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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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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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 的发票。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 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 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 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理法规造成偷税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偷税的处理规定是: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
查: (一)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情况; (二) 调出发票查验; (三)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 (五) 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于确认交易和申请税务减免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促进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包括发票的种类、开具与领用、使用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一、发票的种类根据使用目的和形式,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三种。

其中,增值税发票用于确认增值税纳税人转让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普通发票常用于非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一些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和特定用途。

二、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必须在符合法定格式的正规发票上填写交易双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点、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清晰列明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详细内容。

开具发票还需要按照规定报备发票的代码、号码,确保唯一性和完整性。

2. 发票的领用程序领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领取。

税务机关会对领用用途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确保发票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发票的使用和保存1. 发票的使用要求使用发票时,应根据交易性质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并仔细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规范。

发票一般由销售方开具给购买方,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要认真核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发票的保存期限根据税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发票至少五年。

税务机关有权随时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验,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发票,并确保可随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发票管理的风险和建议发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例如虚开发票、发票丢失或损毁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

总结: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监管和核查。

纳税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确保交易准确、规范,以维护税务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正确开具、使用、保管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格式第五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其他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情况。

(二)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情况。

(三)定额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额征税的。

(四)其他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房屋租赁发票等。

第六条发票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名称应当明确、规范,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二)发票代码和号码应当由税务机关统一编制。

(三)发票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者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四)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按照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开具发票。

(二)取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应当向销售方索取。

(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索取发票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四)发票开具时,应当保证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发票的种类和格式开具。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时间:2011-12-29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进行查询;(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红字发票的开具及其要 求
1.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对红字发票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红 字发票开具申请; 2.红字发票应当采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 标注红字信息,并在发票上注明“红字发票”字样; 3.红字 发票应当在开具月份内,按照开具月份分别进行开具和填报 纳税申报表。
● 03
第3章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的出现的背景和意义
发票抵扣的限制及其 注意事项
01 抵扣金额限制
纳税人可按照1:1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抵扣比例、范围等可能有所 不同。
02 抵扣后余额限制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如发生抵扣后余额不能抵 扣的情况,需在下期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03 非正常损失等抵扣限制
纳税人不能通过发票抵扣非正常损失、赞助、捐赠 等费用,需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简介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
定背景
简述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起草背
景和目的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主
要变化
列举2017年发票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的具体变化点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执
行机构
说明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具体执
行机构和职责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适
用范围
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对税控设备进行管理,并 保管好相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定期维护和保养税控设备, 保证其正常使用。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定期报送税控设备使用情 况,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实时 掌握纳税人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确保税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的检查。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及时整改税控设备存在的 问题,并保持税控设备的安全、 稳定运行。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和规定,及时完成报表和报 税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 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2-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义完整版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义完整版

1、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新办 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
35
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

2、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发票印 制许可的条件即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 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严 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 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 印证。(新办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
10
发票管理信息化—欧盟电子发票流程

开立电子发票的流程
接受电子发票的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
11
发票管理信息化—芬兰电子发票的应用
开发票公司 电子发票服务商 开发票方式 发票接收者
1) EDI
Direct connections Data Communication
Large businesses
国家税务总局
13
发票管理信息化—挪威电子发票的应用
发票接收方接收方式 – 纸质 – EDI – 安全邮件 – 挪威邮局所提供的网络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中文可译为“电 子数据交换”。它是一种在各相关单位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 的电子化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讲义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二○一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
1
一、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新形势的要求,遏制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财 政部于2003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国税发[2003]148号)报国务院审批, 并于2007年8月份,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发票实施细则

发票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发票的种类、开具要求、保存管理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探讨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税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规定,发票可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船票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发票在开具、使用及管理方面都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使用各种发票,并确保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三、发票开具要求1. 发票抬头准确无误:发票的抬头应与购买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含有错别字或其他错误。

2. 商品和服务描述清晰明了:发票上应准确记录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编码和号码正确无误:发票的编码和号码应与购买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确保发票合法有效。

