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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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动机

第五章 犯罪动机

4、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特征 2、犯罪行为的时间特点 3、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 4、犯罪的组织形式 5、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2.外部诱因引起的犯罪动机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犯 罪动机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 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目 的不仅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而且 还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向,决定行为的 性质。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要真 正了解犯罪人为何去追求某种犯知特征 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 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 熟练的盗窃技能 不良的性格与习惯 薄弱的意志力 侥幸心理严重
2、抢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野蛮的英雄观 暴躁、兴奋的性格 复杂的动机特征
3、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高自我评价的认知特征 虚伪性和狡猾性的个性倾向 高冒险性的个性特征 稳定的情绪特征 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
2、心理特征

异常的自尊心理水平 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 挫折承受能力差
3、行为表现

盲目性 冲动性 戏谑性 情绪性 残暴性
4、主要的情绪型动机犯罪心 理

反社会情感的犯罪 挫折情绪状态的犯罪 激情犯罪 应激状态的犯罪 消极心境的犯罪
四、信仰型动机犯罪

1、概念 2、主要类型
2、主要类型

政治信仰型犯罪 宗教信仰型犯罪 邪教信仰型犯罪 封建迷信型动机犯罪
五、集合型动机犯罪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質,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

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标签: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目的犯Abstract: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 tantially a crime motive.Keyword:Crime purpose,crime motive,the purpose make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第五章犯罪动机

第五章犯罪动机

•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 (1)环境的变化 • (2)目标的变化 • (5)突发的障碍因素 • (4)被害人态度的变化 • (3)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
第三节 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 一、不明显的犯罪动机 • 1.少年犯 •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研究(蔡墩铭,1979),与成人犯罪相比,
• 其四,从相互作用和转化过程
•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 2.外部诱因引起的犯罪动机 •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 犯罪动机的最终形成,就是主导动机和非主导动
机冲突、斗争的结果。
第二节 犯罪动机的转化
• 一、犯罪动机转化的类型 • 犯罪动机的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
少年犯罪中常表现出下列特有的动机: • (1)好奇动机 • • (2)娱乐动机 • • (3)自我显示的动机 • • (4)寻求刺激的动机 • • (5)要求独立的动机
• 我国学者邱国梁等人的研究也表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除了具有犯罪 动机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下列特殊性:
• • (1)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刺激(诱因)引起 • • (2)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 • • (3)产生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 • • (4)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绪性和情感性 • • (5)犯罪动机未被意识到的特征比较显著 •
• 5.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不仅有明确 的犯罪动机,而且还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 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的结果。
•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为:
• 其一,从形成过程看,犯罪动机形成在先,犯罪 目的产生于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一)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1、区别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标准
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 凡是行为人明知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确定趋向的, 是确定故意; 凡是行为人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趋向不甚明 确的,是不确定故意。
【注意】不能把确定故意等同于直接故意,把不确 定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不要求一定是明确具体的 认识。可以是对危害结果明确具体的认识,也可以 是对结果的一种概括认识;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 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
必然性 明知“会发生”
可能性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刑法还要求行为人认识 到特定事实的存在。
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认 识。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其一,对故意的具体内容认识得不明确。
故意的认识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对侵害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如对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是对侵害的对象认识不明确,对自己行为直 接作用的物究竟是什么或人究竟是谁的认识处于不 确定状态,例如行为人向人群射击,是打死甲,还 是乙,抑或是丙,都不能肯定; 三是对侵害范围不明确,例如爆炸会死一人, 还是多人等等。
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 知”、“预见”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行 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放 任”、“轻信能够避免”指的是行为人 对危害结果的的态度。
据此,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 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过的形式
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 犯罪的过失。
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有机统 一,构成故意的心理态度。
(一)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含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入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死亡。

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迫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

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

在故意之外所讨论的犯罪目的,显然是指后—种意义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懒巳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测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相关阅读: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硕士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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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法

