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讲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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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概述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0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 规则概述
CHAPTER
压力管道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监督检查内容
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 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确保其安全、合规。
VS
监督检查要求
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 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委托检测等。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整改反馈等。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与运用
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运用
05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 的责任与义务
CHAPTER
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01
02
03
04
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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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总结词
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并保证 其安全运行。未进行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不得投入使用。
0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 规则的主要内容
最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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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 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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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和规定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程序1.压力管道所有者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
2.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包括填写登记表格、提交必要的材料、审核登记申请、发放使用登记证等。
3.压力管道使用者在使用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向压力管道所有者提出使用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4.压力管道所有者对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管道设计图纸、施工验收合格证明、管道材料和设备检验报告等。
5.审核通过后,压力管道所有者向使用者发放使用登记证,并加盖公章。
6.压力管道所有者要定期检查和审查使用者的使用登记证和相应的材料,以确保使用者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管道。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规定1.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管道,严禁私改管道布局和参数。
2.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3.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按照压力管道所有者的要求填写使用登记表格,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4.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使用登记证,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
5.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压力管道所有者提交使用登记证和相关材料,接受压力管道所有者的检查和审查。
6.压力管道使用者在发现管道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向压力管道所有者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7.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道的维护和修理,不得擅自操作。
8.压力管道使用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并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校验。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的意义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有助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实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可以确保管道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有助于监督和检查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有助于提高压力管道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管道的安全运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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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压力管道:1.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2.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管道;3.压力管道设计年使用时间大于2000小时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程序1.登记前准备(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压力管道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b.压力管道的材质和规格;c.压力管道安装、维护、保养的相关文件;(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2.登记审核(1)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补充、修改或改正,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2)登记许可的,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使用合规登记完成后,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规格、参数、操作规程等进行使用,不得超过设计和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工作条件。
4.定期检验5.变更登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a.压力管道的用途、规格、参数、操作规程等发生变化的;b.压力管道的主要材料、焊接工艺等发生变化的;c.压力管道的使用场所、使用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2)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出具变更登记证书。
6.报废处理四、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对登记许可的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五、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验和变更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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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登记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综合管理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应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技术检测等环节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决策。
二、登记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各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部门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收集统计相关数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标准。
3.使用单位责任:按照规定,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4.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责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登记管理程序1.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审批登记:政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规后,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证书。
3.登记备案:政府行政部门将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信息进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四、登记管理要求1.登记信息要求: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和施工单位信息、检测单位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等。
2.监督检查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包括外观、压力、流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
3.事故报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应及时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调查处理。
4.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洗、涂漆、检查等,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行政部门、使用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遵守登记管理规则,保证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https://img.taocdn.com/s3/m/df707d8b8bd63186bdebbc01.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https://img.taocdn.com/s3/m/4ff668bd03d8ce2f0166233b.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 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 的GC1 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 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 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 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992e391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a1.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强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压力管道使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国内所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登记对象本管理规则所涉及的登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压力管道的设备使用单位;(2)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检验、维修、拆除等相关单位;(3)压力管道的主要设备和附件的生产单位。
2.登记流程(1)设立登记机构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机构,并明确其行政职责和权限。
(2)登记申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单位设立或使用压力管道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登记审查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压力管道设备的安全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使用及维护情况等方面。
(4)登记证书经审核合格后,登记机构应颁发登记证书给相关单位,并在公开平台予以公示。
(5)登记记录和资料归档登记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相关单位登记记录和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三、登记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的登记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2.安全优先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强化对压力管道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风险评估。
3.便捷高效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注重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便于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和审查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监督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2.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压力管道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7a13c6d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6f.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注册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压力管道是指承受压力的,用于输送气体、液体、固体颗粒及其他压力介质的金属或非金属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管道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登记在册,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以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主体包括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注册单位、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
第七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指采用压力管道进行输送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设备维修单位等。
第八条压力容器注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注册的单位。
第九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是指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登记内容第十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要求;(三)压力管道的材质、规格、安装位置等详细参数;(四)压力管道的使用和维护记录,包括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五)压力管道的问题发现、处理和整改措施;(六)压力管道的安全情况(如事故、泄漏等)的上报和处理情况;(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的内容、责任人,以及登记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册上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61d66b9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11.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以及在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五)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六)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第七条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第八条使用单位申请在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四)压力管道维修、改造记录;(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维修、改造制度,对压力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ed2de40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c.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压力管道的使用,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与维护,保障员工及设备的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使用和维护压力管道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和修理人员等。