4. 发票金额精确计算:发票金额应准确计算,并确保与合同金额或其他相关文件相符。

5. 发票签章和登记齐全:发票应有销售方的公章、财务章和专用章,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四、发票保存管理1. 存放安全可靠:发票应存放在专用票据箱内,防止受潮、破损或遗失。

2. 分类归档明确:发票应根据发票类型和开具时间进行分类,确保发票归档清晰、易于查找。

3. 逐笔登记查验:对于每一笔发票,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核对其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

4. 定期盘点检查: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确认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发票违规处理1. 违规开票:对于未按规定方式开具发票或存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开票,依法进行处理,并补缴相关税款。

2. 假冒发票:对于使用假冒或伪造的发票进行报销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及时报警处理,并追究责任。

3. 发票遗失:发票遗失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补开手续。

六、总结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于企业的财务运作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 定本 实 施 细
发票 种类 的划分 由省级 以 上税 务机
,


第四 条 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 务机关管理
, 、 、 、
发票 的基本 联 次为三联 第一联 为存
;
, ,
根联 开 票方 留 存备 查 第二 联为 发票联 收执方 作
为付 款或 收 款原始凭证 ; 第三联 为 记 帐联 开票方 作
、 、 , 、 、 、
,
,
,

有代 扣 代 收 委托 代征 税款的 其发 票 内容应 当包括代扣 代 收 委 托代征 税种 的税 率 和 代扣 代 收 委托代 征税额
、 、 。
(三 ) 质量检验制度 ( 四 ) 保管制度
,
;
增值税专用发 票还应当包括 购 货人地址 购 货
人 税务登记号 增值税税率 税额 供 货方名称 地址
和 作 案工具 可 以 并 处一 万元 以 上 五万元 以 下 的罚
, 、 ,
国 家根据 经济 发 展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的需要 提 倡 使用 计税 收 款机 具体 办法 另 行制 定 释 部
款 构成犯 罪 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 + 九 条
、 ,
,
,

第四十四条
, . ,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税务 总 局 负 责解
政 旅法 舰
用品的
,
忘趁
,
U
A
S
U
U
一 未按 照 规 定印制发票或者 生 产发票 防 伪专
( 二 )未按 照 规定领 购发票 的 ( 三 )未按 照 规定开具发票的 ( 四 ) 未按 照 规定取得发票的 ( 五 ) 未按 照 规定保管发票 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收票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税务机关)。

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这东西,在咱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可太常见啦!你想想,去商场买个东西,可能会拿到发票;公司里各种业务往来,发票更是少不了。

那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咱们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我先给您讲讲我遇到的一件事儿。

有一次我去一家小餐馆吃饭,结账的时候我顺口问了一句能不能开发票。

老板居然面露难色,支支吾吾地说什么发票机坏了,开不了。

我当时就觉得不对劲,这怎么能说坏就坏呢?后来我才知道,这里面可能就存在着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

咱们先来说说发票的种类。

常见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的发票。

每种发票都有它特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比如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给那些能够抵扣税款的企业用的;而普通发票呢,咱们老百姓日常消费可能拿到的比较多。

再说说发票的开具。

按照规定,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在您消费后,应该如实、准确地给您开具发票。

可不能像我遇到的那个餐馆老板那样找借口不开。

而且发票上的信息必须完整,什么名称、税号、金额、日期等等,一个都不能少。

还有发票的保管,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收到发票后都要妥善保管。

我就听说过有个公司,把发票随便乱丢,结果到了要报账的时候,找不到关键的发票,那可真是急得跳脚。

另外,关于发票的真伪鉴别,现在有很多方法。

您可以通过官方的网站或者手机应用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千万别拿到发票就不管不顾,万一收到假发票,那可就麻烦啦。

在发票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错误,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比如说发票开错了金额或者信息有误,要及时作废重开。

可不能随意涂改,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咱们再回到开头我遇到的那个事儿。

后来我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没过多久,那家餐馆就规范了发票开具的行为。

这也说明,咱们对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监督和执行是很严格的。

总之,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不是什么空洞的条文,它关系到咱们的经济活动是否规范、有序。

