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退市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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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退市规定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或者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且中国证监会未再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未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13.3.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或者第13.3.1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本次购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九)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十)因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九)项或者第(十)项情形的,本所自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2.5 上市公司因第14.1.1条第(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出现第13.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原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2.7 上市公司因第14.1.1条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十三)因出现第14.1.1第(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本所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人民法院已在前款规定的期限之前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本所在收到相关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20 自本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
14.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4.3.1条规定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