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竣工结算的问题和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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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竣工结算的问题和难点分析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工程概预算的计价方式和计量规则来看,电力工程的结算有别于一般工程的结算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如何及时、准确的完成电力工程结算,是提高电力施工企业资金的资金利用率,降低施工成本,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

一、竣工结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拖延工程结算情况普遍发生

按照电力工程通用合同范本的规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到办理结算付款,不得超过三个月时间,超过部分按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一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方的施工任务完成,仅承担期间内质量保证责任,从而进入工程结算确认和应收账款回调工作。但是在实际结算过程中,业主方通过拖延工程结算进度,以此达到拖延支付时间和减少支付工程费用的目的。施工方在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制度中均处于弱势地位,从电力工程的竣工结算情况发现,工程结算超期三个月以上未最终结算的工程占三分之二以上,使得施工单位形成了大量的应收账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施工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结算条款不严密,专用条款前后矛盾,单总价范围及调整方式不明确,违约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使工程结算时没有依据遵循,为工程结算工作埋下隐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业主方以工程结算

未审定为由而不予支付工程款,业主拖延工程结算的不利后果只有施工单位来承担。

(二)预结算编制质量有待提高

电力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数据依据是分阶段预结算资料,预结算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作最终结算造价水平。目前,施工企业的预结算编制质量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电力工程分阶段预结算编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且对管理编制预结算报表缺乏合理的控制,工程量确认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责任意识薄弱,这些均为导致电力工程量计算精确度不高,造成了结算和审计过程中的多次调整,使得现场的认证和复核工程量工作加大。在对工程量进行二次复核时,分阶段预结算的编制人员经常误将已经包含在本体的工程量重复进行计列,而对一些需要增加列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纳入,以致预结算二次复核时出现了严重的失误。

此外,虽然近年来电力工程材料市场的信息价格逐步规范,也为工程结算提供的参考依据。在一项电力工程中,材料价格占施工造价相当大的比重,相关地材价格出现上下波动的情况导致预结算编制过程的材料价差缺乏合理性,用市区价格无法判定高电压等级的较偏远地区材料价格,运输费用为合理考虑计列。

(三)竣工结算编制漏项情况严重

遗漏是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中最容易产生的失误,相关结算项目的遗漏会直接导致施工单位经济利益的受损。例如某输变电工程分为单价和总价结合的承包方式,但是在最终上报结算时土建工程围墙及大门部分在单价部分漏计列,从而导致施工结算费用缺项。尤其是委托采购材料设备的漏项情况较多发生,施工单位的技术和采购部门收到委托书后未及时与技经人员进行沟

通,就直接采购至现场使用,导致结算编制人员漏计列该部分的原甲供转乙供的材料及设备费用。

(四)工程结算索赔追加工作困难

毫无根据的索赔或夸大索赔的额度,必然会引起业主方的拒绝,不仅索赔更加困难,而且还会影响对施工单位的信任。一些施工企业对承包合同的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一是在买方市场的驱动下,大多数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没有主动权和话语权;二是施工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理费用索赔和追加事项缺乏及时高效的跟踪。依据现行电力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中索赔及追加程序的描述,施工方在追加和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监理和业主单位发出追加费用的指令申请,保留相关事件记录,并提交索赔追加的工程量证明。业主方应当在上报索赔追加申请的14天内核对有关追加工程量,如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同意施工方上报的索赔追加请求。由此可见,承包商在追加费用事件发生后,如果未及时按追加费用程序对追加费用的事项进行管理,将导致大量的追加费用堆积到竣工结算,为竣工结算工作造成较大困难。在实际竣工结算中,发现现场签证有问题时,已经时过境迁,业主项目经理和监理很难联系到,造成追加费用单据的补充、完善困难。

二、加强竣工结算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严密的合同条款有效控制工程结算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资料,是编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要严格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合同签订对相关结算原则应尽量细致,做到事前能预测和判断到的问题,均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从而使工程结算能够及时、准确、合理的进行。这些细节问题

包括合同价格为总价承包还是单价承包、材料市场价格是否在调整范围、现场签证变更的预算编制主体、工程索赔如何计算、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造价纠纷如何解决,是协商、调解还是仲裁等。

此外,还有尝试转变以往的结算方式,以配合验收作为结算谈判的筹码。施工企业作为电力工程建设的主体一方,应当与业主、设计、监理拥有平等的权利地位,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参见各方均应承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交工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义务,也应体现其应有的权利。可以在工程交接的同时进行工程价款的商定。尽管在施工行业很难做到竣工验收即结算支付,也应当将交工程序从验收程序中分离出来,实行拒不结算的工程拒不交工的制度,并将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结算交工文件列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没有结算交工文件的工程不予备案,也不得进行权属登记,使施工企业在交工环节中能自主行使应有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消除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拖延结算或拒绝结算的现象。(二)提高预结算的编制水平

施工企业在进行竣工结算编制时,应当将有关预结算工作的资料进行详细的汇总,这样既可以保证竣工结算工作的整体性,又能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并且减少工程核算的冗余工作量。因此,预结算人员在分阶段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补充条款,经过审核认定的项目整体设计图纸,机械设备的台班价格,投标报价书的综合单价计日工等要进行仔细的掌握,才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预结算。预结算编制人员应当满足一下五点要求:一是要深刻了解电力工程的定额规范要求,要清楚定额工程如何套用;二是要熟悉掌握电力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工程结算中需要使用的计算方法,能够快速进行定额工程的单价转换计算;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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