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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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20000501【实施日期】20000501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北京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电话: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3)第四章校园规划 (4)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术语 (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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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一、建筑设施总体规划1、建筑设施规划按照功能性和后勤性划分,应具备完整的课程设施,形成完整的功能布局。

2、建筑设施、设备、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通讯系统等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3、建筑设施
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

二、室内设施1、课室
设计进行标准化,应包含足够的椅子、桌子和其他必需的课程设备,以便
学生实行小组学习和网络教学。

2、室内设施应满足各种教学需要,如有
必要可安装相应的科技设备,比如说多媒体设备,多媒体语音系统等。

3、室内设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控制装置,包括安全门、紧急按钮、安全报警
装置等。

三、其他设施1、宿舍设施应根据学生宿舍数量进行布局,应具
备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配备合理的家具及相关设施。

2、餐饮设施应符
合食品行业标准,应设计充分的食品分拣、贮藏、烹制场地,保证餐饮质
量及安全。

3、校园内应设置多处休息座椅,保证学生有相应的休闲空间,还应规划校园绿化,增加散步休闲空间。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20000501【实施日期】20000501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合理设置和运行,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制定了本标准。

一、学校定位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确定教育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二、学校设置原则1.依据社会需求:学校的设置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重点关注就业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需要。

2.教育资源配置:学校的设置应考虑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以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3.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训、实、科研和生活保障设施,确保顺利进行学生培养和教学活动。

三、学校设置程序1.确定设置计划:学校根据自身定位和需求,制定学校设置计划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进行可行性研究:学校应对设置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教育资源评估和经济条件分析等,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提交设置申请: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包括设置建议、实施方案、教育教学条件和人员需求等材料。

4.审批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学校设置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1.人员需求:学校应根据设置计划和办学特点,合理确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

2.招聘选拔: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公开、公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聘选拔工作,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职称评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审和晋升。

4.继续教育:学校应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总结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的设置程序和要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北京2013.3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附录五术语 (18)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DOC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DOC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人,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23适用图书不少于4附:1.《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0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138、139页)。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高职(专科)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本表所提供的数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本次评估除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表列数字执行外,对风雨操场、教室、图书馆面积,按表列面积乘以0.9要求,即达到该数字时即认为达到合格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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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3月15日发布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高等职业学校是指为培养技能人才而设立的具有相应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的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一套完整的建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综合考虑师资、课程设置、教学设施和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一个完整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一、师资力量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学校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

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学历要求:拥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发展趋势;3. 教学能力: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4. 持续发展:积极参加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自身教学水平。

二、课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课程设置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并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

课程设置应包括以下要点:1. 专业课程:根据行业需求,设置具有一定学时和学分的专业课程,内容覆盖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2. 通识教育:开设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教育课程;3. 实训课程:加强实践环节的设置,提供实际操作和实际案例分析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4. 创新创业教育:引入创新和创业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

三、教学设施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学校拥有适宜的教学设施,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实践条件。

教学设施要求包括:1. 教室和实验室:提供教室和实验室等授课场所,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验设备;2. 图书馆:建设规范的图书馆,提供丰富的纸质和电子资源,以满足学生的学习与研究需要;3. 实训基地:建设与专业对口的实训基地,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场景,帮助学生提高实际操作能力;4. 网络设施:提供稳定的网络环境,支持在线学习和教学资源的共享与交流。

四、学校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学校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校管理要求包括:1. 组织架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2. 质量保障:制定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学生评教、课程评估和教师考核等机制,确保教学质量;3. 师生管理:加强师生管理,建立健全的教师考勤、学生管理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秩序;4. 沟通协作: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加强师生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实用标准58012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实用标准58012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北京2013.3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附录五术语 (18)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基地)、国家或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园规划与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22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22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22]184 号) 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22]144 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份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为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造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造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电话: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2 年 10 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3第四章校园规划…………………………………………………………………………… ()4第五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5第六章校舍主要建造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造面积指标……………………………………………… ( )13 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造面积指标………………………………………( )15 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造面积指标…………………………………………………………( )16附录四术语…………………………………………………………………………………( )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19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材的需要。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院校标准

高等职业院校标准

高等职业院校标准
高等职业院校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办学资质:高等职业院校需要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资质,包括学校名称、学校标识、学校章程、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师资力量:高等职业院校需要具备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实验实训教师、兼任教师等。

同时,高等职业院校还需要与行业企业合作,聘请一批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践教学。

教学质量:高等职业院校需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管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教学评价等环节。

同时,高等职业院校还需要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同实施教学和评价。

办学设施:高等职业院校需要具备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办学设施,包括校舍、实验室、实训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高等职业院校还需要与行业企业合作,建设一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教学。

校园文化:高等职业院校需要建设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校园文化,包括校风、教风、学风等。

同时,高等职业院校还需要与行业企业合作,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和文化氛围,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总之,高等职业院校需要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资质,具备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具备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办学设施,建设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校园文化等条件。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质量和规范化发展,建设标准被提出并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展开阐述。

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定位和目标高等职业学校旨在培养适应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办学条件和硬件设施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需要一定的办学条件和硬件设施,包括校舍建筑、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馆等。

校舍建筑应符合教学和学生生活的需要,具备良好的教室、实训场所和宿舍。

教学设备和实验室应当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学要求。

图书馆应具备丰富的纸质和电子资源,为师生提供便利的借阅和查询服务。

三、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学校应鼓励教师进行进修和学术研究,提升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高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应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学生培养目标。

学校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行业变化,灵活调整课程设置,确保培养出具备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的重要环节,学校应充分利用实训场所和企业合作基地,提供真实的实践环境和机会,让学生通过实践经验增强职业能力。

五、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还需要健全的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高等职业学校还应接受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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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北京2013.3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附录五术语 (18)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一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基地)、国家或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园规划与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

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为0.50。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十七条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十八条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注: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注:1、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环保气象与安全、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普通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三、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第三十条室内体育用房: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游泳馆可根第三十二条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管理办公用房及会堂。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第三十四条单身教师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第三十五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第三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四十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楼梯构件。

第四十一条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四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第四十五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第四十六条楼梯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二、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通风;三、学校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四十七条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建筑内、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四十九条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五十条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采用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一条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

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注:留学生不足100人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可在100人的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

附录五术语一、办学规模:系指全日制在校生的总人数。

二、理实一体化: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模式和特点,即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具备理论与实践教学功能的场所内实行边教、边学、边做的学习和训练。

三、建筑面积:一般为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四、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减去公共交通面积、结构面积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积。

五、使用面积系数(K):建筑物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六、设座率:学生阅览座位数与学生规模的比例。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不同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23)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各级政府都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把高等职业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高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到2020年,使高等职业教育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为此,应为高等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校企合作的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特点的建设标准,使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第三条规定了本标准的使用范围。

高等专科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属于同一办学层次,具有相同的办学特点。

所以,本标准也适用于新建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高等职业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地方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同时制定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素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设绿色校园;要求各类校舍用房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适用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方便师生生活;在投资经济的情况下,注意校园校舍的美观。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要提高校园土地和各类校舍的使用效率。

学校各类设施在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宜对社会开放,资源共享,引领区域、社区文化教育发展、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与办学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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