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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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导致税企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1. 关于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针对这两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合同约定与完工进度存在差异,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2)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案情简介: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

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

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1、分立的定义。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随着我国企业行为的日益频繁、规范,通过企业分立来进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按各自所适应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分立后资产的计价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2被分立资产相对应的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按分离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减免税优惠的处理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一从事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筹划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的;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由于的税率为17%、13%可以抵扣,的为6%和4%;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的降低;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用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对于废旧物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为6%,其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销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1 - 增值率=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1 - 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6%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6%可算出平衡点的增值率为%;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也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为2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应纳增值税:250×17% - 20 = 万元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为100万元,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00 ×4% + 150×4% = 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某某市某某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在最近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中,决定进行企业分立。

该决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同时也牵涉到了复杂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该企业分立的背景、原因以及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及原因该企业集团是某某市的领军企业之一,拥有多个子公司在国内外开展业务。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变革,企业高层决定进行分立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业务效益。

分立后,原企业将分为两个独立运营的公司,各自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

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立,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主营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同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战略决策与执行: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制定战略决策,并更好地执行,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二、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分立将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包括:1. 资产转移税务安排: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到资产的划分和转移。

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并合理分配给两个新成立的公司。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安排,如合并报税、过户税以及股权转让税等。

2.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后,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可能会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如果企业在国内外都有业务,分立后可能会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税务规划等问题。

需关注合规性和支付税款的时机,以避免涉及税务风险和纠纷。

4. 偷税漏税风险防范:企业分立期间,有可能发生偷税漏税现象。

需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针对性解决方案针对上述涉税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1. 税务专业团队支持: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团队,协助分立过程中的税务规划和处理,确保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减少税务风险。

从案例看企业分立及股权调整的会计处理

从案例看企业分立及股权调整的会计处理

从案例看企业分立及股权调整的会计处理宋家兴2012-3-22 10:08:46 来源:《财务与会计》 2011年第9期一、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探讨企业分立涉及到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和分立后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也与三者相关。

对于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及新设的分立企业而言,企业分立根据其意图,有的仅将被分立企业资产进行简单分割,分立后企业的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都不发生变化;有的企业分立在对被分立企业资产进行分割后,对分立后企业的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做进一步调整,这种调整有的在分立的同时完成(以股东构成、股权结构调整作为分立的目标),有的股东构成、股权结构调整则发生在分立完成以后(在分立时不以股东构成、股权结构调整作为分立的目标,但在实现分立后的一段时间后发生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调整)。

对于分立后调整股东构成、股权结构的情况,实质上是在分立后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与企业分立相关,但没有必然联系。

对于股东而言,企业分立行为发生前后,相关企业汇总的资产总额和结构没有变化,企业的经营业务没有改变,股东不应该仅仅因为简单的资产分割获得额外收益。

在企业分立完成后,如果分立企业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即分立完成后原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构成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重组的,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符合换股收购条件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事项处理,否则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处理所得税事项。

企业分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出现分立后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之和小于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新设企业出资不实的情况。

二、案例分析A公司和D公司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50%股权,形成共同控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分摊案例分析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分摊案例分析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相关政策《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政策梳理(一)概念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登记规定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时间(1)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2)经批准之日30日内4.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仸职文件和身仹证明(三)企业所得税框架下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1.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2)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外省分支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税款计算方法①总机构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②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③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本省+外省分支(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本省+外省分支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参与税款分配资格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不分配税款的情况①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分立的概念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关于企业分立的理论有:信息理论-----当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经营活动的内容过于庞杂时,公司的真实价值往往难于为外界判断,尽管现在存在着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但是很多投资者和投资咨询公司并不能真正熟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领域。

在这种情况下,适度的分立可能会有利于改变企业的市场形象,帮助外界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管理效率理论-----企业并购是为了取得协同效应,从而达到1+1&gt;2的效果。

但是,要真正达到上述效果,需要各种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

并且,企业在不断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差异性越来越大,即使是具有优秀的管理体制的公司也可能达到边际管理报酬率的临界点,所以,当企业的合并成为负协同效应时,就要进行适当的分立,来达到1-1&gt;0的效果。

融资理论-----也称为吸引投资理论。

企业的资产结果和经营活动过于复杂,特别是资产使用效率的级次特别不均匀,主营与非主营的划定过于模糊的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从而不利于企业的融资。

这时如果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分立,使得分立后的某个或者某几个企业集中优势资产和业务,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便会提高企业整体的融资能力。