第八章刑法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 作参考 ,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 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 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 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 的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 的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 原因是疏忽大意。
(三)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同点: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 度,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同点主要在于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有预见,后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 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 不同点: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 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 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 能预见。
其一,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 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其二,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 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 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害结果发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 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 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 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2、分类: 1)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 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 2)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 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等。……目的犯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 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并影响犯罪行为 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定罪与量刑具 有直接的重要意义。、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可能 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 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 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 的。
(二)、犯罪动机

1、概念: 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 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犯罪动机 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 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2、产生犯罪动机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 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动机的意义
三、注意:


1、一般认为:犯罪目的之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研究的余地。 2、刑法中有的条文尽管以“目的”自居,但仔细 分析却是动机。例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 报复或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从内容上此目的是说明行为人为什么实施破坏行为,而不是说明 行为希望达到的目的。

3、表现形式: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 2)分则虽然未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要 件的表述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 所必需的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 素”,即:犯罪目的只要存在行为人的内心 即可,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目 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 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摘要】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及其在刑法上的意义,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执法工作中能否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法的重要问题。

文章通过具体实例详细阐述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及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作用在在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罪、量刑等三个方面的主要表现,便于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更好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光荣任务。

【关键词】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刑法应用意义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问题,必须依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研究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理在实际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掌握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等重要问题的看法不一。

笔者根据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精神及新刑法的要求,结合现实中的有关问题和案例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作一些探讨。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目的”和“动机”有如下释义:“目的是人想要达到的结果”,“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行为的念头”。

根据目的与动机的这一词义和犯罪的理论,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作可作如下表述: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活动,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表现。

也就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它属于犯意形成后的思想活动,从犯罪目的实际上讲,有两种意义上的目的。

第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如实施直接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第二种意义的目的,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分析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分析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分析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灵活的市场环境也成为犯罪行为滋生的沃土,很多人通過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大量不正当经济利益,给社会发展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对于个人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迎接犯罪分子的将是无尽的惩罚。

为了更好地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对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进行分析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犯罪目的和动机的研究,能够理解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能够了解其思想发展,从而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探究的路径。

一、区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司法价值对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进行分析研究,不仅对于犯罪的根源予以挖掘,而且能够对刑事案例的处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目标,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在体现犯罪人主观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分析不能割裂开来,甚至从某一个角度来说,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因为有了犯罪动机,才期望达成犯罪目的,正是因为犯罪目的的期许,才能够夯实犯罪动机。

通过两者的分析可以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更加适当,保证罪责性相适应,与我国法治理念完全一致。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及联系1.两者形成时间不同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产生时间上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也可以说,正是因为犯罪动机的产生,促使当事人渴望达成犯罪目的。

依托于心理学研究,认为动机是人们所产生的精神诉求,所产生的对物质的渴望,其体现为心理的内在反应,是人们需求的一种表现。

也有部分犯罪人在犯罪动机产生的时候,并不知道可能存在的犯罪目的,其仅仅是因为内心所具有的危害性心理意识而产生的犯罪欲望,或者犯罪行为。

就动机理论来说,犯罪动机往往直接导致犯罪案件的产生,而犯罪目的则成为犯罪案件的发展方向,在促使犯罪案件形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两者内容作用不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两者的内容有所不同,犯罪动机更多的体现的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其所考虑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给予什么样的心理环境而产生的犯罪意图,研究的是犯规人的心理起因。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及犯罪过失的种类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及犯罪过失的种类

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 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 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目的犯。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 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 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 目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 响量刑。
*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意义 (作为构成要件)
《刑法》第399条规定之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 ……”,具备这“徇私、徇情”动机显然是徇私枉法罪的要件,并且罪名中 也通过“徇私”反映出来。 其他法定以“徇私”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有:①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②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另有:405条、410条、411条、412条、413条、414条、418条、169条等。
2、对某些还应惩罚该罪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则是否具有该罪 特定目的不一定是构成要件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放任而并非是希望造成死亡结果的场 合,也可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是否有杀人的目的就不 是故意的必要内容
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 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第九章?渎职罪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总论+吉大考前辅导包---论述题

刑法总论+吉大考前辅导包---论述题

(1)试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的把握问题。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

即对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是说,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典第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以个月计;每满个月即为满周岁;每满个月即满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

