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游戏广告代言人合同(含附件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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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乙方与乙方指派的演员之间的经纪代理合同持续有效。乙方与乙方指派的演员之间的经纪代理合同纠纷与甲方无关。
4.3.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会使乙方指派的演员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不会给乙方指派的演员安排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工作。
4.3.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演员存在违约、侵权或其他责任,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和乙方指派的演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有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与乙方确定初步摄制计划。
5.2甲方有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与乙方确定广告的文学剧本及与拍摄相关的其他资料。
5.3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的摄制计划,甲方不得擅自变更。
5.4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是否适合出演该角色,并作出终止合同或更换角色的决定,但应向乙方支付已实际出演广告的酬金。
5.5甲方应提供演员在广告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
5.6甲方要求演员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5.7如果乙方指派的演员在代言期限内有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引发舆论争议的行为等)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演员的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名誉或商誉损失等)的,乙方和乙方指派的演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8甲方向公众投放的出现乙方演员形象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和网络广告、海报、室内广告、户外广告等全部广告必须经过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公布。甲方如单独使用乙方已经认可的广告制品的声音部分、画面部分等组成部分的,无需再次经过乙方书面确认。
第六条乙方及演员的权利义务
6.1乙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取得酬金的权利。
6.2乙方应要求或敦促其指派的演员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6.3乙方指派的演员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广告的摄制工作。
6.4乙方及其指派的演员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及其指派演员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6.5乙方指派的演员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由演员自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广告的拍摄工作,将视作是乙方及其指派的演员的违约行为,所产生
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6乙方指派的演员应按照双方确定的摄制计划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演员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7乙方演员可对广告拍摄的内容、造型(包括化妆及服装)提出修改要求,最终效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决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演员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广告的拍摄,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无需退还。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或其指派的演员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无需退还。
7.2乙方或其指派的演员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或其指派的演员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广告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按甲方已支付费用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指派的演员拍摄时擅自更改摄制计划或剧本而导致广告摄制成功或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如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3)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指派的演员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按甲方已支付费用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7.3因乙方指派的演员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因乙方指派的演员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以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9.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指派的演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15个自然日;
(2)乙方或其指派的演员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以及附件的《承诺书》,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指派的演员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4)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
9.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或其指派的演员的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10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30%;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60天;
(6)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
9.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
9.6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甲乙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需提供证明文件);(3)第三方原因(如政府行为、交通管制、第三人侵权等)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30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保密
10.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0.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0.2乙方及其指派的演员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0.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