税收理论-----企业分立后增加了纳税环节,还有可能形成有利的关联交易,分立后的企业群会形成新的业务构架,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有益的影响。

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相关的亏损不得在分立以后相互结转弥补。

(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第一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分立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经典案例分析new

企业所得税经典案例分析new

THANKS感谢观看Fra bibliotek万元。
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该笔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1250 万元(5000万元*25%)。
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为股权 转让人,即本案例中的股东。
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股权原值的确定。 股东认为股权原值为其实际投入资金, 而受让方则认为股权原值应按照公司章 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
VS
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股权原值应以实际投 入资金为准。因此,在本案例中,应按照 股东实际投入资金作为股权原值,计算股 权转让所得和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双方 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 议。
06
经典案例五:企业资产减值中的所得
税问题
案例概述
企业资产减值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 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处理,相应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 认资产减值损失。
01
企业所得税概述
案例概述
• 某制造企业是一家从事机械制造和销售的企业,近年来由 于市场竞争加剧,企业利润下滑。
问题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
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较长,导致 折旧费用较高,影响企业利润。
存货管理
企业存货管理不善,存在存货积压和 滞销的情况,影响资金周转。
解决方案
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竞争力。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 交易金额、支付方式 等条款。
企业A在境内注册并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企业B在境外。
跨境交易中的所得税处理
境内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A需要按照境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解读-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

案例解读-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

案例解读: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摘要】文章通过案例对企业分立的形式、目的及其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以为企业分立会计处理及企业分立会计准则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分立; 会计原则; 会计处理一、背景资料XX有限公司(“被分立企业”),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6 06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生产、建筑施工、住宅开发、轻纺产品生产和工业园区资产管理。

多年来,该企业一直存在行业跨度大,混业、兼营经营,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营业税认定上纠缠不清,企业面临较大的行政、法律和经营风险,内部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2009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进行业务重组,并以企业分立形式,派生设立三个企业,其中:将与生产建材有关的资产、负债整合,成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分立企业A”);将与建筑施工、住宅产业开发有关的资产、负债整合,成立工程有限公司(“分立企业B”);将与轻纺产品生产相关的资产、负债整合成立轻纺织造有限公司(“分立企业C”);被分立企业则保留部分土地资产和其它管理性资产,并为上述分立企业提供后续管理服务。

分立前,被分立企业股东会决议日资产负债及其分类如表1。

分立时,应付款项按相关业务逐笔清理核对后分拆,并与债权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在保证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原股东出资额汇总一致,并且各公司分立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收款项在向各债务人询证后,取得债务人确认,按相关业务分别分设,由分立后各企业负责清收。

由于短期借款均出自一家银行,对于明确了抵押物的部分,按抵押物归属由分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的部分,由被分立企业承担,并由分立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实收资本按股东会决议约定的出资额,以原被分立企业出资比例设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按相关业务三年平均毛利率分拆;差额部分调整各分立企业的货币资金。

目前,国家尚无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实务中,需要从企业分立的形式与目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处理等方面,分析上述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07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07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公允计算
特性性税务处理以原来计算
综上,如果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当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在新成立分立企业股权再行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相对低,转让收入会提高,因此,只是递延纳税。

(五)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七)印花税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税收筹划分析和案例

税收筹划分析和案例

3
众 科 国 际
案例1-2:一般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税负的轻重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7% 小额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率6%,
购入
含税价117元
不含税价100元
公司
销售 含税价 140.4元 不含税价120元
4
众 科 国 际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1)含税价计算:进项税=117 /(1+17%)x 17% = 17 销项税=140.4 / (1+17%)x 17% = 20.4 应纳增值税:3.4 - 17 = 17元 (2)不含税价计算:增值部分=不含税销价--不含税进价 = 120 – 100 = 20 应纳增值税:20 x 17% =3.4 元 (3)这时的增值率为 (120 -100)/ 100 =20 % 应纳增值税= 不含税进价 x 增值率 x 17% = 100 x 20% x 17% = 3.4元 = 不含税销价 / (1+增值率) x 增值率 x 17% = 120 / (1+20%) x 增值率 x 17% = 3.4 元 = 含税销价 /(1+17%)/(1+增值率) x 增值率 x17% = 3.4元
17
众 科 国 际
案例1-8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税收筹划
2
众 科 国 际
• • • • • •
因而,小规模纳税人节税额 = 5.08万元 - 4.53万元 = 0.55(万元) 在选择纳税人类别时,除了要比较税收负担外,下面几个方面也 要注意比较: 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大; 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往往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好; 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从小规模纳 税人那里购货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 的顾客。 • 但是,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要建立健全的账簿, 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将增加会计成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 收管理制度比较复杂,需要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也多,会增 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等。这些都是想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 纳税人必须考虑的。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