第三,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是行为人已满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

如果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与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行为人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并在未满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同样,如果未满周岁时实施的行为与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严重,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 这些要素的认定, 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在刑事审判中, 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但是, 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 仍然容易忽视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重要性。

本文通过论述分析, 指出我国司法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提出有关完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建议, 以期有效地引起司法人员对于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关注。

关键字: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AbstractCrim.subjectiv.aspects.i.mea.th.subjec.o.crim.b.th.psychologica.stat .abou.wha.th.implementatio.o.th.crimina.behavio.an.fo.thi.th.har.result. Crim.subjectiv.aspect.includin.intentio.o.negligence.motivatio.an.purpos e.Bot.th.cognizanc.o.th.fou.elements.ar.grea.importanc.t.al.th.crimina.l a.o.crimina.identification.I.crimina.justice.th.firs.poin.tha.judg.wheth e.th.defendan.i.guilt.of.i.judg.i.th.crim.subjectiv.aspect.However.th.judicia.servic.work.o.th.judicia.position.whic.i.eas.t.ignor. tha.th.judg.i.th.crim.subjectiv.aspec.i.importance.Throug.th.analyzing.t hi.articl.wil.pointe.ou.th.fac.tha.ou.countr.crimina.justic.o.th.Crim.su bjectiv.aspect.stil.ha.man.shortcomings.Aimin.a.thes.deficiencies.w.wil. giv.advice.o.th.judg.o.crim.subjectiv.aspec.t.attrac.th.judicia.service ’.attention.Key words: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 intention , negligence ,motivation , purpose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犯罪主观方面被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教学案例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教学案例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
•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 。
• 预见义务,来源于三方面:a法律的规定;b职务、业 务的要求;c公共生活的准则
• 按照通说,即主客观统一说,应以主观标准为基础, 结合行为当时的外部环境和客观条件来衡量。
•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在认识因素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 1.何为明知?
• 例:甲盗窃乙的汽车。对甲的主观思想可从两方面 分析:从事实认识角度,甲计划把乙的汽车悄悄弄 走。从是非认识角度,甲悄悄将乙的汽车弄走这件 事是对还是错?法律认为这样是犯罪,同时一般认 识也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甲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成立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 1.定义: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 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后 果; • 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反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 • 就司法实践操作来看,只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认 识因素不需要证明意志因素。
• 常见情形:交通肇事罪,失火罪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 一、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主要表现: • ①客观原因; • ②主观原因。 • 二、意外事件 • 广义的意外事件 • 狭义的意外事件 • 是指行为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二造成损害结果
的情形。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犯罪人犯罪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紧密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相一致,甚至可以互相转化。

(2)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不同。

(3)犯罪动机相同而犯罪目的不同。

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杀人、***爆炸等罪必须以***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容留妇女卖淫,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此罪。

查明犯罪目的,对于划清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即任何一个犯罪其主观客观都是一一对应的。

确定的犯罪,其主客观也是确定的。

所以一个罪只包含一个犯罪故意,一个犯罪故意引发的行为也只认定为一罪。

犯罪目的是指想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比如说我听说某豪宅主人有把现金藏在床底下的习惯,于是半夜前去行窃。

在我翻进窗户后发现床上躺得并不是豪宅主人,而是其美貌非凡的夫人,于是实施了奸淫行为后逃离现场。

在这个案例中,我原先的犯罪目的是盗窃,出于此目的,我进入了房间,但是并不意味着我进入房间之后的所有行为都归属于这个主观故意。

如果要认定犯罪,一定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

我在盗窃的故意下只能实施盗窃行为,而随后的奸淫行为是另外一个故意。

所以本案中存在两个故意,一个是事先就有的盗窃故意,一个是另起犯意的强奸罪故意。

在这两个犯罪目的之下,我分别实施了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两罪。

或者比较麻烦的就是吸收犯一类的情形。

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此时触犯了盗窃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两个罪。

但由于行为人的本质目的只是盗窃枪支,在盗窃后自然要藏起来。

所以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

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动机是之所以希望达到这种结果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的性质也就不同。

