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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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一、基本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
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3、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构成合同诈骗罪须同时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手段以及骗取数额较大这三个必备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认真履行合同,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一般不宜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财物,但是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等等。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这两种罪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方法骗取财物的相同点。其主要区别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四川省南充市“郑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郑某明知某工程合同已经失效,却伪造该工程的虚假建筑承包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虚假建筑合同中的部分劳务转包给李某,再以缴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李某30万元。郑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诈骗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整箱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指出,本罪的合同一般仅指经济合同,即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故被诈骗对方一般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单凭以所谓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的行为均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某甲对某乙声称投资一年可以得到50%的高额回报,双方草拟一份投资协议,某甲拿到30万元所谓投资款后逃匿。对某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为宜。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二者同属诈骗犯罪,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但作为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罪在构成要件的相关要素上,具有几点特殊的要求。对于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两罪具体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