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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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赤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016石家庄桥西搬迁补偿方案

2016石家庄桥西搬迁补偿方案

裕华路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实施城市基础交通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裕华路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吉恒街、西至石太高铁线、南至吉恒园小区2排、北至吉恒园小区7排(不含2排、7排,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为准)二、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房屋征收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号)五、评估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12700元/㎡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11000元/㎡(三)公摊补助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征收范围内成套低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16年国家棚户区改造2016拆迁补偿新政策篇一: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16拆迁补偿新政策对于城中村改造,我省出台新政:今后凡是城中村改造居民,原则上只分一套房,其他部分直接发钱,也就是“货币补偿”。

2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标准。

【原则】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意见指出,今后我省在棚户区改造中将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

据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和控制实物补偿等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要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量,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过高。

【方式】城中村改造一户分一套房据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和团购安置等方式。

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也就是说,城中村改造居民,今后一家只分一套房,其他直接发钱。

【政策】对居民“回购”给予优惠对于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市、县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财政补贴支持、金融信贷支持、公积金政策支持、税费优惠支持和补偿奖励支持。

在公积金政策支持上,假如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不足,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2016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6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与标准

2016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6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与标准

2016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6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与标准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6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 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广场二期(楼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广场二期(楼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广场二期(楼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广场二期(楼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古城南城墙广场二期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佳瑀小区西侧规划路,西至南关街道办事处东侧规划路,南至大同市实验幼儿园北侧规划路,北至北都街,上述范围的公建、楼房及其附属等。

二、征收时间征收时间: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搬迁并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征收楼房区域内的平房、土楼房,按《古城内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补偿价格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包含市场评估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6月7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97次扩大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1日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征收棚户区范围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及基本情况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至新月路,南至川河路,西至河东路,北至迎宾路;征收面积约1125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征收项目区域涉及月川居委会,下辖7个居民小组,原籍居民人口数4719人,原籍居民户数1950户,房屋2134栋,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亚“双城”、“双修”和国际化精品城市的建设目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6修改)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6修改)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6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6修改)(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修订)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修订)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

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厦府办〔2016〕22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最新2016年8月)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最新2016年8月)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以解危排险、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整体推进、分期实施。

第三条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征收范围为:(一)一期征收范围包括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十一街坊、立新村三个地块。

1、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地块,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2、十一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3、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二)二期征收范围包括六街坊、七街坊两个地块。

1、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2、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三)三期征收范围包括二街坊、三街坊、十街坊三个地块。

1、二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

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

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城市建设和发展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着。

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动迁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2016年,上海市出台了新的动迁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动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和生活补助两部分。

对于被动迁户的房屋补偿,主要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位置、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赔偿。

而对于生活补助,主要是根据被动迁户的家庭人口、年龄、职业等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其次,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还注重了公平和公正。

在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会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同时,对于生活补助的发放也会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补助,以更好地满足被动迁户的需求。

再次,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还规定了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房价和生活成本都在不断变化,因此动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上海市规定,将会不定期对动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生活水平。

最后,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机制。

为了保障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动迁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对于被动迁户的投诉也会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回复,确保每一位被动迁户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上海动迁2016补偿标准在保障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注重公平公正、建立调整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上海市的动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动迁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些补偿标准,让每一位被动迁户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

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

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

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上海2016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2016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2016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自2016年起实施了新的动迁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被动迁人员的合
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上海2016年动迁补偿
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龄和所在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自建房和商品房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核算。

其次,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助,根据被征收人员的家庭人口情况和搬迁距
离进行补助,以确保被征收人员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支持。

此外,对于被征收人员的安置补助,根据其家庭人口情况和搬迁距离进行合理
安置,并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确保被征收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另外,对于被征收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在搬迁期间,根据其实际生活情况提
供相应的临时生活补助,以确保被征收人员在搬迁过程中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最后,对于被征收人员的其他补偿,如树木、菜地、围墙等的补偿,也需要按
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被征收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2016年动迁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员的补偿和安置提出了明
确的要求和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动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让被征收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支持,顺利完成搬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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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城市赢得环境、百姓赢得财富、政府赢得民心、社会赢得和谐”为根本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努力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我社帮扶对象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征收与安置任务,把下旧城区改造工程打造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二、目标任务
工作任务:做好分配的17户帮扶动迁户的房屋征收动员说服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工作。

工作目标: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任务范围内房屋的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下改造帮扶工作小组
四、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

要把征收帮扶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讨论研究。

总指挥对帮扶动迁工作负总责,各小组组长为帮扶对象动迁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到“四明确五包干”,即对象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责任明确;包思想宣传、包政策解释、包签定协议、包过渡搬迁、包社会稳定,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要转变作风。

帮扶动迁成员要沉下身子,上门入户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宣传工作,做沟通思想、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切实为被征收人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要严格督查。

帮扶动迁小组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总指挥汇报,汇总各组工作情况后,每周向县帮扶动迁协调指挥部汇报。

4.要严明纪律。

各帮扶动迁小组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考勤管理、严禁态度粗暴、作风散漫,坚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服务人民。

5.要通力协作。

要有全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明确目标、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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