三、管理标准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1.1 每个压力管道的使用都必需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压力管道的编号、所在位置、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使用时限等。
1.2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表必需由使用人员填写,并经过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
1.3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 登记表应当妥当保管,便于随时查询。
2. 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2.1 操作人员必需熟识相关压力管道的使用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依照规程执行工作。
2.2 操作人员使用压力管道前,必需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包含检查管道的密封性、阀门的开闭情况等。
2.3 操作人员在使用压力管道时必需佩戴相关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要求。
2.4 操作人员需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的保养和检修,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5 对于发现压力管道存在问题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操作人员必需立刻上报,停止使用并予以处理。
3. 压力管道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3.1 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理和保养。
3.2 维护和修理人员在进行压力管道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时必需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记录维护和修理情况。
3.3 维护和修理人员在维护和修理和保养结束后必需进行相关测试和试验,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考核标准1. 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1.1 依照规定进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定期对登记表进行检查。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1.3 对于多次未完成整改或严重违反管理标准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fbd891c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66.png)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热力等领域的压力管道。
三、登记管理机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四、使用登记程序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窗口,接受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
3.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的要求,并限期整改。
5.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登记管理要求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发现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用。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登记证书的管理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展示。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3.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经登记使用压力管道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https://img.taocdn.com/s3/m/f497d7e2102de2bd960588b4.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则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一) 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 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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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等环节中,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燃气管道、工业用气管道、石油和化工管道等。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便捷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等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和规范。
第二章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的内容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压力管道各环节的登记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登记管理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设计单位必须详细记录管道的设计参数、布置图、设计计算及审查的资料等,提供给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压力管道制造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制造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制造资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制造工作,并对制造工艺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测鉴定,提供鉴定报告和合格证明。
(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工作,并对安装工艺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测鉴定,提供鉴定报告和合格证明。
(四)压力管道维修单位登记管理要求: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维修单位必须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工作,对维修工艺及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鉴定。
(五)压力管道改造单位登记管理要求: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改造资质,改造单位必须按照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工作,对改造工艺及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鉴定。
(六)压力管道拆除单位登记管理要求: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拆除资质,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工作,对拆除工艺及处理的废弃材料进行检测鉴定。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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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图纸、安装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上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
4.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
定期检验的频次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对于使用登记证书上标明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压力管道设备进行了改造等。
6. 对于未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三、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 对于严重违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书,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1.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45928271fe910ef12df82b.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213号)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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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目的1.统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确保压力管道的规范运行。
2.加强对压力管道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压力管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提高压力管道的维护和管理水平,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包括压力管道的建设、维护、改造、运行和拆除等环节。
三、程序1.登记申请: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需要在使用前,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
申请应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并批准通过。
3.登记备案:批准通过后,相关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巡检和监察,检查其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5.事故报告: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6.复审核定:压力管道使用证书的有效期过期前,使用单位应向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核定。
四、责任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责任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压力管道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5.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义务按时进行复审申请,避免超期使用。
总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使用,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旨在统一流程、加强监督、提高维护和管理水平,为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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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5001-2007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则Pressure Pipe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月日前言2007年3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
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并于2007年4月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修订草案。
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7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7年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是在国质检局[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基础上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和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在本规则修订中体现了分类监管原则,并且简化使用注册登记的要求。
本规则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法规标准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华东理工大学施哲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夏福勇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明镐中石油管道局续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葛业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1)第三章使用登记程序 (2)第四章使用登记管理 (4)第五章监督管理 (5)第六章附则 (5)附件 A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7)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8)附件 C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记表》填写说明 (9)附件 D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在线检验结论的确定方法 (11)附件 E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1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https://img.taocdn.com/s3/m/624f5fa7e009581b6bd9eb53.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G7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G7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18e8f9c4028915f814dc217.pn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总述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则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编辑本段分述章节内容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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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总述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则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编辑本段分述章节内容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
(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
(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
(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
(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第八条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
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九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 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的附录b)。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一)原《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发《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
(二)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
(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
(四)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
(五)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
(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
(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
附则略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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