企业分立的涉税金额较大,涉及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股东多方的利益,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是一直以来困扰征纳双方的难点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分立条件的不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另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其中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较为复杂,现结合企业分立的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喜客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苏,由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分别占70%和30%的股份。

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2009年11月喜客来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美滋餐饮有限公司。

分立基准日,喜客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

喜客来公司剥离的净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300万元的减资手续。

美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美滋公司分别向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适用条件的判断关于本案例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二是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三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一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

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

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

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

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

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

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

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

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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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源自《中国税务报》 2009.11.02 赵国庆,江霞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水泥生产及销售业务,拥有新型干法水泥资产、立窑水泥资
产和水泥业务的相关资产,注册资本500万元。

该公司共有31名股东,其中1名企业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70%,其他30%的股份由30位自然人平均持有。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2009年5月,A公司准备将新型干法水泥的相关资产分立后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和一家大型央企水泥企业
合资经营。

截至2008年底,A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为50万元。

A公司分立前资
产总额账面价值为162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80万元。

该公司自成立后未进行过增资和
股息分配。

根据分立协议,A公司将下列资产、负债经评估后分立成立B企业,同时将100名员工划
归B企业(表见文尾)。

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减资手续,并按2∶1的比例等比例缩股,即原股东持有2股,缩
股后变为持有A公司1股。

分立的新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1170万元,股东结构维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
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其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5个条件。

同时,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
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
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
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
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
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
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从上述案例来看,首先,A公司的分立完全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

同时,A公司以原有
资产继续从事立窑水泥生产,也完全符合重组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其次,A公司
分立后,其原有股东取得的全部是B企业的股权,无任何非股权支付,且仍是按原持股比例取得B企业股权的。

假设分立后,取得B企业股权的股东承诺在分立后12个月内都不转让B企
业股权,这样的分立就完全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了。

特殊性税务处理
A公司:被分立企业无需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A公司分立
出去资产对应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B企业继承。

B企业: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因此,B企业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7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未弥补亏损的分配:50×1110÷1620=34(万元)。

因此,34万元和16万元亏损分别由分
立企业B和被分立企业A在税法规定的剩余期限内弥补。

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成本:根据A公司的分立方案,分立后A公司进
行了减资和缩股处理,因此,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是以放弃旧股的方式获得新股。

根据财税〔20 09〕59号文件规定,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以A公司的企业股东为例,A公司企业股东初始投资为350万元,占公司70%的股份。

由于A公司按2∶1的比例进行了等
比例缩股,因此,A公司的企业股东在分立后持有的A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就变为175万元,其持有的B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按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即用350万元减去175万元,得到其持有B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为175万元。

如果A公司只减资不缩股,采用让产分股式分立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A
公司原有股东持有的B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有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直接将其持有的B企业股
份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二是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仍以A公司企业
股东为例,其取得的B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为500×(1110-720)÷780×70%=175(万元),
其持有的原A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为350-175=175(万元)。

假设该案例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分立成立B企业后,需要引入央企作为战略投资者,如果A公司的企业股东在分立后3个月内按相关联营协议的要求,将其持有的B企业40%的股
份转让给该央企,股份转让完成后,该央企再进一步增加注资,最终将其持有的B企业股份增加到60%以上不超过70%。

虽然该分立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分立后也从事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后全部是股权支付且持股比例不变,但是,在该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即A公司持股70%的企业
股东)在分立后3个月内就转让股份,短于12个月,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应按一
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一般性税务处理
A公司: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资产转让所得为1890-1070=82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整体资产转让是有所得的,但是固定资产转让是损失70万元。

此时,A公司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履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报批手续。

否则,这笔资产损失不能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企业: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B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
基础应按评估价格确认(假设评估价格和公允价值一致)。

比如,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50万元,所有资产合计的计税基础为1890万元。

由于是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50万元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本案例属于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以A公司的企业股东为例,A股东取得了B企业70%的股权,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819
万元(B企业注册资本1170×70%),因此,A公司的企业股东取得的819万元股权应视为A
公司对其的股息分配。

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因此A公司的
企业股东取得B企业价值819万元的股权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该企业股东持有的A
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仍为350万元,B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为819万元。

但是,对于A公司3
0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合计351万元的B企业股份,A公司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本案中,A公司在分立后注销,此时A公司以及A公司的所有股东都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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