大家都要认真遵守,这样咱们的消费和经营才能更有保障,更安心!。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时间:2011-12-29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七、发票专用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前言发票是企业和个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征收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税务总局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主要介绍这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九条。

1. 适用范围发票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

2. 发票的种类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3. 发票的开具发票开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会计原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发票金额应与交易金额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连续编号,不得有跳号、错号等情况。

4. 发票的保存发票保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会计原则的规定保存;•按照发票种类及金额分类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5. 发票的使用发票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使用符合发票种类规定的发票;•发票信息真实、准确;•不允许重复使用;•按照发票上面的金额一致向销售方支付。

6. 发票的作废发票作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开具错误,不能按照会计原则的规定记录;•发票遗失,不能查找;•发票信息填写有误,不能追溯到实际交易。

7. 发票的注销发票注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已经作废,需要在注销记录中记录;•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不符合,需要在注销记录中记录。

8. 违法行为及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列举了几种违法行为,包括虚开发票、买卖假发票、不开发票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9. 监督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纳税人自愿加强自我管理。

三、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发票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对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1. 发票审验发票审验是指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在该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同时在前往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货物的办税服务厅或网络办税服务厅前,对纳税人填开的发票进行审核,核实发票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1•【字号】浙地税征[1998]59号•【施行日期】199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59号1998年3月11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为适应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以后的新形势,明确界定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责和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对全省现行适用的发票样张进行归并整理的基础上,编印制定了《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样本是各级地税机关鉴别、设计、监印地税发票的范本,仅供内部管理之用。

现就发票样本及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地税发票样本的编印说明1、我省地税发票暂按行业和用途分10类54种(含涉税管理凭证为11类56种),少数地区确因业务所需,需增设发票种类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2、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统一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统一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统一为蓝色。

交通货运发票和收购发票增设第四联报查联,取消原“抵扣联”,报查联与原发票抵扣联的功能一致,印色统一为绿色。

除发票联外,其余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有权批印地税发票的市地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监印的发票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明确其用途。

3、地税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限)额100元以下的也可按每本50份装订。

为完善发票的验旧购新审批手续,除综合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均在首面增设一份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三联,以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各联印色与发票的相应联次相同。

XX省发票管理办法草稿

XX省发票管理办法草稿

XX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结合XX省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使用地税系统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X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包括网络发票、通用税控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XX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需要将发票的种类、样式、联次、基本内容、使用范围、换版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章发票管理机构、岗位及职责第四条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发票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岗位职责,严格依照发票管理业务规程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发票综合管理岗,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分别设置发票综合管理岗、发票库存管理岗,各级办税服务厅按规定设置发票综合服务岗。

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且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相互兼职。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

对发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于发票管理不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及追究办法,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发票印制和计划管理第八条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印制计划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后,在省局指点的印制企业印制。

省局发票管理部门负则对发票印制企业及发票印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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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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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

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

50元及以上定额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人和填开日期等。

为有效辨别发票真伪,付款人可在取得发票时向开票方提供本单位(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便于在“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及时查询归集本单位收受发票的情况(含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分月累计金额等)。

五、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

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六、发票开具币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具发票时,除海运业可用外币、人民币同时表示外,其余均用人民币表示。

确需标明外币金额的,可在备注栏内写明。

七、发票专用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
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
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
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刻章时采用字号名;无字号的,命名为:××县(市)个体工商户××。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但无字号的纳税人命名为:××县(市)临时经营户××。

(四)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符合套印发票专用章条件的,可由总公司申请套印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各地分支机构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八、个别票种适用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可供银行、邮政等纳税人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等费用时开具使用。

开具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等。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十、发票开具期限问题
统一发票领购后180日内、具名发票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后360日内仍未开具的,纳税人应分别于领购180日和360日后30日内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

尚未开具的发票在重新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范围内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超出范围的,应予缴销。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期限问题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网络发票推广应用问题
(一)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纳税人条件,决定是否应用网络发票外,其余按规定领购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领购使用网络发票。

(二)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租汽车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暂不纳入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

纳税人现使用以上方式开具发票的,应至少每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一次。

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在已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自然淘汰后转为使用网络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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