对银行业的冲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于1934年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 D I C),并于同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 S L I C)专门向储蓄信贷协会(SL s)提供存款保险,但其在1985年被FDIC接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80 多年来,总体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4 年FDIC成立到1980 年可以称之为黄金期。
在这47 年中,F D I C 保险的银行破产数量总数为480 家,平均每年有10 余家银行破产,远低于1934 年至2014 年间平均每年破产50 家银行的数量。
首先,这主要得益于美国金融业在这一时期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其间银行很少涉及证券、保险业务,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极低。
其次,因为严格的Q 条款和金融管制的实施,银行不能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对银行的跨区经营进行限制,银行利率风险较低。
最后,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速达4.74%,银行业生存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
第二阶段,从1980 年至1995 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储贷危机的考验。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高通胀(平均C P I 高达7.5%)和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超过10%)使通过短期储蓄存款融资发放长期固定利率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利率风险骤升。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储贷机构投资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甚至可以投资垃圾债券。
1986 年美国取消了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 条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激进的高息揽存。
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和存贷利率的倒挂(存款利率20%,贷款利率8%),使美国近30% 依靠吸收短期储蓄存款投放于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
1986 ~ 1995 年,FSLIC 关闭了1043 家储贷机构,超过上世纪80 年代初期储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救助储贷机构的巨额成本,最终导致FSLIC 资不抵债并入FDIC。
储贷机构监管不力,无法抑制其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高通胀、放松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超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是储贷危机期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失灵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阶段,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面对危机。
2007 年4 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爆发。
随着次贷危机的蔓延,重仓次贷债券和相关衍生品C D O 的投资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损失惨重。
同期F D I C 的资本余额仅为346 亿美元,一家像华盛顿互惠银行(存款1880 亿美元)的中型银行破产即可耗尽F D I C 的资本。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推出巨额救助计划,对两房、A I G、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机构注资超过3000 亿美元,才避免了金融危机的扩散。
尽管如此,自2007 年以来,美国商业银行总共破产了516 家,而且五大投行中贝尔斯登和美林证券被收购,雷曼兄弟破产,美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均遭受重创。
次贷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再度面对危机主要是因为在混业经营下,保险、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会通过金融市场迅速传递到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导致银行资产出现巨额减计,而保险、证券公司的资产并未保险。
而且,美国大型银行的资金来源中近50% 是非存款负债,主要是债券和票据等,这些非存款负债无需缴纳保费,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和表外资产占比大幅上升,在金融市场动荡情况下,这些资产可能遭受巨额减计,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比传统银行业务更高的风险。
虽然多遭危机,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典范,总结其80 年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一些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帮助经营正常的银行免遭挤兑的风险。
尽管美国存款保险未能阻止储贷危机和次贷危机爆发时数千家银行破产,但自从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即使在金融危机时期,也并未发生严重的挤兑现象。
存款保险制度对提升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储户对银行信心的建立,可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蔓延,可避免单个银行破产事件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建立银行业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实现退出。
当前政府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隐性担保使部分银行承担了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为经营不善的银行承担无限责任,则不仅不能建立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而且会大大加重政府的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在对储户影响有限的情况下破产清算,而不会引发储户的恐慌和挤兑潮,有助于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为利率彻底市场化及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奠定基础,促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的形成。
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防范银行业非系统性风险,寄希望它能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是不现实的。
就像财产保险公司无法为大范围的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一样,仅占银行业存款1% 左右的存款保险基金永远无法应对银行破产潮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只能在政府,不能对存款保险制度寄予过多的希望。
中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混业经营改革,这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无能为力的。
因此,在经济增速下行的背景下,政府应加大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改善银行的经营环境,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避免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这样才将更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限额应适时调整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
美国存款保险基金只对存款人的八类存款账户进行保险,本轮金融危机前为10万美元,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险限额目前调整为25万美元,可见提高保险限额可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存款保险的稳定金融体系功能。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将存款保险上限设为50万元,可以覆盖绝大多数自然人的存款,但对企业及社会团体来说,覆盖力度有所不足。
因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部分企业存款由中小银行分流至大型银行,而中小银行存款80%来源于公司存款,最终会进一步加剧大型银行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
如果能对企业存款的保险上限提高至合理的水平,比如150万元(与美国当前存款保险限额相同),将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实现相对公平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