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
1.2 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导致身故的情况。
1.3 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造成的身体伤残,根据烧伤等级鉴定标准确定。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起保日零时起至终保日24时止。
2.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被保险人每年应支付一次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在每年保险费年度更替后另行约定。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通知书,并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核定,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5.1 对于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试图自杀;(2)酗酒、违法犯罪或参与暴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不再具备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6.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再需要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支付已经享受保险责任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调整条款内容,但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学生平安保险是为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旨在确保学生在面临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以下将对学生平安保险条款进行详细描述。
一、保险责任范围学生平安保险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将对学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以及相关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二、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学生平安保险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以及赔付标准。
根据学生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不同,赔付标准也有所区别。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生所受损失的程度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救助。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具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保险期限届满后,学生可以选择续保,以延长保险的保障期限。
续保时,学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学生平安保险在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况。
例如,保险公司不对学生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此外,学生在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五、保险理赔流程学生平安保险对理赔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学生在需要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申请和获得赔付。
学生需要在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解除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
例如,学生退学、转校等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
此外,学生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总结学生平安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通过规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责任免除、保险理赔流程以及保险合同解除等内容,以确保学生能够在面临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学平险保险条款
学平险保险条款学平险保险条款是指学生意外险的保险合同条款,主要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
本文将从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理赔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学平险保险条款。
一、保障范围学平险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三个方面。
其中,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而意外医疗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
二、责任免除学平险保险条款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者自杀;2.被保险人醉酒或者麻醉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事故;3.被保险人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或者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4.被保险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意外事故;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事故。
以上情况将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因此在购买学平险时,被保险人应该了解这些责任免除的情况。
三、理赔流程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核定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报案和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等。
因此,被保险人应该保留好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以便在理赔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
四、结语学平险保险条款是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重要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审核工作,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便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包括以下文件:1. 保险合同条款:本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保险责任;2. 保险单: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保险单,具体记录了保险的基本信息,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3. 保险告知书: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保险告知书,包括个人信息、健康情况、职业状况等;4. 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就变更、解除、续期、赔付等事项签署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1. 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害,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等。
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坠楼、火灾等突发事件。
2. 疾病保险: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疾病范围包括常见疾病、重大疾病等。
3. 住院医疗津贴: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1. 意外伤害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根据伤残程度和保险金额确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
2. 疾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后,在医院就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实际费用支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3. 住院医疗津贴:由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时,按照每日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每日给付一定的津贴,津贴金额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一次性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和退保1. 保险费:投保人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按年、半年或季度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2.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保险费率,但应提前通知投保人。
3. 退保: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提出退保申请,但退保时应按约定的退保手续和规定的退费比例进行。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查和鉴定。
学生平安险赔付标准
学生平安险赔付标准学生平安险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帮助学生减轻经济压力,更好地完成学业。
然而,学生平安险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不同的险种而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学生平安险赔付标准。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该险种是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学生提供赔付的。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会在学生意外身故后,按照其保单所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标准进行赔付。
对于身故事件的认定,保险人通常会要求提供学生身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报警证明、医学鉴定报告等。
2. 意外医疗保险金:该保险是为学生因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治疗而提供的保障。
对于意外医疗事故,保险人会按照保单所规定的医疗保险金标准进行赔付。
在获得赔付前,学生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如住院凭证、病历、医学诊断证明等。
同时,保险人会根据实际医疗费用的费用核定情况以及不同保单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赔付金额。
3. 意外残疾保险金:该险种是为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而提供的保障。
对于意外残疾事故的认定,保险人通常会按照残疾鉴定规定进行认定。
如果学生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认定为残疾,则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残疾保险金赔付。
不同的保单对于残疾赔付的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赔付金额会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而定。
4.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该保险是为学生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而提供的保障。
对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赔付标准,保险人通常会根据不同的保单特别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提供住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才会对其进行赔付。
总的来说,学生平安险的赔付标准与不同的险种、保单以及险种特别约定有关。
因此,在购买学生平安险时,学生需要认真阅读保单条款,了解每种险种的具体保障范围以及赔付标准。
同时,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学生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尽快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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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o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o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o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o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o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 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o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o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 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o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 o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o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o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o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o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o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o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o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o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 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o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o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o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3篇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健康意识逐渐增强,大学生平安保险正成为越来越多大学生关注的重要话题。
大学生群体作为青年人群的代表,身体素质较好,但也面临着各种健康风险。
一份合格的平安保险合同不仅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帮助,还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关爱。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与大学生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下向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保障服务。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及保险服务内容等。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大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包括意外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保险公司需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理赔,确保大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疾病保健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也包括对大学生发生疾病的保障责任。
保险公司将提供一定的医疗服务或费用报销,帮助大学生应对疾病治疗和康复。
3. 医疗事故责任: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还将覆盖医疗事故保障,即在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
4. 其他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合同中还可以包括其他形式的保险责任,如紧急救援、个人财产损失等。
三、保险费用及理赔流程1. 保险费用: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通常由大学生个人承担,也有部分高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等因素而定,大学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2. 理赔流程:当大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时,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材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情况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快速理赔,确保大学生及时得到补偿和帮助。
四、注意事项及建议1. 签署合同前,大学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和保障范围,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理。
2. 选择保险公司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实力强大、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大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提供的大学生平安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合同目的甲方为乙方提供大学生平安保险服务,旨在保障乙方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减轻因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乙方在校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应对乙方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在校内外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及甲方的规定确定。
2. 保费: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生效。
六、理赔程序1. 乙方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定。
3. 若乙方提供的理赔资料齐全、真实,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赔付。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本合同。
2.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八、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甲方错误承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甲方电话]地址:[甲方地址]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学生姓名:[乙方姓名]性别:[乙方性别]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所在学校:[学校名称]班级:[具体班级]联系电话:[乙方电话]地址:[乙方地址]一、合同基本情况1. 本合同旨在为乙方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提供平安保险保障。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体截止日期]止,涵盖乙方一学年的在校时间。
3. 乙方学生信息:乙方为[具体年级]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意外伤害保障:若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或身故,甲方按照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保障:若乙方因疾病住院治疗,甲方承担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3. 重大疾病保障:若乙方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 意外医疗保障:对于乙方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
三、价格与支付方式1. 保险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为每学年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学年开学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甲方公司名称]账号:[具体账号]四、重点事项约定1. 如实告知义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过往病史等信息。
如因乙方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就医规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如需转院治疗,应提前获得甲方的同意。
3. 保险事故通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或其监护人应在[通知期限]内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
4. 理赔申请:乙方或其监护人应在治疗结束或达到理赔条件后的[理赔申请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理赔资料。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XX版)---浙江嘉兴[修改版]
第一篇: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嘉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嘉兴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治疗项目及药品范围,价格不超过本保险单签发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有关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条款旨在明确大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的相关事项,确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共同维护双方利益。
二、合同当事人1. 投保人:在校大学生。
2. 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三、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2.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在校园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年龄、学校类型及地区风险等因素确定。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支付保费。
五、保险期间自投保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投保人的义务1. 真实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
2. 按时缴费: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费。
3. 遵守约定:投保人应遵守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七、保险人的义务1.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理赔处理:保险人应及时、公正地处理理赔事宜。
3. 保密义务:保险人应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投保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保险人并退还未到期保费。
保险人可在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时解除合同。
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到期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合同自然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保险合同为中文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如存在多种文字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3.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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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
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
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费率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