有些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

因此,判明犯罪目的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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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質,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

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标签: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目的犯
Abstract: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 tantially a crime motive.
Keyword:Crime purpose,crime motive,the purpose make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一般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目的,刑法条文中一般不作明文规定。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的来源。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界定
2.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有4个区别之处,表现在:(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一般先有犯罪动机,然后产生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产生的来源,行为人由于某些需要或犯罪诱因的作用产生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促使和推进行为人产生其犯罪目的。

(2)二者的作用不同。

犯罪目的的
作用是引导犯罪结果向预期的目的运行,决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动机则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3)二者的存在范围有所不同。

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犯罪动机,本人认为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

(4)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犯罪目的不单影响定罪,还影响量刑,侧重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2.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转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表现在:(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是产生于行为人的需要。

基于这个共同的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产生后积极促使行为人需求的实现。

(2)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

(3)二者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从而对定罪量刑都具有一定意义。

二、目的犯的概念和特征
1.目的犯的概念
刑法学界关于目的犯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目的犯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并且以其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赞同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的学者有日本的大塚仁教授,他认为,“一般在刑罚法规中明确表示目的犯的目的,但是,我国的通说、判例认为,作为例外,关于盗窃罪、诈欺罪、横领罪等所谓领得罪,解释论上也需要‘不法领得的意思’这种目的”[1],可以看出大塚仁教授认为某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也可归入目的犯的概念范围。

而狭义说则认为,目的犯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说认为刑法中那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不能作为成立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它认为目的犯之特定犯罪目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本人同意广义说,目的犯的存在不应以法律上明文规定为限,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法律上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并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国内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目的,这一特定目的对犯罪成立具有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有学者认为,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某些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并从而使之成为目的犯。

所以本人同意目的犯概念的广义说。

2.目的犯的特征
2.1目的犯属直接故意犯罪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會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又希望该结果发生,以达到犯罪结果。

在此类犯罪中,必然存在犯罪目的,正如上文所述,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2.2目的犯必须有特定目的
正如上文中本人所赞同的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目的犯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那么目的犯是必须有特定目的的。

特定目的不同于一般犯罪目的,只有特定犯罪目的才是区分目的犯及其他直接故意犯罪的标志。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是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构成要素,是独立于犯罪直接故意内容而存在的。

2.3目的犯具有法定性
此处所指法定性是指特定犯罪目的中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犯罪的特定犯罪目的,还有刑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却可认定该罪的某种犯罪目的隐含于该罪之中的这种犯罪目的也应被纳入目的犯中特定犯罪目的的范围。

这就遵循了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三、对目的犯中“目的”的本质认识
对于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刑法学界同意其实质为犯罪动机的学者占大多数,这一观点在学界上占据了主流地位。

如李希慧教授明确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

”[2]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规定目的犯的所谓目的,就是犯罪动机。

”[3]刘明祥教授也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就是犯罪动机。

但也有少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有的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是指犯罪目的;有的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超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最终结果;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

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

[4]而这些观点在刑法学界中都没有站稳脚,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本人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目的犯之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而不是犯罪目的。

这可以从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本质和区别上看出。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其同危害结果有着紧密联系。

但在目的犯的目的所包含的内容中,有的却是对行为的追求,不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如刑法中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以传播为目的,则不是对于危害结果的追求,而是对传播行为的追求。

再者,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此处虽“营利目的”是对结果的追求,但这种结果却不是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即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应是行为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营利这个目的必须还要依靠行为人做出具体的行为才可构成赌博罪的危害结果。

所以本人不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实指犯罪目的,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犯罪目的,而这一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如刑法中规定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的以营利为目的在此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并不是表面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制作贩卖淫书淫画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这一营利的目的应归为犯罪动机的范围,而不是犯罪目的。

其次,刑法上明文规定的“营利”、“非法占有”等目的不能对犯罪定向,很难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

这说明这些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犯罪目的的作用,也就是说目的犯之目的就不是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本人即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本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参考文献
[1]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2]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第329-330页;
[4]陈建清著:《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桑,(1986.10.19-),女,助教,法学学士学位,遵义师范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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